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對象

犯罪對象是侵害行為所指向的人或物。區別於犯罪客體:(1)犯罪客體是指犯罪行為所侵害的受刑法保護的社會關係,犯罪對象則是犯罪客體的具體體現。(2)犯罪客體總會因犯罪行為而必定受到損害或可能受到損害,犯罪對象則並非在所有情況下都必定受到損害。(3)犯罪客體是犯罪構成不可缺少的要件之一,而犯罪對象除法律有明確規定外,不是犯罪構成的必備要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犯罪對象
  • 體現犯罪客體
  • 概念:犯罪行為所侵害的人或物
  • 體現:可以體現不同的犯罪客體
基本信息,相關區別,主要特徵,

基本信息

犯罪行為所侵害的人或物。體現犯罪客體。相同的犯罪對象,可以體現不同的犯罪客體。如公共汽車被破壞,這一犯罪對象所體現的犯罪客體,可以是公共安全的社會關係(在行駛中被破壞),也可以是公共財產所有權的社會關係(在車庫中被破壞)。有些犯罪沒有犯罪對象,如脫逃罪;有些犯罪的犯罪對象只限於特定的對象,如妨害公務罪的犯罪對象只能是依法執行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
大多數具體的犯罪行為,都直接作用於一定的標的,使之發生損毀滅失或歸屬、位置、狀態、行為方式等的改變,使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受到危害,進而阻礙、影響社會的正常運行,對社會造成危害。人們對於某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認定過程,往往開始於對犯罪對象的感知,通過對其受犯罪作用情況的檢驗分析,進而認識到其所代表的、受刑法保護的社會關係受危害的情況,確定該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和構成犯罪的性質。從類型上看,犯罪對象包括物體和人體兩種。物體是指貨幣、物品等一切具有價值、歸屬關係的東西,按其歸屬關係可以分為國家所有物、集體所有物、混合所有物、個人所有物;按其存在形態可以分為貨幣、實物、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動產與不動產等。人體是指人的身體,受犯罪行為作用主要表現在其生命、健康、名譽、安寧等受到損害或脅迫。
犯罪對象不同於犯罪所得之物、犯罪所用之物。犯罪所得之物,是指犯罪人通過犯罪行為所取得的財產或者物品,即贓物,如受賄罪中受賄人收受的財物即為犯罪所得之物。犯罪所用之物,是指犯罪人進行犯罪活動所使用的金錢或者物品。如進行走私犯罪所用來運輸走私貨物的汽車等交通工具等即是。
犯罪對象的含義:一是具體的人或物。二是犯罪行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三是刑法規定的人或物。

相關區別

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是兩個既有聯繫又有區別的概念。
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的聯繫在於:作為犯罪對象的具體物是作為犯罪客體的具體社會關係的物質表現;作為犯罪對象的具體人是作為犯罪客體的具體社會關係的承擔者。通常來說,犯罪客體總是通過一定的犯罪對象表現它的存在,也即犯罪分子的行為就是通過犯罪對象即具體物或者具體人來侵害一定的社會關係的。
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的區別則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犯罪客體決定犯罪性質,犯罪對象則未必。分析某一案件,單從犯罪對象去看,是分不清犯罪性質的,只有通過犯罪對象所體現的社會關係即犯罪客體,才能確定某種行為構成什麼罪。比如,同樣是盜竊電線,某甲盜竊的是庫房裡備用的電線,某乙盜竊的是輸電線路上正在使用中的電線,那么前者構成盜竊罪,後者則構成破壞電力設施罪,兩者的區別就在於犯罪對象所體現的社會關係不同:一是侵犯公共財產所有權,一是危害公共安全。
第二,犯罪客體是任何犯罪構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對象則不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僅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比如刑法典第152條的走私淫穢物品罪,其犯罪對象只能是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否則就不可能構成此罪。而像偷越國(邊)境罪,脫逃罪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罪,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等,就很難說有什麼犯罪對象了。但這些犯罪無疑都侵害了一定的社會關係,具有犯罪客體
第三,任何犯罪都會使犯罪客體受到危害,而犯罪對象則不一定受到損害。例如,盜竊犯將他人的電視機盜走,侵犯了主人的財產權利,但作為犯罪對象的電視機本身則未必受到損害。而一般情況下,盜竊犯總是把竊來的東西好好保護,以供自用或賣得高價。
第四,犯罪客體是犯罪分類的基礎,犯罪對象則不是。由於犯罪客體是每一犯罪的必要要件,它的性質和範圍是確定的,所以它可以成為犯罪分類的基礎。我國刑法分則規定的十類犯罪,正是主要以犯罪同類客體為標準進行劃分的。如果按犯罪對象則無法進行分類。犯罪對象不是每一犯罪的必要要件,它在不同的犯罪中可以是相同的,例如走私淫穢物品罪和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犯罪對象都是淫穢物品;在同一犯罪中它也可以是不同的,例如盜竊罪,犯罪對象可以是各種各樣的公私財物,如貨幣、衣物、珠寶等等。正因為犯罪對象在某些犯罪中具有不確定性質,加之少數犯罪甚至沒有犯罪對象,所以它不能成為犯罪分類的基礎。
第五,犯罪對象是具體的人或物,因此可以憑藉人的感覺器官來感知;犯罪客體則是生命權、財產權、公共安全等憑藉人的思維才能認識的觀念上的東西,二者具有具體與抽象的差別。

