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寵惠

王寵惠

王寵惠(1881.10.10.-1958.3.5),字亮疇,祖籍廣東省東莞市,出生於香港荷李活道75 號的道濟會堂。王寵惠是近代中國第一張新式大學文憑的獲得者,曾任中華民國外交部長、代總理、國務總理,並為海牙國際法庭任職中國第一人。他是民國時期著名法學家、政治家、外交家,曾參與起草《聯合國憲章》,被聘為國立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

王寵惠一生中先後撰寫了《憲法芻議》《憲法危言》等一系列的法學作品,探討了中國憲政設計的原則和方針,其思想不僅奠定了中華民國的立憲基礎,而且引領了近代中國的憲政風潮,被譽為近現代中國法學的奠基者之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王寵惠
  • 別名:亮疇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香港
  • 出生日期:1881年10月10日
  • 逝世日期:1958年3月15日
  • 職業:法學家、政治家、外交家
  • 畢業院校:北洋西學學堂(現天津大學)、耶魯大學
  • 信仰基督教
  • 主要成就:海牙國際法庭任職中國第一人
    制定民國憲法等多部法律
    構建民國政治體系
    參與起草《聯合國憲章
  • 代表作品:《德國民法典(譯)》《憲法評議》《憲法危言》
  • 擔任職務:中華民國原外交部長、國務總理
人物生平,年少成名,海外求知,立法神州,名揚海外,好人謀國,參訂法統,抗戰外交,落日餘暉,主要成就,解決泗水事件,籌建復旦大學,華府力爭國權,執掌國際法庭,主持法權會議,構建民國政治,力爭終收國權,擬聯合國憲章,著作,《德國民法典(譯)》,《憲法芻議》,《中華民國刑法》,人物評價,軼聞趣事,能抵十萬雄兵,特開吸菸專室,妙信回梁啓超,從政妙語連珠,巧言回應羞辱,貸款發放工資,史籍記載,親屬成員,後世紀念,

人物生平

年少成名

1881年10月10日,王寵惠會出生於香港荷李活道75號道濟會堂。王寵惠幼年入香港聖保羅學校接受西方現代科學知識,同時在其父督導下接受中國傳統文化教育。十歲時王寵惠進入香港皇仁書院就讀。王家與孫中山的頻繁交往對王寵惠的成長產生重要影響,雖童年“不知世事”,但他見孫中山“口明指劃,言論丰采”,“為平生膽識之始”。
中國首張大學文憑中國首張大學文憑
完成皇仁書院學業的王寵惠恰逢新成立的天津北洋西學學堂北洋大學前身)在香港招生,經應試及格,於1895年被錄取至該校法科。在北洋大學學習期間,王寵惠開始初步接觸西方現代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受到較為全面的法學啟蒙教育,為以後從事法學研究打下了堅實基礎。並以第一名的優異成績畢業,直隸總督兼北洋大臣裕祿親自向王寵惠頒發“欽字第一號考憑”,也是第一張中國大學畢業證書,目前該證書收藏於天津大學。

海外求知

王寵惠於北洋大學法科畢業後,先到上海南洋公學交通大學前身)任教,1901年轉赴日本留學,致力於法政問題研究。此時,正是留日學生掀起革命高潮期間,在革命宣傳影響下,王寵惠在日本積極參加革命,頻繁與革命黨人接觸。王寵惠留日期間最主要的革命活動是與沈翔雲馮自由秦力山等人在東京創辦《國民報》,積極宣傳革命。1902年王寵惠轉赴美國留學,先就讀於加利福尼亞大學,後轉入耶魯大學攻讀法學博士,開始系統地接受西方現代法學訓練,逐步形成了現代西方法律觀念和與之相適應的法學研究方法,奠定了從事法學研究的主要學術範式和以參與現實政治為旨歸的人生價值取向。在美期間,王寵惠協助孫中山起草了《中國問題的真解決》一文,並與孫中山探討過五權憲法。
王寵惠王寵惠
王寵惠在美國獲得法學博士學位後赴歐洲研究國際公法,獲得了英國律師資格,還被選為德國柏林比較法學會會員。1907年,他將德文版《德國民法典》翻譯為英文,這是當時歐洲最早的《德國民法典》英譯本之一,。此譯本一出版即博得世界法學界的廣泛讚譽,成為英美各大學法律學院指定的必讀課本。

立法神州

1911年4月,清廷電召王寵惠回國參與憲法修訂,但此時的清政府已是風雨飄搖,王寵惠回國後並未赴京就職,而是南下參加了同盟會辛亥革命爆發後,王寵惠先是擔任廣東軍政府的法務部長,隨即到上海擔任滬軍都督陳其美的顧問,助其光復上海和南京。
1911年12月,南北議和,雙方代表在上海英租界市政廳舉行談判,王寵惠以南方代表伍廷芳參贊的身份參加了與北方代表唐紹儀的談判。王寵惠作為廣東代表被選舉為會議副議長。
南京臨時政府成立後王寵惠出任外交總長。在任期間,妥善解決了泗水事件,一改滿清弱國外交,取得了近代以來少有的外交勝利,在近代中國外交史上有著較為顯著的意義。
1912年4月1日,孫中山公布參議院法後解任,南京政府原總長、次長也悉數引退。為表彰首任內閣人員的開國貢獻,孫中山特命製作“中華民國開國紀念幣”,逐一頒發給王寵惠等人,王寵惠成為名副其實的“開國元勛”。
不久之後,袁世凱當政,命唐紹儀組織新內閣,王寵惠出任北洋政府的首任司法總長。隨後王寵惠與袁意見不合併辭去職務,隨後他在《中華民國憲法當議》一書中,設計了一套憲法草案,這套憲法架構以系統的、全新的面目出現,在民初的政學兩界產生了很大影響,也標誌著王寵惠憲法思想的初步形成。
袁世凱任總統後,王寵惠與時任北洋政府內閣總理唐紹儀等人“事事鹹烙守約法”,限制袁世凱的獨裁。袁世凱公然破壞約法,唐紹儀毅然辭去總理職務,王寵惠亦與蔡元培等其它閣員一起辭職,希望以此表明自己的態度和立場。王寵惠辭職後赴上海受聘於中華書局,任英文編輯部主任,並參與了復旦大學的早期建設。不久出任復旦大學副校長,同時從事法學研究。
在上海的這一時期,王寵惠深入研究了《臨時約法》,先後著有《憲法平議》、《憲法危言》、《比較憲法》等書,對中國的憲政建設提出了自己的見解和理論架構,對當時中國法學研究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王寵惠不僅埋頭於書齋,還借用各種機會闡發自己的政治理念和法制架構。
1918年7月,王寵惠回到北京,擔任法律編查會會長,隨後,法律編查會擴充為修訂法律館,王寵惠和董康共同擔任修訂法律館總裁。按照官制條例,修訂法律館“掌編纂民刑事各法典及其附屬注規並調查習慣事項”,即主要為政府提供立法草案。不久之後,王寵惠主導編寫了《刑法第二次修正案》。
王寵惠在主持法典編纂的同時,還在北京大學兼職講授比較法律,但他更多地關注於憲政的實施和國家主權的收回。1918年10月23日,王寵惠與熊希齡、蔡元培等發起和平期成會,痛陳危急的社會形勢,倡言和平統一。12月9日,王寵惠與蔡元培、汪大燮等發起組織協約國國民協會。12月25日,王寵惠與蔡元培、景耀月等人發起組織國民制憲倡導會,倡言憲法為國家“存立發達之基礎”,制定憲法為息南北之爭維護和平的第一要務。以熊希齡、蔡元培和王寵惠等人在政學兩界的聲望和地位,國民制憲倡導會發起的制憲的號召,在國內產生了較大的影響。王寵惠投身於民初的國民制憲熱潮之中,身處要衝,活動積極,有力地推動了近代中國的憲政建構。

