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表決議案辦法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表決議案辦法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1999年03月04日發布,自1999年03月04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發布日期:1999年03月04日
  • 實施日期:1999年03月04日
  • 效力級別:工作檔案
  • 法規類別:人大議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有關規定,主席團決定: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表決議案和法律案採用按表決器的方式,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如表決器在使用中臨時發生故障,改用舉手表決的方式。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表決憲法修正案草案,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由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附:
關於投票表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的有關事項
一、大會設監票人34名,由每個代表團推選1名組成,其中設總監票人1名,由主席團在監票人中指定。總監票人和監票人在主席團領導下,對發票、投票、計票工作進行監督。
二、表決票用漢文和蒙古、藏、維吾爾、哈薩克、朝鮮、彝、壯7種少數民族文字印製。
三、寫票
1、填寫表決票,請用水筆或原子筆,不要使用鉛筆;填寫時符號要準確,筆跡要清楚。
2、如表示贊成,請在表決票“贊成”後面的空格內劃“√”;如表示反對,請在表決票“反對”後面的空格內劃“√”;如表示棄權,請在表決票“棄權”後面的空格內劃“√”。
四、投票
1、會場共設票箱27個,代表按座區分別到指定的票箱投票,不設流動票箱,不能委託投票。
2、投票時,首先請監票人在自己的座區投票,併到負責監票的票箱監票,隨後其他代表按座區依次投票。
3、投票結束後,當場打開票箱取出表決票並清點票數,票數等於或者少於投票人數,表決有效;票數多於投票人數,表決無效。
4、清點票數後,由總監票人將實際投票張數報告大會執行主席,由大會執行主席宣布表決是否有效。
五、計票
1、計票採用人工方式,計票工作人員由大會秘書處指定。
2、計票完畢,總監票人向大會執行主席報告表決結果,由大會執行主席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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