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關係客體

民事法律關係客體,是指民事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不同的民事法律關係,其客體也不相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事法律關係客體
  • 歸屬:民事法律關係
  • 權利:民事權利
  • 解釋民事法律關係主體享有的民事權利
概念,客體種類,其他客體,特徵,

概念

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通指民事法律關係主體享有的民事權利和承擔的民事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也稱為民事權利客體。民事法律關係建立的目的,總是為了保護某種利益、獲取某種利益,或者分配轉移某種利益,因此,民事法律關係客體所承載的利益,是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聯繫的中介。這些利益雖可從不同角度進行分類,但可歸結為物質利益和非物質利益
自羅馬法以來的法律思想認為,民事法律關係客體是權力客體,又稱權利標的。權利客體權利主體支配。權利客體遠較“物”的概念含義廣泛,是指受權利主體支配的各種權力的對象,不僅包括物,而且包括各種權力、利益以及無財產價值的作為或不作為
民事法律關係客體具有以下特點:
(1)利益性。民事法律關係客體是指能夠滿足人們利益需要的載體。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法律關係,享有民事權利總是為了滿足自己的利益需要,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是以身份利益為客體的,這種利益主要是為了滿足未成年人的需要,若無該種利益,就不會存在該種權利。由於人的利益需求是多方面的,既有物質利益,也有非物質利益,因此,民事法律關係客體既包括物質利益,也囊括非物質利益。
(2)客觀性。民事法律關係客體是存在於主體之外的,是不以主體的意志為轉移的。在客觀上根本不存在的事物不能成為法律關係客體,如長生不老藥、永動機等。

客體種類

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依利益的表現形式,可分為物、行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四類。
1.物。物是能滿足人的需要,能夠被人支配或控制的物質實體或自然力。民法上的物雖具有物理屬性,但與物理學意義上的物不同,要求有可支配性、存在性和效用性。物在民法中具有重要意義,大多數民事法律關係與物有密切聯繫,有的以物為客體,如所有權、擔保物權等,有的雖以行為為客體,但仍以物為利益體現,如交付物的買賣契約。
2.行為。作為客體的行為特指能滿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通常也稱給付。行為主要是債這一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因為債權是請求權,債權人只能就自己的利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如交付物、完成工作,而不能對債務人的物或其他財產直接加以支配。
3.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人腦力勞動創造的精神財富,是智慧財產權的客體,包括文學、藝術、科技作品、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以及商標等。智慧財產權保護的不是智力成果的載體,而是載體上的信息,載體本身屬物權保護對象。
4.人身利益,人身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譽、尊嚴、榮譽、身份等等。人身利益雖然與主體人身不能分離,但並非主體本身,而只是能夠滿足主體人身需求的客觀事物,因此它是人身權關係的客體。

其他客體

1、權利。
儘管權利的本質多有爭議,但是權利總是與利益相聯繫的,或者說權利就是法律保護的利益。雖然通常權利是民事法律關係的內容,但由於權利的利益屬性,使其可以成為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權利成為民事法律關係客體的條件是:
(1)必須是財產權利,人身權利通常不可成為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例如,姓名權肖像權等不可成為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唯一的例外是,企業名稱權可依法轉讓,因而可成為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
(2)必須是可轉讓的財產權利,不可轉讓的財產權利不可成為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例如專屬於權利人自身的財產權不可轉讓(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3)必須是法律規定可成為民事法律關係客體的權利。如《擔保法》對土地使用權質權的規定。
非物質利益又稱人身非物質利益或者精神利益,是物質利益或者財產利益的對稱。非物質利益成為權利客體或者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是由其利益屬性決定的。就自然人而言,非物質利益包括生命、健康、自由、名譽、個人秘密、榮譽等,這些非物質利益使其成為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名譽權隱私權榮譽權的客體。
就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而言,非物質利益包括名稱、名譽(或商業信譽)等,這些非物質利益使其成為名稱權商譽權的客體。非物質利益作為民事法律關係客體的特點是其不可轉讓性和不可轉移性,除非法律有明確的例外規定。

特徵

1、有益性:指能滿足人們的利益需要。
2、客觀性:指不依主體的意識而轉移。
3、法定性:指由法律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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