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關係

相鄰關係

相鄰關係是指土地、土地上的自然物或建築物的相鄰所有人在使用或經營這些相鄰的不動產時,相互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在相鄰關係中,一方在使用或經營自己的不動產時,負有不得妨礙對方合理行使權利的義務,同時也有權要求對方不妨礙和侵犯自己權利的合理行使。在相鄰關係中的這種權利稱相鄰權。相鄰權的實質既表現為相鄰不動產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使財產權的一種限制,也同時表現為相鄰不動產所有人的財產權的一種擴大。《物權法》第84~ 85 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係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相鄰關係
  • 外文名:Contiguous relationship
  • 性質:權利義務關係
  • 依據法律:《物權法
  • 處理原則:兼顧利益、提供利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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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基本介紹

相鄰關係,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動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因相鄰各方應當給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母法條 ●《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 ,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鄰方造成妨礙或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物權法》第七章規定:
第七章 相鄰關係
第八十四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第八十五條 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係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八十六條 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條 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條 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第九十條 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
第九十一條 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築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
第九十二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儘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處理依據

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物權法》第85條)。此條的重點在於“當地習慣”。例如,城市房屋的間隔小一些,農村房屋間隔要大一些,因此處理房檐流水等方面的習慣有很大不同。

常見情況

相鄰關係比較複雜,較重要的有:
1、關於生活、工業、農業用水,特別是高低地、上下游、左右岸之間的需水與排水,水利與水害關係。如造成對方損失,應予賠償 ;如分享水利,費用應分擔。
2、關於防止危險和危害。如環境污染,存放及使用易爆、易燃物,近房施工,危險建築等。相鄰雙方應避免由於自己方面的原因對鄰方造成危險及危害。也有權要求排除來自對方的危險和危害。一旦造成損失,責任者應依法承擔責任。
3、關於鄰地的通行和使用。包括穿越鄰地至公共通道的通行權,通過鄰地設定管道和線路,以及因建築施工而使用鄰地等。如因此造成鄰方的損失,也應賠償。相鄰關係舉證應該有實施方承擔,被實施方舉證要困難的多,類似於環境案件。
相鄰關係糾紛相鄰關係糾紛
而比較常見的相鄰關係有幾下幾種:
(1)相鄰土地使用關係;
(2)相鄰防險、排污關係;
(3)相鄰用水、流水、截水、排水關係;
(4)相鄰管線安設關係;
(5)相鄰光照、通風、音響、震動關係;
(6)相鄰竹木歸屬關係。
(7)相鄰安全關係

處理原則

兼顧利益

兼顧各方的利益,互諒互讓、互助團結
相鄰各方對土地、山林、草原等自然資源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發生爭議,或因環境污染髮生爭議以後,必須本著互諒互讓、有利團結的精神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有關國家機關和人民法院解決。在爭議解決以前,爭議各方不得荒廢土地、山林等自然資源,不得破壞有關設施,更不得聚眾鬧事,強占或毀壞財產。對故意鬧事造成財產損害和人身傷害的,除追究當事人的民事責任外,還應追究其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相鄰各方在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要互相協作,兼顧相鄰人的利益。以鄰為壑,損人利己,妨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是與相鄰關係所應遵循的原則相悖的。人民法院處理相鄰關係糾紛,也要兼顧各方的利益,使糾紛得以妥善解決。

提供利益

有利生產、方便生活
處理因相鄰關係發生的糾紛時,應從有利於有效合理地使用財產,有利於生產和生活出發。例如在處理地界糾紛時,如果原來未劃定地界,就應當根據如何便於經營管理和有利於生產發展的原則,來確定新的地界線。

