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量分配

水量分配是指對水資源可利用總量或者可分配的水量向行政區域進行逐級分配,確定行政區域生活、生產可消耗的水量份額或者取用水水量份額(簡稱水量份額)。

注音,釋義,

注音

shuǐliàngfēnpèi

釋義

2007年10月水利部頒布的《水量分配暫行辦法》明確提出:“水資源可利用總量包括地表水資源可利用量和地下水資源可開採量,扣除兩者的重複量。地表水資源可利用量是指在保護生態與環境和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前提下,通過經濟合理、技術可行的措施,在當地地表水資源中可供河道外消耗利用的最大水量;地下水資源可開採量是指在可預見的時期內,通過經濟合理、技術可行的措施,在不引起生態與環境惡化的條件下,以鑿井的方式從地下含水層中獲取的可持續利用的水量。
可分配的水量是指在水資源開發利用程度已經很高或者水資源豐富的流域和行政區域或者水流條件複雜的河網地區以及其他不適合以水資源可利用總量進行水量分配的流域和行政區域,按照方便管理、利於操作和水資源節約與保護、供需協調的原則,統籌考慮生活、生產和生態與環境用水,確定的用於分配的水量。
經水量分配確定的行政區域水量份額是實施用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制度的基礎。”
“本辦法適用於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水量分配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其他跨行政區域的水量分配。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水量分配是指以流域為單元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的水量分配。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其他跨行政區域的水量分配是指以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地市級行政區域為單元,向下一級行政區域進行的水量分配。
國際河流(含跨界、邊界河流和湖泊)的水量分配不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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