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券

消費券

消費券是專用券的一種,為實現經濟政策的工具之一。當經濟不景氣導致民間消費能力大幅衰退時,政府或者企業發放給人民消費券,作為人民未來消費時的支付憑證,期待藉由增加民眾的購買力消費欲望的方式以振興消費活動,甚而進一步帶動生產與投資等活動的成長,加速經濟的復甦。 在金融危機特殊時期,消費券正逐漸成為促銷售、保增長的重要手段之一。雖然消費券是以促進消費為目的,但也可作為社會救濟工具之用。也有兩者相混,既以振興消費為目標,實施方式又如同社會救濟。混合型的政策形成背景可能比較複雜,而非僅有經濟考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消費券
  • 類型政府消費券、社會消費券等
  • 功能:與現金一樣,但不可兌換為現金
  • 發放單位:人
  • 發展前景:發放消費券有望升為國家計畫
類型,發放標準,功能,使用方式,經費來源,國家計畫,

類型

1. 在國內,消費券主要有“政府消費券、社會消費券、旅遊消費券、轉移性消費券和教育培訓消費券”5大種類,相關企業發行的一般為抵金券,其消費券的面值一般為100元,也有20元面值的社會消費券。
a)政府消費券
特點:使用財政資金髮放的公益性、紅利性消費券。
b) 社會消費券
特點:單位和個人(含中國外遊客)按照自願原則購買的非公益性,非紅利性消費券。
消費券圖片1消費券圖片1
c) 轉移性消費券
特點:企業在應對國際金融危機過程中為實現保就業、保收入,用政府撥付的各種產業發展扶持資金和企業扶持獎勵資金在用於發展再生產和繳納社會保險費後購買的用於企業購買商品、服務及用於職工福利的消費券。
d) 旅遊消費券
特點:政府適當資助、專門向來本地旅遊者發放的消費券。
e) 教育培訓消費券
特點:用於資助困難企業職工在崗培訓、進城務工人員、未就業大學畢業生等。
2. 在日本,曾經發行過“地域振興券”。
3. 在台灣,有“振興經濟消費券”,食物券、教育券
4. 在泰國,為“救國支票”。

發放標準

1. 中國
浙江省杭州市政府編列人民幣1億元,於2009年春節前後針對低收入家庭、困難家庭、退休職工以及中小學生各發放等值為100元至200元人民幣的消費券。
2009年3月,杭州再次推出總金額超過6億元各類型的消費券,發放標準根據不同類型和需要有200元、500元等。
四川省成都市市政府為擴大內需,針對2008年12月1日~12月20日前登記在冊的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對象、城鄉重點優撫對象等三類人員約37.91萬人,在2008年12月29日前每人發放等值為100元人民幣的消費券。
廣東省廣州市國美電器有鑒於目前經濟形勢,同時“回響政府號召拉動內需,減輕市民的購物壓力”,於2009年五一國際勞動節前派發總價值2000萬元人民幣的消費券。消費券實行實名制發放,須廣州市戶口或在廣州居住滿一年的市民,憑身份證或其它有效證件到國美電器各門市店登記免費領取,每人限領1000元,憑券可在2009年4月25日至5月4日期間在全廣州的國美電器和永樂電器任何門市使用進行消費,“在成交價基礎上使用消費券可直抵現金使用”。
在全國其他地方也推出多種形式的消費券。
2. 日本於1999年針對符合發放條件的特定族群發放“地域振興券”,每人2萬日圓
3. 台灣於2009年對國民與具有長期居留資格的住民全面發放“振興經濟消費券”,每人新台幣3,600元。此外,台北市、高雄市等地方政府亦計畫向低收入戶、失業者等特定對象發放食物券、教育券。
4. 泰國於2009年3月26日向登記申請並獲準的752萬低收入國民發放每人2000泰銖的“救國支票”。
以“人”為發放單位,不限年齡與收入與身分,每人可獲得面額總值為新台幣3,600元的消費券(預計6張面額500元、3張面額200元)。
凡在2009年3月底以前,具有台灣省戶口者,皆可領取。預計透過“全國戶政系統”與郵局通路,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領取。
消費券刺激消費消費券刺激消費
預計於2009年1月18日起發放。有效使用期限至同年9月底為止。

