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條例

1993年11月10日廣東省深圳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1993年12月17日公布 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為規範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以下簡稱施工招標投標)當事人的行為,確保工程質量,合理控制建設工期,提高投資效益,維護建築市場的正常秩序,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的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經濟特區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條例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3.12.17
  • 實施時間:1994.01.01
總則,當事人,標價,程式,罰則,附則,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以下簡稱施工招標投標)當事人的行為,確保工程質量,合理控制建設工期,提高投資效益,維護建築市場的正常秩序,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的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特區內的施工招標投標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施工招標可採用下列方式:
(一)公開招標,由招標組織者通過報刊、廣播、電視或其他方式公開發布招標公告;
(二)邀請招標,由招標組織者向技術資質符合該工程要求的施工企業發出投標邀請,被邀請參加施工投標的企業不得少於三家(含三家);
(三)議標,對不宜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特殊工程,經區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以議標。議標的的具體辦法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規定。
本條例所稱招標組織者為具有施工招標組織資格的招標人或招標代理人。
第四條 施工招標投標分為建設項目施工總承包招標投標、單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和技術上有特殊要求的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招標投標。
第五條 政府投資、行政事業單位自籌資金投資、國有企業投資、集體經濟組織投資以及國有企業或集體經濟組織控股的股份制企業投資三百萬元以上或建築面積達三千平方米的工程項目,應按本條例組織施工招標投標,但搶險救災、科研試驗、保密等特殊工程項目的施工,經區以上人民政府確認可不實行施工招標投標的除外。
前款規定以外的工程是否實行施工招標投標,由業主自行決定。
第六條 施工招標實行業主負責制。
本條例所稱業主為建設項目的投資者。建設項目由政府投資的,業主為該建設項目的管理單位或使用單位。
第七條 施工招標投標應當堅持公正、合法、平等競爭、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八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施工招標投標的主管部門,負責特區內施工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
各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下,負責各自管理許可權範圍內的施工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

當事人

第九條 本條例所稱當事人是指招標人和投標人。
第十條 業主為建設工程施工招標的招標人。總承包單位中標後另行組織施工招標的,總承包單位為招標人。
不具備施工招標組織資格的業主應委託具備施工招標組織資格的社會組織作為招標代理人。
第十一條 招標組織者應持有施工招標組織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 業主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社會組織可根據本單位的工程開發任務或社會需求,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施工招標組織資格。
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後簽發施工招標組織資格證書:
(一)具有法人資格或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社會組織;
(二)有相應的熟悉業務的管理、工程技術、預算編制和財務人員。
施工招標組織資格實行年度驗審制度。
第十三條 招標組織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編制招標檔案,組織施工招標活動;
(二)選擇和確定符合資質條件的投標人;
(三)根據評標原則決定評標、定標辦法;
(四)選定定標價和中標人;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招標組織者組織施工招標,應成立招標機構。政府投資、行政事業單位自籌資金投資、國有企業投資、集體經濟組織投資以及國有企業或集體經濟組織控股的股份制企業投資的工程項目,招標組織者成立的招標機構應有深圳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標價審查單位參加,政府投資的工程項目還應有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招標機構負責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審定標底,提出評標、定標辦法和定標意見。
第十五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參加施工投標的施工企業為投標人。
凡持有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施工企業承建資格證書和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發的營業執照的施工企業,均可依本條例參加與本企業資質相符的施工投標。
未在特區註冊的外地和境外施工企業參加施工投標,須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六條 投標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自主確定投標報價;
(二)對要求優良等級的工程提出優質價格;
(三)對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提出工期補償費;
(四)在定標前有權放棄施工投標。
第十七條 投標人投標後,因一方當事人或招標代理人的過錯致使施工招標中止、失敗或無效,造成另一方當事人或招標代理人損失的,有過錯的當事人或招標代理人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投標人向招標組織者提交投標書時,應同時交納投標保證金。投標落標的,招標組織者應將保證金於定標後退回;招標中標的,招標組織者應將保證金於工程承包契約簽定後退回。
定標後,中標人拒絕簽訂工程承包契約的,其保證金不予退回;招標人拒絕簽訂工程承包契約的,應向中標人雙倍返還保證金。
第十九條 業主和施工企業在簽訂工程承包契約前,可相互提供工程總造價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由銀行出具的工程履約保函。
第二十條 業主或招標代理人不得將應列入施工招標範圍的單位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另行招標或指定承包人,但電訊、變配電、煤氣、玻璃幕牆及室外給排水等專業性強的工程除外。
第二十一條 中標人可按專業或按分部、分項的原則,將工程分包給技術資質符合工程要求的單位,並簽訂分包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中標人應對業主負責,分包單位應對中標人負責。
禁止分包單位將工程再分包。分包單位將工程再分包的,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原分包單位負責。
禁止中標人和分包單位轉包工程。