名揚海外

1919年,巴黎和會舉行之時,由王寵惠與蔡元培汪大燮林長民等人倡導成立的國民外交協會給中國代表團發去通電,堅決要求維護國家領土主權,廢除一切不平等條約等要求。迫於國內強大的輿論壓力,顧維鈞等人拒絕在和約上籤字,這是中國輿論“在歷史上第一次奮起,並且迫使它的政府屈服”。在隨後爆發的五四運動中,王寵惠積極奔走,解救被捕學生。
1921年,作為中國出席華盛頓會議的全權代表之一,王寵惠積極參與了會議的籌備和談判工作、他在會上提出了取消各國在華領事裁判權等多項建議案,與列強進行了艱苦談判。王寵惠極其關注領事裁判權的撤廢,指出“此制一日不廢,則中國未便開放內地任外人居住貿易”,這是他為恢復中國司法及行政主權完整而進行的一次重要努力。由於列強的阻礙,使得中國利用華盛頓會議收回領事裁判權的想法再度受挫,但他的愛國熱情和聰明才智博得了廣泛的國際讚譽。
王寵惠著法官袍王寵惠著法官袍
1920年8月14日,王寵惠就任大理院院長,兼北京法官刑法委員會會長、法理討論會會長。王寵惠出任院長後,秉承法制原則,對大理院的一些事務進行了改革,促進了當時的司法發展。
1921年6月,王寵惠代表北京政府出席國際聯盟會議,並被選為國際仲裁法庭裁判員,1923年,國際聯盟又選他為國際常設法庭候補法官。並於1923年春赴海牙出任國際常設法庭候補法官。1924年王寵惠當選為修訂國際法委員會委員,並在1925年4月1日召開的修訂國際法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上,從領事裁判權造成我國司法主權缺失的背景出發,對列強在華攫取的領事裁判權的合法性提出了質疑,表達了弱勢國家希望擺脫強勢國家強加其身上的不合理的司法制度的願望,向世界展示了中國法學者的風采。

好人謀國

1922年的5月,王寵惠參與聯署了胡適、蔡元培、陶行知梁漱溟李大釗湯爾和羅文乾等人共同發布的“我們的政治主張”一文,號召“好人”參政,期待“好人政府”,並進而提出了國內政治勢力和解、裁兵、裁官、改革選舉和財政等多項具體措施。由於聯署者大多具英美留學經歷,這篇文章是近代中國自由主義知識分子的第一篇參政宣言,體現出知識分子對廉能政府的期待和參與政治的熱情。
同年,北洋政府顏惠慶內閣辭職後本由唐紹儀接任,並由王寵惠任教育總長,但因唐懼直系勢力未抵京赴任,王寵惠代理總理。9月19日,在直系的權力爭鬥中,王寵惠作為各方都能接受的“好人”,受命組閣。時人即稱之為“好人政府”。
到任之後,王寵惠的施政很快就出現困難。政府財政幾近崩潰,國家軍閥割據導致稅收無法保障,政府運行還需仰仗各國借款,更讓王寵惠難以介懷的是由於軍閥派別間的爭鬥,自己不能受到應有的尊重。王寵惠幾有拂衣竟去之意,但一經激勵又復安坐如故,王寵惠先後數次辭職,均為吳佩孚等以顧大局而慰留。但最終因各種原因,同年11月29日,王寵惠請辭,“好人政府”結束。王寵惠的好人政府歷時兩個月零六天,如曇花一現,雖在廢捐裁員、財政教育等方面並非毫無作為,但受制於政治環境,未能夠實踐之前其聯署的好人政治的主張。
王寵惠就職北京時期,南方的孫中山在廣東任非常大總統,數度北伐,與主張聯省自治的陳炯明產生矛盾。1922年6月18日,陳炯明驅逐孫中山出廣東。1923年2月,北京政府委派王寵惠等四人到上海與孫中山會商統一。到上海後,王寵惠與胡漢民等人多次接洽,並建議雙方“先停止軍事動作及敵視之行為”。〔此後,王寵惠抵達廣州並面見孫中山,孫在與王寵惠的會談中表示願意與北方和談,但他懷疑北方的和平誠意,所以沒有進一步的和談行動。苦於當時政局動盪,王寵惠的調停並沒有收到實質效果。
1925年9月16日,北京政府任命王寵惠為法權會議中國委員。1926年1月12日,法權會議在北京召開,王寵惠作為全權委員主持會議。王寵惠在會議中向組委會提交《中國委員對於在中國治外法權現在實行狀況之意見書》,在同年6月22日,法權會議復會。經美英法意日五國代表兩個月的起草,《調查法權委員會報告書》於9月16日完成。在法權會議討論通過報告書的前一天,王寵惠發表聲明,希望各國看到中國二十年來在法律、司法制度上的改良努力,立即放棄在華的治外法權。但最終報告書的建議是“按中國現狀,未便即時為撤銷”,建議中國加快法律完善和法院建設,建議各國可應中國要求,漸進的分區分部分廢除治外法權,在廢除前各國可以在適用中國法律審理外國人訴訟等方面對現有治外法權進行改良。

