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廳

湖南省水利廳

湖南省水利廳為湖南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負責保障全省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擬訂全省水利戰略規劃和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

湖南省水利廳是根據《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湘發[2009]15號)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湖南省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湘發[2009]16號)所設立。

基本介紹

  • 公司名稱:湖南省水利廳
  • 外文名稱:Hunan Provincial Water Resources Department
  • 經營範圍: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等
  • 公司類型: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 內設機構:辦公室、規劃計畫處、水資源處等
現任領導,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直屬機構,其他事項,

現任領導

湖南省水利廳
姓名
職務
分管工作
主持全面工作,主持省防汛抗旱指揮部日常工作。
副廳長、黨組副書記
負責洞庭湖治理、農村水電、水文工作。分管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省農村水電及電氣化發展中心(局),聯繫省水文水資源勘測局。
副廳長、黨組成員
負責規劃計畫、財務、水資源、重點工程、水利改革工作。協管規劃計畫處、財務處,分管水資源處、省水利水電重點工程辦公室,聯繫省水利水電勘測設計研究總院。
副廳長、黨組成員
負責人事、農村水利、人飲安全、後勤服務、部門聯村、對口支援、企業改制工作。協管人事處,分管省水利工程管理局、後勤服務中心,聯繫改制企業過渡期工作。
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主任、黨組成員
負責省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工作。分管省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信息中心,聯繫省防汛通訊中心。
副廳長、黨組成員
負責辦公室、宣傳、政策法規、安全監督、離退休工作。分管辦公室、政策法規與安全監督處、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處、省水政監察總隊。
副廳長、黨組成員
負責工程建設、水利管理、庫區移民、廳屬和廳直企業管理、水利經濟工作。分管建設管理處、綜合事業局、省水利工程質量監督中心站(水利建設與管理總站)、廳管公司、廳直電站,聯繫省水利水電施工管理局、省水利水電醫院、省江埡水庫管理處。
紀檢組長、黨組成員
負責紀檢、監察、機關黨務、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分管紀檢組、監察室、機關黨委、工會、共青團、婦委會。
易放輝
副廳長
總工程師,黨組成員
負責水利科學技術、水土保持、外事工作。分管總工室、水土保持處、科技外事處、水土保持與監測總站、水利學會,聯繫湖南水利水電職業技術學院、省水利水電科學研究所。
史曉虹、陳紹金
協助分管水利改革工作。
協助分管水利改革、農村水利工作。

