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

石家莊市為了規範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管理,促進依法行政,維護法制的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修改後《規定》共三十四條 ,自2018年6月1 日起施行。2006年10月18日石家莊市政府令第151號發布的《規定》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
  • 發布機關:石家莊市政府
  • 發布時間:2006年10月18日
  • 實施時間:2018年6月1 日
基本信息,規定全文,解讀,

基本信息

頒布單位:石家莊市人大常委會
頒布日期:2006年10月18日
實施日期:2006年12月1日
《石家莊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已經二○○六年十月十一日市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二○○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市長:吳顯國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

規定全文

第一條為加強對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管理,促進依法行政,維護法制統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河北省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行政規範性檔案(以下簡稱規範性檔案),是指除政府規章外,行政機關及其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制定機關),依據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和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覆適用並公開發布的檔案。
第三條規範性檔案分為政府規範性檔案和部門規範性檔案。政府及其辦公廳(室)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為政府規範性檔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統稱部門規範性檔案。
第四條本市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備案、清理等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行政機關內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人事任免和獎懲決定,請示、報告和會議紀要等檔案不適用本規定。
第五條規範性檔案管理遵循權責一致、程式完備、公眾參與、有件必備、有錯必糾、及時清理的原則。
第六條制定機關應當嚴格控制規範性檔案的數量。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下級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原則上不作重複性規定。
第七條制定機關對其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進行統一登記、編號、印發、備案。政府規範性檔案和部門規範性檔案分別由政府辦公廳(室)和部門負責實施。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規範性檔案的管理,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將其納入依法行政考核內容。
第九條下列行政機關和組織可以制定規範性檔案:
(一)各級人民政府;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公廳(室);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
(五)法律法規授權組織。
前款規定以外的臨時性機構、議事協調機構、行政機關內設機構及其派出機構等不得制定規範性檔案。
第十條規範性檔案由制定機關組織起草,明確具體起草單位。
政府規範性檔案由政府辦公廳(室)或者政府工作部門負責起草。部門規範性檔案由其內設機構或者下屬機構負責起草。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由主辦部門負責起草。
起草規範性檔案,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學者、社會組織參與起草,也可以委託有關專家學者、社會組織起草。
第十一條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下列內容:
(一)行政許可;
(二)行政處罰;
(三)行政強制;
(四)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五)地方保護或者行業保護的內容;
(六)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內容。
沒有法律、法規依據,規範性檔案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定。
第十二條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對其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研究,並對所要解決的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等內容進行調研論證。
第十三條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徵求有關行政機關、社會組織、管理相對人以及專家的意見。必要時可以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進行社會風險評估。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的規範性檔案,還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的時間一般不少於15日。
第十四條起草單位應當對徵求的意見進行研究處理。有關單位對規範性檔案草案內容有重大分歧意見的,起草單位應當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的,報請制定機關協調或者決定。對重大分歧意見的協調和處理情況,應當在起草說明中載明。
第十五條規範性檔案草案在提交制定機關集體討論前,應當由制定機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制定機關集體討論。
第十六條報請審議的政府規範性檔案,起草部門應當將下列材料報送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
(一)規範性檔案草案;
(二)起草說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擬採取的主要措施等內容;
(三)徵求意見的匯總、協調處理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
(五)起草部門對規範性檔案草案合法性審查的意見;
(六)其他有關材料。
部門規範性檔案草案,由起草單位報送本部門法制機構審核,上報材料應當符合前款(一)、(二)、(三)、(四)、(六)項的規定。
第十七條政府辦公廳(室)應當對報送的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的文種、格式、文字表述以及材料是否齊全等先行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後報請政府批轉至本級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報送材料不合格的,退回起草部門重新報送。
第十八條合法性審查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是否符合制定機關的法定許可權;
(二)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三)是否符合本規定確定的程式;
(四)是否符合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內容。
第十九條合法性審查以書面審查為主,不得以徵求意見、會簽等方式替代合法性審查,審查時間一般不超過15個工作日。因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審查的,經法制機構負責人批准,可延長10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合法性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計入審查期限:
(一)起草單位補充報送相關材料;
(二)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
(三)召開座談會、協調會,進行實地調研等。
第二十一條通過合法性審查的規範性檔案草案,提交制定機關集體討論決定後,由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並公布施行。
第二十二條規範性檔案應當標註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過5年,名稱冠以“暫行”、“試行”的不超過2年。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規範性檔案有效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制定機關應當將公布施行的規範性檔案,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向社會公開。未公布的規範性檔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15日內,由制定機關按照下列規定報送備案:
(一)政府規範性檔案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徑送上一級政府法制機構;
(二)部門規範性檔案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徑送本級政府法制機構。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主辦部門報送備案。
第二十五條規範性檔案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報送備案的報告;
(二)正式文本和起草說明一式三份及電子文本;
(三)其他需要備案的材料。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政府法制機構退回重新報送。
第二十六條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符合本規定第四條、第九條和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政府法制機構予以備案登記。
第二十七條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備案審查時,發現規範性檔案存有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通知制定機關限期自行糾正並報告糾正結果;逾期不糾正的,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該規範性檔案。
第二十八條制定機關應當在每年1月底前向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機構提交上年度本機關規範性檔案目錄備查。
第二十九條制定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規範性檔案清理長效機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制定、修改、廢止等情況以及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對規範性檔案進行及時清理。
第三十條規範性檔案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由制定機關組織評估清理。政府規範性檔案的評估清理,由實施部門提出廢止、修改和繼續實施的意見,經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三十一條制定機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清理的規範性檔案作出處理決定:
(一)內容合法、仍然適用的,予以保留;保留的規範性檔案可以延長有效期,但延長期最長不超過5年;
(二)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一致或者不適當的,予以修訂或者重新制定;
(三)已被新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等規定替代,有效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消失的,予以廢止或者宣布失效。
制定機關應當將清理結果以目錄形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規範性檔案有異議的,可以提出書面審查建議和覆核建議,制定機關和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進行辦理。
第三十三條制定機關、法制機構及其相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依法作出處理。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自2018年6月1 日起施行。2006年10月18日石家莊市人民政府令第151號發布的《石家莊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解讀

近日,市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市法制辦公室提交的《石家莊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草案)》。此次修訂,主要是依據國家《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和《河北省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針對規範性檔案範圍界定不夠清晰、制定程式不夠完善、審查內容不夠明確、備案清理不夠及時等問題,進行了修訂完善。一是明確了規範性檔案範圍界定。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檔案,方可納入規範性檔案管理。二是完善了規範性檔案起草程式。明確規範性檔案在起草過程中,要對其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調研論證,徵求有關行政機關、社會組織、管理相對人以及專家的意見。三是明確了規範性檔案管理制度。要求對規範性檔案實行“四統一”制度,由制定機關對規範性檔案進行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印發、統一備案,並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主動向社會公布規範性檔案內容。四是落實合法性審查制度。要求規範性檔案草案在提交制定機關集體討論前,應當由制定機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並對合法性審查的程式、內容和期限,以及應提交的材料作了詳細規定。五是嚴格備案和清理制度。對規範性檔案公布後報送備案的時間、途徑和材料,以及備案中發現的問題如何處理作了明確規定,並要求制定機關定期對規範性檔案進行評估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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