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履行制度

第三人履行制度

一般情況下是契約雙方當事人,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是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執行契約義務的行為一般情況下都表現為當事人的積極行為,如執行契約規定的交付,完成契約規定的工作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第三人履行制度
  • 定義:是契約雙方當事人
  • 關鍵字:第三人
  • 類別:社會
介紹,基本資料,構成要件,法律特徵,關係性質,契約效力,

介紹

但在特殊情況下,消極的不作為也是契約的履行,如保密義務的執行即是。執行契約的義務,按契約訂立的要求,須是全部契約義務都應執行,這是契約的完全履行。但是,契約義務的執行有時間上的先後順序,允許一項一項地執行,這是契約的部分履行;契約存在的客觀環境不同,有可能契約的部分義務無法執行,這是契約的不履行;契約當事人的主觀認識並非一致,實際中有的當事人不執行契約規定的義務,這也是契約的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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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中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規定,債是按照契約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契約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所以,債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一種民事法律關係,根據債的相對性原則,當事人之間形成的債,通常應當由債務人直接向債權人履行,債權人也只能向債務人請求履行。但是,實踐中常常出現第三人願意履行他人債務的情形,由於在一定情況下債由第三人來履行有利於債權人的利益,故債權人也樂於接受第三人的履行,這種由第三人與原債權人達成的以第三人向原債權人履行原債務人債務為內容的協定,就是本文所要探討的履行他人債務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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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要件

履行他人債務契約是以履行他人債務為契約內容的契約,即是指原債務關係以外的第三人和原債權人達成的由第三人代為履行原債務人債務之契約。契約的當事人是第三人(契約之債務人)和原債權人(契約之債權人),契約的標的是由第三人代為履行原債務人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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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他人債務契約構成要件:
第一,契約的主體
履行他人債務契約是以履行他人債務為內容,故他人(原債務人)須負有債務,即履行他人債務契約成立時已經存在著一種債務關係,這是前提條件。在履行他人債務契約中,原債務關係中不享有債權不承擔債務的第三人成為新契約中的債務人,在原債務關係中的債權人成為新契約中的債權人。所以,履行他人債務契約的主體是原債務關係之外的第三人和原債務關係的債權人。
第二,契約的內容
履行他人債務契約的內容是契約之債務人(即第三人)向契約之債權人(即原債權人)履行他人(契約當事人以外的人即原債務人)之債務。第三人不是原債務關係中主體,卻是原債務的履行主體,其履行他人(原債務人)向原債權人給付之義務,並不是其在原債務關係中的義務,但卻是其作為履行他人債務契約的債務人而在新契約中的義務。在這裡,第三人履行的債務與原債務人承擔的是同一內容的債務,並以原債務為尺度②。當然形成履行他人債務契約後基於原債務所產生的利息違約金等從債務,除有特別的約定外,也應屬於原債務之範疇。
第三,契約權利義務所指對象
因為履行他人債務契約的內容是第三人履行他人債務,如果無原債務存在或原債務已消滅,契約的權利義務已經不存在,或者原債務被撤消,效力也溯及履行他人債務契約。所以他人債務須為非專屬性,可以由第三人代為履行③。如果原債務是專屬性債務或契約性質決定應由原債務人親自履行的,第三人是不能代為履行,契約也就失去存在的基礎。