參訂法統

1927年4月,南京國民政府成立。王寵惠受命擔任法務部長。其就職後所發表之改進司法意見,包括注重民權、統一司法、編訂法典、重訂法院制度、設定最高法院、裁撤檢察廳、廢除縣知事兼理司法等計畫,輿論稱“司法前途,甚為樂觀”,“將來五權憲法果能實現,則中國自能長治久安矣”。
此時王寵惠國際法官的任職期尚未屆滿,每當國際法庭有案件審理,王寵惠便需要請假赴歐。與在北京政府時期一樣,國際法庭成為了王寵惠的海外公職,也成為了他日後名正言順躲避國內政爭的藉口與場所。
王寵惠擔任修訂法律館總裁時,曾主持完成了《刑法第二次修正案》,該修正案針對《暫行新刑律》中的宗法內容進行了大幅度更改,引入了許多西方刑法制度,為中國刑法的現代化打下了基礎。從1927年12月起,王寵惠繼續對中國刑法進行改造,並制定現代法治意義上的刑法典。可以說,在1928年《中華民國刑法》的起草和通過過程中,乃至中國刑法從傳統走向現代的過程中,王寵惠都發揮了無可替代的作用。
1928年8月,國民黨中央委員會任命王寵惠、胡漢民戴季陶三人擔任《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草案》的起草人員。1928年10月4日起草工作正式開始,由於胡漢民公務繁忙,而戴季陶又不長於法理,所以五院組織法的起草,實際上是由王寵惠和傅秉常兩人完成的。迫於進度,王寵惠等人總共用了一周的時間草擬並審定了五院的組織法草案,繪製了國民政府的基本政治結構,奠定了1928年以後中華民國的國家機構格局。
同年,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指定王寵惠、蔡元培、戴傳賢三人參與審查胡漢民、林森孫科等人提出的民法立法原則案,最終確定了民法總則的立法原則,並於1928年12月29日送至立法院,該立法原則包括“民法為規定者習慣,無習慣或雖有習慣而法官認為不良者,依法理”等,為制定民法提供了指導。1929年1月29日,立法院指派傅秉常、焦易堂、史尚寬、鄭毓秀、林彬五人為民法起草委員會委員,並聘請王寵惠、戴傳賢及法國人寶道為顧問,開始制定中華民國民法。
王寵惠王寵惠
王寵惠所主管的司法院從1929年起設立法官訓練所,為各地司法機構培養法官人才。每屆開學和結業時王寵惠都會專門到場發表演說。在這些演說中,雖然王寵惠同樣要求法官明了黨義,但他告誡法官們,“法官辦理民刑事案件,一以法律為準”。
王寵惠任司法院長後,力主收回治外法權。此後三年,王寵惠努力簽訂新,並呼籲中國政府應當努力以赴,三年後爭取收回租界、徹底地廢除領事裁判權,最終恢復中國司法權的完整。
1930年,國民黨中央提出實施訓政,訓政時期的任務是由政府派出人員到各地對人民進行國民權利義務的訓練,並施行自治,當國民素質成熟,就可以結束訓政,開始憲政。王寵惠與于右任、蔡元培、邵元沖孔祥熙邵力子等十一人被任命為訓政時期約法起草委員,約法即為國民黨和全國人民約定之法,是宣示從黨治到法治過度的公約。起草委員會商定約法大綱分五章,即總綱、人民權利及義務、政府組織、訓政綱領、附則,在政府組織方面仍采五院制。約法草案的全部條文由王寵惠著手起草。
該約法於1931年公布。這部約法使國民黨一黨專政政治體製得以合法化,是當時重要的憲法性檔案。從另一角度看,該約法確定了國家政治的憲政目標,明確了訓政最終必須走向憲政,並對訓政時期人民的民主政治權利進行了規定,為此後人民爭取民主憲政提供了法理支持。
胡漢民是國民黨的元老,長期追隨孫中山,是國民黨的理論家,他認為總理遺教中並無召開國民大會制定約法的內容,公開反對制定約法,從而使其與蔣介石長期以來的矛盾公開化。
在與胡漢民和汪精衛的合縱連橫中,蔣介石最終占據主動,掌握了實權,並將胡軟禁。1934年6月,王寵惠請假回國述職,其目的主要是參與調和各方矛盾。他回國後先赴香港看望胡漢民,然後與陳濟棠、白崇禧、李宗仁等西南桂系等人士會面,並來回穿梭於蔣介石與汪精衛、孫科等人之間,由於王寵惠與眾人關係皆善,發揮了為各方相互傳話的作用,為蔣介石協調各方矛盾起到了很大作用。
王寵惠回國期間正值中華民國憲法草案進入立法院討論。王寵惠認為,原草案對國民大會行使人民權利的設計矯枉過正,導致五院淪為事務部門,不利於施政。他提出孫中山的憲政理念是由國民大會行使政權,治權則應完全交由政府行使,以便權力集中,易於推行。他的意見得到蔣介石和汪精衛等高層的肯定,傅秉常等人根據王寵惠的意見對憲法草案進行了修改再提交立法院討論。王寵惠對民國法律制訂的影響力之大,可見一斑。
1936年,胡漢民突發腦溢血在廣州去世,王寵惠代表國民政府南下廣州主持了胡的國葬,他對未能及時勸說胡蔣聯合深感遺憾。胡漢民去世後,蔣介石在國民黨內的地位愈加鞏固。在大抵穩定的黨內格局中,王寵惠逐漸成為蔣介石最為倚重的學者型官僚之一。
1936年5月5日,《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公布,法院一章中吸取了王寵惠的意見,取消了關於平政院的規定,規定行政訴訟及民刑訴訟都歸普通法院管轄;在人身自由權部分,也大體採納了王寵惠等關於“出廷狀”(即人身保護令)的立法建議。五五憲草還依照王寵惠的建議,取消了關於國民大會委員會的規定,避免了國民大會與行政機關職能的重疊,確保孫中山主張政權與治權分離的原則。
總的來說,王寵惠是民國政府第一任內閣的司法總長,並在北京政府時期先後擔任五任內閣的司法總長,國民政府成立後又是第一任司法院長,並先後兩次出任,總計七次先後出任司法機關負責人。民國各時期“法規、規章、楷模範式,皆須草創牽建,擘劃定製,凡此,悉為王氏啟其端緒,奠其丕基”。

