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者類型論

犯罪者類型論是犯罪心理學類型劃分理論。其類型的劃分是以犯罪人的生理特徵、個性傾向、行為方式、犯罪經歷,罪犯處遇等為主要依據的。最早對犯罪者進行類型劃分的是犯罪人類學派的創始人義大利精神病學家龍勃羅梭(1836--1909年)。他根據犯罪者的生理特徵,遺傳素質,把犯罪人劃分為5種類型:(1)天生犯罪者;(2)悖德狂犯罪者;(3)癲癇性犯罪者;(4)精神病性犯罪者;(5)偶發性犯罪者。

之後,德國的精神病學家克瑞奇米爾在對不同犯罪人的生理、心理研究之後,發表了《人體結構與性格》一書。書中從人的體格結構上把犯罪人劃分為4種類型:(1)矮胖者——矮胖類型;(2)高個子——瘦長型;(3)鬥士——肌肉強壯者類型;(4)帶有退化跡象的畸形者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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