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條例

民族自治條例,中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在職權範圍內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形式之一,其效力限於制定自治條例的機關管轄的範圍,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則相牴觸。中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根據1982年憲法的規定,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制定適用於本地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民族自治條例的內容通常是規定有關本地區實行的民族區域自治的基本原則、機構設定、自治機關的職權、工作制度及其他重大問題,是民族自治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綜合性基本依據和活動準則。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報省或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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