抗戰外交

1934年廣田弘毅繼任日本外相後,聲稱採取善鄰外交,改善對華關係。王寵惠對日本的對華政策做過細緻的考察,他認為日本從入侵朝鮮開始就已經逐漸確立起了對華侵略的政策,雖然中間有過迴旋,但大致是朝著強硬和戰爭的方向發展。
1931年以後,日本對華政策“由積極而壓迫,由壓迫而露骨的侵略”,他斷言,“九一八一名詞,永永深銹中國全民眾腦海,世世子孫,無或少忘此種歷史未嘗見之恥辱”,“自有世界以來,更無黷武無厭永不傾滅之侵略國家,將來兩民族間由此污痕,以至仇殺相尋、百世不解者,是皆日本軍閥推行大陸政策造成九一八事變有以致之”
1935年2月19日,王寵惠抵達日本神戶。雖然王寵惠一再聲稱是以個人名義順道出訪,但由於他實質上是蔣和汪的代表,加之王寵惠個人在國際上的名望,他訪問期間受到了日方高規格的接待。王寵惠先後會見了日本政府及各黨派的重要人士,利用一切機會呼籲日本“以德報德”,珍視兩國和平和友誼。在與廣田的兩次會晤中,王寵惠表達了中國政府的和平立場,並提出了改善中日關係的三項原則。在這次訪日進程中,日本同意將兩國外交關係升級到大使級。王寵惠在離日前的演講中,對訪日成果表示滿意。
1937年3月3日,原外交部長張群辭職,王寵惠再次受命擔任外交部長。王寵惠一直任職到1941年4月10日,是抗戰最為艱苦的四年,也成為1949年以前民國政府任職時間最長的外交部長。
王寵惠視察前線王寵惠視察前線
1937年7月7日日本發動盧溝橋事變,次日王寵惠即向日本大使館提出口頭抗議。10日,王正式向日本駐華大使館提出書面抗議,強烈譴責日軍暴行。隨後就華北事務與日方交涉,但日方執意擴大戰事,中日進入全面戰爭。
為了推動各國民意,王寵惠於1937年10月16日在電台向美國人民發表“暴日蠻行危及世界和平,請發動全力贊助我抗戰”的廣播演講。1939年2月18日,王寵惠利用舊金山世博會開幕致辭,再次對美廣播,希望美國人民放棄猶疑意念,採取更為積極之態度,對於以武力破壞東方國際正義與秩序者,予以打擊,“蓋如欲人類之成就與進步,若今日所反映於博覽會中者,不致絕滅”。
除了直接對民眾廣播宣傳外,王寵惠利用國聯、九國公約會議等各種國際會議場合揭示日軍暴行,孤立日本,爭取國際同情。
王寵惠把抗戰以來的外交政策歸納為“對內求自立、對外求共存”,並將此政策與抗戰的兩種意義對應,即“爭取國家民族之生存獨立,維護世界和平與國際正義”,在此政策下,抗戰的外交就是要“多求友、少樹敵”,“聯合世界上愛好和平的國家,援助我國,抵抗日本”。
除了堅持對外宣傳抗戰立場,爭取國際同情之外,王寵惠在整個抗戰階段堅持抗戰必勝立場,並不斷鼓勵民眾士氣。在擔任外交部長的1939年到1941年,王寵惠在每年的元旦和雙十節都發表文章和演講,向國民進行信心喊話。
太平洋戰爭爆發後,抗戰形勢逐漸明朗。中國的抗日戰爭成為世界反法西斯戰爭的組成部分,國際形勢和國內形勢都逐漸向著有利於中國一方的態勢發展。1941年4月,王寵惠改任國防最高委員會秘書長,成為國家最高幕僚長,同時仍負責國民政府的對外事務。
為了調和英印關係,確保中國西南外援通暢,蔣介石於1942年2月4日率領王寵惠、宋美齡及英使卡爾等十多人出訪印度。王寵惠陪同蔣介石的此次訪印是中國元首第一次出國訪問,在抗戰艱難時期,保障了印緬越與中國西南物資通道的暢通,也通過公開支持印度獨立運動的議題牽制了英國外交,在外交上樹立起了中國的大國形象,是抗戰期間富有成果的一次出訪。
1943年11月21日,王寵惠陪同蔣介石抵達開羅,出席開羅會議。在中國團員之中,王寵惠名列蔣介石和宋美齡夫婦之後,操持中方代表團的日常事務,負責政治方面的議題會商,並擔任與美英聯絡之責,與美國代表霍布金斯商討起草開羅會議的公報草案。在整個會議的過程中,他利用自己出色的國際法與英文能力以及豐富的外交經驗維護中國的國家利益。

落日餘暉

1945年4月25日,舊金山會議召開,中國派出宋子文、顧維鈞、王寵惠、胡適等近百人參加。聯合國憲章中文文本由王寵惠加以最後修正與潤色後定稿。
1945年6月26日,王寵惠等人代表中國在聯合國憲章上以中文簽字,中國成為聯合國締約國、常任理事國。中國的國際地位得到空前提高,一躍成為聯合國五大常任理事國之一。
1946年4月,參照政治協商會議意見修訂的中華民國憲法草案,經王寵惠、吳經熊、孫科、張君勱陳啟天等分次審核、修正,立法院通過。王寵惠對憲法通過後施行憲政寄予了極大的希望。他呼籲各方遵守憲法,落實憲政,“憲法的順利運行,不盡在其條文之完善,而更有賴於政府與人民遵行憲法的民主精神”。為了普及憲法和法律知識,他將自己近兩千冊法律圖書捐贈給了上海法學院圖書館,又將收藏的德文法律圖書捐給了同濟大學。
1947年,南京國民政府中央研究院開始了第一屆院士的遴選,王寵惠擔任法學院士。
1948年,海牙國際法學院評出比較法學專家,全世界共50人當選,中國僅有兩人:王寵惠和楊兆龍。
1949年,在蔣介石的多次催促下,王寵惠最終選擇去了台灣。王寵惠在台一直擔任司法機構的最高首長。他所領導下的“留法學派”一直置身於國民黨諸派系之外。在國民黨內,王寵惠所代表的這一批人“以專打硬戰而得名”,而且“彼與‘元首’直接發生關係,被‘元首’鑑定為政治安定後最合理想之‘行政院長’”。輿論稱“王寵惠之外征,沖和平淡,若與世無爭,其內心實充實精煉,敏於觀物而巧於自處,從不投身政爭之漩渦”。也正是如此,王寵惠在台灣被譽為“黨國”元老,一直受到政壇各界的推崇。1956年,王寵惠受命翻譯“中華民國憲法”。因原英文翻譯版本較多,王寵惠只能重譯,此時他已經常年抱病,帶病堅持完成後,王氏譯本遂成為官方統一版本。1957年,王寵惠所著文選《困學齋文叢》經謝瀛洲編輯在台出版,此年中王寵惠多次住院。
1958年3月15日,王寵惠因肺癌病逝,享年77歲。

主要成就

解決泗水事件

1912年華僑在荷屬東印度爪哇島泗水市舉行街頭集會,升旗慶祝中華民國成立,荷蘭當局軍警開槍打死華僑三人,傷十餘人,百餘人被捕,釀成轟動一時的“泗水事件”。由於荷蘭並未承認南京政府,時任外交總長的王寵惠於2月21日致電袁世凱“事關國體民命,懇速交涉”,“以存國體,而慰僑望”。同時回電華僑告知“已盡力向荷使交涉”。時隔兩日,王寵惠再次致電袁世凱,闡述上海華僑聯合會告知的事件經過,“荷兵日日亂擄”,“事在危急,乞速解決對付,否則民不聊生”,“乞設法拯救”。再過兩日,王寵惠第三次致電北京,“事閱數日,連上數電,均未見復,殊深焦灼”,他憤慨的表示,“民國初立,豈尚忍如滿清政府放棄責任,漠視僑民”,現在海內外函電紛馳,人心激昂,已臻極點,若無滿意之交涉,恐激成他變,更難收拾”。在王寵惠屢發數電之後,袁世凱回電稱“華僑遭厄,自必竭力拯救”。
王寵惠在29日再度電告北京即將組閣的唐紹儀,以一法律人素養指出事件雖“偶因升旗而發生,但現下所亟應力爭者,不在升旗問題,而以釋人索償,廢除虐例為最要”。在中國外交的壓力下,荷蘭政府釋放所有被捕者,同意懲凶賠償,並保證對旅居荷屬的華僑與荷蘭人同等看待。民國政府一改滿清弱國外交,取得了近代以來少有的外交勝利,在近代中國外交史上有著重大的意義。

