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

深圳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於2000年4月4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
  • 發布單位:81907
  • 發布文號: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第105號
  • 發布日期:2000-04-0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907
【發布文號】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第105號
【發布日期】2000-04-04
【生效日期】2000-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05號)
《深圳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經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於2000年3月3日通過並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0年4月4日
深圳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
(2000年3月3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深圳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學的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程式和組織實施程式,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市的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深圳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深圳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利用市本級預算內資金、土地開發基金以及其他財政性資金所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
第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必須嚴格按照批准的計畫進行建設。
政府投資項目計畫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深圳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城市規劃以及實際需要編制。
政府投資應當遵循量入為出、綜合平衡的原則。
政府投資應當重點投向基礎性和公益性項目。
第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禁止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
(二)堅持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策的原則;
(三)建立健全工程質量責任制和工程監理責任制,確保工程質量;
(四)依照本條例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
第五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計畫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計畫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計畫的編制和組織實施。市政府財政、規劃國土、建設、審計、監察及其他有關部門按其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政府投資項目立項
第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須經申請並批准立項後方可進行建設。
申請項目立項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項目建議書;
(三)市計畫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項目建議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依據;
(二)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構想;
(三)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初步分析;
(四)其他事項。
第八條 立項申請由市計畫主管部門審查。符合立項條件的,市計畫主管部門應當報市政府批准。特別重大的項目,市政府應當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審批許可權,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審批的項目,其立項申報工作由市計畫主管部門統一辦理。
對經濟、社會和環境有重大影響的項目,立項前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各界和公眾的意見。
第九條 立項申請批准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進行下列工作:
(一)可行性研究;
(二)初步設計;
(三)編制項目總概算。
總投資在三千萬以下或者急需建設的項目,經市計畫主管部門同意,可以直接進行初步設計並編制項目總概算。
市計畫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安排必要經費進行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工作。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委託有相應資質的諮詢機構進行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對建設項目在技術、工程和經濟上是否合理可行及環境影響進行全面分析論證,達到國家所規定的工作深度。
可行性研究報告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報市計畫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准後,建設單位方可委託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要求進行初步設計和編制項目總概算。
初步設計應當報市政府規定的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項目總概算應當包括項目建設所需的一切費用。
項目總概算須經市計畫主管部門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諮詢機構審核,並由市計畫主管部門核定。
第十三條 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應當進行諮詢評估,未經諮詢評估的,不得批准。
諮詢評估的具體辦法由市政府規定。
第三章 政府投資項目計畫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計畫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年度政府投資總額;
(二)新開工項目名稱、建設規模、項目總投資、建設周期、年度投資額和建設內容;
(三)續建項目名稱、年度投資額和建設內容;
(四)擬安排的政府投資項目前期費用;
(五)其他應當說明的情況。
政府投資項目計畫應當於下一年度計畫開始前編制完畢。
第十五條 新開工項目的初步設計已獲批准,項目總概算已經核定,方可列入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
第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計畫應當優先保證續建項目的資金需求。
列入計畫的新開工項目的總投資,應當以市計畫主管部門核定的項目總概算為依據。
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計畫編制完畢,市政府應當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
第十八條 需要列入當年政府投資項目計畫,但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條件的項目,可以在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中預留相應的資金,作為待安排項目列入政府投資項目計畫,待項目符合規定條件時,由市政府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
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計畫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年度政府投資總額或者增減新開工項目的,市政府應當制定調整方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
根據項目建設的實際需要,需對已批准項目的年度投資進行調整的,由市計畫主管部門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後擬定調整方案報市政府批准,但項目累計安排資金不得超過計畫規定的項目總投資。
第二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計畫一經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嚴格執行,未經法定程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第四章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計畫批准後,市計畫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各建設單位下達投資計畫,並通知其行業主管部門。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依照下達的投資計畫和經批准的初步設計及項目總概算委託設計單位進行施工圖設計,編制項目預算。
項目預算包括施工圖預算和項目建設所需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二條 施工圖設計由市政府規定的部門審批,項目預算由市政府投資審計機構(以下簡稱市投資審計機構)審核,並報市計畫主管部門核定。
項目預算不得超過已批准的項目總投資。確需超過的,由市計畫主管部門報市政府批准,但超過項目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且超過金額在五千萬元以上的,市政府應當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
