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表決議案辦法

內容
發布部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發布文號:
(2006年3月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主席團第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主席團決定: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表決各項議案,採用無記名按表決器方式,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表決時,代表可以按贊成鍵,可以按反對鍵,也可以按棄權鍵。未按表決器的不計入表決票數。如表決器在使用中發生故障,改用舉手方式表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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