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是指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嚴重的行為。

情節嚴重,一般是指手段惡劣、多次煽動、引起民族公憤的;嚴重損害民族感情、尊嚴;致使民族成員大量逃往國外以及引起其他影響民族團結、平等後果等。根據刑法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
  • 罪量:情節嚴重
  • 罪責:故意
  • 侵犯客體:黨的民族、宗教政策、民族的團結
  • 構成要件:客體、主體要件,客觀、主觀要件
  • 相關法律:《關於維護網際網路安全的決定》
概念,構成,罪體,罪責,罪量,本罪的特徵,構成要件,客體要件,客觀要件,主體要件,主觀要件,處罰,相關刑法條文,相關法律,認定,

概念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是指以各種蠱惑人心的方法,公開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嚴重的行為。

構成

罪體

行為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的行為是煽動。這裡的煽動,是指公開以語言、文字、圖畫或者其他方法,使民眾激起或者產生民族仇恨、民族歧視。
客體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的客體是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視。這裡的民族仇恨,是指基於民族的來源、歷史、風俗習慣等的不同而產生的民族之間相互敵對、仇恨的狀況。民族歧視,是指按照民族成分劃分人們的社會地位和法律地位,限制和侵犯民族的基本權利的現象。

罪責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裡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

罪量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的罪量要素是情節嚴重。這裡的情節嚴重,是指使用侮辱、造謠等手段進行煽動的;多次進行煽動,屢教不改的;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影響惡劣的等。

本罪的特徵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黨的民族、宗教政策、破壞國家的統一、民族的團結;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為:
1、違反黨的民族、宗教政策;
2、煽動民族、宗教歧視和仇恨;
3、情節嚴重的行為。
民族歧視,是指一個民族對另一個民族的不平等的觀點和態度。
民族仇恨,是因民族歧視和矛盾而引發的一民族對他民族的強烈不滿和痛恨的民族情緒和民族心理。
宗教歧視,是指一種不平等的宗教觀點和態度,他泛指不同信仰之間和同信仰之間和同一信仰之間不同教派的不平等觀點和態度;
宗教仇恨,是指不同宗教之間和同一宗教之間不同教派的強烈不滿和仇恨。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六周歲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中國公民、外國公民、無國籍公民。
四、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引起民族、宗教之間的矛盾不構成本罪。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刑法規定:
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民族平等。我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我國憲法第4條規定:“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民族平等是憲法平等原則在民族政策方面的體現,有兩個層次上的含義:一是各民族權利平等,即各個民族在政治上、法律上的平等,這是較淺層次上的民族平等;二是各民族間事實上的平等,即各個民族在經濟、文化等發展水平上的一致,這是深層次的民族平等。現階段,我們說各個民族平等即是第一層次上的,具體指各個民族在我國都是祖國統一大家庭中的一員,享有平等的政治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公民享有的具他合法權益。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所侵犯的民族平等權利也就是這個意義上的平等權利。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煽動,是指以語言、文字等形式公然宣傳。所謂民族仇恨,是指基於種族、膚色、世俗的原因而產生的強烈憎恨。所謂民族歧視,是指基於種族、膚色、世俗的理由而對人們進行區別、排斥、限制,意圖損害其他民族平等地位以及其他合法權益。
本罪的行為方式一般有:散發、公開陳列、張貼、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使他人獲得文書,鼓吹暴力或種族仇恨的行為。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具有以下幾種情形:
(1)動機十分卑劣的,如為了掩蓋自己的違法、犯罪行徑而煽動民族仇恨、歧視的;
(2)煽動手段惡劣的,如使用侮辱、造謠等方式的;
(3)多次進行煽動的;
(4)煽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影響惡劣的;
(5)煽動民眾人數較多,煽動性大的。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以激起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為目的。

處罰

相關刑法條文

第二百四十九條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處罰事由 犯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而情節特別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裡的情節特別嚴重,是指長期進行煽動的;煽動手段特別惡劣的;引起民族糾紛、衝突甚至民族地區騷亂,後果特別嚴重的等。

