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

為規範建設工程造價活動,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益,維護工程建設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
  • 發文單位:深圳市
  • 發文時間:2012年7月1日
  • 實行時間:2012年7月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活動,包括建設工程造價的確定與控制,以及與之相關的契約管理、工期管理、造價諮詢等活動。
第三條 國有資金和集體所有資金投資建設工程的造價確定與控制適用本規定,其他資金投資建設工程的造價確定與控制可以參照執行。
本規定所稱國有資金投資工程,是指利用市本級預算內資金和其他財政性資金以及利用公共資源融資所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工程(以下簡稱政府投資工程),以及國有企業自籌資金控股或者占主導地位投資建設工程(以下簡稱非財政性國有資金投資工程)。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建設工程造價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市造價管理機構)具體實施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管工作。
區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造價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區造價管理機構)按照市政府規定的項目管理許可權對建設工程造價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發改、財政、交通、水務、審計、監察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建設工程造價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建設工程造價活動違反本規定的,有權依法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造價管理機構投訴。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造價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理各項投訴。
第二章 計價標準與價格信息
第六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遵循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適用、節能環保的原則,運用調查統計、分析測算等方法編制和發布計價標準,並根據國家規定、施工技術發展和市場變化情況適時進行調整補充。
鼓勵建設工程施工企業編制企業定額,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技術支持。
第七條 建設工程計價標準主要包括:
(一)計價規程,包括估算、概算、預算、結算、決算編制規程等;
(二)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以及其他專業規範、補充規範;
(三)消耗量定額;
(四)工期定額;
(五)造價指標。
第八條 建設工程造價活動各參與主體應當將計價標準作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建設工程造價的依據。
第九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計價標準資料庫,制定有關數據交換規範。
軟體開發企業開發的工程計價、評標軟體應當符合計價標準資料庫數據交換規範要求。
第十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用專門刊物按月發布與本部門公開網站適時發布相結合的方式,及時、準確發布以下價格信息:
(一)人工、材料、機械台班價格信息;
(二)價格指數;
(三)招標工程中標價相對招標控制價平均下浮率;
(四)典型工程量清單項目綜合單價。
對於價格波動頻繁的主要建材價格信息,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場情況每半個月或者每周發布一次。
第十一條 價格信息是編製造價成果檔案和確定招標控制價的依據,並作為人工、材料價格調差的參考。
價格信息未包括且未經公開招標的材料、設備的價格,應當採用公開透明、充分競爭的詢價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編制計價標準以及發布價格信息的需要,採集施工消耗量數據、造價成果檔案、市場交易價格以及其他工程技術經濟資料,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提供資料的單位和個人保守秘密。
第三章 工程造價的確定與控制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確定與控制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概算控制預算、竣工結(決)算的原則;
(二)決策、設計、建造全過程造價控制的原則;
(三)決策、設計、建造、使用、維修、拆除等全生命周期成本最優原則。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對建設項目全過程造價確定與控制負責。
設計、監理、造價諮詢等單位對其受委託的造價確定與控制工作承擔相應的執業責任。
第十五條 鼓勵建設單位委託同一家造價諮詢單位提供全過程的造價諮詢服務。
造價成果檔案應當有編制人、覆核人和批准人的簽名,加蓋編制人和覆核人的註冊造價工程師執業專用章和所在單位公章方可對外提交。
第十六條 編製造價成果檔案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投資估算:根據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工期、計價標準、價格信息等編制;
(二)設計概算:根據初步設計檔案、投資估算、計價標準、價格信息等編制;
(三)施工圖預算:根據施工圖設計檔案、設計概算、施工現場條件、施工工藝、計價標準、價格信息等編制;
(四)工程量清單:根據施工圖設計檔案、招標檔案、計價標準等編制;
(五)招標控制價:根據施工圖預算或者設計概算、招標檔案、計畫工期、工程實際、計價標準、價格信息等編制;
(六)投標報價:根據招標檔案要求以及招標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結合施工現場條件、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等編制;
(七)工程變更價款:根據工程變更指令、設計變更以及契約約定的變更價款確定方法、程式和時限等編制;
(八)竣工結算:根據施工契約、設計檔案、工程變更資料、索賠報告等編制。
造價成果檔案的編制不得違反工程造價強制性標準。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設計階段工程造價進行重點控制,避免設計浪費。
設計單位應當在工程設計各個階段進行經濟性分析,在滿足功能需要的前提下,充分考慮節能減排、生態環保、項目投入使用後的運營維修成本等因素,運用限額設計、價值工程等方法進行設計比選,實現建設項目全生命周期成本最優。
第十八條 施工圖設計審查機構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是否達到限額設計指標、節能減排指標以及施工圖預算是否超設計概算等進行評審。
第十九條 採用工程量清單方式招標的,工程量清單應當作為招標檔案的組成部分,其準確性和完整性由招標人負責。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結合工程實際,按照工期定額確定合理工期。確需壓縮合理工期的,應當經過充分論證,並採取相應措施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建設工程工期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在契約履行過程中,用於工程的人工、主要材料市場價格上漲或者下跌超過5%時,發承包雙方應當按照風險合理分擔的原則對契約價款進行調整。契約中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二條 建築物的維修、拆除方案,應當在保證建築物質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全生命周期成本最優和節能減排、生態環保、循環利用的原則進行制定,降低維修、拆除成本,合理延長建築物使用壽命。
第二十三條 建設項目投入使用5年內,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委託專業機構,對重大建設項目實施全生命周期成本控制的效果進行評估,並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第四章 工程造價監管
第二十四條 市、區造價管理機構履行有關造價監管職責時,應當按照標準化要求,執行全市統一的審核項目、審核方法和審核時限。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工程造價成果檔案的審查,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造價管理機構和審計機構、政府投資評審機構應當建立造價成果檔案審核、審查結果信息共享制度。
第二十六條 非財政性國有資金和集體所有資金投資工程,契約造價超過30萬元的,建設單位應當將下列造價成果檔案報送造價管理機構審核:
(一)採用抽籤定標法招標工程的招標控制價;
(二)直接發包工程的施工圖預算;
(三)發承包雙方確認的竣工結算(含中途結算)。
前款規定的招標控制價、施工圖預算,經審核後方可作為確定契約價款的依據;竣工結算或者中途結算經審核後方可作為工程價款支付以及產權登記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 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對送審造價成果檔案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