第二十三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項目,計畫下達後,應當依法組建項目法人,作為建設單位負責項目的建設、管理和經營。
項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行政事業單位領導職務。
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第二十四條 不宜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項目,計畫下達後,由市政府設立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機構作為建設單位,從事施工前的準備工作並組織建設。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依法實行招投標。未依法實行招投標的,不得批准設計或者開工。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依法訂立契約。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履約擔保制度。契約簽訂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依照契約約定向建設單位提供由銀行出具的一定金額的履約保函。
禁止轉包和違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開工報告審批制度。開工報告由市計畫主管部門審批。
項目開工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項目法人已經成立或者項目責任人已經確定,項目管理機構人員已經到位,項目管理所必需的規章制度已經建立;
(二)施工圖設計已獲標準,項目預算已經核定;
(三)項目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已經選定並已簽訂施工承包契約和監理契約;
(四)項目主體工程或者控制性工程的施工準備工作已經完成,具備連續施工的條件;
(五)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一)項所稱項目責任人是指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機構所指定的專門負責具體項目建設的負責人。
不具備本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條件,但因情況緊急確需提前開工的,市計畫主管部門對項目進行審查後,應當報市政府批准。
開工報告未經批准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施工。
第二十八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按工程建設進度分期撥付建設資金。
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專款專用,市財政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財務活動實施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建設資金實行直接支付制度。
建設單位憑批准立項、下達投資計畫和批准開工的有關檔案,設計、施工、監理等契約以及建設單位負責人簽署的撥款申請,到市財政部門辦理付款手續;市財政部門直接向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支付建設資金;依法成立項目法人的項目,市財政部門直接將建設資金撥付給項目法人。
直接支付的具體辦法由市政府規定。
第三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無現場簽證管理制度,但發生特殊情況並且不是由於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內容及工程量的增加,可以現場簽證。現場簽證應當由施工單位提出並提供相關資料,在簽證工程內容和工程量發生時由建設、設計、監理單位和市投資審計機構共同確認;逾期補簽的無效。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的設備應當按照《深圳經濟特區政府採購條例》的規定進行採購。
第三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設計檔案進行施工。確需變更設計的,應當經設計單位同意並修改後,由建設單位報原批准部門審批。
因設計變更或者其他原因引起項目總投資增加的,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按批准的設計檔案所規定的內容建成後,應當於六個月內完成工程結算、竣工決算和竣工驗收工作,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應當由市投資審計機構審核。市投資審計機構應在收齊檔案、材料後的四十五日內出具審核意見。
第三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必須辦理產權登記。
產權登記由市財政部門負責。建設單位應當於竣工決算編制完畢並經市投資審計機構審核後三十日內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未經產權登記的項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五條 產權登記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與使用單位辦理資產移交手續,但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項目除外。
建設資金有結餘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產權登記後的一個月內將結餘資金上交市財政部門。
第五章 政府投資項目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政府投資項目計畫的執行情況依法進行監督。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就政府投資項目中的重大事項組織特定問題調查,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的資料。
第三十七條 市政府應當在每一計畫年度內至少二次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政府投資項目計畫的執行情況。
第三十八條 市計畫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政府投資項目計畫的執行,並向市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報告計畫執行情況。
市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其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政府投資的重大建設項目,市政府可以任命稽察特派員,稽察特派員按照有關規定對項目建設過程獨立進行稽察。
第四十條 市審計機關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的審計結果,對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均具有約束力。
第四十一條 項目法人或者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機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名稱和責任人姓名應當在政府投資項目的施工現場和建成後的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顯著位置公示。
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設定並公布舉報電話。任何單位、個人和新聞媒體都有權舉報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建設中的違法行為。對舉報的有功人員,市政府應當給予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並依法追究建設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撤消其行政職務,禁止其三年內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擅自開工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擴大投資規模的;
(三)未依法組織招標的;
(四)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設資金的;
(五)未經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本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諮詢機構在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進行諮詢評估時弄虛作假或者評估結論意見嚴重失實的,根據其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禁止其三年從事政府投資項目的諮詢評估工作;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糾正,並依法追究其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設計檔案的;
(二)違法批准開工報告的;
(三)違法撥付建設資金的;
(四)其他嚴重違反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上級領導人強令或者授意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建設程式,或者違法干預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的,應當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外,並依法追究有關行政領導人在項目審批、執行建設程式、幹部任用和工程建設監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國家機關及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行政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沒收非法所得,並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市政府可以依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九條 深圳市各區、鎮人民政府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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