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常設機關

行政常設機關是“行政臨時機構”的對稱。基於行政管理的經常性和連續性,根據組織法的規定,長期設定行使行政權的行政機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和辦事機構等。其中,各級人民政府依組織法的規定設定,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其他行政常設機關的設定,即設立、合併、撤銷,依法由有權機關批准。常設機關代表國家管理經濟、文化、民政、公安等各項行政事務,為國家行政機關的主要組成部分。行政常設機關內部一般設有辦事機構、職能部門等,並配備有工作人員,承辦具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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