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第三人承擔特別責任代理人

對第三人承擔特別責任代理人是當被代理人不履行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簽訂的契約,則由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擔責任。這是國際貿易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新型代理制度。其實質是:代理人不僅代簽契約,而且要保證契約履行,集代理保證於一身。讓代理人承擔這種較重的責任,理由主要是代理人在代理活動中處於比較優越的地位,他對被代理人和相對的第三人比較熟悉,通常是學習代理業務的專業代理人,加重其責任可以促使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權時持慎重態度,避兔只顧追求佣金而盲目簽訂契約。這種代理制度在資本主義國家的進出口貿易中作用較大,現在多為政府經營的出口信貸保險業務所代替。

對第三人承擔特別責任的代理人主要有以下三種:(1)保付代理人。多是代表國外的買方(被代理人)向本國的賣方(第三人)簽訂契約,並向賣方保證買方按時交付款項,以不按時交付就由代理人代為交付。(2)運輸代理人。對世界各地陸海空交通狀況、海關手續、運費和運費回扣、海港、機場和慣例較為熟悉,通過運輸代理人可以提供很多便利條件辦好託運手續。(3)保險代理人。在國際貿易中,依保險行業的慣例,進口貨物人或出口貨物人不能直接向保險公司投保,必須委託保險代理人辦理。保險公司直接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並向保險代理人支付佣金。而一般的代理,通常是由委託人向代理人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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