功能

消費券的功能與現金一樣,但只能用來買商品,不能兌換成現金。消費券一般都會指定購物地點,在指定的商場才可以購買商品,而且要一次性消費完畢,不設找零。
如果消費券是某商場送的,是此商場的一種促銷手段,這就要注意了。商場只是為了促銷商品而推出,往往會有多種限定,在消費前要看清楚,特別是細小的字眼更要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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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方式

1、使用時不找零。
2、收受消費券的店家,需申請過“營利事業登記”,方可將消費券存入銀行帳號中兌現。
3、未曾申請過營利事業登記的商店或攤販,若收受消費券,無法存入銀行帳號中兌現,但可於採買原物料時,將消費券轉 手給上游廠商以抵扣貨款,或在使用期限內再拿出來消費。
4、可捐贈消費券給公益團體,並可抵稅。

經費來源

1、為避免排擠台現有政府預算,以及規避“預算法”之政府舉債上限,采另行以特別法方式舉債(需先經“國會”─“立法院”立法通過“特別法”)。
2、預估需舉債新台幣858億元(以2,300萬人,每人3,600元進行估算)。

國家計畫

商務部2009年2月首次表態肯定地方政府發放消費券的做法,為此前一度火熱的消費券作用之爭定調。人們由此也產生更多期待:發放消費券能否上升為“國家計畫”?
商務部副部長姜增偉明確表示:“在特殊的條件下採取特殊的辦法,我認為是一項比較可行的選擇。我們一些城市,比如成都、杭州發放了一些消費券,據我了解已經產生了一定的作用,對拉動消費起到了推進作用。”
姜增偉的表態代表了商務部的態度。人們普遍認為,作為主管商業流通的中央部委,商務部的態度很大程度上代表了決策層的態度。在筆者看來,姜增偉的這番話,至少傳遞出三大積極信號:一是肯定了地方政府的試點行為;二是肯定了發放消費券對拉動消費的推動作用;三是表明決策層在這一問題上已逐漸形成共識。
事實上,地方政府的實踐已充分表明,發放消費券拉動消費是符合中國國情的重要選擇。以杭州為例,據統計,消費券對商貿行業拉動效應為2.06倍。而成都向37.91萬人每人發放100元消費券,消費券轉化為真實消費的比率接近100%。
因此,現在的問題不是消費券該不該發,而是該怎么發。如果決策層已經形成發放消費券拉動消費的共識,那么,在總結地方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則應加緊籌劃更大規模的消費券發放計畫。
有關專家指出,在目前經濟形勢下,時間不等人,我們迫切需要一個發放消費券的“國家計畫”。如果全國範圍內由於經濟發展程度所限不能按一個標準發放消費券,那么,至少也該拿出一個國家層面的對地方有約束力的“消費券發放指導計畫”,防止一些地方任意壓縮消費券的金額和發放範圍,讓老百姓心裡有個底。
關於消費券的發放範圍,最理想的方式是人人有份,如果一時難以實現,至少也應該擴大範圍。因為人人有份擴大規模,對刺激消費的力度更大,同時體現了社會公平,而且消費券只有附帶儘可能少的對象限制,讓不同階層的民眾都能在市場中自由選擇,才能確保不扭曲正常的產業結構和消費結構。至於怎么補貼低收入群體,那是另一回事,不能跟發放消費券刺激消費混為一談。
當然,發放消費券還應與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等措施相結合,從根本上解決老百姓的後顧之憂,讓他們敢花錢。而這,則是另一個值得深入探討的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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