主要職責

(一)組織編制省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省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省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國家及省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省和跨市(州)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開展水能資源普查和調查評價。負責全省重要流域、區域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負責入河排污口設定審批工作,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四)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省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對洞庭湖和主要河流及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五)負責全省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的統一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省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有償取得工作。
(六)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全省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七)指導水文工作。負責全省水文水資源監測、水文站網建設和管理,對江河湖泊、水庫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質實施監測,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和全省水資源公報。
(八)組織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組織指導江河、湖泊、水庫及河口、灘涂的治理和開發,負責河道管理工作,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指導洞庭湖綜合治理工作,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市(州)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及運行管理。
(九)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有關重大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負責水土保持規費徵收制度的實施。
(十)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村水電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
(十一)指導全省水利行業的國有資產監管工作,負責對水利資金的使用和廳屬系統國有資產的監管工作;指導水利經濟和水利風景區建設與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跨市(州)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十三)開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相關工作,指導和監督實施水利行業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承擔水利統計工作,指導全省水利隊伍建設,指導全省水利信息化工作。
(十四)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1、協助廳領導對廳機關政務、業務等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組織廳機關日常工作。
2、負責廳機關公文處理、政務信息、政務公開、檔案、保密、機要、密碼、信訪、督辦等工作,並指導全省水利系統相關工作。
3、負責廳召開的綜合性大型會議、廳務會議和廳長辦公會等會議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廳機關行政會議計畫管理工作。
4、組織廳宣傳、新聞發布工作,指導全省水利系統宣傳工作。
5、指導廳政務信息化規劃與建設工作,負責監管廳網站及政務網的建設、運行管理和內容保障工作。
6、組織草擬廳綜合性重要政務文稿,組織重大水利問題的調研。
7、負責管理水利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工作,承擔行政許可視窗的工作。
8、負責廳值班工作,組織廳重要接待工作,承擔廳印章的管理,歸口廳直屬單位的印章管理工作。
9、組織協調和督辦省人大建議和省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
10、負責管理《中國水利報》湖南記者站,指導《湖南水利水電》編輯發行工作。
11、承辦廳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規劃計畫處
1、研究提出全省水利發展規劃、中長期發展規劃,組織水利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專題研究。
2、組織編制全省水資源綜合規劃、省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流域防洪規劃,擬訂全省和跨市州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歸口管理水利專業和專項規劃的編制和報批工作。
3、組織指導有關防洪論證工作,負責重大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和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的組織實施。
4、組織審查、審批全省重點水利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
5、歸口管理水利工程投資計畫,負責提出水利建設投資(含專項資金)的規模、方向和項目安排的意見,負責提出水利建設年度投資建議計畫,負責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水利建設投資項目,負責投資水利基建項目和水利前期工作投資計畫管理。
6、組織水利規劃中期評估工作,指導水利建設項目後評估工作。
7、負責協調流域開發、聯村扶貧、水利扶貧、援疆援藏等對口支援項目資金的計畫安排工作。
8、負責全省水利綜合統計工作。
9、指導協調省水利水電重點工程辦公室相關業務工作。
10、承辦廳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水資源處
省節約用水辦公室
1、負責全省水資源統一管理,承擔水資源管理、配置、節約和保護工作。
2、組織指導水資源調查、評價和監測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專業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資源論證制度。
3、負責水權制度建設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水量分配和水資源調度工作並監督實施。
4、負責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實施和監督;組織指導水資源信息發布,組織編制水資源公報。
5、組織指導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指導全省節水型社會建設,負責編制全省節約用水規劃,負責組織全省用水定額和指導行業用水定額並監督實施。
6、指導城市供水、排水、節水、污水處理回用等水資源開發有關工作,指導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傳統水資源開發工作,指導城市供水水資源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水利行業供水有關工作。
