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自貢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規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16年第60號)、《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3號)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在本市四區(含高新區,下同)從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及其他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細則規定。
本細則所稱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是指以網際網路技術為依託構建服務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遊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細則所稱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是指構建網路服務平台,從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四條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是本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的行政主管部門,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本市四區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的具體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發改、經濟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商務、工商、質監、國稅人民銀行網信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五條申請從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的平台公司,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法人;
(二)具備經註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審核認定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線上服務能力;
(三)在本市服務所在地有相應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包括:具有保障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的辦公場所,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服務質量、安全監管、投訴處理等管理機構人員;
(四)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定;
(五)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申請從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公安車輛管理部門登記使用性質為“預約出租客運”的7座及以下的乘用車;
(二)安裝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的具有衛星定位、行駛記錄、視音頻記錄、固態存儲、實時傳輸、網路預約、計時計程計價、機打發票等功能的的車載信息化設備和應急報警裝置,接入本市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政府監管平台能正常顯示;
(三)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排氣量不小於1.6L或1.4T,新車計稅價格不低於10萬元,在公安車輛管理部門首次登記註冊之日起使用年限不超過2年且行駛里程不超過10萬公里;
(四)車身不得安裝任何營運設施、標誌,不得噴塗任何圖案和標識;
(五)在車內顯著位置標明收費標準、經營者名稱、監督電話等內容;
(六)投保營業性交強險、保額不低於100萬元的營業性第三者責任險、每個座位保額不低於40萬元的承運人責任險;
(七)接入我市許可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平台;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申請從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6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
(二)按照國家規定的機動車駕駛培訓教學大綱完成規定的培訓學時、取得本市核發的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三)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四)無暴力犯罪記錄;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向網約車平台公司發放有效期為6年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向車輛發放有效期為8年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向駕駛員發放註冊有效期為3年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九條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相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並按規定向企業註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備案後,方可開展相關業務;自網路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到網路預約出租汽車平台管理運營機構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條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並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構。
第十一條網路預約出租汽車車輛所有人變化或與網約平台公司變更接入關係的,應先申請註銷原《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再申辦新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二條網路預約出租汽車車輛經營許可期限自公安車輛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之日起不超過8年。網路預約出租汽車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強制報廢,使用年限不到8年但行駛里程達到60萬公里時必須退出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營。車輛按規定退出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或報廢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註銷《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車輛所有人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使用性質登記變更。網路預約出租汽車平台與車輛接入關係終止以及平台經營期終止的,車輛在未辦理接入新平台期間,不得從事運營。
第十三條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的註冊,通過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報備信息包括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信息、與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簽訂的勞動契約或者協定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註冊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服務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延續註冊。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與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解除勞動契約或者協定的,通過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完成註銷。
第十四條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承擔下列承運人和經營者主體責任:
(一)按約定履行運輸等相關契約;
(二)接入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的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三)旅客自帶物品損毀、滅失的過失賠償責任;
(四)安全生產責任;
(五)駕駛員權益保護責任;
(六)依法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規定的相關責任;
(七)加強對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的規範管理,維護行業穩定的責任;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十五條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車輛已在本市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並將車輛相關信息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保證車輛具有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承運人責任險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安全性能可靠,保證車輛安裝衛星定位動態監督數據向本市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政府監管平台實時傳輸、真實完整。
第十六條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已在本市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並按規定註冊,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範、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台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誌、上網日誌、網上交易日誌、行駛軌跡日誌等數據並備份,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並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十七條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公布確定符合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的計價方式,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如實採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在提供網路預約出租汽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等信息;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公布服務監督電話,指定部門或者人員受理投訴;建立24小時服務投訴值班制度,接到乘客投訴後,10日內處理完畢,並將處理結果告知乘客。
