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費

特別費

“特別費”與“國務機要費”性質不同。“特別費”講白了就是官員津貼,其金額數量由各地“議會”自行決定。“特別費”一半是用收據報銷,多用於一些行政的小金額支付;另外一半憑官員簽名就可以直接領用,頂多以公益捐款方式捐出,以符合高道德上的期許,跟觸法並無關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特別費
  • 又名:特支費
  • 來源:官員津貼
  • 遵循:台灣政府會計相當特殊的費用科目
名稱,來源,遵循,依據法規,學界見解,事件,

名稱

特別費又名“特支費”,為台灣行政機關、公立學校之首長或副首長,因公務需要且支出合乎規定,經核定許可的公務及正副首長公關費用,而花費細目大約有以正副首長公職身分名義所饋贈他人之花束、紀念品、輓聯、禮金。另外,特別費雖有特支費別名,部分媒體亦將兩者視為相同,不過特支費名稱於法律另有他指。

來源

特別費費用的準則法源與規範來自台灣《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年度《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例如:2006年1月適用之《民國九十五年度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與台灣行政院主計處審核編制的《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
2006年11月,台灣台北市市長馬英九因特別費支出爭議,遭台灣檢察機構偵訊並起訴。對此,台北市政府主計單位僅稱有一名承辦科員余文涉有“行政疏忽”。而判決余文有罪的作法也打擊司法系統的公力。
而“國務機要費”是編在公開預算,一年3500萬新台幣,只要把“立院”審議完成的預算書拿出來看,每個支用項目都看得到,而任何一項開支,都要依規定提必要單據。

遵循

特別費是台灣政府會計相當特殊的費用科目,其法源依據涉及多項會計法規。而就實務上,台灣各政府計單位審核特別費支出準則,大部分依循行政院主計處所編造的《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
該手冊雖非實際法規,但卻涵蓋如《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法細則》、《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等等主計、採購及相關法規與制度並累積之實際工作經驗整理而成。事實上,現行中華民國所轄中央政府、相關部會、地方政府會計實務施作,包含特別費的會計憑證管理及記帳簿記均會參酌此手冊。
特別費既已經形成慣例,在大法官釋字第421號解釋里,將特別費視為由國庫支給公務首長[固定報酬]的一部份:
由國庫支給固定報酬。至報酬之項目及額度,在合理限度內系屬立法機關之許可權。是立法院通過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關於議長、副議長之歲費、公費及特別費部分,與憲法尚無牴觸。

依據法規

就手冊的第11款項之“業務費-特別費”及其他相關法條中,特別費的法律依據除了採購相關法規之外,其細則與子法尚有: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台灣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各政府預算規定標準《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中央機關首長、副首長等人員之特別費報支手續》《中央各機關首長、副首長特別費報支手續補充規定》

學界見解

特別費的法律性質為何?學界有實報實銷說、實質補貼說以及概算費用說三種不同看法。
採取“實報實銷說”者認為 特別費縱使為國家對於機關首長之特別津質,其前提仍須以“機關首長實際上有支出”為前提,其與其他公務員預算不同之處,僅在於其支出是否屬於公務,是否有裁量權之濫用,國家並不過度干預。
採取“實質補貼說”者認為,因其支出有偶發性、時效性、機動性,預支性等因素,數十年來慣例由政府編列預算給予具有“實質補貼”性質之業務費用之一,首長如超額支出,則不予增加,已由首長具領部分如未用盡,慣例上亦無要求須予繳回。
採取“概算費用說”者認為,領據核銷,並未要求記載各別支出明細及各項用途,且於嗣後也未要求應辦理結算及多退少補,實際上乃是採取定額的統籌概算費用方式。