籌建復旦大學

在上海期間,王寵惠參與了復旦大學的早期建設。民國成立後,王寵惠等人被推選為復旦校董,為復旦復校奔走。1913年,在校董會董事長王寵惠和新任校長李登輝的努力下,復旦公學重新開學招生。3月1日,在王寵惠的陪同下,李登輝主持開學典禮,正式上任,從而開始了復旦的李登輝時代。李登輝是近代著名的教育家,他主張“大學之教,百家淵藪”,提倡學術自由,並最早學習哈佛與耶魯興辦商學院和教育系,對復旦的發展影響深遠,被譽稱為復旦的“保姆”。1914年,復旦法律系大規模招生,王寵惠被復旦公學聘為教員,主講國際公法、法學通論、群學、論理和倫理等課程。(群學即社會學,論理即邏輯學)1915年5月,王寵惠就任復旦公學副校長。此後復旦公學升格為復旦大學,王寵惠仍長期擔任副校長和教員。

華府力爭國權

1921年11月12日華盛頓會議開幕。從會議一開始,王寵惠等就十分注重與美國的配合,爭取美國對中國的同情。15日晚,王寵惠與施肇基等人就在美國代表許士的授意下,連夜商議,對遠東太平洋問題提出了中國的十項原則,主要內容為:各國尊重並遵守中國領土完整及行政獨立原則;中國聲明不以本國領土或沿海地方之無論何處割讓或租借與無論何國;中國贊同開放門戶、工商業機會均等主義;尊重中國中立國的中立權等。這十項原則並未涉及任何具體的權利要求,一經公布,就受到代表團其他成員和國內輿論的反對。但從實際效果上看,這種先聲奪人的外交策略無疑是正確的,因為沒有糾纏於具體問題,所以王寵惠等人提出的原則很快得到包括日本在內的大會成員國的一致贊成,從而使此次會議的中國因素凸顯出來,取得了主動權。而且中國的提議完全符合美國門戶開放的對華政策,有利於發揮藉助美國限制日本的策略。幾天后,美國代表路特在中國十原則的基礎上提出會議的四大原則,即尊重中國之主權與獨立暨中國領土與行政之完整;給予中國最完全無礙之機會,以發展並維持一有效力而整固之政府;各國在華商務、實業機會均等;各國不得營謀特權或優先權,而減少友邦人民之權利。這四項原則第一項是在王寵惠等人的極力爭取下列入的。路特四大原則為各國簽字通過,成為華盛頓會議解決中國與遠東問題的重要依據。華盛頓會議明確提出了尊重中國領土與主權完整這條原則,為中國後來在國際上維護和爭取國家利益提供了一個基本的法理依據,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日本自“一戰”以對中國步步緊逼的氣勢,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
王寵惠在華盛頓會議(右一)王寵惠在華盛頓會議(右一)
王寵惠在華盛頓會議上的提議合理、合情、合法,但各國代表並未對王寵惠提出的“具體時限”給予直接回應。其後,會議通過《關於在中國之領事裁判權決案》,決定由各國各派一人組成一個委員會考察在華領事裁判權的現況及中國的司法狀況,並將結果報告各國政府,由各國政府自行決定取消時間及方法。在王寵惠的堅持下,各國承諾,中國派一人列席委員會,對於委員會的建議的全部或部分可以自由取捨,而且今後各國依據考察結果取消領事裁判權時不能再附有其他條件。雖然此次會議上未能讓列強正式取消在華領事裁判權,但至少開啟了取消領事裁判權的進程。

執掌國際法庭

1923年6月18日,國際法庭第三屆會議召開,王寵惠在和平宮正式就職。同日,關於溫勃登號案件的相關人士也出席了此次會議,剛剛上任的王寵惠就參與了這件經典的國際案件的審理。
“溫勃登號”是一艘英國船,由法國租用。1921年3月21日,在為波蘭但澤的海軍基地運送軍需品的途中,請求通過德國的基爾運河,德國運河交通總監拒絕了該船通過基爾運河的請求。於是與該船有關的英、法等國要求國際法庭判決德國當局做法錯誤並賠償由延誤航期引起的損失。國際法庭經審理認為,《凡爾賽和約》第380條的規定使基爾運河不再是一條可由沿岸國完全控制其他國家船舶對其使用的國內航行水道,而是為世界所有國家提供方便的一條國際水道。該運河應保證所有的商船和軍艦自由通過,只受一項條件限制,即這些船舶必須屬於與德國保持和平狀態的國家。換言之,只有對與德國交戰的國家的船舶,德國才有權拒絕它通過基爾運河。最後法院作出裁判,德國應承擔其國際責任。
王寵惠參與判詞擬定的這起案件是國際法庭以強制裁判權進行判決的首起案件,並且是國際法上“國家領土”概念的經典判決,至今仍在國際法上起著重要的作用。

主持法權會議

1926年1月12日,法權會議在北京召開,王寵惠作為全權委員主持會議。按照華盛頓會議的決議,法權會議作出的調查報告只是供各國政府廢除領事裁判權時參考,因此只有建議權而沒有最終的決定權,所以王寵惠從一開始就主張擴大法權會議的許可權,希望各國賦予與會代表更大的權力,但各國始終無意擴權,王寵惠也只能放棄主張,轉而希望擴大法權會議的調查範圍。王寵惠在向法權會議提交的《中國委員對於在中國治外法權現在實行狀況之意見書》中指出,“治外法權”的概念較“領事裁判權”的範圍更寬,中國司法主權受到損害,不只是領事裁判權,“所有一切關於治外法權之種種辦法,損傷中國之主權與完整,違背華盛頓條約之精神者,悉在應行考察之列”。在王寵惠的據理力爭下,各國代表最終同意將其增列的前七項均納入調查範圍,從而使這次法權會議的調查從單純的領事裁判權擴大到整個治外法權。
法權會議在6月22日復會,開始討論調查結果並撰寫調查報告書,經美英法意日五國代表兩個月的起草,《調查法權委員會報告書》於9月16日完成。在法權會議討論通過報告書的前一天,王寵惠發表聲明,希望各國看到中國二十年來在法律、司法制度上的改良努力,立即放棄在華的治外法權。但最終報告書的建議是“按中國現狀,未便即時為撤銷”,建議中國加快法律完善和法院建設,建議各國可應中國要求,漸進的分區分部分廢除治外法權,在廢除前各國可以在適用中國法律審理外國人訴訟等方面對現有治外法權進行改良。
王寵惠近照王寵惠近照
11月28日,北京政府外交部發表《中國委員宣言書》,表示“中國對此殊形失望”,希望中國政府在進行司法改良時,“各國接受中國政府之通知,即行商定撤銷治外法權之確定辦法”,“對於各國善意之表示,中國委員深為諒解”。最後強調,“撤銷治外法權而易以中國主權所容許之制度,此為中國國民夙抱之懇摯願望。此種願望,如各國能持同情之態度,則實現更易。中國人民深信各國同情之態度,當能更進一階,則其正當之願望,自能早日實現”。
法權會議給中國留下情面,承認了外國在華治外法權存在許多弊端並提出改良治外法權的建議。但在廢除治外法權這個核心問題上,中國以失敗告終。王寵惠會後發表宣言書,對於委員會不主立即取消治外法權表示失望。在法權報告書籤字會上,王寵惠署名時註明並不對調查報告的部分內容表示贊同,並表示該報告“對於將來法權收回,決無任何障礙”,希望“得國內賢達之諒解”。
在整個法權會議的過程中,王寵惠不可謂不盡心盡力,他在可能的範圍內儘速公布翻譯法律,改良各地司法,參加多個民間團體會議,力圖協調各團體的不同意見,並在每次會議上回答各國代表的質詢,可謂鞠躬盡瘁。