法律特徵

履行他人債務契約的基本特徵是以第三人履行原債務人之債務的行為為契約標的,該特徵與《契約法》中規定的第三人代為履行契約、履行承擔、債務轉讓等幾類契約的法律特徵極其相似,但其有自己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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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契約的主體的特殊
履行他人債務契約的主體是原債務關係之外的第三人和原債務關係的債權人,與《契約法》中規定履行承擔契約的主體不同。所謂的履行承擔乃原債務人與第三人約定由第三人履行債務人債務之契約,契約當事人為第三人(此契約之債務人)與原債務人(此契約之債權人)。④履行承擔契約的主體是第三人與原債務人,原債務人是履行承擔契約的債權人,第三人不是原債務關係的主體,而只是原債務關係的履行主體,與原債權人之間無任何債務關係,其對原債權人之給付,是履行其與原債務人之間履行承擔契約之義務而非是對原債權人之義務,但第三人卻是履行承擔契約的債務人,履行新債務關係中債權人(即原債務人)對他人之債,第三人如拒絕向原債權人給付或不完全給付,或不當給付使原債權人遭受損失的,第三人要向履行承擔契約的債權人(即原債務人)承擔責任,⑤對此,中國《契約法》第六十四條已作出規定。而履行他人債務契約的主體是第三人與債權人,第三人與債權人存在契約之債,其向新契約關係中債權人履行新契約關係主體以外的他人之債務,第三人如拒絕向債權人給付或不完全給付,或不當給付使債權人遭受損失的,其要向債權人直接承擔責任。
第二,契約中第三人的法律地位的特殊
履行他人債務契約是由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的由第三人代為履行原債務的契約,第三人已是履行他人債務契約中的契約主體,受契約的約束,承擔契約義務,與債權人之間因契約關係產生契約之債,債權人對於第三人產生了直接的請求權,當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契約定時,第三人應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中國《契約法》第六十五條也對第三人代為履行契約作出了規定,但履行他人債務契約中的第三人與《契約法》規定的第三人代為履行契約中的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不同。所謂的第三人代為履行,是指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代替債務人履行債務。⑥第三人代為履行契約是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由契約外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的契約,其是以債權人與債務人為契約的主體,第三人不是契約主體,僅是債的履行主體,這類契約是由契約雙方當事人為契約外的第三人設定義務,債權人對於第三人並無直接的請求權,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有瑕疵的,違約責任由債務人承擔。
第三,契約中原債務人法律責任的特殊
履行他人債務契約中,債權人沒有免除原債務人義務使債務人脫離原債務關係的意思表示,當第三人拒絕向原債權人給付或不完全給付時,債權人還可以再向原債務人主張債權。所以,履行他人債務契約並沒有發生債的轉讓⑦。所謂債的轉讓,也稱免責的債務承擔,是原債務人將契約義務全部轉移給第三人,由該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的地位,成為新債務人。⑧在債的轉讓中不僅有第三人代替原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內容,而且還應有免除原債務人義務的意思表示,而履行他人債務契約則沒有免除原債務人義務的意思表示。所以,第三人與原債權人簽訂的由第三人向原債權人履行原債務人債務的契約中如有免除原債務人義務的意思表示則屬於債務轉讓,債務轉讓中原債權人其所享有的債權轉由第三人代為履行而使原債務人脫離了債務關係,當第三人拒絕向原債權人給付或不完全給付時,債權人只能向新債務人(第三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再向原債務人主張。

關係性質

履行他人債務契約是以原債務關係存在為基礎而形成的新的債務關係,從履行他人債務契約構成要件和法律特徵的分析知道,履行他人債務契約的法律關係中其包含兩重債務關係:一重債務關係是原債權人與原債務人之間的原債務關係,稱為原生性債務關係⑨,其即可以是契約之債,又可以是非契約之債(如侵權之債),但必須是以有效存在為前提,如果該債務關係無效或是已消滅,新的債務關係也就無從成立。在原生性債務關係中,第三人不是債的主體,不享有債權,不承擔債務;另一重債務關係是原債務關係主體以外的第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新債務關係,其屬契約之債,新債權人就是原債權人,第三人則是新債務人,其義務是為履行他人(原債務人)向原債權人給付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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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履行他人債務契約是原債務關係以外第三人與原債權人之間達成的一種契約,在原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情況下由第三人承擔責任的契約,若原債務人的債務已履行完畢,第三人則不再承擔責任。當原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權利,也就是說,履行他人債務契約在一定程度上為債權人之債權的實現提供了保障,但其性質與保證契約有根本的區別:
第一、保證契約屬於從契約,依附於原債權債務關係,第三人(即保證人)必須有明確的保證意思表示,其與原債權人約定承擔的是《擔保法》規定的連帶保證責任或一般保證責任。履行他人債務契約中第三人沒有保證意思表示,第三人是履行他人債務契約中的主債務人,其承擔的代為履行原債務人的債務,是為自己在履行他人債務契約中的債務承擔責任,在契約中是獨立的債權債務關係;
第二、履行他人債務契約在一般情況下會對第三人規定了代為履行他人債務的期限,甚至是分期情況,該期限與保證期間的意義完全不同。保證期間的規定是,如果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未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保證人則免除保證責任。而在履行他人債務契約中的履行期限屆滿前,第三人不負履行他人債務的義務,在履行期限屆滿,第三人應該履行義務,否則債權人有權要求其履行。
履行他人債務契約成立後,債權人沒有免除原債務人義務,原生性債務關係依然存在,對原債務人來說,其對債權人的債務仍要履行。所以,履行他人債務契約應納入債務加入之列。中國現行法律對債務加入沒有涉及,學者認為,債務加入又稱免責的債務承擔,是債務人將契約義務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由債務人和第三人共同承擔債務,原債務人並不退出契約關係。⑩債務加入中,第三人和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於履行期屆至時,既可向原債務人請求清償,也可向第三人請求清償,還可以向原債務人和第三人請求共同清償。