第十八條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合理確定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價和計價方式,實行明碼標價,並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
第十九條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不得以高於公示價格運營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條網路預約出租汽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確因特殊原因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第二十一條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依法納稅,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充分保障乘客權益。
第二十二條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路等安全防範措施,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防範和抗風險能力,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十三條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提供經營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運營服務標準,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不得違規收費,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第二十四條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通過其服務平台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採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範圍進行告知。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於開展其他業務。
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採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路預約出租汽車業務所必需的範圍。
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繫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誌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發生信息泄露後,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並採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五條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家網路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採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並在本市備份,保存期限不少於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上述信息和數據不得外流。
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不得利用其服務平台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並採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路服務平台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範、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第二十六條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
第二十七條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提供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營服務時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運營服務規範標準,運營時隨車攜帶《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不得接入未取得經營許可的服務平台、使用未取得經營許可的車輛、在未取得本市註冊的從業資格時提供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營服務,不得將註冊從業資格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交由他人營運;
(二)規範使用網路服務平台和相關運營、監管設備開展服務,自覺維護車輛衛星定位裝置等運營、監管設備完好,不得破壞、改裝,不得使用營運設備有功能故障或損壞的車輛營運;
(三)在允許停車地點等候訂單或乘客,不得巡遊攬客,不得在巡遊車候客站點排隊攬客;
(四)按照接入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平台計價方式和標準向乘客收費並出具發票,不得違規收費;
(五)嚴格按照服務平台訂單生成的合理路線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線行駛提供運營服務,不得拒載、故意繞道行駛或中途甩客;
(六)保持服務平台駕駛員客戶端及個人通訊設備暢通,及時接收服務平台推送的訂單信息;
(七)發現乘客遺留物品的,主動提醒和歸還;無法歸還的,及時自行送交或者通過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八)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九)主動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及其他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十)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參加繼續教育、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等其他義務。
第二十八條網路預約出租汽車乘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帶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危險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車;
(二)不得攜帶寵物和影響車內衛生的物品乘車;
(三)不得向駕駛員提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要求;
(四)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在車內吸菸、吐痰、扔雜物,不得破壞車內設施設備;
(五)醉酒者乘車的,應當有陪同(監護)人員;
(六)遵守運營服務規定,按照約定的時間和地點乘車;
(七)按照乘坐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接入平台計價方式和標準支付車費。
(八)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九條網路預約出租汽車乘客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絕支付車費;已經支付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退還:
(一)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不按規定的計價方式收取乘客費用的;
(二)提供服務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牌照號或駕駛員信息與預約信息不符的;
(三)未經乘客同意搭載他人的;
(四)因租乘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發生故障不再租乘的;
(五)由於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原因中斷服務的;
(六)由於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系統故障,造成無法正常計算、支付費用的。
第三十條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絕提供或繼續提供服務;已經發生的費用,乘客應當支付:
(一)攜帶違禁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
(二)夜間到偏僻地區,拒絕駕駛員要求到就近的公安派出所或執勤點進行身份確認的;
(三)醉酒者或精神病患者乘車,未有其他人員監護照顧的;
(四)攜帶烈性犬只等禁止飼養的動物乘車的;
(五)在服務過程中,乘客有惡意損壞車輛設施、設備,或有影響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安全駕駛行為的。
第三十一條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屬於互助自願、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民事行為,不屬於道路運輸經營活動,其權利義務由合乘各方依法享有和承擔。
任何人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禁止合乘信息服務平台公司、合乘服務提供者以合乘的名義開展道路運輸經營活動。合乘者有權舉報違法經營行為。
第三十二條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台,實現與網路預約出租汽車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信息等。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範圍區域網路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網路預約出租汽車市場監管,加強對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路預約出租汽車服務質量測評,並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第三十三條市通信主管部門和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路和信息安全、套用網路預約出租汽車服務平台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並配合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進行依法處置。
市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範、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十四條市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信用記錄,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時將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五條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行業協會組織應當建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細則有關規定,依據《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16年第60號)、《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3號)和《四川省道路運輸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榮縣、富順縣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由縣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制定。
第三十八條本細則自2017年7月3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