標價

第二十二條 標價由工程成本、利潤和稅金構成。
標價分為標底、投標報價、定標價和契約價。
第二十三條 標底是業主對建設項目造價的預測或控制範圍,由招標組織者編制。經招標機構審定後的標底不得泄露。
投標報價由投標人編制。
第二十四條 標底和投標報價應按照招標書提供的工程實物量清單以綜合單價形式編制。其中的材料設備價格應參考價格管理部門公布的信息價或根據市場價編制。
編制標底的投標報價時,應列入風險費、技術措施費、工期補償費和優良工程補償費。工期補償費和優良工程補償費的標準,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工期在十八個月以上的,編制標底時可不列入風險費。
第二十五條 定標價為依據評標原則及方法所確定的中標人的投標報價。
第二十六條 契約價是業主與中標人簽訂工程承包契約時以定標價為基礎確定的工程承包價。
第二十七條 契約價於工程承包契約依法成立後,不得調整,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招標人或招標代理人提供的實物量與工程實際不符的;
(二)因設計圖紙修改引起實物量變化的;
(三)工期在十八個月以上且風險費未列入契約價的。
前款第(一)、(二)項只得就工程量差部分的費用予以調整,其中調整時的單價,第(一)項以投標時的投標報價為準;第(二)項以修改的設計圖紙經批准時的市場價或價格管理部門公布的信息價為準。
政府投資工程的設計圖紙修改引起投資規模增大的,建設項目的管理單位或使用單位應報政府有關部門批准。

