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92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已經2000年5月11日自治區第九屆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阿不來提·阿不都熱西提,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基本介紹

  • 時效性:有效
  • 頒布機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 頒布日期:2000/05/11
  • 實施日期:2000/08/01
  • 內容分類:水利
  • 發布文號:政府令92號
標題,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標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鄉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促進計畫用水、節約用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水法〉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直接從地下、河流、湖泊取水的單位和個人,按本辦法規定繳納水資源費。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水資源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收費單位),按照“誰發放取水許可證,誰徵收水資源費”的原則,實行分級徵收。

第四條

水資源費可以由收費單位直接向取水單位和個人收取,也可以委託當地銀行代收。

第五條

農村家庭生活、畜禽飲用少量取水,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免徵的其他情形,免徵水資源費。

第六條

水資源費徵收標準:
(一)取用地下水的:農業灌溉用水每立方米5厘;工業、礦業、交通運輸業用水每立方米1角;油田採油用水每立方米2角5分;生活、社會公益事業用水每立方米5分;養殖、建築、服務等行業用水每立方米6分。
(二)取用地表水的:農業灌溉用水每立方米1厘;工業、礦業、交通運輸業用水每立方米4分;油田採油用水每立方米1角5分;生活、社會公益事業用水每立方米3分;養殖、建築、服務等行業用水每立方米3分。
水力、火力發電消耗水按工業標準徵收,貫流水按0.003元/千瓦小時徵收。
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會同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資源費徵收標準進行調整。

第七條

水資源費實行計量收費。取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取水點安裝量水設施。水資源費列入生產成本。

第八條

取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取水限額取水。經批准超計畫取水的,其超額部分按規定的徵收標準的2倍繳納水資源費。

第九條

取水單位和個人按月或者按季度繳納水資源費,農業灌溉用水的水資源費每半年或者1年繳納一次。

第十條

收費單位徵收水資源費,應當向價格主管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並使用自治區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第十一條

徵收的水資源費全部上交自治區本級財政。自治區財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州、市(地)和縣(市)上交的水資源費數額,按一定比例予以返還。具體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

水資源費的使用範圍:
(一)水資源的調查、評價、規劃、監測;
(二)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等方面的科學技術研究;
(三)綜合節水措施推廣以及地下水補源回灌;
(四)水資源管理經費;
(五)獎勵在節約用水、水資源管理和科研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水資源費作為專項資金,納入預算管理,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不按規定繳納水資源費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水法〉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徵收水資源費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資源費的徵收使用,由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會同兵團制定具體規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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