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法

有關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人類活動以及由此產生的各類水事關係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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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水法

中國古代的水法可以追溯到春秋時期,公元前651年,各諸侯國訂立的盟約中就有禁止修建危害他人利益的堤壩的規定。在歷代著名的法典,如《唐六典》、《唐律疏義》、《水部式》等都有水法可靠。唐《水部式》是中國現存最早的一部水利法典。中國古代水利法典的主要內容包括:防汛和河防調度;灌溉管理和用水分配製度;運河和漕運管理制度;勞務負擔制度等。其側重點在於水行政管理和規定庶民的義務。中國近代的水法以中國民國時期頒布的《民法》和《水利法》為代表。1942年頒布的《水利法》是以清代法典為基礎,吸收了西方法學理論,內容比較完整的水法律。

近代水法

近代社會經濟發展,對水資源的需求增加,許多地方出現供水水源不足,水質污染,生態環境惡化的趨勢。世界各國都重視水法律的規定,許多國家制定了有關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各項水事活動的綜合性水法,有些國家還制定水資源開發利用的專項法律。如美國《水資源規劃法規》,日本《河川法》、《特定多目標水庫法》、《水資源開發促進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專項法律。這些法律的內部,一般包括水的所有權、用水許可、防洪、水資源保護、用水糾紛處理、水工程建設和管理以及懲戒等方面的規定。水法的宗旨、調整的內容和各項法律制度隨社會經濟的發展階段和水資源面臨的問題不同而變化。

近代水法的特點

體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的要求,注重水資源的節約利用和保護;以流域為單元,對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質和水量實行綜合管理;重視水資源開發利用的戰略和規劃;把水作為一種有價的資源進行管理,用水需要交費;公眾參與水管理等。

執法檢查

全國人大常委會2016年在全國範圍內開展水法執法檢查,這次檢查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今年監督工作的重要內容。這次執法檢查的重點涉及農田水利建設投入、節水灌溉技術使用、灌溉水源和工程設施保護、小型農田水利設施產權制度改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參與水利建設等內容。
執法檢查的目的是了解掌握水法實施的情況和存在的問題,督促法律實施機關改進工作,推動落實中央關於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大規模推進農田水利建設,強化水資源的保護、管理,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
執法檢查將分4個小組,從2016年5月上旬開始,陸續到內蒙古、吉林、江蘇、安徽、湖南、廣東、廣西、雲南8個省、自治區進行檢查。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還委託山西、寧夏等8個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對本行政區內水法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7月下旬,檢查組還將召開第二次全體會議,聽取各執法檢查小組的匯報,研究執法檢查總報告。8月下旬,全國人大常委會將聽取關於水法執法檢查情況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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