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泰安市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已經市政府批准通過。本辦法共三十一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泰安市人民政府2006年11月2日發布的《泰安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同時停止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泰安市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 發布時間:2008.10.14
  • 主管部門:泰安市政府
《泰安市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已經市政府批准,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二OO八年十月十四日
泰安市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廉租住房制度建設,逐步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根據國家和省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泰安市城市規劃區泰山區、岱嶽區、市高新區和泰山景區範圍內,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於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條件符合規定要求的家庭。
第三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泰山區、岱嶽區房產管理部門和高新區、泰山景區有關機構分別負責本區域內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具體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請受理、初審等有關工作。
市發展改革、民政、財政、建設、規劃、國土資源、統計、物價、監察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四條 廉租住房保障採取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相結合的方式。
貨幣補貼是指按照規定標準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增強其承租住房的能力,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實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提供住房,並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實物配租房源主要通過新建和收購等方式提供。
第五條 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根據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財政承受能力以及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口數量、結構等因素,以戶為單位確定:
(一)2人以下(含2人)家庭的保障面積標準為建築面積30平方米;
(二)3人以上(含3人)家庭的保障面積標準為建築面積50平方米。
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貨幣補貼標準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及時調整,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經市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六條 採取貨幣補貼方式的,補貼額度按照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確定。
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目前按照市場平均租金每平方米4.5元補貼;對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按照每平方米3.1元(市場平均租金的70%)補貼。
對低收入家庭中的無房戶,應先確定租賃房源,再申請貨幣補貼。
第七條 採取實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積為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
實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由物價部門會同房產管理部門制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免收保障面積標準內的租金。
第三章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和房屋
第八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採取多種渠道籌措。主要包括:
(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二)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餘額;
(三)土地出讓淨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四)上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補助資金;
(五)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六)政府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
第九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專項用於廉租住房保障開支,包括收購、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開支以及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低收入家庭發放租賃補貼開支,不得用於其他開支。
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餘額,應當全部用於購買和建設廉租住房。
土地出讓淨收益用於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按照不低於10%的比例,劃入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專戶。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國家財政預算支出和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
第十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組織新建、收購的住房;
(二)騰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十一條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在土地供應計畫中優先安排,採取劃撥方式供應。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的規劃布局,應當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和就業的便利。
廉租住房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廉租住房建設應當堅持經濟、適用的原則,提高規劃設計水平,滿足基本使用功能,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
第十二條 新建廉租住房,採取配套建設與相對集中建設相結合的方式,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
新建廉租住房單套建築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並根據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確定套型結構。
經濟適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的,應當在用地規劃、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中,明確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總建築面積、套數、套型以及建成後的無償移交或按約定價格回購等事項。
第十三條 廉租住房建設免徵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經營服務性收費按最低收費標準的30%收取。
鼓勵社會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贈用於廉租住房的資金。政府或經政府認定的單位新建、購買、改建住房作為廉租住房,以及社會捐贈的廉租住房房源、資金,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稅收政策執行,並由市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章 申請與核准
第十四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或年滿35周歲的單身人員,可以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一)在泰山區、岱嶽區、高新區和泰山景區範圍內有城鎮常住戶口(非農村經濟組織成員);
(二)無房戶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築面積低於10平方米(包括10平方米)的住房困難戶;
(三)家庭人均年實際收入低於5000元(包括5000元);
(四)規定的其他條件。
住房建築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的記載為準;無房屋所有權證的,以實地測量的建築面積為準。
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及時調整。
第十五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三)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四)婚姻狀況證明;
(五)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由申請家庭的戶主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二)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後,在申請人所在社區、村張榜公示,公示結束後,一併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送泰山區、岱嶽區房產管理部門和高新區、泰山景區有關機構;
(三)泰山區、岱嶽區房產管理部門和高新區、泰山景區有關機構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
(四)民政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反饋泰山區、岱嶽區房產管理部門和高新區、泰山景區有關機構;
(五)泰山區、岱嶽區房產管理部門和高新區、泰山景區有關機構自收到民政部門反饋的材料5日內,報市房產管理局。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等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在新聞媒體、政府網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並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房產管理、民政等有關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八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應將當年度實物配租的房源和廉租住房補貼計畫向社會公布,由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自行選擇保障方式。當申請保障家庭多於保障計畫時,優先面向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對其他家庭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採取公開搖號的方式確定。
第十九條 對已確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市房產管理部門應按照已確定的保障方式,與其簽訂租賃住房補貼協定或者廉租住房租賃契約,予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結果,應當予以公布。
第二十條 租賃住房補貼協定應當明確租賃住房補貼額度、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的情形等內容。
廉租住房租賃契約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賃期限;
(五)房屋維修責任;
(六)停止實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規定條件,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調整租金、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等;
(八)其他約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將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情況報市政府同意後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二條 市、區房產管理部門及高新區、泰山景區相關機構應當按戶建立廉租住房檔案,並採取定期走訪、抽查等方式,及時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有關情況。
第二十三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應當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變動情況。
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可以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張榜公布,報區房產管理部門和高新區、泰山景區相關機構;區房產管理部門和高新區、泰山景區相關機構應當將審查情況報市房產管理部門。
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變化情況,相應調整租賃住房補貼額度或實物配租面積、租金等;對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契約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四條 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不得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違反規定的,應當退回廉租住房。
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或契約約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契約約定,採取調整租金等方式處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拒絕接受前款規定的處理方式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市、區房產管理部門及高新區、泰山景區相關機構不予受理,並給予警告。
第二十六條 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核同意或者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房產管理部門給予以下處理:
(一)對已經登記但尚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記;
(二)對已經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實物配租的住房並按市場價格補交以前房租。
第二十七條 對廉租住房年度保障計畫不落實、保障資金不到位、專款不專用的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在收取廉租住房租金時,對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執行政府規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八條 對房產管理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對承租政府直管公有住房或承租單位自管公有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參照本辦法規定進行管理,實行實物配租方式予以保障。
第三十條 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泰安市人民政府2006年11月2日發布的《泰安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同時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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