程式

第二十八條 施工招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工程項目按有關規定已列入年度基建投資計畫;
(二)具有經批准的設計檔案和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及技術資料;
(三)已領取建築許可證,基礎工程已領取基礎開工證;
(四)施工現場的供水、供電、道路及場地平整等工作已完成或將其列入施工招標範圍;
(五)外商投資項目須出具在特區註冊的銀行資信證明,其他投資項目須出具開戶銀行資信證明。
不具備前款所列條件進行施工招標的,施工招標無效。
第二十九條 招標組織者應向市或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申請書和招標檔案,經審批後方可組織施工招標。
招標檔案包括招標書、投標須知、契約條件及協定條款,其中招標書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工程綜合說明,包括工程名稱、地址、建築面積(或長度、規格)、結構特徵和技術要求、質量標準以及工程地質情況、施工現場條件和周圍環境;
(二)招標內容;
(三)工程開工和竣工時間;
(四)材料及設備供應方式;
(五)投標書編制的方式及其依據;
(六)組織解釋招標檔案及施工圖的時間、地點;
(七)工程預付款的比例及支付方式;
(八)送達投標書的地點及截止時間;
(九)開標評標的時間、地點;
(十)工程實物量清單和主要材料設備表;
(十一)工程施工圖紙及其設計資料,包括設計說明及工程地質勘探資料;
(十二)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三十條 招標檔案發出後,招標組織者不得擅自變更其內容,確需變更的,應在施工投標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已索取招標檔案的施工企業,並重新確定施工投標截止時間。已提交投標檔案的投標人有權要求修改或返還投標檔案。
違反前款規定,造成投標人損失的,招標組織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施工招標申請經市或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招標組織者應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三十二條 招標公告發布後或收到投標邀請書後,擬參加施工投標的施工企業應向招標組織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副本、資質等級證明以及會計師事務所或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外地和境外施工企業還須提供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參加投標的檔案;
(二)企業職工人數、技術人員、技術工人數量及平均技術等級、企業自有主要施工機械設備一覽表;
(三)近二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質量一覽表;
(四)現有主要施工任務,包括在建和尚未開工工程一覽表。
提供前款所列材料後,施工企業即可向招標組織者索取有關招標檔案。
第三十三條 招標組織者在審查前條所列材料後,確定投標人,並報市或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確定投標人後,招標組織者應及時召開招標會議,通知投標人參加,對招標檔案作解釋和答疑,答疑紀要作為招標檔案的補充,必要時可組織投標人察看工程現場。
第三十五條 投標人應根據招標檔案要求編制投標檔案,並按規定的時間、方式向招標組織者投送。
投標檔案應加蓋投標人法人印鑑並經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密封后送出。送出的投標檔案如發現有誤或需補充,必須在施工投標截止前用正式函件更正或補充,函件應加蓋法人印鑑並經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密封后送出。
第三十六條 招標組織者應自施工投標截止之日起在下列期間內召開開標會議:
(一)中小型工程十天;
(二)大型工程二十天。
第三十七條 開標會議由招標組織者主持。
招標組織者應當通知投標人參加開標會議,當眾宣布評標、定標辦法,公布標底,啟封投標書及補充函件,公布投標書的主要內容。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書即告作廢:
(一)投標書未密封;
(二)投標書未按規定填寫或字跡模糊、辨認不清;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未簽字或未加蓋法人印鑑;
(四)投標書逾期送達;
(五)投標人未參加開標會議。
第三十九條 開標會議結束後,應即召開評定標會議。
評定標會議由招標組織者主持,招標機構組成人員參加,並邀請建築業協會派員列席會議。
採用新技術和新工藝的工程的評定標會議應邀請有關專家參加。
第四十條 定標應堅持報價合理、工期適當、質量可靠、施工技術先進的原則,並綜合考慮投標人的業績、承包能力和社會信譽等因素。
第四十一條 評定標會議確定中標人後,招標組織者應於七日內書面通知中標人和落標的投標人,退回落標的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檔案中的施工組織設計、保證金和其他材料。
第四十二條 由開標至定標的期間,小型工程為三日,大中型工程為十日,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四十三條 業主與中標人應在自願、平等、互利互惠和充分協商的基礎上,於定標後二十日內簽訂工程承包契約。
第四十四條 工程承包契約簽訂後,由業主向市或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開工證。

罰則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不進行施工招標的,責令不準開工或停止施工,並處以工程造價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的罰款;對主要責任人追究行政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不具備施工招標組織資格而進行施工招標的,施工招標無效,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招標人擅自選用未在特區註冊的外地或境外施工企業參加施工投標的,責令其改正,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將應列入施工招標範圍的單位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另行招標或指定承包人的,責令其改正,並處以另行招標或指定承包的分部分項工程造價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施工招標組織資格證書。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再分包或轉包工程的,責令其立即改正,並對再分包或轉包的發包人處以再分包或轉包工程造價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的罰款,六個月內禁止參加施工投標;情節嚴重的,吊銷其承建資格證書。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未經批准擅自修改設計圖紙,增大投資規模的,責令其改正,並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經審批,擅自組織施工招標的,施工招標無效,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施工招標組織資格證書。
第五十二條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人弄虛作假,隱瞞工程建設規模、建設條件、投資和材料的保證等真實情況的,處以工程造價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的罰款,六個月內停止組織施工招標;情節嚴重的,吊銷其施工招標組織資格證書。
第五十三條 投標人弄虛作假,串通陪標,一標多投,哄抬標價,或虛報企業資質等級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六個月內禁止參加施工投標。
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對區或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仍然不服的,可自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或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五條 市或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標底審查單位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施工招標中泄露標底、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投標人在施工投標中向有關人員行賄或以其他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取消投標資格;投標中標的,中標無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者的刑事責任。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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