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某(精神殘疾)等訴張國啟等相鄰關係糾紛案

萬某(精神殘疾)等訴張國啟等相鄰關係糾紛案是2014年12月15日在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4年12月15日
  • 審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案由,案例,

案由

相鄰關係糾紛。

案例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西民初字第23531號
原告萬x(精神殘疾)。
法定代理人胡岫巖(萬x之妻)。
原告萬致勛。
委託代理人胡岫巖(萬致勛之兒媳)。
被告張國啟。
被告張國順。
委託代理人張國啟(張國順之弟)。
被告張文閣。
委託代理人張國啟(張文革之子)。
原告萬x、萬致勛訴被告張國啟、張國順、張文閣相鄰關係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齊菲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萬x的法定代理人暨萬致勛的委託代理人胡岫巖;被告張國啟暨被告張文閣的委託代理人、被告張國順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萬x、萬致勛訴稱,我們與被告是鄰居,被告未經其他住戶同意,也未履行合法的審批手續,擅自在樓頂加蓋兩層房屋,破壞房屋主體結構,強行侵占原告屋頂面積,強拆我家的雨搭、房瓦,至今尚未恢復原狀,被告的上述行為導致我居住房屋牆體、地面、屋門、屋頂受到損壞,我家陽台上栽種的多種藥材被損毀。現起訴要求判令:三被告將北京市西城區平原里小區x號樓x單元x號(複式結構)一層北陽台封閉結構拆除;二層南陽台封閉結構拆除、二層房頂由平頂改為坡頂,恢復原狀;要求三被告賠償客廳地板、廁所牆壁瓷磚、一層兩個臥室的牆壁、二層儲藏間牆壁、二層陽台上草藥總計人民幣三萬元;訴訟費由三被告負擔。
被告張國啟、張國順、張文閣辯稱,被告與原告是鄰居,我們居住在x。x號房屋產權人是張國啟、張國順的母親即張文閣的愛人張淑琴(2011年去世)。我們家人口比較多,當時我們沒有錢再買房,開發商說自己找個地方蓋起來就可以了,我們的房屋是複式結構,我家就是頂層了,所以我們將房屋的前後陽台封起來了,蓋了一個頂,開了一個窗戶。因為是十幾年前封的,年久漏水,所以2013左右我對陽台進行翻建,這次用的是水泥。我們與被告家房屋是平行的,我家前後陽台翻建,根本不挨著原告,而且共用牆的位置已經給原告讓出一半了,不存在原告陳述的水淹他家的情況。之前我們兩家排水是走他家那邊,但是目前我已經蓋上房屋,水就直接從我家前面排走了,根本不影響原告,漏水是他自家水道問題。原告居住房屋陽台上確實存在雨搭,但是這個雨搭占用了我們的部分牆面,因為要翻建房屋,我們與原告協商,經過原告同意才將雨搭拆除,事後我說給原告重建雨搭被他拒絕了,後來原告又同意了,於是我們重新給原告搭建了雨搭,避雷針也重新安裝了,過了一段時間雨搭漏了,原告又來找我,我們也不能管一輩子呀,當時修的時候他們都看著的。對於原告陳述的損失都與我們的房屋搭建無關。綜上,現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告萬致勛與萬x系父子關係。被告張文閣與被告張國啟、張國順系父子關係。原告萬x、萬致勛系北京市宣武區(現西城區)平原里x號樓x層x1號房屋(以下簡稱x1號房屋)的共有權人,萬x占共有權份額的百分之七十五,萬致勛占百分之二十五。2000年1月12日,北京市宣武區房地產經營開發公司向張淑琴出具平原里x號樓x號房屋(以下簡稱x號房屋)的臨時產權證。張淑琴系被告張文閣之妻,張國啟、張國順之母,現已去世。上述x號房屋、x1號房屋均為頂層,複式結構,原建築為坡頂。審理中,三被告確認x號房屋由張國啟長期居住,張國順偶有居住。房屋購置後由張文閣出資,張國順負責施工,將房屋南北陽台封閉,將坡頂改為平頂,2012年、2013年左右張文閣與張國順出資對陽台進行了翻建,為翻建需要拆除了原告房屋北陽台處雨搭,後被告重新為其加蓋雨搭,目前雨搭仍存。經現場勘驗,目前原告所有的x1號房屋一層陽台處有拆卸下的門一扇;一層客廳地板與廚房相連處有浸泡發黑跡象;一層兩間臥室牆壁有輕微裂痕;一層洗手間牆壁瓷磚開裂;二層儲藏間牆壁開裂並有乾涸水漬;二層南陽台有盆栽植物;屋頂瓦片部分缺失。原告表示拆卸下的門為北陽台與廚房相通處的門,因漏水腐蝕無法使用,因此被拆卸;二層南陽台上植物因被告施工被損壞;屋頂瓦片缺失系被告施工造成。被告對此均予以否認。審理中,我院向原告明釋,可就房屋受損原因及損失數額申請鑑定,原告明確表示不予申請。
現原告以被告搭建自建房屋造成地基下沉、施工過程中衝擊鑽導致震盪從而造成其房屋牆壁、地板、屋門、屋頂、植物等損失為由,要求三被告將北京市西城區平原里小區x號樓x單元x號(複式結構)一層北陽台封閉結構拆除;二層南陽台封閉結構拆除、二層房頂由平頂改為坡頂,恢復原狀;要求三被告賠償客廳地板、廁所牆壁瓷磚、一層兩個臥室的牆壁、二層儲藏間牆壁、二層陽台上草藥總計人民幣三萬元;訴訟費由三被告負擔。三被告持辯稱理由,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
上述事實,有各方當事人陳述、房屋所有權證、臨時產權證、勘驗筆錄及照片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三被告確認平原里x號樓x單元x號房屋由張文閣出資、張國順實施進行了改擴建,封閉陽台,改變了原有房屋結構。現原告雖稱系因被告施工造成地基下沉及使用工具的震盪作用導致其房屋牆體、地板、房門、屋頂、植物、瓦片等受到損壞,但被告予以否認,而x號房屋與原告所有的x1號房屋系平行結構,原告所述的受損部位與被告改擴建部分亦非直接相連,憑藉直觀查看,無法確認系被告施工所致損失,審理中,本院亦明釋原告可通過申請鑑定以確認損害原因及損失數額,原告明確不予鑑定,鑒於目前無充分證據證明原告所述損失系被告改擴建造成及其損失數額,故原告以此為由要求被告拆除自建部分及賠償其損失,本院均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萬x、萬致勛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萬x、萬致勛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抗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預交抗訴案件受理費,抗訴於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如抗訴期滿之日起七日內未預交抗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抗訴處理。
審判員齊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記員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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