行政訴訟撤銷

行政訴訟撤銷是簡稱“撤訴”。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後,在宣告判決或裁定前,原告自動要求撤回或取消自己訴訟請求的行為。是原告放棄或處分自己訴訟權利的行為,也是原告放棄其訴訟請求的一種方式。可分為:(1)原告自動撤訴;(2)推定撤訴,即經人民法院兩次合法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申請撤訴;(3)因被告改變具體行政行為而撤訴。

應符合以下條件:(1)原告申請撤訴應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任何原告因受威脅、恫嚇、賄賂而申請撤訴都不成立;(2)申請撤訴時間必須在行政訴訟期間,即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之後,作出判決之前;(3)原告申請撤訴的成立須經人民法皖裁定準許;人民法院經審査,對不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和原告自身合法權益的撤訴申請,應裁定準許,否則,裁定不許撤訴而對案件繼續審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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