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謗

毀謗

毀謗,漢語辭彙。

拼音:huǐ bàng

釋義:誹是背地議論,謗是公開指責。毀謗,指以言語相攻擊或嘲諷醜化,污衊,故意捏造事實,以詆毀和破壞他人名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毀謗
  • 外文名:Slander
  • 拼音:huǐ bàng
  • 釋義:以言語相攻擊或嘲諷醜化
  • 分類:詞語
詞目,拼音,注音,英語,詞語辨析,引證解釋,英漢對照,誹謗罪,概念,犯罪構成,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觀方面,特徵,立案標準,處理辦法,

詞目

毀謗

拼音

huǐ bàng

注音

ㄏㄨㄟˇ ㄅㄤˋ

英語

Slander

詞語辨析

解字】毀:毀壞,破壞。謗:指責。
【構成】並列式:毀+謗
同義詞】詆毀、誹謗、訕謗、離間、中傷、誣衊、譴責、造謠、貶斥、彈劾、標謗、唾罵
【反義詞】讚美、讚揚、稱讚、標榜、誇獎
【例句】“佛陀也會遭人毀謗,所以毀謗可能是由於我們表現得太好,我們應該感謝別人對我們的毀謗,因為如此一來,正好給自己一個反觀自照、消災解怨的機會,讓我們得以在菩提道上步步提升。”(寬心——星雲大師的人生幸福課)

引證解釋

指以言語相攻擊或嘲諷醜化。
荀悅《漢紀·宣帝紀一》:“ 勝坐毀謗詔書,毀先帝,不道。”
王充《論衡·累害》:“身完全者謂之潔,被毀謗者謂之辱。”
通典·選舉四》:“凡毀謗之生,非徒空說,必因人之微過而甚之者也。”
明 施耐庵 《水滸傳》第四七回:“ 李應 勒馬,在莊前大叫:‘ 祝 家三子,怎敢毀謗老爺!’”
明 羅貫中 《三國演義》第二回:“……毀謗近臣,冒瀆朕躬。”
清 曹雪芹 《紅樓夢》第五回“霽月難逢,彩雲易散心比天高,身為下賤。風流靈巧招人怨。壽夭多因毀謗生,多情公子空牽念
凡人 《開通學術議》:“ 漢 宋 不同派, 程 、 朱 、 陸 、 王不同派,互相毀謗,不可底止,至於今日。”
柔石《二月》二四:“我常以人們底無理的毀謗與妒忌為榮。”

英漢對照

英文:
slander n.誹謗;中傷。 vt.誹謗;造謠中傷
calumniate vt.誹謗;中傷;污衊。
bespatter vt.詆毀;濺污;點綴。
defame v.中傷;誹謗。
libel n. [律]誹謗罪;詆毀;毀壞名譽的東西;控訴書 vt. 對…進行誹謗;中傷;控告 vi. 進行文字誹謗
slander vt. 誹謗;造謠中傷n. 誹謗;中傷
smear vt. 誹謗;弄髒;塗上;把…擦模糊 n. 塗片;誹謗;污點vi. 被弄髒
vilify vt. 誹謗;中傷;輕視;貶低

誹謗罪

概念

法律上只有“誹謗罪”,沒有“毀謗罪”。
本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使對方精神受到傷害的情節嚴重的行為。

犯罪構成

犯罪主體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犯罪侵犯的對象是自然人。

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虛椎事實,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 行為人的目的在於敗壞他人名譽。如果行為人將虛假事實誤認為是真實事實加以擴散,或者把某種虛假事實進行擴散但無損害他人名譽的目的,則不構成誹謗罪

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並散布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 重的行為。
(1)必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布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2)必須有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布,即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布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布;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 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網際網路等方法散布。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並散布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者事實上已經給被 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布虛假的事實,但並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罪。
(3)誹謗行為必須是 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散布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 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 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特徵

1.誹謗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譽權利,侵犯的對象必須是特定的個人。網民和村民舉報某些違法違紀現象,當然會指向涉嫌違法違紀的具體特定個人,因此,其舉報行為所以很容易以此被認為是誹謗行為。
2.誹謗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捏造並散布某種足以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的虛假事實的行為。首先,行為人必須是憑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實。如果行為人不是捏造事實而是舉報失實或與客觀現實有出入,不能視為憑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實,當然就不應該按誹謗罪論處。其次,行為人捏造的事實必須是足以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的事實。如果人民民眾據實舉報或舉報失實,雖然會對被舉報人的人格、名譽有所影響,其行為也不應該被認定為誹謗罪。第三,行為人必須以口頭的、文字的或者音像的方式散布所捏造的事實。如果舉報失實或只是在一定小範圍內擴散,沒有顯現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當然就不能認定其構成誹謗罪。上述三方面內容必須全部具備,才能構成誹謗的事實,缺一不可。
3.誹謗罪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也就是說,涉嫌犯誹謗罪者都是一般的自然人。
4.誹謗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並且具有損害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目的。
刑法規定,誹謗罪必須是誹謗行為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誹謗行為手段惡劣的、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引起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殺的等等。即便是有一般性誹謗行為,也應該按照治安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處理,而不能按照誹謗罪論處。由此可以看出,網民和村民舉報某些違法違紀現象,可能會有某種不恰當的做法,但沒有採取惡劣手段沒有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是不應該按照誹謗罪處理的。

立案標準

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處理辦法

依照刑法典第246條的規定,犯誹謗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犯本罪,告訴的才處理,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也就是說,即便舉報行為構成了誹謗犯罪,只有受害人自己去人民法院控訴遭受誹謗行為傷害的事實,人民法院才得以處理,受害人不告訴的就不予處理。但是,如果誹謗行為足以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公安機關與公訴機關依然可以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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