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暫行)

三亞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暫行)》已經七屆市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本細則分總則、 網約車平台公司等七章 三十五條, 自2017年3月1日起實施。

三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三亞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三亞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暫行)》已經七屆市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三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0日
(此件主動公開)
三亞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網際網路融合發展,規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等七部委令2016年第6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和管理,應當遵守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網際網路技術為依託構建服務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遊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細則所稱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約車平台公司),是指構建網路服務平台,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本市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運輸、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鼓勵新能源和清潔能源車輛從事網約車經營。
本市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特殊情況,市人民政府認為確有必要的,可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四條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網約車管理工作。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網約車的具體管理和監督工作。市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網約車平台公司
第五條申請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非本市企業法人應當在本市設立企業法人機構,在本市依法納稅,有保障服務的辦公場所、培訓教育場所、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網際網路平台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互動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路數據信息的條件,有符合規定的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平台伺服器設定在中國內地,網路服務平台資料庫接入本市人民政府監管平台;
(四)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定;
(五)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線上服務能力由網約車平台公司註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同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審核認定。
第六條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
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複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和委託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於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四)本市辦公場所、培訓教育場所、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等信息;
(五)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材料;
(六)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七)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八條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於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網約車的經營範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等,並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九條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在取得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並向企業註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備案後,方可開展相關業務。
網約車平台公司經營許可有效期為4年。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被許可人應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延續許可有效期,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條網約車平台公司暫停或者終止在本市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並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自終止經營之日起10日內將相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註冊地在本市的網約車平台公司暫停或者終止所有服務地運營的,還應當提交所有服務地暫停或終止運營的情況報告。
第三章網約車車輛
第十一條擬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本市登記註冊的5—7座(含本數)以下乘用車;
(二)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備;
(三)車輛自初次登記註冊之日起未滿4年;
(四)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和本省機動車排放標準;
(五)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不低於本市巡遊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巡遊車)購置稅計稅價格;
(六)車輛已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營業性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其中承運人責任險每座位保額不得低於20萬元;
(七)車輛外觀顏色應當明顯區分於巡遊車,不得安裝頂燈、空載燈等巡遊車服務設施設備;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辦理《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屬於新能源和清潔能源車輛的,具體標準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鼓勵綠色低碳出行的要求,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二條 擬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由網約車平台公司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三)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合格證書及安裝證明;
(四)已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營業性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證明材料;
(五)車輛彩色照片(45度角)2張及照片電子文檔;
(六)車輛所有者為網約車平台公司的,應當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在本市的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企業法人代表身份證明的原件和複印件;
(七)車輛所有者為個人的,僅限為其所有的1輛車輛申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應當提交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本市核發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原件及複印件;
(八)車輛所有者為網約車平台公司以外的個人或其他企業的,應當提交雙方簽訂的委託協定。
第十三條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網約車平台公司申請,按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對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進行審核。在受理網約車平台公司提交材料、交驗車輛5日內,將經審核符合條件的車輛信息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反饋,並將審核結果告知網約車平台公司。
第十四條經審核符合條件的車輛,網約車平台公司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登記或變更,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過與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信息交換對相關信息進行核驗,在受理申請5日內,對已通過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核的車輛,登記或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並將相關信息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反饋。辦理變更不需要重新交驗車輛。
第十五條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接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反饋信息後5日內,對機動車行駛證已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並告知網約車平台公司,同時通過信息交換將相關車輛信息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反饋。
網約車車輛經營許可有效期為車輛初次登記註冊之日起8年。
第十六條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的,應當退出網約車經營。
車輛按規定應退出網約車經營時,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註銷相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並通過信息交換將相關車輛信息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反饋,供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車輛所有者申請變更時核驗。
網約車車輛在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前終止運營的,應由網約車平台公司提前10日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並由網約車平台公司將《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交回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十七條車輛所有者為網約車平台公司或其他企業的,企業法人合併、分立或者變更經營主體名稱的,應當在變更《機動車行駛證》後,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信息變更。
第四章網約車駕駛員
第十八條擬在本市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為本市戶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證;
(二)未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身體健康;
(三)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四)無暴力犯罪記錄,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第十九條滿足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駕駛員,可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參加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申請表》;
(二)駕駛員身份證、機動車駕駛證原件及複印件;
(三)非本市戶籍駕駛員居住證原件及複印件;