造價管理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聘請專業機構協助造價審核工作,但不得因此向被審核單位收取費用。
造價諮詢單位不得同時接受同一工程項目的造價諮詢與協助審核業務。
第二十八條 造價管理機構應當自送審單位交齊資料之日起,在下列時限內出具審核結論性文書:
(一)審核招標控制價和施工圖預算,時限為7個工作日;
(二)審核竣工結算,造價在5000萬元以下的,時限為45日;造價在5000萬元以上的,時限為60日。
造價管理機構作出的審核結論性文書,應當載明審核認定的事實、理由、依據等事項。
第二十九條 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將建設單位報送的竣工結算以及審核結果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開網站予以公示,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三十條國有和集體所有資金投資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參照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編制的契約示範文本訂立契約。
發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契約簽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建設工程契約報送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一條 非財政性國有和集體所有資金投資建設工程單項變更引起契約價款調整超過50萬元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變更通知發出後10個工作日內將工程變更報送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造價管理機構根據需要可以對工程變更進行現場抽查,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條 國有和集體資金投資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將經公示的招標控制價以及經審計的竣工結算結果報送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各類造價成果檔案、建設工程契約進行定期檢查和隨機抽查,實行動態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審計、交通、水務等部門以及政府投資工程的建設單位,發現工程造價活動中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移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第五章 從業管理
第三十四條 從事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並在資質證書核定的範圍內從業。執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格證書並註冊,在註冊範圍內執業。
第三十五條 在本市範圍內從業的造價諮詢單位應當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造價諮詢單位及其執業人員的資質與資格條件以及執行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情況等進行定期檢查與隨機抽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並按規定記錄和公示不良行為。
第三十六條 禁止造價成果檔案編制單位從事下列行為:
(一)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二)超越資質證書核定的業務範圍承接業務;
(三)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者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諮詢業務;
(四)轉包所承接的諮詢業務;
(五)故意壓低或者抬高工程造價;
(六)出具虛假的造價成果檔案;
(七)以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七條 禁止造價執業人員從事下列行為:
(一)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註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
(二)超越資格類別的執業許可範圍從業;
(三)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法人單位註冊;
(四)故意壓低或者抬高工程造價;
(五)簽署虛假的造價成果檔案;
(六)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謀取不正當利益;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八條 造價諮詢行業協會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規定,制定行業行為準則和服務規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維護會員合法權益,規範造價諮詢單位經營行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造價管理機構以及其他依法行使建設工程造價監管職能的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未在規定時間內出具審核結論性文書或者出具的審核結論性文書不符合要求的;
(二)未將建設單位報送的竣工結算以及審核結果予以公示的;
(三)違法審批、違法處罰或者違法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
(四)未依法編制計價標準、發布價格信息的;
(五)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六)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的。
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有關單位拒絕提供相關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由於工程量清單誤差導致招標控制價偏差超過5%的,按照下列標準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招標人進行處罰,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單位罰款額10%的罰款:
(一)偏差在5%以上10%以下的,處3萬元罰款;
(二)偏差在10%以上15%以下的,處5萬元罰款;
(三)偏差在15%以上的,處8萬元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規定,未將相關造價成果檔案、建設工程契約等報送造價管理機構審核或者備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萬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有關單位不配合檢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經審核發現造價成果檔案有故意壓低或者抬高造價情況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根據壓低或者抬高造價(按壓低或者抬高造價的絕對值累計計算)占審核造價的比例,按照下列標準對造價成果檔案編制單位進行處罰,並對造價執業人員處以單位罰款額10%的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比例在5%以上10%以下的,處5萬元罰款;
(二)比例在10%以上15%以下的,處8萬元罰款;
(三)比例在15%以上的,處10萬元罰款。
建設單位指使造價成果檔案編制單位或者造價執業人員壓低或者抬高造價的,對建設單位按前款標準3倍處以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六條第(六)項、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經審核發現有關單位和個人採用虛增工程量、虛設工程項目、陰陽契約等方式出具或者簽署虛假造價成果檔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根據虛假部分造價占審核造價的比例,按照下列標準對造價成果檔案編制單位進行處罰,並對造價執業人員處以單位罰款額10%的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比例在15%以下的,處10萬元罰款;
(二)比例在15%以上30%以下的,處20萬元罰款;
(三)比例在30%以上的,處30萬元罰款。
建設單位指使造價成果檔案編制單位或者造價執業人員出具或者簽署虛假造價成果檔案的,對建設單位按前款標準3倍處以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規定,除依法進行處罰以外,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記錄和公示其不良行為。
依法應當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撤銷資質證書、註銷執業資格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移送資質證書頒發機關或者執業資格註冊機構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以下”含本數,“以上”不含本數。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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