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之訴

撤銷之訴是行政訴訟中當事人要求撤銷某項行政行為的訴訟。一般只能由其合法權益受到行政行為(包括不作為)侵害的人提起,但也有個別例外。如果行政行為不是針對原告的,必須證明雖然行政行為是針對他人的,但同時侵犯了他的合法權益。

對於撤銷之訴,行政法院只對行政機關的最終決定的合法性作出裁判,而不考慮決定作出後發生的事情,如果行政決定已被執行完畢,根據原告的請求,行政法院可以宣告這種行為無效。即使行政機關在法院作出判決之前已經撤銷了被起訴時行政行為,法院仍可在判決中宣布該項行為是非法的。在此類訴私中,法官的權力僅限於撖銷不合法行政行為,不能變更或重新作出決定,也不能判決行政主體賠償損失。越權之訴是最重要的撤銷之訴。參見“越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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