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縣城鎮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辦法

《淳安縣城鎮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第十五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單位認真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淳安縣城鎮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辦法
  • 地點:淳安
  • 法規分類: 區縣規範
  • 頒布日期: 2008-11-17
基本信息,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基本信息

名 稱:淳安縣城鎮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辦法
法規分類: 區縣規範
頒布日期: 2008-11-17
實施日期:2008-11-17
時 效 性:有效
頒布單位:
正文:杭府法備告[2008]26號
淳安縣人民政府:
你縣上報備案的規範性檔案《關於印發<淳安縣城鎮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辦法>的通知》(淳政發[2007]55號)已收悉。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予以備案。
特此答覆。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淳政發〔2008〕55號
關於印發《淳安縣城鎮廉租住房
保障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淳安縣城鎮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第十五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淳安縣人民政府
二ОО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我縣多層次住房供應體系,保障我縣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切實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和國家、省、市有關廉租住房管理辦法以及縣政府《關於貫徹執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的若干補充意見》(淳政發[2008]19號)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廉租住房保障是指由政府通過租金貨幣補貼、實物配租等方式,為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而建立的一項住房保障制度。

第三條

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廉租住房保障的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並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設管理和實物配租工作。縣住房改革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房改辦)負責廉租住房對象的資格審查和租金補貼的實施。縣民政部門負責低收入家庭的認定工作。發改、財政、國土、總工會、公安、千島湖鎮及各社區等相關單位各負其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

廉租住房保障分為實物配租和租金貨幣補貼兩種。持有《淳安縣困難家庭救助證》的家庭(以下稱低保家庭)可實行實物配租,亦可實行貨幣補貼;人均收入在低保標準以上至低保標準2倍之內的家庭(以下稱其他低收入家庭)實行貨幣補貼。對軍烈屬、紉隕喜屑踩思凹彝ブ饕投ιナЮ投芰σ約暗捅<彝ブ械奈薹炕в畔勸才牛】贍蓯敵惺滴錙渥狻?lt;SPAN>

第五條

貨幣補貼是指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並已在租賃市場租房居住的申請家庭,由縣政府按照廉租住房保障標準發放貨幣補貼。
實行貨幣補貼的,對符合條件的低保家庭,按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和市場平均租金給予補貼。對其他低收入家庭,按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和市場平均租金的65%給予補貼。實際支付房租小於配租標準的,租金貨幣補貼按實發放。
廉租住房保障貨幣補貼標準,由縣物價部門會同房改辦、財政、建設等部門,按照市場平均租金、保障對象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測定,報縣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

實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申請家庭提供住房,並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由縣物價部門會同房改辦、建設部門根據有關規定按照維修費和管理費兩項因素計算測定報縣政府批准後實施;超過享受配租面積標準以上的部分面積按現行公房租金標準繳納房租。

第七條

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按人均建築面積12平方米核定,每戶家庭最低保障面積為36平方米,最高不超過50平方米。
申請家庭屬無房戶的按規定保障面積標準全額核定;申請家庭有私房或承租公房或領取貨幣補貼(償)的,配租面積為保障面積標準減去私房或承租公房或領取貨幣補貼(償)面積。承租公房的申請家庭若退出公房的,可以按保障面積標準全額核定。

第八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家庭具有千島湖鎮常住城鎮居民戶口且申請人至少在千島湖鎮居住滿3年;
(二)申請家庭人均收入在城市低保標準兩倍以下;
(三)申請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或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築面積低於45平方米。

第九條

廉租住房保障以一對夫妻為申請家庭,同一戶籍的直系血親(含有法定扶養、贍養、撫養關係的人員)可作為申請家庭成員。持有《淳安縣困難家庭救助證》的申請家庭,其家庭成員為《淳安縣困難家庭救助證》中載明且同戶籍居住的家庭成員。