主要特徵

犯罪對象的主要特徵,是對犯罪對象認識的進一步深化。研究犯罪對象的特徵,有助於進一步了解犯罪對象、完善我國犯罪構成理論體系,同時,為司法實踐中正確認識、把握犯罪對象提供了一個正確的方法。筆者認為,犯罪對象的特徵應當包括如下方面:
1、具體性。正如犯罪對象的定義中所指出的那樣,犯罪對象是一種客觀事物,屬於客觀的現象範疇。一經犯罪行為作用,就成了具有法律意義的,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實在,犯罪行為對犯罪對象作用的情況,通過受作用時的痕跡、位置歸屬的變化以及其他的影響記錄於犯罪對象。 同時,從客觀上看,任何犯罪行為作用於犯罪對象,必然或多或少地在犯罪對象方面留下其作用的痕跡與影響,從而忠實、準確地反映了犯罪行為對其作用時的實際情況,這一特點,使犯罪對象在刑事訴訟法中具有提供證據和檢驗證據的雙重功能。
2、法定性。犯罪對象是刑法所規定的,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客觀事物。犯罪行為侵害犯罪客體必須是通過對犯罪對象的侵害進行的,而不可能直接地去侵害抽象的社會關係。有學者在分析犯罪對象中的具體人或物的特徵時認為:“具體的人或物作為刑法所保護的某種社會關係的主體或物質表現,或者反映客體受到侵犯的某種社會關係有密切聯繫的人,必須具有合法性,才能成為犯罪對象。那些為我國社會和法律嚴禁的物品,不受法律保護的某些人身權利的主體,都不能成為我國刑法中的犯罪對象。” 但筆者認為,犯罪對象應是受法律規定的,而不宜認為是合法的,因為很多情況下犯罪對象都是非法的,但卻是受法律規定的、不容侵犯的。按照犯罪對象必須具有合法性的觀點,作為盜竊槍枝罪的犯罪對象的槍枝,一般來說是具有合法性的,即犯罪人如果是從合法持槍人如軍人、警察等那裡盜竊槍枝,在這種情況下,由於犯罪人的行為直接指向了槍枝,且槍枝又具有合法性,因而該槍枝就是盜竊槍枝罪的犯罪對象了,但在少數情況下,犯罪人也可能從非法持有槍枝者那裡盜竊槍枝,例如某甲知道好友某乙最近非法購得手槍一支,遂向某乙借用,某乙不肯借,某甲便於某日在某乙家中玩耍時趁機盜走了該手槍。同樣是盜竊槍枝罪,難道從警察手中盜竊槍枝的犯罪就有犯罪對象,而從非法持有者手中盜竊槍枝的犯罪就沒有犯罪對象嗎?同樣的道理也存在於普通的盜竊罪中,難道犯罪人所盜竊的錢財是他人的合法財產時,該盜竊罪就有犯罪對象,而如果盜竊犯罪盜竊了某局長受賄的10000元錢時,該盜竊罪又沒有犯罪對象了嗎?如果同一種犯罪時而有犯罪對象,時而又沒有犯罪對象,這是很難令人信服的。 上述兩例中的槍枝及10000元錢雖然是非法的,但同樣是受法律規制的,因而也是犯罪對象。
3、主體選擇性。犯罪對象的這一特徵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首先,從立法上看,並不是所有的客觀事物都能夠成為刑法保護的對象,有些事物,原來不是刑法所保護的對象,而是在刑法修訂之後才成了刑法的保護對象;有的對象,立法者規定當其沒有達到一定量的時候刑法並不對其進行調整,只有當其數量達到一定程度的時候刑法才介入,這時其才成為犯罪對象。從這點上看,何種事物能成為犯罪對象或要達到何種程度才能成為犯罪對象與立法者的取捨、選擇有很大的關係。