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

為加強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促進水資源節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根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山東省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35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淄博市人民政府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徵收範圍和標準,第三章 征繳管理,第四章 收入分成,第五章 使用管理,第六章 附 則,

淄博市人民政府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淄博市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淄政發〔2011〕84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高新區、文昌湖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淄博市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促進水資源節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根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山東省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35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市、區縣(含高新區、文昌湖旅遊度假區,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水資源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所屬的水資源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水資源費的徵收管理工作。
財政、價格、審計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資源費徵收、使用和管理的監督工作。
第三條 水資源費屬政府非稅收入,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二章 徵收範圍和標準

第四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直接從地下或者河流、湖泊、水庫取用水或取用區域外調入水的單位和個人,除下列情形外,均應依法繳納水資源費。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非經營性取用本集體經濟組織水塘、水庫水的;
(二)在城鄉供水管網範圍以外的居民家庭生活和非經營性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臨時應急取水、排水的;
(四)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
(五)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六)使用再生水的。
第五條 農業生產取水量在規定限額內的,不繳納水資源費。取水量超過農業生產用水限額的,超過部分由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繳納水資源費。
農業生產用水限額的標準和超限額的水資源費徵收辦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農業、價格主管部門作出規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六條 水資源費的徵收標準,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經同級物價、財政部門審核後,報省物價、財政部門審批。現行水資源費徵收暫按以下標準執行,如遇政策性調整,徵收部門應及時進行調整。
(一)地下水、地表水水資源費徵收標準:自備水源優質地下水1.15元/立方米,劣質地下水0.75元/立方米;公共供水優質地下水0.90元/立方米,劣質地下水0.50元/立方米。
地表水0.35元/立方米,引黃供水0.30元/立方米。
(二)礦井生產和建設工程施工抽排地下水,按相應地下水標準的20%徵收;礦井生產和建設工程施工抽排水用於生產經營、生活用水的,按實際用途徵收。
(三)利用熱能交換系統取用地下水,使用後按要求回灌地下的,按相應地下水水資源費標準的20%徵收;使用後未按要求回灌的,按照相應地下水水資源費標準全額徵收。
地熱水、礦泉水按優質地下水水資源費標準徵收。
(四)非居民生活用水戶超計畫或者超定額取用水的,對超計畫或者超定額部分累進加價收取水資源費。累進加價水資源費標準按照《淄博市超計畫用水累進加價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章 征繳管理

第七條 水資源費實行分級徵收。
(一)日取地表水4萬立方米以上或日取地下水2萬立方米以上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水資源費,經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水資源管理機構徵收。
(二)日取地表水1萬立方米以上4萬立方米以下或者日取地下水3千立方米以上2萬立方米以下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水資源費,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所屬的水資源管理機構負責徵收。
(三)從大武水源地取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水資源費,由市大武水源管理處負責徵收。從引黃供水工程、南水北調工程、太河水庫、萌山水庫等市屬水利工程取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水資源費,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水資源管理機構負責徵收。
其它日取地表水1萬立方米以下或者日取地下水3千立方米以下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繳納的水資源費,由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所屬的水資源管理機構負責徵收。
第八條 各區縣水資源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水資源費徵收和監督管理,確保足額徵收。對應徵未征或者未足額徵收的,除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外,市水資源管理機構可直接徵收,徵收的水資源費全額上繳市財政。
第九條 水資源費按月徵收。取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和數額到指定的收費點及時足額繳納水資源費。
第十條 取用水單位或者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繳納水資源費的,可以自收到水資源費繳納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水資源管理機構書面申請緩繳,水資源管理機構按照管理許可權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後1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緩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日。
第十一條 對水資源費徵收實行目標考核。對超額完成市級徵收任務的單位,由市財政每年視情況給予適當獎勵。
第十二條 水資源管理機構和所有取用水單位應當做好取用水計量工作。
(一)所有取用水單位應當確保計量設施的安裝合格率達到100%,計量設施損壞的要及時更換。對未按規定安裝計量設施或未及時更換已損壞計量設施的取用水單位和個人,按設計最大取水能力或取水設備額定流量全時程運行計繳水資源費。
(二)計量設施應定期校驗。水資源管理機構有權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對取用水單位的計量設施進行抽檢,發現人為因素導致計量設施計量不準確的,按設計最大取水能力或取水設備額定流量全時程運行計繳水資源費。
(三)市水資源管理機構對區縣水資源管理機構的計量工作實行監督檢查,發現區縣水資源管理機構存在故意隱瞞企業取用水水量行為的,市水資源管理機構可直接徵收該企業的水資源費並全額上繳市財政。
第十三條 各級水資源管理機構不得擅自變更水資源費徵收範圍、收費標準或超越許可權徵收,不得隨意減征、免徵水資源費。
第十四條 各級水資源管理機構徵收水資源費必須持物價部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並按照“票款分離”制度的要求,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山東省非稅收入繳款書(水資源費專用)”,通過“山東省非稅收入徵收管理系統”繳入財政專戶,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
第十五條 市水資源管理機構對其徵收許可權內的取用水戶下一級水資源管理機構能夠及時足額徵收水資源費的,可委託徵收。對應徵未征或未足額徵收的,市水資源管理機構收回委託。
第十六條 市水資源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市財政部門對各水資源費徵收單位定期進行監督檢查,保證水資源費的足額徵收。

第四章 收入分成

第十七條 在張店區(不含湖田水源地)、淄川區、博山區、周村區、臨淄區(不含大武水源地)境內徵收的水資源費收入,市級分成30%,區級分成70%。
第十八條 在桓台縣、高青縣、沂源縣、高新區、文昌湖旅遊度假區境內徵收的水資源費收入,全部留歸區縣財政。
第十九條 市大武水源管理處從大武水源地(含湖田水源地)徵收的水資源費收入,市級分成80%,臨淄區分成20%。
第二十條 從太河水庫、萌山水庫等市屬水利工程取水的單位和個人(非水利工程所在區縣境內)徵收的水資源費收入,市級分成80%,所在區分成20%。
第二十一條 由市級直接徵收的引黃供水、南水北調工程供水水資源費收入,全部為市級收入。
第二十二條 區級上解市級的水資源費,通過“山東省非稅收入徵收管理系統”按規定分成比例自動分成;市級徵收的區級應分享水資源費,實行先征後返,由市財政按規定分成比例返還區財政。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條 各級水資源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水資源費徵收台賬,便於各級對賬和核查。
第二十四條 水資源費專項用於水資源的節約、保護、開發、利用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水資源費的使用範圍包括:
(一)水資源調查評價、勘察、規劃、配置及相關標準制定;
(二)取水許可的監督實施和水資源調度;
(三)河流、湖泊、水庫及水源地保護和管理;
(四)水資源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和運行;
(五)節約用水的政策法規、標準體系建設以及科研、新技術和產品開發推廣;
(六)節水示範項目、水平衡測試的獎勵和貸款貼息;
(七)水資源管理相關應急事件處置;
(八)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宣傳、獎勵以及水資源費征管等方面的經費開支;
(九)水資源的合理開發;
(十)經市政府批准的用於水源地保護等方面的相關支出。
第二十五條 市、區縣水資源管理機構應按規定編制水資源費收支預決算,經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財政部門按照批准的預算撥付資金。其中,用於水資源開發涉及固定資產投資的,要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畫。
第二十六條 水資源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水資源費徵收和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按照規定徵收水資源費、履行監督責任,對濫用職權、徇私枉法、謀取私利的,由其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淄博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淄政發〔2002〕198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