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補償標準

特別補償標準,是指為鼓勵救助人對構成環境污染損害的船舶或者船上所載貨物進行救助,防止或者減少環境污染損害,《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和中國《海商法》都作了有關特別補償的規定。根據該規定,確定特別補償的標準是:如果救助人對構成環境污染損害的船舶或者船上所載貨物進行了救助,即使無效果,不能獲得救助報酬或者所獲得的救助報酬還不足以彌補其救助費用時,救助人有權從船舶所有人處獲得相當於救助費用的特別補償。

如果救助人取得防止或者減少環境污染損害效果的,特別補償還可以另行增加,增加的數額可達到救助費用的30%;受理爭議的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認為適當,特別補償數額還可以通過判決或者裁決進一步增加。但是,在任何情況下,增加部分不得超過救助費用的100%。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