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生產經營罪

破壞生產經營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破壞生產經營罪,是指由於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 生產經營活動,是指全社會的生產經營活動,包括國有的、集體的、個體的生產經營活動。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年滿十六周歲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主體。 本罪在主觀方面的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行為人在實施破壞生產經營行為時具有泄私憤、報復他人等個人目的,且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發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破壞生產經營罪
  • 犯罪動機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
  • 行為: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等
  • 犯罪主體:一般主體
刑法規定,司法解釋,構成要件,客體要件,客觀要件,主體要件,主觀要件,認定辨析,刑法處罰,案例分析,

刑法規定

第二百七十六條 由於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三十四條 [破壞生產經營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由於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壞生產經營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壞生產經營的;
(四)其他破壞生產經營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生產經營的正常活動。生產經營,就其範圍而言,非常廣泛,如工業、農業、林業、牧業、漁業、副業等生產經營活動以及與這些產業的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建築業、運輸業、第二產業、商業等。就性質而言,既包括國有的,也包括集體的,還包括個體的、私有的、外資的等。只要屬於生產經營,不論其屬於何種性質,對之加以破壞的,都可構成本罪。
破壞生產經營罪破壞生產經營罪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其他方法則多種多樣、如切斷電源,破壞鍋爐、供料線,顛倒冷熱供給程式、破壞電腦致使生產指揮、工藝流程產生混亂,以影響工業生產、破壞農業機械、排灌設備、農具,毀壞種子、秧苗、樹苗、莊稼、果樹、魚苗等,毀壞農業生產;破壞運輸、儲存工具,影響商業經營,等等。至於其方式,則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如砸碎、燒毀,又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如明知有故障而不加排除。但不論方式如何,採用的手段怎樣,破壞的對象都必須與生產經營活動直接相聯繫,破壞用於生產經營的生產工具、生產工藝、生產對象等。如果是毀壞閒置不用或在倉庫備用的機器設備、已經收穫並未用於加工生產的糧食、水果,殘害已經喪失畜役力的待售肉食牲畜的行為,則由於它們與生產經營活動沒有直接聯繫,因此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以他罪如故意毀壞財物罪等定罪刑。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其他個人目的,一般是指出於個人恩怨而產生的不正當心理追求,如憎恨、厭惡、不滿等-產生的原因多種多樣,如因受到領導或他人的批評而產生不滿,自己的要求沒有得到滿足而產生不滿,嫉妒他人的成績而心懷不滿,與他人發先衝突而心生不滿,以及厭煩工作而產生不滿,等等,行為人只要出於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故意給生產造成較大破壞的,即構成本罪。對於非出於上述目的而故意破壞生產經營的,是否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有不同看法。有的認為不能構成,因為“由於泄憤報復或其他個人目的”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必備要件。另一種觀點認為,只要出於故意破壞生產經營,不論有無上述目的,甚至間接故意的破壞都可以構成本罪,第一種觀點是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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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辨析

(一)本罪與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的界限
上述方法也可能被用來破壞生產經營,這時,行為不僅觸犯了破壞生產經營罪,同時也觸犯了上述危害公共安全罪,對這種同時觸犯兩種罪名的行為,刑法理論稱想像竟合犯,從一重處理,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不定破壞生產經營罪,因為上述危害的公共安全的罪處罰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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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破壞交通設備、破壞電力設備及易燃易爆設備罪的界限
破壞上述特定對象,往往會直接或者間接地使生產經營遭到破壞,對這種破壞行為定性,主要從犯罪對象和客體上分析,凡破壞生產過程中的上述工具、設備,危害的主要是生產經營的,定破壞生產經營罪,凡破壞的是用於公共生活的上述工具、設備。危害的主要是公共安全的,分別按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備罪、破壞電力設備罪和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定性。
(三)本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區別這兩種罪,關鍵要查明行為人主觀罪過的形式,首先查明破壞行為是故意實施的,還是過失實施的,其次查明行為人有無泄憤報復等個人動機。過失實施破壞行為,給生產造成重大損失的,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而出於泄憤報復等個人目的故意實施破壞生產經營行為的,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
(四)本罪與故意損壞財物罪的界限
兩者在行為上有相似之處

