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取國家秘密情報罪

竊取國家秘密情報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為境外竊取國家秘密情報罪是觸犯刑法的行為,同時也是指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等手段渠道來盜竊國家秘密情報的行為,此行為嚴重危害國家的安全,刑法規定對構成竊取國家秘密情報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等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其中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的或者情節特別惡劣的,最高刑可以判處死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竊取國家秘密情報罪
  • 外文名:To steal state secrets intelligence
  • 通過時間:1993年
  • 相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國安全法》
  • 客觀表現: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
  • 繁體字:竊取國家秘密情報罪
  • 類別:刑事犯罪
法律規定,司法要求,界限認定,主要危害,處罰措施,國家機密,重要案例,

法律規定

保守國家秘密是憲法規定的中國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和義務。1993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國安全法》第19、20條也規定,任何公民和組織都應當保守所知悉的國家安全工作國家秘密。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秘密的檔案、資料和其他物品。
竊取國家秘密情報罪竊取國家秘密情報罪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行為。
境外,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外或者領域以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尚未實施行政管轄的地域,包括尚未回到祖國懷抱的台灣省和1997年7月1日以前的香港地區、1999年12月31日以前的澳門地區。境外機構、組織,是指回歸之前的台灣、香港、澳門等地區和外國的機構、組織及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和分支組織。如外國的政府、軍隊以及其他國家機關在中國境內設定的機構、社團以及其他企事業組織,也包括外國駐華使館、領館、辦事處,以及商社、新聞機構等。境外個人,是指居住在外國和回歸之前的台灣、香港、澳門等地區的人,以及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這裡所說的居住,不論是否取得永久居住權或長期居住權,還是短期居住,都應視為居住。
竊取,是指使用秘密手段盜竊屬於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資料或物品的行為。刺探,是指通過各種渠道、使用各種手段,非法探知國家秘密或者情報資料的行為。收買,是指用金錢、色情和其他物質利益等手段向掌握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人員獲取國家秘密或者情報資料或者物品的行為。非法提供,是指國家秘密持有者或知悉者非法出賣、交付、告知其他不應知悉該項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人的行為。
國家秘密是指關係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法定程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於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它是包括國家事務的重大決策、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外交和外事活動、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科學技術、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究刑事犯罪活動方面以及其他經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應當保守的國家秘密事項。
符合《保守國家秘密法》第2條規定的政黨中的秘密事項,也應屬於國家秘密。行為人對不同等級即絕密、機密、秘密的國家秘密進行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給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致使國家的安全、利益遭受的危害程度也不同。情報是指除國家秘密以外的涉及國家政治、經濟、軍事、科技等方面尚未公開或不宜公開泄露的、影響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情況和材料。不公開的單位內部情況、正常的情報信息交流,不應理解為這裡的情報。
本條規定有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4個具體行為。只要行為人實施上述行為其中之一的,就構成犯罪。如果行為人實施上述行為時被抓獲,實際上未能最終獲取國家秘密或情報,或者未能完成非法提供的行為時,也應構成本罪未遂。

司法要求

1.構成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無論其是中國公民,還是非中國公民均可構成本罪。
2.必須是為境外的機構、組織和人員實施本條規定的犯罪
行為。境外機構既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以外的國家和地區的官方機構,如政府、軍隊以及其他由政府設定的機構,也包括外國駐我國的使館、領事館及辦事處等。同樣,境外組織不僅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以外的國家和地區的政黨、社會團體等,也包括企業等經濟組織以及宣傳組織。而境外人員的範圍則更廣,包括所有的外國公民、無國籍人以及外籍華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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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必須是採取了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的方法。行為人採用各種秘密手段,如盜竊、偷拍、偷錄等行為而取得國家秘密或情報的竊取行為;行為人通過各種途徑和手段非法探知國家秘密或情報的刺探行為;行為人以給予財物或者其他物質性利益的方法非法得到國家秘密或情報的收買行為;國家秘密或情報的持有人,將自己知悉、管理、持有的國家秘密或情報非法出售、交付、告知其他不應知悉該秘密或情報的非法提供行為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4.行為人實施的犯罪對象只限於“國家秘密”或“情報”。國家秘密根據《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包括絕密、機密、秘密三種密級。而情報則是國家秘密以外的涉及國家政治、經濟、科技、軍事等方面尚未公開或者不宜公開的內部情況。這兩種形式法律予以同樣的保護。但由於情報的範圍不像國家秘密的範圍是由法律作了明確的規定,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什麼是情報,要由國家有關機關根據具體案件作具體分析,從嚴掌握。既不能把所有未公開的內部情況,都列入“情報”範圍,從而擴大打擊面;同時也要注意與正常的、信息情報交流區別開。

界限認定

罪與非罪的界限
首先應查明行為人所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的是否屬於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範圍,不能把一切未公開的情況、信息都列入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範圍。其次,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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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正常的信息、情報交流區別開,根據《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在對外交往與合作中經國家有關部門依照法定程式審批,與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互換情報、交流資料和信息,是合法行為。
本罪間諜罪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區別表現在行為方式上。本罪的行為方式表現為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國家秘密或者情報;而間諜罪的行為為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或者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如果行為人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而實施本罪的行為的,應按牽連犯的處理原則,擇一重罪論處。如果行為人不是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而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則構成本罪。

主要危害

(-)危害國家政權的鞏固和防禦能力;
(二)影響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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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損害國家在對外活動中的政治、經濟利益;
(四)影響國家領導人、外國要員的安全;
(五)妨害國家重要的安全保衛工作;
(六)使保護國家秘密的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
(七)削弱國家的經濟、科技實力;
(八)使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失去保障

處罰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六條 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第一百一十一條 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一百一十三條 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犯本章之罪的,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欺、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國家機密

(一)國家事務的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三)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五)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
(六)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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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經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應當保守的國家秘密事項。
不符合以上規定的,不屬於國家秘密。政黨的秘密事項中有符合以上規定的,屬於國家秘密。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
“絕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
“機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
“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
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由國家保密工作部門分別會同外交、公安、國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關機關規定。國防方面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關於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的規定,應當在有關範圍內公布。各級國家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應當按照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確定密級。對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和屬於何種密級不明確的事項,由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保密工作部門,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保密工作部門或者國家保密工作部門審定的機關確定。在確定密級前,產生該事項的機關、單位應當按照擬定的密級,先行採取保密措施。

重要案例

2012年10月,為減輕家庭經濟壓力,哈爾濱某高校研究生常某某在網上找兼職家教工作,並留下聯繫方式。有人主動與常某某聯繫,要他幫助蒐集一些半公開的資料,常某某表示同意,每次都是對方先付款,並動輒數千元。幾次交往後,對方開始要求他利用學習期間便利條件蒐集情報及內部資料。常某某明知是犯罪行為,卻沒抵擋住金錢誘惑。期間,對方曾一次給常某某20萬元。在對方資助下,常某某曾帶女友去國外旅遊。常某某還利用到海南旅行的機會,拍攝敏感軍事圖片傳到境外。
2012年10月至2014年6月間,常某某共向境外人員傳送情報資料54次總計60餘份,接受境外人員提供的“經費”20餘萬元,給國家安全帶來嚴重威脅。
2014年8月6日,哈爾濱一大學航天專業碩士研究生常某某為境外人員蒐集情報及內部資料50餘次,接受“經費”20餘萬元。5日,常某某被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農墾區分院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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