契約效力

履行他人債務契約中,原債權人與原債務人之間本來就已存在債務關係,這種債務關係在履行他人債務契約成立之前就已獨立存在。第三人不是原債務關係的當事人,卻成為履行他人債務契約中的債務人,第三人基於物質精神上的某種需要(或基於向原債務人的贈與目的)為自已設立義務,在一般情況下相對人往往不承擔義務,不需給付相對應的價款,但也存在有償的情況,如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後享有向原債務人追償的權利。所以,履行他人債務契約具有如下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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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在履行他人債務契約中,原債務關係中不享有債權不承擔債務的第三人成為新契約中的債務人,在原債務關係中的債權人成為新契約中的債權人。新債務關係是獨立於原債務之外的一種債,原債務關係以外的第三人已是履行他人債務契約中的契約主體,受契約的約束,承擔契約義務,與債權人之間因契約關係產生契約之債,債權人對於第三人產生了直接的請求權,當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契約定時,第三人應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在履行他人債務契約中,第三人與原債權人之間因契約關係形成了新的契約之債,原債權人是新債務關係的債權人,第三人是新債務關係的債務人,這種新債務關係的成立卻不能使原債務關係消滅。因而在第三人與原債務人之間形成了共同連帶關係,第三人與原債務人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債權人可以選擇原債務人或第三人單獨或共同請求給付,第三人與原債務人均負有全部給付之義務。至於原債務人所享有的對債權人的抗辯,第三人當然亦得以之抗辯債權人。
第三,由於履行他人債務契約是由原債權人與第三人達成的契約,對原債務人的權利和義務並未影響,故契約依法成立,並不需要經得原債務人的同意,即具有法律效力,對第三人和債權人就有約束力在有償的履行他人債務契約中,因第三人履行債務後可能影響原債務人的利益,如原債務人負有向原債權人交付某種貨物的債務,第三人代其履行,就可能造成原債務人貨物積壓或原債務人事後向第三人履行較向原債權人履行更為不利等。這些情況下,應該賦予原債務人向該第三人提出異議的權利,原債務人可對抗第三人對自己的求償請求權。
第四,當原債務人履行了給付義務,原債權人與原債務人的原債務關係也就消滅,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新債務關係也隨之不復存在,債也隨之終止。如果是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新債務關係因義務人(即第三人)的履行而消滅,原債權人與原債務人之間的原債務關係也因第三人的代為履行隨之消滅。有觀點認為,第三人實際作出了履行,可以認為在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已經存在一種事實上的贈與契約,且這種贈與關係也已經實際履行。因為原債權人與原債務人之間的原債務關係因第三人的代為履行隨之消滅,這種消滅並不是實質意義上債的消滅,第三人的實際履行,還會在第三人與原債務人之間產生新的法律關係。在履行他人債務契約中,第三人負有履行原債務人債務的務,第三人的實際給付,履行的既是自己在履行他人債務契約中的義務,又是代為履行原債務關係中債務人債務,從而使債權人的原債權得已實現,原債權人對原債務人所享有的債權因第三人的實際履行而消滅,原債務人本應給付之義務因第三人代為履行而不需再向債權人給付,對第三人來說,其因代為履行原債務人債務有權向原債務人追償。所以,除第三人以向原債務人贈與為目的的以外,第三人實際給付產生了原債務關係消滅、原債權人對原債務人的債權轉由第三人享有的法律後果,即債權轉讓,根據中國《契約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轉由第三人享有應當通知原債務人,未經通知對原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故債權人得到了第三人的實際給付,經通知原債務人後,第三人就取得了原債權人對原債務人所享有的債權,在第三人與原債務人之間則產生又一種新的債務關係。
(2)《工會財務會計百科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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