其次,客觀事物即使被刑法規定予以保護,但這也僅僅只是一種可能性,但並不必然成為犯罪對象。例如,甲從銀行取出5萬元人民幣,這些錢當然是受刑法保護的,任何人都不能對這些錢實施盜竊、搶奪、搶劫等犯罪行為。但是在這些錢未受到犯罪行為作用之前,我們只能說其可能成為犯罪對象。這些錢是否真的是犯罪對象呢?這與犯罪分子的選擇有關,一旦犯罪分子對之實施了犯罪行為,其便成為了犯罪對象。因此可以這樣說,立法者的選擇使客觀事物納入刑法的保護範圍,這時這些客觀事物還只是有成為犯罪對象的可能性,而只有當犯罪分子通過其有意識的犯罪行為作用於這些客觀事物時,才使這種可能性變成了現實性。
4、客體制約性。在每一種具體犯罪中,犯罪對象的確定是受立法者所確定的刑法所要保護的社會關係的制約的。在某一犯罪中,犯罪行為所作用的事物往往很多,但並不是犯罪行為所作用的所有事物都能成為犯罪對象。只有體現立法者所要保護的社會關係的事物才能成為該罪的犯罪對象。例如,用破門撬鎖的方法入室盜竊,那么門、鎖、室內的財物、存放財物的抽屜都受到了犯罪行為的作用。用破門撬鎖的方法入室,門、鎖也被盜竊行為作用了,它體現的社會關係——住宅權也被犯罪行為侵害了(擅自撬開他人門鎖,侵犯了他人住宅權),但門、鎖並不是該罪的犯罪對象,因為盜竊罪犯罪客體財產所有權,在該罪中只有財物才能體現財產所有權,所以財物才是該盜竊罪的犯罪對象。
5、表征性。犯罪對象同一,體現的社會關係卻未必相同,犯罪對象相同的犯罪,犯罪類型卻未必一致。例如,故意傷害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故意殺人罪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權,無論是身體健康權還是生命權都是通過被害人來體現的。也就是說,雖然犯罪對象都是同一的,但是體現的犯罪客體卻不一樣,因而犯罪類型也就不一樣。這是因為同一犯罪對象可以體現出多種社會關係,對其不同的侵害則就可能構成不同種的犯罪。同樣,不同的犯罪對象也可能體現相同的社會關係,例如,甲盜竊乙現金50000元,丙盜竊乙的金銀首飾價值為50000元,前者的犯罪對象是現金,後者的犯罪對象是金銀首飾,但兩者卻體現了相同的社會關係(客體)——乙的財產所有權,都構成盜竊罪。犯罪對象的表征性特徵告訴我們,在認定具體犯罪行為的時候,必須透過犯罪對象這個表象去看清其所體現的社會關係——犯罪客體。順便指出,即使犯罪對象、犯罪客體均相同的犯罪行為,所構成的犯罪也未必是一樣的。例如,甲盜竊乙的錢包、丙搶奪乙的錢包、丁故意毀壞乙的錢包(假定數額達到犯罪標準),戊通過詐欺方式騙取乙的錢包,犯罪對象、犯罪客體均同一,但卻構成不同的犯罪。有時一種犯罪對象在某一危害行為的侵害下可能同時體現多種社會關係,在這種情況下,以立法者保護的客體作為認定犯罪對象的依據。如偷割正在使用的通訊電纜變賣的行為,改變了電纜與其通訊系統整體的關係,侵害了通訊安全;同時使電纜的位置改變,使其所有者(通常是國家)失去了對電纜的所有權。但立法者在這種情況下側重保護通訊安全而非財產所有權,因而該罪的犯罪對象是能夠體現通訊安全的整個通訊設備。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