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辜會談共同協定

1993年4月29日,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汪道涵和台灣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辜振甫簽定了《汪辜會談共同協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汪辜會談共同協定
  • 時間:1993年4月29日
  • 類型 :協定
  • 簽訂人員:汪道涵 辜振甫
汪辜會談共同協定,本年度協商議題,經濟交流,能源資源開發與交流,文教科技交流,簽署生效,

汪辜會談共同協定

全文如下: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辜振甫董事長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以下簡稱海協)汪道涵會長代表兩會於本年4月27日至29日在新加坡進行會談。本次會議為民間性、經濟性、事務性與功能性之會談,海基會邱進益副董事長與海協常務副會長唐樹備、副會長兼秘書長鄒哲開等參加會談。雙方達成以下協定:

本年度協商議題

雙方確定今年內就“違反有關規定進入對方地區人員之遣返及相關問題”、“有關共同打擊海上走私、搶劫等犯罪活動問題”、“協商兩岸海上漁事糾紛之處理”、“兩岸智慧財產權(智慧財產權)保護”及“兩岸司法機關之相互協助(兩岸有關法院之間的聯繫與協助)”(暫定)等議題進行事務性協商。
汪辜會談共同協定汪辜會談共同協定

經濟交流

雙方均認為應加強兩岸經濟交流,互補互利。雙方同意就台商在大陸投資權益及相關問題、兩岸工商界人士互訪等問題,擇時擇地繼續進行商談。

能源資源開發與交流

雙方同意就加強能源、資源之開發與交流進行磋商。

文教科技交流

雙方同意積極促進青少年互訪交流、兩岸新聞界交流以及科技交流。在年內舉辦青少年才藝競賽及互訪。促成青年交流、新聞媒體負責人及資深記者互訪。促進科技人員互訪、交換科技研究出版物以及探討科技名詞統一與產品規格標準化問題,共同促進電腦及其他產業科技之交流,相關事宜再行商談。

簽署生效

本共同協定自雙方簽署之日起三十日生效實施。
本共同協定於四月二十九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汪道涵、唐樹備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辜振甫、邱進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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