構建民國政治

中國國民黨舉行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在胡漢民等人的力主下,國民黨決定遵從孫中山遺教,正式施行五權制度,設計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權分立的國家制度,從而建立起一套將西方三權分立與中國特有的考試監察制度相結合的新型憲政結構。
《國民政府組織法》《國民政府組織法》
國民黨中央委員會任命王寵惠、胡漢民和戴季陶三人擔任《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草案》的起草人員,並由王寵惠先行起草行政和司法兩院內容。由於五權憲法這一制度無先例可循,所以起草者不僅要深諳孫中山的憲政理念,還要能夠參酌中外政治制度,在政府組織結構上進行全新的設計。1928年10月4日起草工作正式開始,由於胡漢民公務繁忙,而戴季陶又不長於法理,所以五院組織法的起草,實際上是由王寵惠和傅秉常兩人完成的。為了爭取時間,王與傅二人合住在一間房屋,白天與相關各方磋商,晚上則需要連夜進行起草。王寵惠“精力兼人,可工作三晝夜不眠不休,然後沉睡兩日”,傅秉常則精力不如,“無力支持,常苦於深夜為亮疇喚醒,研商細節”。經過晝夜加工,10月7日行政院組織法草案完成,10月8日立法和司法兩院組織法草案完成,10月11日考試和監察兩院組織法完成,王寵惠等人總共用了一周的時間草擬並審定了五院的組織法草案,繪製了國民政府的基本政治結構,奠定了1928年以後中華民國的國家機構格局。
《國民政府組織法》是對孫中山五權憲法理論的真正落實。誠如張溥泉在國民政府成立時接受記者提問時所言,“五院制度為世界所無,乃總理主張之重要部份。蓋三民主義已次第實現,而五權制度迄未實行。今能於短期間成立,吾人自當慶幸。惟總理對五權意義,雖對吾人闡發詳盡,但對組織草綱終未擬就。幸王亮疇同志,以其在歐美之經驗及其在法學所得,貢獻各同志,而草成組織法,其功績實不可泯沒”。組織法頒行後,國民政府隨之改組,蔣中正為國民政府主席、譚延闓為行政院長、胡漢民為立法院長、王寵惠為司法院長、戴傳賢為考試院長、蔡元培為監察院長。王寵惠成為實施五權憲政之後的首任司法院長。隨後,王寵惠還起草了最高法院和司法行政部組織法草案,為五權憲法下司法院的運行制定了基本規則。

力爭終收國權

王寵惠任司法院長後,力主收回治外法權,他認為“租藉以內人民,雖備受魚肉,亦無法過問,辱國喪權,莫此為甚”。1928年6月,他令人通知各國駐華領事,聲明該協定不再續約,中國將重組上海臨時法院。各國領事自然不願意放棄該權力,一直拖延,不肯讓步。
王寵惠見“非采強硬態度,不能收效”,於是與外交部門協商後,飭令司法行政部轉令上海臨時法院,自1930年元旦起,改歸司法院管轄,並實行改組。各國領事見王寵惠態度堅決,只得表示願意協商。但對於方案內容,仍多持異議,試圖保持原有的司法特權,雙方“幾於一字一句,反覆爭持”,總計談判兩個多月,前後開會二十八次,方才訂立新協定。
新協定規定,取消會審觀審制度,民刑案件均由中國法官獨立審判;書記官由中國政府任命,職權由中國法律規定;執行權歸法院不受外國領事掣肘;民刑訴訟完全適用中國民刑訴訟法。可見,上海法院經過這次改組,基本上已成為“完全之中國法院,且完全適用中國法律”,雖然租界尚存,領事裁判權未能廢止,但新約在實質上已維護了中國司法主權的完整,是中國司法和外交的一大勝利,足為完全收回治外法權之先聲。
王寵惠為此新約仍保留了三年的期限,規定新約期滿後須雙方同意方能繼續有效。他呼籲,中國政府應當努力以赴,三年後爭取收回租界、徹底地廢除領事裁判權,最終恢復中國司法權的完整。

擬聯合國憲章

1945年4月25日,舊金山會議召開,中國派出宋子文、顧維鈞、王寵惠、胡適等近百人參加。王寵惠當時已患嚴重的高血壓,但仍堅持與會,並參加了討論國際法院規則的法學家會議。經過兩個月的討論,聯合國憲章得以最終擬成。聯合國憲章分中、英、俄、法、西五種文字,中文文本由吳經熊任起草委員會主席,江易生、孫碧奇、吳強華輔助完成。全文起草完成後,王寵惠加以最後修正與潤色。數人晝夜加班,成為各譯本中最早完成的文本。
1945年6月26日,王寵惠與顧維鈞、魏道明、吳貽芳、李璜、張君勱、董必武、胡霖等八人代表中國在聯合國憲章上以中文簽字,中國成為聯合國締約國、常任理事國。

著作

《德國民法典(譯)》

德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
王寵惠在歐洲遊學時,在法律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德國民法典已頒行數年,各國法學家都頗為推崇,英美國家打算將其翻譯成英文供比較研究。
1906年,費城律師協會的一個特別委員會報告建議費城律師協會和費城大學法律系合作翻譯德國民法典。另外美國學者魯韋博士也已著手翻譯。但時年二十六歲的王寵惠將德國民法典最先翻譯成英文,王寵惠在譯本前附有序言和歷史評價兩篇短文。在序言中,王寵惠談到了翻譯該法典的必要性,他引用邁特蘭德教授和西金斯博士對德國民法典的稱讚,將其譽之為“有史以來最精心制定的國家法律”,是“所有將要制定成文法典國家效法的樣本”。
在書中,王寵惠指出當時的德國民法典已有四種法語翻譯本,一種西班牙語翻譯本,另一種義大利語翻譯本以及兩種日語翻譯本問世,可能還有其他語種翻譯本,“譯者我希望不久能給中國讀者提供翻譯本”,他稱,在“翻譯中,我已經竭其所能忠於原作,甚至為了準確而不惜犧牲行文風格”。在歷史評價中,王寵惠介紹了德國制定統一民法典的歷史背景和幾次草案的形成過程,並說明了“德國民法典無論在目的上還是效果上,都沒有使整個德國變成一個嚴密的整體”
1907年,這部英譯本德國民法典在英國出版,它被公認為德國民法典的最佳英譯本,也是國際法學界公認的標準英文譯本。一次英國法院審理案件要引用他譯本中的按語,作為判決的依據,還專門寫信至柏林徵得王寵惠同意。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學院多將王譯本作為德國民法的教學參考書,這種情況持續至20世紀70年代。據傳前美國總統尼克森上大學讀法律時所用的正是王寵惠的譯本,當他在20世紀50年代訪問台灣時,便專門提出要探望王寵惠,以示敬意。王寵惠“以外國文字譯成第二外國文,而各該國人士莫之與京,其超人智慧與湛深學術,不特國內所未見,即在全球,亦屬空前”。王寵惠的英譯《德國民法典》一舉奠定了他在國際法學界的地位,使其在三十歲前就成為享譽海內外的法學家。