公平合理

公平合理是民法所追求的價值目標,也是處理相鄰關係的基本原則,其中有四層含義:
(1)堅持權利義務平等。相鄰各方都是平等的民事主體,誰也不能只行使權利,不履行義務。相鄰一方不履行義務的,應承擔民事責任。
(2)行使權利應保持在合理限度內。
(3)尊重歷史形成的客觀狀況和先後順序。
(4)避免或排除不妨妨害,合理賠償損失。
相鄰關係的種類很多,法律很難對各種相鄰關係都作出具體規定,這就需要人民法院在處理相鄰關係糾紛時,應該從實際出發,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兼顧各方面的利益,適當考慮歷史情況和習慣,公平合理地處理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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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相鄰環境關係是在建立在相鄰關係的基礎上,又是對傳統相鄰關係的發展,文章從相鄰環境關係的特點出發,比較《民法通則》和《物權法》中相鄰環境關係,探析在相鄰環境關係上我國《物權法》對《民法通則》的繼承和發展。 [關鍵字] 相鄰關係 相鄰環境關係 物權法 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歷史上迄今為止的惟一曾經被全國人大常委會“七次審議”的法律草案,經歷了近13年的反覆討論與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順利通過,並即將於2007年10月1日正式實施。《物權法》比較科學地將《民法通則》、《擔保法》、《公司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等諸多已有立法中涉及的物權內容進行整合,使得這個法律更加符合中國的國情,特別在相鄰環境關係上,繼承和發展了《民法通則》,可以說是部“綠色”的《物權法》。一、相鄰環境關係的涵義和特點相鄰環境關係是指基於環境保護的客觀要求而發生的一定範圍內的相鄰關係,是環境法律關係主體具體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相應義務。具體而言,是“就環境污染和破壞而言,權利人因行使企業的營業權,利用自己或他人的土地經營或從事開發建設活動而產生廢水、廢氣、廢渣、粉塵、輻射、噪音、熱量、振動、地面下陷等侵害,危害鄰人身體健康和財產的,如果超過社會容許限度,則構成權利濫用、環境侵權”。

關係特點

鄰環境關係是一種鄰地損害防免權,其是基於環境惡化的狀況,對傳統相鄰關係的發展。相對於一般相鄰關係,相鄰環境關係有如下特點:
(一) 相鄰範圍擴大傳統的相鄰關係是以不動產的相互毗鄰為前提而存在的,相鄰環境關係則不一定是嚴格的土地的連線,而主要是基於環境的生物性、地理上的整體性、生態的連鎖性和環境影響的廣泛性而發生的更大範圍的“相鄰”。這種“相鄰”意味著只要他人不動產的使用對自己不動產的使用產生影響,或者說對本人不動產的使用影響到他人不動產使用的整個輻射面積和空間。
不動產相鄰關係不動產相鄰關係
(二)客體的生態性法律關係的客體是因為對人們有用、能定分止爭才有成為法律客體的必要,因而判斷法律客體的條件即是否對主體有益。所以法律上的客體本身就是一種利益,而物、智慧財產權等不過是這種利益的載體。就相鄰環境關係而言,其客體當然也不能例外,即相鄰主體為充分利用其不動產所享有的利益。只不過這種利益具有生態屬性,是因為各種環境要素對於主體的一種特定利益,也是因為環境保護相鄰權客體的這種屬性,才產生了“相鄰”範圍擴大的特性。
(三)利益的多元性傳統相鄰關係是一種利益衡平關係,但它所調節的主要是相鄰不動產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之間的經濟利益,建立該制度的目標在於追求效率的最大化。但是,經濟因素只是界定相鄰關係的一項內容而非全部內容。在環境保護相鄰關係中,主要考慮的是怎樣才能滿足人類生存的基本需求。如在房屋相鄰關係中,如果從經濟角度出發,可以考慮怎樣利用房屋才更具有經濟效益,也可以考慮怎樣使用房屋才能讓居住者舒適、安寧。對於舒適、安寧的考慮不僅是一種比人的物質生活需求更深層次的精神生活需求,而且還包括有深刻的道德價值。因此,可以說環境保護相鄰關係是財產性因素與人格性因素的複合,是法律價值與道德價值的雙重體現。
(四)權利的複合性相鄰環境關係與一般相鄰關係一樣,是相鄰不動產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之間的經濟權利與消極權利的複合。
同時,它還具有基於環境保護的要求而出現的特殊權利的複合。其複合性可以歸納為:第一,物權調整規範與行為禁止規範的複合;第二,私法權利形態與公法權利形態的複合;第三,財產性權利與人格性權利的複合;第四,法定性與約定性權利的複合。

