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公有住房售後維修管理實施細則

《瀋陽市公有住房售後維修管理實施細則》在1993.11.24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公有住房售後維修管理實施細則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3.11.24
  • 實施時間:1993.11.24
第一條 為搞好公有住房售後維修管理,確保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根據《瀋陽市貫徹〈遼寧省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總體方案〉實施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個人購買的全部產權住房、公私共有產權住房、被動遷戶回遷安置住房中個人出資增加面積的部分。集資合作建房參照執行。
第三條 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公有住房售後維修管理的行政主管機關,負責制定有關政策和質量標準。
區、縣(市)房產管理局對轄區內公有住房售後維修管理工作進行行政管理,對各管房單位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受理住房的諮詢、投訴。
第四條 成幢、成片的公有住房出售後,可由出售住房的產權單位(以下簡稱產權單位)自行管理,也可委託房產經營單位代管。非成幢、成片的公有住房出售後,產權單位委託房產經營單位代管。
第五條 公有住房售後的維修養護是全部產權住房和公私共有產權住房產權人(以下簡稱產權人)的責任,房屋不同部分維修責任的劃分是:
(一)自由自修部分,即戶門以內的部位和設備,屬產權人自修範圍,由其自理或委託辦理。
(二)共用公修部分,包括房屋承重結構(樓蓋、屋頂、樑柱、牆體及基礎)、外牆面、過道、樓梯間、門廳等共用部位,以及共用上下水管、垃圾道、供電線路、共用照明、水泵、水箱、電梯、共用天線等共用設備的維修或更新,由同幢住房相關產權人共同負擔。煤氣和供暖管道的維修或更新,按現行管理體制進行維修管理。
(三)住宅區內的道路、上下水管道、窨井、化糞池、室外泵房、路燈照明、綠化等公共設施,按現行管理體制進行維修管理。
第六條 建立公有住房售後公用部分維修基金,由產權單位單獨設帳管理、專款專用,存款增值,滾動使用。其來源有:
(一)產權人暫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築面積平均0.10元的標準交納的公共部分維修費。
(二)出售新建公有住房,在建房成本中增加綜合造價的3%;出售舊的公有住房,在售價中提取10%。
(三)不足部分,由產權單位適度負擔。
第七條 職工個人購買的全部產權住房或公私共有產權住房產權轉移或變更後,原交納的公用部分維修費不再返還,新的產權人應繼續交納。
第八條 住戶必須合理使用住房,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拆改住房格局結構和外觀造型;
(二)損壞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備和公共設施;
(三)在通道和屋面堆放物品或亂用亂占;
(四)擅自改變住房的使用性質。
凡違反上述規定,影響他人居住安全或正常使用的,責令其排除隱患或恢復原狀;人為損壞共用部位、共用設備和公共設施,由損壞人修復或賠償。
第九條 因住房維修發生糾紛,當事人可申請當地房產管理部門或房產仲裁機關處理,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本細則由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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