7、負責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指導水功能區的劃分並監督實施,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和水生態保護工作,組織審查江河湖庫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組織指導水量水質監督、監測工作,負責入河排污口設定審批工作。
8、組織指導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指導水利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水利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負責水利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預審工作。
9、承擔省節約用水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0、承辦廳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財務處
1、歸口水利資金的管理,編制省級水利部門預算、決算並負責預算的執行。
2、研究擬訂水利預算管理、財務管理、政府採購等水利資金管理方面的制度並組織實施。
3、研究擬訂全省水利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負責廳屬水利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廳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及管理工作。
4、研究提出水利價格、行政事業性收費信貸政策建議,承擔廳非稅收入統一管理工作。
5、承擔全省水利資金的監督檢查工作,指導省水利項目利用外資的財務管理工作。
6、負責廳機關行政經費支出和財務管理工作,指導廳部門預算單位和廳屬企業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等工作。
7、負責省級水利事業費的安排和管理。負責全省水利建設資金(含防洪保全資金)的徵收管理工作,配合做好省級水利建設基金的安排工作。
8、承擔省水利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指導全省水利系統的內部審計工作。
9、承辦廳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建設管理處
1、指導全省山丘區水利樞紐工程的管理和保護。
2、指導全省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工作,負責省管水利工程開工審批、蓄水安全鑑定和驗收。
3、指導水庫、水閘等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和確權劃界工作。
4、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市州及四水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
5、指導四水重要堤防與城市防洪工程以及重要病險水庫、水閘的除險加固工作,並負責省管水利工程項目的監督管理。
6、指導全省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水利建設市場準入、項目法人組建、工程招標投標、建設監理等工作的監督管理,組織指導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
7、指導協調水利建設與管理總站(水利工程質量監督中心站)的相關業務工作。
8、承辦廳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水土保持處
1、指導全省水土保持工作。
2、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
3、負責審核大中型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組織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專項驗收工作。
4、負責開發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監督檢查。
5、組織指導水土流失監測及其管理工作,組織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
6、負責省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管理工作,組織省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7、負責水土保持規費徵收制度的實施。
8、承擔省水土保持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9、負責管理省水土保持監測總站。
10、承辦廳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科技外事處
1、負責全省水利科技工作,研究擬訂水利科技政策與水利科技發展規劃
2、組織指導全省水利科技創新體系建設,負責水利科技項目和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組織重大水利科學研究、技術引進與科技推廣工作。
3、歸口管理全省水利科技項目的立項、審查工作,負責全省水利科技成果的審查和申報工作。
4、指導廳屬科研院所的科研工作。
5、指導並監督實施水利行業的技術標準和規程、規範,擬定省水利行業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程、規範。
6、負責廳機關及廳直單位的外事工作,協調水利系統涉外活動。
7、指導水利系統對外經濟、技術合作交流及引進國外智力工作。
8、負責選派廳系統因公出國(境)人員並辦理有關手續,負責因公出國人員、涉外人員外事政策和外事紀律教育及外事接待等工作。
9、承擔水利廳科學技術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10、指導湖南省水利學會的日常工作。
11、承辦廳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安全監督處
1、指導全省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安全生產檢查和專項督查。
2、組織開展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和水庫、水電站大壩等水利工程安全的監督檢查,組織或參與重大水利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3、組織水法律和水行政法規、規章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參與省人大、省政府組織的水利法律、行政法規的執行檢查。
4、起草地方性水利法規、規章,承辦地方性水法規規章立法中的協調等有關工作。
5、負責水法律法規和水利政策的研究工作,指導水利系統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制訂水利普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6、擬訂水利政策研究與制度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研究擬訂綜合性水利政策。
7、組織協調水利系統依法行政工作,負責廳系統行政執法、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法制監督
8、負責廳規範性檔案的管理和清理工作,承擔廳機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和廳直屬單位規範性檔案備案管理工作。
9、承擔廳行政複議、行政賠償和訴訟工作。
10、承擔廳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1、承辦廳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事處
1、組織擬訂全省水利系統人才規劃,指導全省水利系統隊伍建設。
2、組織指導幹部人事制度改革,負責隊伍建設和幹部管理、考核、監督工作,承辦廳管幹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3、負責廳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管理工作。
4、組織實施專業技術職務評審、水利行業職業技能鑑定工作,指導廳直屬單位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和專家管理工作,負責水利行業職業資格管理工作。
