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製冷學會

河北省製冷學會成立於1988年9月,隸屬於河北省科學技術協會,專業隸屬中國製冷學會,在河北省民政廳登記註冊的製冷空調技術專業學會,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是跨部門、跨地區、跨行業的全省性、學術技術性、專業性、公益性和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學會簡介,組織結構,業務章程,

學會簡介

河北省製冷學會成立於1988年9月,隸屬於河北省科學技術協會,專業隸屬中國製冷學會,在河北省民政廳登記註冊的製冷空調技術專業學會,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是跨部門、跨地區、跨行業的全省性、學術技術性、專業性、公益性和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學會在石家莊、保定、唐山秦皇島、滄州、邯鄲等地級市相繼成立了製冷學會,與有關企業合作成立了技術諮詢服務部。現河北省製冷學會已有理事37人,專家庫的全省製冷和空調高級技術專家達260多人、團體會員35個,個人會員800多人,學會理事和高級專家均是我省製冷空調頂尖人才;團體會員是我省製冷空調設備主要生產廠家、大中型冷凍冷藏聯合企業以及設計科研機構,代表了我省的製冷工業的先進水平;個人會員是我省製冷、空調行業的技術骨幹,均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市級學會、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在市科協的大力支持下,在學術交流、技術諮詢、科學普及職業培訓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均取得了卓越的成績。
河北省內各大專院校、設計院、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事業單位製冷專家、教授、企業家、科技工作者及製冷作業人員,分別擔任我會正、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及會員。長期以來,作為省製冷工作者之家,在省科協的親切關懷下,在中國製冷學會的具體指導下,全體理事和會員及秘書處全體同志,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以提供技術服務為手段,以促進企業技術進步為目的,按照學會章程規定的性質、任務和每年常務理事會通過的工作計畫,團結協作、積極進取、勇於開拓、奮力拚搏、兢兢業業,較好地完成了既定任務和工作目標,在學術交流、技術培訓、技術服務、學會自身建設以及興辦實體等方面都取得了較大成績,為繁榮和發展我省製冷空調事業做出了積極的貢獻。
學會為了滿足社會需求,長期從事以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轉讓技術服務為主的四技服務,開闢了面向基層、面向企事業單位的服務視窗,其宗旨是,面向社會、講究信譽,注重質量,提供全方位的技術服務,受到社會各界普遍好評。在職業教育方面,多次成功舉辦製冷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班、製冷空調中級工、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培訓班和製冷大專證書班,還進行中國製冷學會製冷工程師和高級工程師職稱考核評審工作,具有較強的師資力量和豐富的辦班經驗。

組織結構

學會下設七個專業委員會:
第一專業委員會:低溫物理、低溫工程、氣體分離與液化;
第二專業委員會:制冷機器與設備;
第三專業委員會:冷藏庫、冷凍工藝、食品科技;
第四專業委員會:水、陸冷藏運輸、製冰;
第五專業委員會:空調、製冷在工程上的套用、節能;
第六專業委員會:冷凍醫療、低溫生物和保存、升華乾燥、小型製冷設備;

業務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河北省製冷學會,簡稱省製冷學會。英文譯名:
HeBei Association of Refrigeration,縮寫:HBAR。
第二條本學會為學術性非營利行業組織,由省內從事製冷技術研究或實踐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或企業管理人員和企業代表自願組成。
第三條學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宗旨是促進制冷技術的推廣套用與普及。為科技興省貢獻力量。
第四條學會接受河北省科協、河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學會住所為河北省家莊市紅旗大街25號 西請公寓1103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學會的業務範圍包括:
(一)製冷、空調、冷藏、冷凍、設計、施工、安裝等學術交流;
(二)製冷技術業務培訓;
(三)有關製冷業務的技術諮詢;技術質量鑑定的組織工作
(四)編輯、發行技術交流資料、刊物;
(五)管理並指導所屬經濟實體開展業務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學會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申請加入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學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學會的意願;
(三)在全省製冷行業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能積極參加學會組織的活動。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3)由學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學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學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學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學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學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河北省科協審查並經省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處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會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學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科協審查並經省民政廳社團處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省科協審查並經省民政廳社團處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學會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擔任。
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學會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需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0 年5月8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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