(四)公安部門出具的無暴力犯罪、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無吸毒、無酒後駕駛記錄和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等材料;
(五)駕駛員委託網約車平台公司代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提供雙方簽訂的委託協定。
第二十條對考試合格的駕駛員,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核發《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已取得本市巡遊車從業資格且符合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駕駛員,可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換髮《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二十一條已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應當在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從業資格註冊後,方可從事網約車客運服務。
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註冊有效期為3年。
第二十二條網約車駕駛員註冊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網約車客運服務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延續註冊。
第五章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二十三條網約車平台公司承擔網約車客運服務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提高服務質量,保障乘客和駕駛員合法權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相關規定,配合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網路服務平台資料庫接入政府監管平台,實現政府監管平台與網約車平台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訂單信息、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等信息共享;
(二)將車輛相關信息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保證提供服務的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建立車輛例行檢查制度,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三)依法納稅,為接入平台的網約車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營業性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其中承運人責任險每座位保額不得低於20萬元;
(四)網約車在客運服務過程中發生安全責任事故時,網約車平台公司應承擔先行賠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轉嫁安全責任風險;
(五)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並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契約或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定期組織駕駛員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範、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培訓,每人每半年不得少於1次;
(六)保證駕駛員休息休假權益,駕駛員每天運營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連續駕駛網約車不得超過4小時;
(七)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
(八)實時記錄服務的車輛、駕駛員和約車人在其服務平台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誌、上網日誌、網上交易日誌、行駛軌跡日誌等數據並備份,以備核查;
(九)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公眾投訴處理制度,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公布計程計價方式和投訴電話,及時處理乘客和公眾的投訴,按規定時限將投訴處理結果告知乘客,並建立投訴處理相關檔案,主動接受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等相關部門的抽檢和核查;
(十)根據市場供需關係,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實行政府指導價時,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執行政府指導價相關要求。
在乘客接受服務前應通過電子協定等形式向乘客明確各方權利和義務。當乘客在預約時己明確出發地及目的地的,應當提供預估車費服務並告知乘客;
(十一)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應當向乘客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號碼、服務單位、手機號碼、服務評價結果、車牌號碼等信息。完成服務後,應向乘客出具本市合法的出租汽車發票;
(十二)遵守市場規律,維護市場秩序,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擾亂市場秩序,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等不正當行為;
(十三)保證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完好,並正常接入政府監管平台。如果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出現故障,應當及時維修完好,方可提供網約車服務;
(十四)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路等安全防範措施,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防範和抗風險能力,配合市公安局、市科技工業信息化局等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十五)按規定釆集和使用個人信息,並告知信息主體。發生信息泄露後,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並採取有效補救措施;
(十六)遵守國家網路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並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範、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十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四條網約車駕駛員在運營中,應當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範、安全運營等規定,文明行車、優質服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證提供服務的車輛接入已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的網約車平台公司,並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二)網約車必須在《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三)自覺遵守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等車載設備的使用規定,保證車載設備完好。出現故障,應及時向所屬網約車平台公司報修,修理完好後方可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
(四)衣著整潔,文明用語,主動問候,車容車貌乾淨整潔,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帶。乘客攜帶行李時,主動幫助乘客取放行李。主動協助老、幼、病、殘、孕等乘客上下車;
(五)隨車攜帶《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和《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六)遵照網約車平台公司派接單要求和承諾,按時到達約定地點提供網約車服務;
(七)按照合理路線或乘客指定的路線行駛,不得以網路預約以外的其他方式載客運營,不得途中甩客、故意繞道行駛、誘導乘客消費等;
(八)未經乘客同意不得搭載其他乘客;
(九)不得將車輛交由未取得網約車從業資格的人員運營;
(十)按照約定標準及方式向乘客收費,並按規定出具本市合法的出租汽車發票;
(十一)發現乘客遺失財物,設法及時歸還失主。無法找到失主的,及時上交所屬網約車平台公司或政府有關部門處理,不得私自留存;
(十二)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十三)1輛網約車只能接入1個網約車平台公司提供運營服務,且配備駕駛員不超過2名;網約車不得加入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路服務平台提供運營服務;
(十四)網約車駕駛員不得加入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路服務平台提供運營服務,1名網約車駕駛員只能加入1個網約車平台;
(十五)主動接受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等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十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五條 乘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向駕駛員提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要求;
(二)不得攜帶管制器具、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危險物品等法律法規禁止攜帶的物品;
(三)不得攜帶可能影響人身安全的寵物和影響車內衛生的物品乘車;
(四)不得向車外吐痰、扔雜物和損壞車內設施設備;
(五)醉酒者、精神病患者乘車的,應當有陪同(監護)人
員;
(六)按照約定標準及方式支付車費;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網約車政府監管平台,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將網路服務平台資料庫接入政府監管平台,實現與網約車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訂單信息、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等。
第二十七條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監管,加強對網約車平台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
(二)建立網約車服務質量評價體系,每年度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並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市網約車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三)開展網約車駕駛員考核工作,每年度考核1次。
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本市網約車平台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二十八條市科工信、公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別做好以下工作:
(一)對網約車平台公司違反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路和信息安全、套用網約車服務平台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並配合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台公司進行依法處置,情節嚴重者,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二)監督檢查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範、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九條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台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並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時將網約車平台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條市發改、公安、工商、人社、商務、環保、稅務、質監、人民銀行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市出租汽車協會組織應當建立網約車平台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三十二條本細則的法律責任按照《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和《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私人小客車合乘,不適合本細則。
第三十四條本細則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細則自2017年3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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