第十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員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和婚姻狀況證明;
(二)家庭收入證明。由民政部門核發的《淳安縣困難家庭救助證》或民政部門確認的家庭收入在低保標準兩倍以下證明;
(三)家庭成員房產情況證明。提供戶籍所在地房屋產權證明或公有住房承租證明;配偶屬非千島湖鎮居民戶籍的,由戶口所在地房產管理部門及單位出具住房證明;屬農業戶籍的,需提供批地建房申報表或戶口所在地土管部門開具的批地建房面積證明;
(四)需要提交的其它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其現有住房面積按家庭成員擁有的下列住房面積認定:
(一)私有房產(因法院判決、離婚析產等發生產權變更超過5年的不計入認定範圍);
(二)承租的公房;
(三)已享受的住房貨幣補貼面積;
(四)已拆遷尚未安置,或已領取拆遷貨幣補償款的住房,按拆遷補償安置協定核定現有住房面積;
(五)申請家庭成員屬農業戶口的,其在農村批地建房面積。
(六)申請家庭所有成員的住房面積應一併核計。

第十二條

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辦理程式。
(一)申請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向縣房改辦領取並如實填寫《淳安縣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表》,同時提供本辦法第十條所規定的材料。
(二)審核
縣民政局負責申請家庭成員的收入認定;縣房管處負責申請家庭成員房產情況的審核;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申請家庭成員農村批地建房情況的審核;縣房改辦負責申請家庭成員房改情況及其他資格條件的審核。
(三)公示、發證
縣房改辦對經審查基本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在媒體和社區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為7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縣房改辦發放《淳安縣廉租住房保障實物配租資格證》或《淳安縣廉租住房保障貨幣補貼資格證》。
(四)配租或發放補貼
取得《淳安縣廉租住房保障實物配租資格證》的家庭到廉租住房產權單位登記並進行搖號輪候配租,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契約;輪候期間申請家庭已自行租房的,可按規定申請享受貨幣補貼。
取得《淳安縣廉租住房保障貨幣補貼資格證》的家庭,提供經房產管理部門備案的住房租賃契約,到縣房改辦簽訂貨幣補貼協定,由縣房改辦定期發放住房租賃貨幣補貼。如取得《淳安縣廉租住房保障貨幣補貼資格證》6個月內,申請家庭未落實租房的,視作自行放棄處理,並在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第十三條

實物配租輪候期間,申請家庭的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告知縣房改辦。經縣房改辦組織核實後,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按規定作出調整。

第十四條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無正當理由拒絕保障方案的,由縣房改辦取消其保障資格,並在兩年內不予受理廉租住房保障申請。

第十五條

城鎮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政府投入為主,多種渠道籌措的原則,主要包括:
(一)按土地出讓金總額的2%以上提取的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補充資金;
(三)縣財政預算安排用於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四)直管公房出售、出租以及拆遷補償資金的結餘部分;
(五)社會定向捐贈資金及其它渠道籌措的資金;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按照政府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專門用於發放租金補貼和廉租住房保障房源的建造、籌集、維修及管理支出。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管理與監督。

第十六條

廉租住房保障房源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籌集,主要包括:
(一)騰退的公有住房;
(二)政府出資新建、改建、籌集的專項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通過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十七條

對廉租住房保障房源的籌集、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應當按照規定給予稅費等方面的政策優惠。

第十八條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廉租住房建設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新建廉租住房建築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

第十九條

在廉租住房保障享受期間,申請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向縣房改辦報告。
縣房改辦和縣建設、民政等部門每年對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和住房情況進行覆核。對符合條件的,繼續保留其享受資格;對不符合條件的,取消其享受資格,並在5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條

屬實物配租的家庭,應在不符合實物配租條件之日起3個月內與廉租住房管理部門辦理解除租賃契約手續並騰空歸還廉租住房;屬貨幣補貼的家庭,自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當月起停止發放租金貨幣補貼。

第二十一條

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房改辦將取消配租資格,3年內不得提出廉租住房保障申請。其中,屬於實物配租的,責令其限期退出廉租住房,並補交租賃期間市場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的差價,拒不騰退的,按市場租金收取房租,並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屬於租金貨幣補貼的,停止發放租金補貼並追繳已發放的租金補貼。
(一)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的;
(二)將廉租住房保障房源轉讓、轉租、出借或用於違法活動的;
(三)無正當理由閒置廉租住房保障房源達6個月以上的;
(四)無故拖欠廉租住房租金6個月以上的;
(五)擅自改變廉租住房保障房源用途的;
(六)違反廉租住房保障規定的其它行為。

第二十二條

縣審計、財政部門對廉租住房建設、配租等實行全程監督。對行政監察對象在廉租住房保障建設和配租管理工作中的違規違紀行為,由行政監察部門依法追究責任人員的相關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淳安縣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淳政發[2005]2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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