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臨時機構

行政臨時機構是“行政常設機構”的對稱。又稱“行政非常設機構。”各級人民政府為解決某一臨時性或專門性問題而設立的行政機關。通常由兩部分組成,一是為完成某一突擊性任務而建立的臨時性機構,二是為解決整個地區或局部範圍的統一領導問題所建立的協調機構。按其時間劃分,臨時機構可分為三種。

一是長期的,其機構與相對應的常設機關有緊密的依附關係,隨常設機關的存在而存在,實際上已成為“常設機構”,如國家機構編制委員會就屬於此類;二是短期的,一般為五年左右,都有特定的工作任務,與一些常設機關相重疊;三是臨時的,短的僅幾個月,長的一兩年,這類機構任務單一,如人口普査委員會等。臨時機構是一種比較複雜的社會現象,其存在可彌補常設機關設定上的不足,適應特別工作的需要,應付非常規情況的出現等,但設定過多過濫既耗費財力、人力,又影響常設機關的工作。目前,臨時機構的設定隨意性大、職權不清,也無法律規範,這種狀況急待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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