事件

2006年7月,民進黨“立委”檢舉原台北市長馬英九使用特別費涉嫌違法。11月,台灣“高檢署”偵辦馬英九特別費案。2007年2月馬英九特別費案偵結,馬被依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起訴,隨後馬辭去國民黨主席。4月3日首次開庭,馬英九稱自己沒有犯罪。4月17日,該案第二次開庭。8月14日,台北法院一審宣判,馬英九被判無罪。12月28日,台“高法”二審宣判,判馬英九無罪。[
2007年2月23日,檢方偵結。依照起訴書所述,馬英九遭起訴罪名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認定貪污所得總計新台幣一千一百一十七萬六千二百餘元。前台北市府秘書余文被查出涉嫌貪污七十六萬元,依貪污及偽造文書罪起訴。此外,廖鯉、李克齊、孫振妮、方惠中、張鈞綸等市府員工,則遭緩起訴處分。
四月三日,台北法院首度開庭,馬英九以“被告”身份陳述答辯意旨,包括自始認為以領據核銷特別費不是公款,更沒有在檢方訊問中“翻供”。
四月十七日,檢、辯提列證據清單,證人供述證據力檢辯展開攻防。
五月八日,台北法院合議庭裁定包括法務部門發布諮詢意見書、馬英九在去年九月七日接受中天新聞專訪、九月十八日接受台北市議員顏聖冠議會答詢內容,以及馬英九辦公室主任廖鯉等證人證詞都具有證據能力。
五月二十二日,台北法院合議庭裁準檢辯傳喚包括前“行政院”副主計長張哲琛在內十四位證人。
六月五日,張哲琛出庭,檢辯詰問充斥火藥味。公訴檢察官懷疑證人、被告及律師事先套招;律師回應實施預審制度時,檢辯接觸證人,了解證人對待證事實了解到怎樣的程度有其必要。
七月三日,台北法院傳喚馬英九擔任市長時的三位前後任秘書孫振妮、方惠中、孫麗珠作證。
七月十日,台北法院傳喚劉靜蓉、吳麗洳與趙小菁三位前後任經手特別費的台北市政府秘書處出納。其中吳麗洳在回答律師詰問時提及“檢方筆錄未能將她的陳述做完整記載”,因此律師向合議庭要求勘驗檢方訊問光碟。
七月十九日,報載節錄檢方光碟訊問筆錄內容,引發“筆錄製作不實”爭議;檢辯庭外動作互嗆。
七月二十三日,台北法院合議庭當庭勘驗光碟。對吳麗洳檢方證述筆錄爭議,審判長諭知判決書會交代。
七月二十四日,台北法院提示相關證券。包括逐一提示二十九位檢方證人的供述證據、三十六項的非供述證據等。
七月三十一日,台北法院辯論終結。公訴檢方在論告階段,增列論罪法條,將“公務背信罪”納入,希望合議庭審酌馬英九是否涉及“公務背信罪”,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八月十四日,台北法院宣判馬英九無罪。
八月三十日,台北檢方公布厚達三十八頁、兩萬多字的抗訴理由書,並送台北法院,轉呈台灣“高等法院”抗訴。檢方列舉出十九點抗訴理由,認定馬英九明知特別費屬於公款,卻未依規定支出,已構成公務背信罪,系連續犯,依法應加重其刑。這與馬英九特別費案一審前,檢方希望從輕求刑的態度截然不同。
九月三日,台灣“高等法院”以計算機抽籤完成二審分案,組成合議庭開始馬英九特別費案的二審。
十月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召開準備程式庭,首度傳喚馬英九出庭。
十一月二日,台灣“高等法院”召開實質審理庭,除傳喚被告馬英九出庭外,也傳喚特別費經手承辦人劉碧娥、台北市政府主計處長石素梅做證。檢辯雙方針對各自聲請傳喚證人進行互動詰問程式,激烈攻防。
十一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進行二審的最後一次辯論庭,馬英九出庭應訊。檢察官最後辯結稱,特別費是公款,應因公支用,馬英九涉嫌詐取一千多萬元(新台幣)特別費;馬英九辯護律師則表示,馬英九無貪污犯意,也無犯行。庭訊辯論終結後,合議庭諭知將在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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