刑法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分析

案情:
2005年4月27日,廣西農墾國有紅山農場把該場座落在陸川縣古城鎮才地坡1隊、2隊的山嶺承包給劉某某使用,而與這兩個隊的村民發生山嶺糾紛。2006年2月中旬,劉某某用挖掘機在該山嶺上挖土。才地坡1隊、2隊村民多次阻止未果。2006年2月17日晚,兩個隊的隊長即被告人王日林、王見林召集兩隊村民在才地坡社百公開會,商量決定每人出資10元購買汽油燒毀劉某某的挖掘機,由王秀林、王炳耀(均另案處理)、王見林、王日林收錢。2006年2月19日早上,林日清、王勝龍(均另案處理)和被告人王堅林到古城加油站購買了一桶汽油。當天下午17時許,王日林和王見林召集村民到社百公集中,拿上裝了汽油的瓶子走到爭議嶺上,被告人王日林、王見林、王堅林、王善林、王炳和、王育仁、王育義、林權昌和王炳勇、王秀林、林日清、王勝龍(均另案處理)點燃手中的汽油瓶投到劉某某正在挖土的挖掘機的駕駛室內,將駕駛室燒毀,經玉林市價格認證中心鑑定,劉某某被焚燒的挖掘機實際損失為181115元。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某要求八被告人賠償其經濟損失。檢察院以八被告人犯刑法上的破壞生產經營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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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
法院經審理後,對於本案的事實及證據沒有分歧意見,但對定性存在兩種不同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應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理由是被告人是採取放火的手段,直接針對被害人的財物,且造成被害人的財物損失;第二種觀點認為應定破壞生產經營罪,其理由是被告人的主觀故意是要通過使被害人不能正常生產經營,從而阻止被害人使用該山嶺,放火燒挖掘機是為了達到其目的的手段。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破壞生產經營罪,是指由於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兩者同屬於侵財性犯罪,兩罪的構成要件方面主體均為一般主體,主觀方面均表現為故意,行為上也有相似之處,因為行為人通過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破壞生產經營的同時,必然毀壞公私財物。但兩者仍有本質區別:(1)主觀的目的不同。破壞生產經營罪採用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等手段,雖然會造成財物的毀壞,但這不是行為人的目的,行為人的目的是通過上述手段來毀壞生產經營,進而達到自己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的不法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等僅僅是實現其目的的手段;而故意毀壞財物罪其目的就是將公私財物加以毀壞,使其部分甚或全部喪失價值或使用價值。(2)所侵害的對象不同。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對象是特定的財物,即與生活經營活動直接相關的已經投人使用的機器設備、服役期間的耕畜等。而正是通過這些直接關係到生產經營活動的財物的毀壞進而實現破壞生產經營的意圖。倘若與生產經營無關,如在倉庫中備用或閒置不用的財物,即使是機器設備,亦不能成為本罪對象,但可以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對象,故意毀壞財物還包括生活資料。(3)直接客體不同。破壞生產經營罪所侵害的是國有的、集體的以及個人的生產經營正常活動;而故意毀壞財物罪則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那么本案是破壞生產經營罪還是故意毀壞財物罪呢?進一步分析本案我們可以看出,在本案中,八被告人是在一個故意毀壞他人財物,從而阻止被害人使用山嶺的犯罪故意支配下,實施了一個放火破壞財物的行為。其犯罪行為侵犯的對象是被害人所有的財物,而且不是一般的財物,是正在投入生產使用的機器,可以說是特殊的財物,他們正是通過放火燒壞直接關係到生產經營活動的挖掘機,進而實現破壞生產經營的意圖。
通過分析,得出的結論是,八被告人在阻止被害人使用山嶺的主觀故意支配下,採取放火的手段,燒毀被害人正在使用的挖掘機,造成被害人不能正常生產,而結果也是被害人終因機器被毀而無法使用山嶺,八被告人的這一行為,不僅毀壞了財物,而更嚴重的是破壞了生產經營秩序,侵犯了農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綜合整個案件的情況,八被告人放火燒挖掘機的行為符合破壞生產經營罪的特徵,筆者認為八被告人的行為最終應定為破壞生產經營罪。(來源:中國法院網)
廣西陸川縣人民法院·劉文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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