法律內容

民法通則》和《物權法》中的相鄰環境關係
(一)《民法通則》中的相鄰環境關係我國《民法通則》對於相鄰關係的規定,主要見於《民法通則》第83條的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96-103條中規定了五種相鄰關係:相鄰截水、排水、用水、流水關係;相鄰通行關係;相鄰防污防險關係;相鄰地界竹木歸屬關係;相鄰通風、採光關係。其中的相鄰截水、排水、用水、流水關係、相鄰防污防險關係以及相鄰通風、採光關係可以被細化為相鄰環境關係。《民法通則》只是籠統的規定了相鄰關係的基本原則精神,在相鄰方受到損害,也僅僅規定了三種承擔的責任的方式,而沒有具體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的相鄰關係也只規定了四種,且沒有反映保護環境要求,對於近年來不斷出現的環境污染、相鄰不動產之間的通風、採光和日照等糾紛,再加上司法解釋的法律效力也比較低,僅依據這部法律和司法解釋是根本解決不了相鄰環境糾紛。
(二)《物權法》中的相鄰環境關係《物權法》對相鄰環境關係有明文規定,這反映了現代社會對環境保護的要求。在《物權法》的“所有權篇”中,設立了相鄰關係制度。其主要功能,是平衡協調不動產相鄰各方的利益關係,防止出現一方不正當行使不動產權利,損害相鄰權利人利益的現象,以實現相鄰各方共同生存、共同發展。例如,建造一座大樓,應當注意到周圍居民的採光、通風等權利;工程施工時,應當儘量減少排放噪聲。 相鄰關係表現在許多方面,相鄰環境關係是其中最為重要的內容之一,包括因用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產生的相鄰環境關係。《物權法》第89條,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物權法》第90條,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這兩條規定不僅吸收了傳統民法關於相鄰關係的規定,而且反映了現代社會對環境保護的要求,落實這些規定,有利於發展生產、方便生活,也為解決相鄰權利人之間的環境糾紛,提供了法律依據。