5、負責機構改革、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廳社團歸口管理工作。指導水利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工作。
6、負責人才工作,承擔軍隊轉業幹部、退伍士兵安置,專家管理工作及人才引進工作。按許可權管理幹部職工的人事檔案,指導廳直屬單位人事檔案工作。負責幹部人事統計工作。
7、指導廳機關和直屬單位工資管理工作,指導廳直屬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組織指導廳直屬單位職工勞動保護、保險福利、衛生保健工作。
8、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教育培訓管理工作。組織擬訂廳系統水利幹部教育培訓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廳系統專業技術教育,組織開展水利行業各層次學歷再教育工作,歸口管理廳培訓工作。
9、組織協調績效評估和目標考核工作,歸口管理廳獎懲工作。
10、負責聯村扶貧、水利扶貧、援疆援藏等對口支援工作。
11、負責廳管幹部因公出國(境)的政審和國家工作人員因私出國(境)備案工作。
12、承辦廳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離退休人員服務處
1、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離退休人員工作的方針、政策。
2、組織落實廳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政治和生活待遇。
3、承擔廳機關離退休人員經費管理工作。
4、負責廳機關離退休人員日常管理服務工作。
5、組織廳機關離退休人員開展文化體育活動。
6、指導廳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7、承辦廳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關黨委
1、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2、指導廳直屬單位和負責廳機關黨群工作。
3、組織指導廳機關及在長直屬單位黨員政治理論學習,編制黨員領導幹部政治理論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
4、負責黨務幹部的培訓和黨務幹部隊伍建設。承擔黨員管理、監督和發展工作,維護黨員的權利,協同紀檢部門加強黨風廉政建設。
5、指導全省水利精神文明創建和廳直單位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工作。負責廳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統戰工作以及黨員、民眾的思想政治工作。
6、指導廳直屬機關工會、共青團、婦女工作委員會的工作。
7、承辦廳黨組和上級組織交辦的其他事項。
(廳監察室)
省紀委駐省水利廳紀檢組
1、監督檢查駐在單位及所屬系統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省委省政府決定、命令的情況。
2、監督檢查駐在單位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維護黨的政治紀律,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選拔任用領導幹部,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況。
3、經批准,初步核實駐在單位和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反黨紀政紀的問題;參與調查駐在單位和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調查駐在單位處級幹部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
4、協助駐在單位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組織協調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5、受理對駐在單位黨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受理駐在單位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不服處分的申訴。
6、承辦省紀委、省監察廳和省水利廳黨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總工程師室
1、負責全省性流域規劃區域規劃、各類專項規劃的技術指導。負責各類規劃初步審查的技術把關工作。
2、負責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的技術審查把關工作。
3、歸口管理、指導和協調廳機關各部門各單位及廳直單位的有關技術工作。
4、承辦廳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關後勤服務中心
1、負責廳機關院內基建規劃和年度計畫的編制並組織實施。
2、負責廳機關綜合治理工作並指導廳直屬單位相關工作,負責廳機關大院建設管理、治安、保衛、安全、消防等工作。
3、負責廳機關人武、人防、國防動員等工作。
4、負責廳機關節能減排工作的監督管理。
5、負責廳機關固定資產、房產等物業管理工作
6、歸口廳機關機動車輛的調度管理等相關工作。
7、負責廳機關計畫生育、保健服務、衛生宣傳等工作。
8、負責管理廳機關職工集體戶口、聯繫辦理職工適齡子女入學、入托手續。
9、負責管理廳機關幼稚園
10、負責聯繫社區。
11、承辦廳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其他行政機關
湖南省水利水電重點工程辦公室
湖南省水利廳信息中心
湖南省水利工程質量監督中心站
湖南省水土保持監測總站

直屬機構

湖南省水利水電醫院
湖南省水利水電工程總公司
湖南省水利水電第一工程公司
湖南省水工機械公司
湖南省雙牌水電站
湖南省歐陽海灌區管理局
湖南省水府廟水電站
湖南省酒埠江水電站
湖南省南津渡水電站
湖南省江埡水庫管理局

其他事項

(一)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省水利廳對水資源保護負責,省環境保護廳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省水利廳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省環境保護廳按規定組織編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及相關政策並監督實施。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和配合,建立廳際協商機制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省環境保護廳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省水利廳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省水利廳和省環境保護廳應協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省水利廳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省國土資源廳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省交通運輸廳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由水利部門牽頭,會同國土資源、交通運輸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出讓。河道采砂許可證、河道採礦許可證由水利部門統一受理、送達,其中採礦許可證申請受理後轉交國土資源部門辦理。河道采砂的水上執法監管,要充分發揮交通運輸部門執法機構的作用。
(三)將城市涉水事務的具體管理職責交給城市人民政府,並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確定相關的管理體制,省政府各相關部門根據所承擔的職責負責業務指導。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宜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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