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

《河南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經2015年4月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通過,2015年5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9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起草、決定與公布、備案與審查、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7章34條,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2007年9月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0號公布的《河南省規章規範性檔案備案辦法》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河南省人民政府
  • 文號: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9號
  • 類別:政府規章
  • 發布時間:2015年5月5日
  • 施行時間:2015年7月1日
政府令,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起 草,第三章 決定與公布,第四章 備案與審查,第五章 監督管理,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 則,相關報導,

政府令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69號
《河南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4月8日省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長 謝伏瞻
2015年5月5日

管理辦法

河南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監督管理,維護法制統一,推進依法行政,根據《規章制定程式條例》、《法規規章備案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規範性檔案(以下簡稱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備案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除政府規章外,行政機關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在一定期限內反覆適用、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檔案。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審查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具體負責對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審查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起 草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省以下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以下統稱制定機關),可以制定規範性檔案。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部門派出機構、內設機構,不得制定規範性檔案。
第五條 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名義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規範性檔案實行管理。
第六條 制定機關應當控制規範性檔案的數量。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行政機關的規範性檔案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下級行政機關的規範性檔案原則上不作重複規定。
第七條 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下列內容:
(一)行政許可;
(二)行政處罰;
(三)行政強制;
(四)行政事業性收費,但省人民政府以及省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按照法定許可權設定的收費事項除外;
(五)政府性基金;
(六)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內容。
沒有法律、法規依據,規範性檔案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定。
第八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由制定機關起草或者組織起草。
規範性檔案內容涉及公眾重大利益、社會關注度高或者專業性強的,制定機關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參與起草。
規範性檔案內容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的,應當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聯合起草;聯合起草時,應當由一個部門主辦,其他部門配合。
第九條 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對其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進行研究,並對所要解決的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擬規定的主要措施等內容進行調研論證。
第十條 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或者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廣泛徵求意見。
涉及公眾重大利益、公眾意見有重大分歧、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或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規範性檔案,應當進行聽證。
第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規範性檔案草案提出意見和建議的,起草部門應當研究處理。
有關機關對規範性檔案草案有重大分歧意見的,起草部門應當與有關機關進行協商;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報共同的上級行政機關決定。
對重大分歧意見的協商、處理情況,應當在起草說明中載明。
第十二條 規範性檔案草案在提交討論前應當由制定機關的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討論。
第十三條 制定機關將規範性檔案草案交其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規範性檔案草案;
(二)起草說明;
(三)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
(四)其他與制定規範性檔案有關的材料。
起草說明應當包括制定的必要性、主要依據、擬確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擬規定的主要措施、徵求意見情況、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情況等內容。
第十四條 合法性審查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是否超越制定機關的法定許可權;
(二)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相牴觸;
(三)是否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的禁止性規定;
(四)是否經過徵求意見的程式;
(五)其他依法需要審查的內容。
制定機關的法制機構應當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第三章 決定與公布

第十五條 制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的規範性檔案,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部門領導班子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規範性檔案原則上由制定機關的主要負責人簽發。
第十六條 因重特大突發事件、執行上級行政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等情況,需要立即制定規範性檔案的,可以由制定機關的主要負責人審查決定。
第十七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由制定機關通過本級人民政府入口網站和部門網站向社會公布。涉及公眾重大利益的規範性檔案,還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公開發行的報紙以及其他媒體上公布。
未經公布的規範性檔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四章 備案與審查

第十八條 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應當做到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
第十九條 制定機關應當自規範性檔案公布之日起15日內,按照下列規定報送備案:
(一)各級人民政府的規範性檔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規範性檔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規範性檔案,報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備案;
(四)省以下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的規範性檔案,報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報本級人民政府。
第二十條 制定機關報送規範性檔案備案時,應當向接受備案的政府法制機構提交下列材料的電子文本:
(一)規範性檔案的正式文本和起草說明;
(二)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
(三)徵求意見、合法性審查、政府常務會議或者部門領導班子會議集體討論等情況;
(四)其他與制定規範性檔案有關的材料。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是否超越制定機關的法定許可權;
(二)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相牴觸;
(三)是否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的禁止性規定;
(四)是否符合規範性檔案的制定程式;
(五)其他依法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審查完畢的,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15日。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查時,發現存在違法情形的,應當向制定機關發出《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意見書》。
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意見書》之日起20日內自行糾正並書面反饋情況;逾期不糾正的,由負責備案審查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提出撤銷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撤銷,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查時,發現規範性檔案之間相互矛盾的,應當進行協調。經協調達成的一致意見,有關各方應當執行;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應當提出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對本辦法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將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納入依法行政考核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規範性檔案管理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規範性檔案資料庫,方便公眾查詢。
第二十六條 規範性檔案實行目錄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每季度公布一次通過備案審查的規範性檔案目錄。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通過調閱、抽查制定機關的發文登記簿和有關檔案等方式,對制定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和備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於每年1月15日前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報送上年度規範性檔案管理情況統計分析報告。
第二十八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每隔2年進行一次清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機關應當及時清理:
(一)與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相關政策規定不一致的;
(二)調整對象已不存在的;
(三)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
(四)其他應當及時清理的情形。
規範性檔案清理意見形成後,應當由制定機關的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九條 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結束後,制定機關應當通過本級人民政府入口網站和部門網站向社會統一公布繼續有效、廢止和失效的規範性檔案目錄。未列入繼續有效檔案目錄的規範性檔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三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規範性檔案有異議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或者負責備案審查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提出書面審查建議。
制定機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自收到審查建議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並告知當事人;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審查完畢的,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制定機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通知其限期改正,並予以通報;逾期不改正的,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其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式制定規範性檔案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方式向社會公布規範性檔案的;
(三)不報送或者不按時報送規範性檔案備案的;
(四)拖延執行或者拒不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書面審查意見的;
(五)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書面審查建議的規範性檔案逾期未處理的。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不履行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其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和備案,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2007年9月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南省規章規範性檔案備案辦法》(省政府令第110號)同時廢止。

相關報導

近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河南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加強對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監督管理,是維護法制統一、推進依法行政的重要舉措。河南省對行政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工作非常重視,2007年制定出台了《河南省規章規範性檔案備案辦法》。但原《辦法》著重強調了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對制定程式、合法性審查等內容規定過於原則。為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關於加強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的要求,河南省政府法制辦認真總結實踐經驗,深入開展立法調研,經廣泛徵求市縣政府、省直部門、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意見,起草了《辦法》。《辦法》共七章三十四條,主要對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制定主體、制定程式、合法性審查、備案審查、監督管理等內容作出了規定。
《辦法》規定,規範性檔案草案在提交討論前應當由制定機關的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討論;制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的規範性檔案,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部門領導班子會議集體討論決定;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由制定機關通過本級人民政府入口網站和部門網站向社會公布,未經公布的規範性檔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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