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協提案

政協提案

政協提案是參加政協的民主黨派、團體和政協委員向政協全體會議或常務委員會提出的,經提案委員會審查立案後交付有關單位辦理的書面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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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資格

只有參加政協單位(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專門委員會)和政協委員才有資格提出提案。

提案提出

政協提案是向政協全體會議或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表明提案是參加政協的單位和政協委員行使民主權利的一種有組織有領導的行為,而不是單位和個人直接面對承辦單位的行為。
根據政協全國委員會提案工作條例的規定,提出提案一般有四種形式:一是政協委員可以個人或者聯名方式提出提案。二是政協全體委員會議期間可以小組或者聯組名義提出提案。三是參加政協的各黨派和人民團體,可以本黨派、團體名義提出提案。四是政協各專門委員會可以本專門委員會名義提出提案。

提案審查

政協提案須經提案委員會審查立案後,才能成為正式提案,不是一提出就是提案。政協大會和常務委員會授權於提案委員會,行使審查提案職責的工作機構,是代表政協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受理審查提案的工作機構。

提案辦理

2012年6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政協提案辦理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全面提升政協提案辦理工作科學化水平。
《意見》指出,人民政協事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提案是人民政協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的重要形式,辦理好政協提案是各級黨政機關的重要職責。
《意見》強調,做好政協提案辦理工作,對於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發展人民民主、加強民主監督,更好地發揮我國政治制度和政黨制度的優勢,深入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對於凝聚各方面智慧和力量,調動社會各界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形成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強大合力;對於充分發揮人民政協作為黨和政府聯繫民眾、團結各界的重要橋樑紐帶作用,切實做好新形勢下民眾工作,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對於提升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水平,加強和改進黨和政府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地區各部門一定要從黨和國家事業長遠發展的高度,進一步深化對政協提案辦理工作重要意義的認識,把做好這項工作作為一項重要政治責任,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努力推動政協提案辦理工作邁上新台階。
《意見》指出,加強政協提案辦理工作,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以增強辦理實效為目標,以規範辦理程式、完善辦理機制為保障,全面提升提案辦理工作科學化水平,逐步構建職責分明、重點突出、督辦有力、落實到位的政協提案辦理工作格局。要完善提案交辦制度,規範提案辦理內部運行機制,強化提案辦理協商機制,抓好重點提案辦理工作,積極採納提案中的合理建議,健全提案答覆機制,完善提案辦理督查制度,使政協提案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進程中發揮更大作用。
《意見》強調,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落實《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提案工作條例》,切實把政協提案辦理工作抓緊抓好。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把政協提案辦理工作納入整體工作布局,定期聽取政協提案辦理工作情況匯報,研究解決政協提案辦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推動建立黨委、政府、政協共同交辦和督辦提案機制。承辦單位要根據提案辦理工作需要,強化工作力量,明確承辦機構,加大經費投入。要把是否重視政協提案辦理工作、是否與提案者充分溝通協商、是否切實解決有關問題作為評價辦理成效的基本內容,並逐步將政協提案辦理工作納入績效考核體系。要支持政協組織對政協提案辦理工作開展民主評議和民主監督。
政協提案審查立案後交付有關部門辦理(黨政部門是辦理主體),而不能不經提案委員會審查立案直接送給有關部門。

提案效力

政協提案是書面的意見或建議。政協提案不同於政協會議中的即席發言和來信來訪。也就是說,政協提案是必須辦理的,必須保證件件有答覆,事事有交待,但不是必須採納或執行的決議,僅僅是書面的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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