《憲法芻議》

  • 著作內容
王寵惠在上海南華書局出版的《中華民國憲法芻議》一書於1913年3月發行。《憲法芻議》系統闡釋了王寵惠對憲法的理解,是他的法學代表作之一。
《憲法芻議》一書分上下編,上編“憲法要義”,分緒論、憲法之性質、憲法之內容、憲法之解釋、非行政法、國會、議院政府、總統及副總統之選舉、省制九個部分,是對憲法理論的研究;下編“憲法草案”,是王寵惠提出的完整的憲法草案。
在上編憲法要義部分,王寵惠在緒論中提出,“憲法者,不祥之物也”,是犧牲許多生命和財物換來的。如果國人能夠同心戮力,“念國家之前途,泯一己之私見,制定一鞏固憲法,組織一良好政府”,使各安其所、各樂其業,國漸強、民漸強,則“所謂不祥之物,安知其不變而為最祥之物也”。王特彆強調,憲法的制定必須把握兩要義,一是憲法“非因一人而定,乃因一國而定”,二是憲法“非因一時而定,乃因永久而定”,即強調憲法的民主性和穩定性。在對憲法進行基本種類的定位時,王寵惠指出,不成文憲法,其條例發生於歷史及習慣,所以不用編訂,但中國缺乏憲法歷史和習慣,所以不適合採用不成文憲法。中國統一較久,無須採用聯邦憲法,君主立憲也應拋棄,所以“吾國憲法,應為共和單一國成文憲法”。
王寵惠法學文集王寵惠法學文集
在《憲法芻議》下半部,王寵惠提出了自己的憲法草案。王寵惠設計的憲法草案依次為總綱、國民、立法、行政、司法、會計、省制、附則,總計一百條。此時他並未完全贊同孫中山的五權憲法,對五權憲法有“不了解而了解”與“了解而不了解”的感覺。所以他的憲法草案體現出西方憲法的三權分立精神,落實共和國體、主權在民,尊重國民自由權利,主張司法獨立、財稅公正。
王寵惠強調憲法的至高權威,“命令牴觸法律,則命令無效力。法律牴觸憲法,則法律無效力。此一定之理也”。在保障憲法實施中,王寵惠指出了事前和事後的機制,在事前要重視輿論的作用,“有輿論預為之監督,則明明牴觸法律之命令,政府不敢發布之,明明牴觸憲法之法律,議院亦不敢議決之”。但在事後,則需要一機構追究責任,王寵惠認為在這個問題上,中國要學習英美法系國家,因為立法機構不能自己解釋法律是否違憲,而應當交由法院解釋。這樣做的好處是“增多擁護憲法之機關”,因為法院是有審級的,可最大限度地保障憲法權威性。假設法院解釋的結果是法律牴觸憲法,法律自然無效,這並不比立法機構解釋更麻煩,如果解釋結果是法律不牴觸憲法,法律就會發生效力,但萬一該法律確屬於牴觸憲法,法院解釋就可以通過更高的審級審判來防止錯誤發生。
  • 著作評價
若撇開政黨立場,僅就憲法文本對國民權利保障和國體政體的設計來看,王寵惠的憲法草案無疑是民初私人憲法草案中的上乘之作,王寵惠的憲法草案明確指出了選舉與被選舉的參政權,對於財產權、集會、結社權利的保護都不加以法律的限制。這些在梁啓超等人的憲法草案中都未予規定或進行限制性規定。在憲法草案的論證上,王寵惠更是體現其法學素養。與其他許多憲法草案不同,在他的憲法草案里,不僅羅列了憲法條文,每個條文後還附有詳細的理由,無不是旁徵博引,涉及美、日、法、德、比、荷、意,甚至希臘、瑞典、墨西哥等二十多個國家的立法例。
王寵惠的憲法論述和憲法草案理性持中,長於比較研究,但又能說理透徹,不離中國國情,實屬難得。《中華民國憲法芻議》及其後附王氏憲草的出版,無疑是王寵惠在國內法學界一次精彩的亮相。在當時各憲法草案版本中,王寵惠根據其憲法素養擬定的王氏憲草無疑是最具現代民主法治觀念的憲法版本。如果之前的德國民法典英譯本還僅體現出王寵惠淳厚的外國法功底的話,那這部著作就著實讓國人看到了一個嚴謹、博學、追求完美、注重現實的中國法學家形象。

《中華民國刑法》

從1927年12月起,王寵惠繼續對中國刑法進行改造,並制定現代法治意義上的刑法典。
中華民國刑法中華民國刑法
在王寵惠看來,刑法必須與時代發展相合,“刑法所以防民,亦將以宜民。宜民者何,適於時用之謂也”。〕“我國刑法,成於晚清,施行以來,頗多疑義,其最滋口實者,則刑名用等級制”,“人類進化,犯罪事實亦日新月異,自非從新釐訂,不足示矜慎而昭明允”。所以,在原有修正案的基礎上,王寵惠四易其稿,完成了《刑法草案》,經伍朝樞、王世傑、譚延闓、于右任等人參與審議修改,在國民黨中央第120次常務會議上得以通過,《中華民國刑法》遂得以公布施行。王寵惠的《刑法草案》成為1928年《中華民國刑法》的基礎文獻,甚至可以說,後者實際上就是在前者的基礎上略加損益而成。
在這部刑法中,許多西方刑法制度為中國首次引入法典並一直沿用至今。如罪刑法定原則,在第一條中即規定“行為時之法律,無明文科以刑罰者,其行為不為罪”;規定了從新兼從輕原則,即對於犯罪以新刑法處置,但如果舊刑法較輕,則適用舊刑法,以最大程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權;區分普通累犯和特殊累犯,對特殊累犯加重處罰;在計算親屬範圍時以親等計算法替代原有服製圖;等等。除此之外,王寵惠還特別注重將舊有法律與現代立法精神不符的內容予以廢止,如刪除了原有刑法中的“罷工罪”條款,賦予工人罷工自由;刪除“和姦無夫婦罪”,無夫奸是清末修律以來一直爭議不斷的罪名,禮教派與法理派各執一詞,禮教派依憑儒家經義,認為與無配偶的婦女發生性行為應視作犯罪,該規定在清末以來的多次修律中得以維持,王寵惠對此規定予以廢止意味著禮教派在近代立法中的最終失勢;刪除了“侵犯大總統罪”,體現人人平等原則。王寵惠特別注重貫徹平等原則,他曾對吳經熊言及舊法的弊端,“主居上、奴居下,父居上、子居下,夫居上、婦居下。上者獨享其權利,下者獨負其義務”,所以在刑法的制定中,男女平等、尊卑平等得到較為充分的體現。
王寵惠主持制定的這部刑法得到許多學者的好評,楊鴻烈稱其採用了世界上最新立法例,充分體現了改善主義精神。如拿來和現代任何國家最進步的刑法法典相比較,當亦無多遜色。可以說,在1928年《中華民國刑法》的起草和通過過程中,乃至中國刑法從傳統走向現代的過程中,王寵惠都發揮了無可替代的作用。