繼承發展

《物權法》對《民法通則》在相鄰環境關係上的繼承和發展
(一)《物權法》對《民法通則》的繼承
《物權法》第84條繼承了《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的要求,以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為處理相鄰關係的原則。上列原則要求,處理不動產相鄰關係中,應當注意充分發揮不動產的經濟價值,提高經濟效率,促進相鄰各方關係和諧,同時還應當注意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物權法以私人自治為基本原則,以誠實信用為補充。不動產相鄰關係主要內容是容忍,即不動產權利人因相鄰關係而在行使其權利時受到某些限制,此即本條所謂的“正確處理相鄰關係”。相鄰關係以不動產權利人的容忍義務為主要內容,從另一方的角度而言是一種權利,因此也稱為“相鄰權”。在相鄰關係的種類上,《物權法》繼承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的種類,具體包括:因土地、山嶺、森林、草原等自然資源的使用或所有而產生的相鄰關係;因宅基地的使用而產生的相鄰關係;因用水、排水產生的相鄰關係;因修建施工、防險發生的相鄰關係。
(二)《物權法》對《民法通則》的發展
1、相鄰關係法律淵源《物權法》第85條規定,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係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本條規定了兩類相鄰關係的法律淵源:制定法和習慣。制定法包含法律和法規。涉及相鄰關係的法律,例如,《水污染防治法》制定了污水排放問題。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例如,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2條第2款規定,在承包地內種植林木等給相鄰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法予以補償。又如,《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第34條規定,業主使用物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供水、排水、通風、採光、通行、維修、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按照有利於物業安全使用、外觀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處理相鄰關係。符合國家法律規定或者經過行政機關許可而實施的行為,如果損害相鄰不動產權利人,該權利人同樣可以基於相鄰關係主張採取相關措施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和賠償損失等。習慣是指不動產所在地的習慣。不動產所在地的習慣作為法律淵源,其前提是制定法對於相關法律問題沒有明確規定。例如,對於屋檐滴水,究竟如何處理妥當,各地習慣不同。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既可參照各地習慣處理。對於習慣,應當注意其區域限制,同時還應當注意其時間限制,注意習慣在不同時期的變化,對於習慣內容,由主張該習慣之人負舉證責任
2、通風、採光和日照相鄰關係《物權法》第89條規定,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該條的通風,是指天然通風,不包括空氣交換機等設施進行的通風。採光是指自然採光,不包括人工採光。日照,是指太陽照射。隨著城市建設速度加快,住宅建設用地供應趨緊,加之一些城市在對新建住宅樓規劃審批環節中存在漏洞,有些開發商違規施工,超規劃建設,導致新建住宅樓層數過高,密度過大;有些人甚至為求便利,私搭亂建,影響相鄰建築的通風、採光,使基於“陽光權”引發的糾紛日益增多。《物權法》對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作出明確規定,為公民維護“陽光權”提供了法律依據,既為重新界定和審視和諧的鄰里關係提出了新的理念和標準,也將涉及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的諸多擾鄰問題從道德層面上升到了法制層面。
3、排污相鄰關係《物權法》第90條規定,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該條是關於有害物質的規定,所謂有害物質就是固體廢氣物、污染物以及不可量物。固體廢氣物、污染物以及不可量物的排放,關係公共環境,其排放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社會不斷發展和進步,人類活動對生態環境造成巨大的負面影響,大到全球的環境污染危機,小到相鄰關係之間的排污糾紛,而且由環境污染衍生的環境效應具有滯後性,往往在污染髮生的當時不易被察覺或預料到,然而一旦發生就表示環境污染已經發展到相當嚴重的地步。當然,環境污染的最直接、最容易被人所感受的後果是使人類環境的質量下降,影響人類的生活質量、身體健康和生產活動。因此,正確處理相鄰關係,有利於制止對自然環境的污染和破壞,保障人民民眾的身體健康。
4、《物權法》為環境資源立法留有空間總體上看,《物權法》作為一部財產法,對明晰產權關係、發揮物的效用、激發廣大人民創造財富的熱情將發揮巨大作用。對強化物權後可能帶來的環境問題,立法機關予以高度重視,在《物權法》中做了諸多有利於環境保護的規定。 但是,必須清醒認識到,《物權法》畢竟是一部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以產權為中心的財產關係的基本法律,它不可能承載更多的使命和責任,也代替不了環境資源立法。儘管《物權法》中做了一些有利於環境保護的規定,其作用也是有限的。因此,為了推進環境和資源保護事業,今後必須進一步強化環境法治,而《物權法》第8條“其他相關法律對物權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的規定,為今後環境資源法的制度創新留下了空間。

最後總結

總之,在《物權法》中相鄰環境關係的提出及其發展對於我們今天的生活有非常重大的意義,它既是相鄰關係制度適應時代要求的產物,又是實現公民環境權的一個重要途徑,同時還是規範和諧有序的社會生活的重要法律保障。 《物權法》第84條和第85條分別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處理相鄰關係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特點

不動產相鄰關係具有以下特徵:
第一,相鄰關係發生在兩個以上的不動產相鄰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之間。相鄰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使法人;可以是財產所有人,如集體組織、房屋所有人,也可以是非所有人,如承包經營人、承租人。
第二。相鄰關係的客體一般不是不動產和動產本身,而是由行使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所引起的和鄰人有關的經濟利益或者其他利益,如噪聲影響鄰人休息,對於不動產和動產本身的歸屬並不發生爭議。有的相鄰關係的客體是物,例如,相鄰竹木歸屬關係。
第三,相鄰關係的發生常與不動產的自然條件有關,即兩個以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財產應當是相鄰的。如上例承包經營人乙不通過承包經營人甲承包的土地不能到達自己承包的土地。如果甲、乙之間的土地一個在河北,一個在西藏,自然就不可能發生這種通行關係。
所謂“相鄰”,不以不動產的直接相鄰為限。例如甲、乙兩村處於同一條河流的上下游,兩村雖然不直接相鄰,但亦可能因用水、流水、截水與排水關係,而又相鄰關係適用的餘地。
相鄰關係的規則一般應由法律明文規定。但是,由於不動產利用關係的複雜性,法律不可能對所有的相鄰關係都作出明確的規定,因此,《物權法》第85條規定:對處理相鄰關係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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