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經歷類型論

犯罪經歷類型論(theory of typification based oncriminal experience)是指犯罪人分類理論。依據犯罪人的犯罪生活經歷對犯罪人作類型劃分。日本犯罪學家吉益惰夫研究在監獄服刑的累犯的犯罪經歷,以初犯者的年齡、再犯及其間隔時間和犯罪方向為劃分標準,並進行不同的組合。

將累犯歸納為六類:(1)早發(25歲前犯罪)、持續型(兩年半內再犯)、單一方向(反覆進行同一犯罪)。(2)早發(25歲前犯罪)、持續型(兩年半內再犯)、同種方向(反覆進行同一種犯罪兩次以上的犯罪)。(3)早發(25歲前犯罪)、持續型(兩年半內再犯)、多種方向(反覆進行兩種以上的犯罪)。(4)遲發(25歲後犯罪)、持續型(兩年半內再犯)、單一方向(反覆進行同一種犯罪)。(5)遲發(25歲後犯罪)、持續型(兩年半內再犯)、異種方向(反覆進行跨兩個種類的犯罪)。(6)遲發(25歲後犯罪)、停止型(釋放後10年以上不再犯)、單一方向(進行同一種犯罪)。加拿大精神病學家科米爾等人的犯罪人分類為:(1)原發性少年犯罪人,指尚未成熟的、不能忍受焦慮或抑鬱的少年犯罪人;(2)繼發性少年犯罪人,指在整個少年期進行少年犯罪,但以後停止犯罪的人;(3)晚發性犯罪人,指30歲以後開始犯罪生涯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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