人物評價

王寵惠王寵惠
日本法學家松岡義正評:(王)兼通德法語法律,頭腦至敏銳。
董康評:王寵惠君,其時充國際法院候補法官,固世界法學家之前茅也。
蔣介石在褒獎令中稱王寵惠“德行純篤,學識宏通”,“迭膺重寄,久贊中樞,竭智慮於規模創建之初,著忠藎於國家危難之際。嘉謨藎猷,夙彰公烈”。
于右任評:開國數人豪我思元老,興邦崇法治世悼權威。
胡適評:名世賦通才博雅平生傳績學,考終崇國老憲草百世定宏規。
陳啟天評:立德立功立言開國元勛三不朽,為學為法為政頑固雲霄一羽毛。
閻錫山評:功昭黨國學貫中西綜法例逾萬千條解釋仗勛勤君真健者,外領疆圻內膺台輔歷民國近五十稔始終無間斷我愧先生。

軼聞趣事

能抵十萬雄兵

王寵惠在英國進修時,由於缺乏資助,生活較為困難,於是他向在新加坡的孫中山寫信求助。當時正值河口之役的關鍵時期,革命軍急需糧餉,孫中山力排眾議,讓僑商陳楚楠、張永福等籌措一千五百銀元寄往倫敦。許多革命黨人不理解孫的行為,認為錢要用在刀刃上,一個正在讀書的書生對革命沒有什麼幫助。孫中山舉出一例向大家解釋,在甲午海戰中,日方擊沉了一艘英國輪船,受到各國輿論抨擊,好在日本駐歐洲某國有一位國際法學家,他根據法例為日本辯護,有理有據,使得英國等國無法藉口干涉。所以,孫中山認為“養成一個享譽國際的法學家,其力量足勝十萬雄兵”,資助王寵惠是“為將來革命政府建立之預備也”。

特開吸菸專室

在《國民月刊》編輯社工作時,王寵惠嗜好吸菸,但報館為了確保編輯室的安全,將吸菸室設在一樓。於是報館中人常常看見王寵惠一會上樓寫作,一會下樓吸菸的情境。令王寵惠難受的是,寫作中遇到“瓶頸”時,他習慣吸菸思考,所以常常是下樓吸菸時迸發出一些寫作的頭緒,於是匆匆往樓上跑,還沒等跑到三樓的編輯室,腹稿早已忘記。於是王寵惠提出辭職,報館負責人趕往王寵惠家中慰留,並在編輯室專門貼上布告“查本館同人因在辦公地方吸菸,迭生事故,為安全計,特開專室,實屬萬不得已,惟王總主筆留歐有年,習慣難改,必吸香菸,始成佳構。本館衡情度理,特許不受以上限制,但他人不得援例,凡我同人,諒能善體本館愛友憐才之一番苦心也”。

妙信回梁啓超

1901年,梁啓超從檀香山回日本,聞王寵惠之名,以倨傲的語氣修書一封,讓王寵惠在某日某時前去敘談。梁啓超是當時海內外的大人物,正在主導將民主黨、共和黨和統一黨三黨合併為進步黨的工作,很多人趨之若鶩。王寵惠收到信件後,未欣喜赴約,而是回函婉拒。在信中,王寵惠委婉地指責梁啓超“既任一黨魁首,理應禮賢下士,今乃欲以一紙書使人奔走,殊令受者難堪”。梁啓超頗感意外,但他不以為忤,重新修書一封表示歉意並再次誠意邀請,王寵惠方才受邀赴約。這一小細節可見梁啓超對年輕後進的寬容氣度和王寵惠對權威的不盲從。

從政妙語連珠

彼時各地軍閥割據,政府缺乏獨立掌控的財政來源,中央政府只能仰仗軍閥勢力的支持。看到王寵惠施政無門,胡適提醒他“要有政策”,王寵惠無奈地表示,“我的政策只有吃飯、過節兩項”。不僅如此,作為知識分子的王寵惠並不適應在國會接受議員的質詢。議長吳景濂常常給他難堪,而王寵惠則只得引經據典,“接二連三援引外國學者之說,以證明己說之正確”,並羞辱吳“吾讀書當然比你較多”,讓對方下不來台,吳景濂憤憤不平稱他是“書本上之空談。”

巧言回應羞辱

1933年,日本竭力扶植偽滿政權,妄圖分裂中國。王寵惠奉命出席“國聯”大會。會上,日本代表以輕蔑的口吻挑釁王寵惠:你是代表南京國民政府呢?還是代表東北滿洲國政府?王寵惠立即站起來大聲回答:我代表貴國承認的那箇中國政府,一時各國代表掌聲雷動。

貸款發放工資

在王寵惠的“好人政府”期間,北京八大高校的教員一直追著王討要教育經費,在中秋節之前,教員已有半年未發放薪水,八大高校準備在秋季集體停招學生,並出現了教師代表圍攻部長的情況,王寵惠甚至以個人名義向外國銀行借款以保障教學延續。當時好人內閣所處的財政窘境可見一斑。

史籍記載

《王寵惠先生文集》,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黨史委員會編,台灣“中央文物供應社”1981年版。
段彩華:《民國第一位法學家王寵惠傳》,台北近代中國出版社1982年版。

親屬成員

祖父:王元琛
王寵惠與楊兆良合影王寵惠與楊兆良合影
父親:王煜初
大哥:王寵勛
二哥:王寵光
三哥:王寵佑
大弟:王寵慶
二弟:王寵益
第一任夫人:楊兆良
第二任妻子:朱學勤
兒子:王大閎
王大閎王大閎

後世紀念

1959年3月22日,王寵惠逝世一周后,台灣東吳大學召開董事會議,將新校址內第一棟建築命名為“寵惠堂”。
王寵惠墓王寵惠墓
王寵惠墓園位於台北市東吳大學校區南側山坡,蔣介石手書“‘司法院’院長王公寵惠之墓”。
2016年10月10日,在王寵惠先生誕辰135周年之際,天津大學舉辦隆重的紀念活動,並成立了王寵惠研究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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