相關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網際網路安全的決定》(2000.12.28)
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利用網際網路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

認定

本罪與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的界限
兩罪都是破壞我國民族之間平等、團結、互助關係的犯罪,其主觀特徵都為故意犯罪,但兩罪的區別表現在:
1、主體要件不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的主體要件為特殊主體,即只有具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的自然人才能構成此罪,非國家工作人員或者雖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但不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其侵犯少數比族風俗習慣的行為不構成此罪。當然,倘其行為符合其它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構成要件的,應以他罪定罪處罰,而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凡所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構成本罪。
2、客體要件不同。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各民族的平等權利,有時,本罪的客體還可能是複雜客體,即行為人實施的煽動行為不僅構成對其一民族平等權利的侵犯,有時還可能直接侵害有關民族公民的人身、名譽、人格等權利;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的客體則是我國少數民族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風俗習慣的權利。
3、客觀要件不同。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的客觀特徵主要表現為行為人故意實施的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的行為。煽動,就是蠱惑人心,以鼓動、勸誘或者其他方法,促使某一民族民眾對其它民族產生仇恨、歧視等情緒或心理,或者採取一定的敵視行動。其危害性就在於可能使被煽動者產生某種破壞民族團結的違法犯罪的意圖和行動。行為人進行煽動的方法是多種多樣的如書寫、張貼、散發標語、傳單、印刷、散發非法刊物;錄製、播放錄音、錄像;發表演講、呼喊口號等,從而製造民族矛盾,使不同民族之間相互為敵或相互歧視。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的客觀特徵則表現為非法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行為。所謂非法侵犯,是指違反憲法和有關的法律規定,採用暴力、脅迫等手段,破壞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或者強制少數民族改變自己的風俗習慣。從司法實踐來看,非法侵犯行為主要表現為以下三個方面:
其一,強迫少數民族改變自己的風俗習慣,例如,強迫少數民族改變自己的飲食禁忌,禁止少數民族公民身著民族服飾等;
其二,破壞少數民族的風俗活動,例如擾亂少數民族的傳統節日,阻撓少數民族的婚喪嫁娶儀式等;
其三,阻止少數民族對自己風俗習慣的改變等。
本罪與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體不同。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權,既包括信仰某種宗教的權利,也包括不信仰某種宗教的權利;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侵犯的主要客體則是各民族的平等權,即憲法和法律所規定和保護的全國各民族之間團結、平等、互助的關係。
2、客觀要件不同。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具有非法剝奪公民正當的宗教信仰自由,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非法剝奪,是指違反法律規定,採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禁止和干涉他人的宗教信仰。如阻撓公民或教徒參加正當的宗教活動,搗毀或封閉宗教活動場所及必要設備,強迫公民改變自己的宗教信仰等。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的客觀方面則表現為行為人以鼓動、勸誘或者其他方法對某一或某些民族進行蠱惑,以期在不同民族之間製造相互仇恨、相互歧視的狀態或心理,甚至引起民族之間的直接糾紛和衝突。其煽動的方法多種多樣,如書寫、張貼、散發標語、傳單、印刷、散發非法刊物;錄製、播放錄音、錄像;發表演講、呼喊口號等。至於被煽動者是否受煽動而從事破壞民族團結的活動,則對它罪沒有影響,只是在量刑時應予以考慮。
3、主體不同。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只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可能構成本罪;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的主體則為一般主體,即只要是年滿16周歲的具有刑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施了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行為的,都有可能構成本罪。
4、主觀不同。雖然兩罪在主觀方面都是出於故意,但兩罪行為人的具體認識則不同。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行為人明知他人有宗教信仰自由權利,自己的剝奪行為是非法的而故意實施;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的行為人明知自己的煽動行為可能導致不同民族之間相互為敵或相互歧視而積極為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