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境外組織非法提供國家情報罪

刑法為境外竊取國家秘密情報罪(刑法第111條),是指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情報的行為,統稱為向境外組織非法提供國家情報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向境外組織非法提供國家情報罪
  • 外文名:Outside the organization to the crime of illegally providing state intelligence
  •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 最高刑罰:死刑
簡介
為境外竊取國家秘密情報罪是觸犯刑法的行為,同時也是指為境外的機構竊取國家秘密情報罪、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等手段渠道來盜竊國家秘密或情報的行為,此行為嚴重危害國家的安全,刑法規定對構成竊取國家秘密情報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等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其中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的或者情節特別惡劣的,最高刑可以判處死刑。
向境外組織非法提供國家情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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