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歧視罪

民族歧視罪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是指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嚴重的行為。情節嚴重,一般是指手段惡劣、多次煽動、引起民族公憤的;嚴重損害民族感情、尊嚴;致使民族成員大量逃往國外以及引起其他影響民族團結、平等後果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族歧視罪
  • 處罰:視情節而定
  • 具體情況:嚴重損害民族感情、尊嚴
我國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係。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我國參加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條規定:“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加以禁止。”《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第四條規定:“應宣告凡傳播以種族優越或仇恨為根據之思想,煽動種族歧視,以及對任何種族或屬於另一膚色或民族本源之人群實施強暴行為或煽動此種行為者,……概為犯罪行為,依法懲處。”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嚴重的行為,構成犯罪。這裡所說的“煽動”,是指以激起民族之間的仇恨、歧視為目的,公然以語言、文字等方式誘惑、鼓動民眾的行為。“民族仇恨”,是指基於民族的來源、歷史、風俗習慣等的不同,民族間的相互敵對、仇視的狀況。“民族歧視”,是指基於民族的來源、歷史、風俗習慣等的不同,民族間的相互排斥、限制、損害民族平等地位的狀況。“情節嚴重的”,具體是指煽動手段惡劣的,如使用侮辱、造謠手段等;多次進行煽動的;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影響惡劣的等等。
對犯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具體是指煽動手段特別惡劣;長期進行煽動的;引起民族糾紛、衝突或者民族地區騷亂,後果特別嚴重的或者影響特別惡劣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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