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法律關係

民事法律關係是由民法規範調整的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係,是民法所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在法律上的表現。 民法是一部基本法,是民法體系的基礎,所以民法法律關係就是民法體系的基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法法律關係
  • 外文名:Legal relations in civil law
  • 檔案:民法規範
  • 的客體:標的(不是標的物)、物
  • 領域:法律
客體,物,標的,主體,總類,相關論述,

客體

一、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民事法律關係的要素之一,指的是作為法律關係內容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包括以下幾類:
民法法律關係民法法律關係
1、物。其中包括金錢和有價證券。
2、其他財產。財產在民法上是一個多含義的概念,有時專指物,有時指物和財產 權利,有時指物以及財產權利和財產義務。這裡的財產是指物以外的財產。
3、行為。行為是指人的工作和服務。如保管物品的保管行為,演出服務等。
4、知識產品。知識產品是智力勞動所創造出的成果,如商標、專利、技術秘密、發現等。
5、人身利益。人身利益是指人格和身份所體現的非物質利益。
6、其他。能夠滿足人們物質和精神利益需要的其他財富,如信息等也可為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

二、物,是民事主體能夠實際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經濟價值的物質資料。
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徵:
1、須存在於人身之外;
2、須能夠為人力所實際控制或支配;
3、須能夠滿足人們的社會生活需要;
4、須為獨成一體的有體物;

標的

三、標的,是民事訴訟法上的概念,
又稱為訴訟標的,又稱為訴的標的或訴的客體,是當事人雙方爭議和法院審判的對象。訴訟標的由訴訟請求和原因事實加以特定,其中任一要素為多數時,則訴訟標的為多數。
標的與物的區分
四、關於標的與物的區分:
標的或訴訟標的是一種法律關係,沒有實體存在,而物有實體存在。訴訟標的有時可能會涉及標的物,也可能不涉及任何標的物。每一個訴都有訴訟標的,但不是每一個訴都有訴訟標的物。舉例說明,因為房屋租賃產生了爭議,訴訟標的是當事人之間的房屋租賃關係,標的物是所租賃的房屋。

主體

是指參加民事法律關係享受權利或承擔義務的人,即民事法律關係的當事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可以作為民事法律關係主體的,有公民和法人等。實踐中以戶為單位的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以及個人合夥組織體或非法人組織被視為民事主體。國家是特殊的民事主體。

總類

是指由民法調整的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係。換句話說,當社會關係被民法調整時,便形成一種民事權利和義務關係,而這種權利和義務又是受國家強制力保障實現的,從而形成了拘束雙方當事人的民事法律關係。民法正是通過民事法律關係實現其對社會關係調整的職能的。
Larentz指出,“法律關係是由法律規定的生活關係”這一定義錯誤地將事實上的東西(生活)與規範性的東西(法律)混為一談,因為一個法律關係可能與生活關係毫不相干。他本人則將法律關係稱為“人與人之間的法律紐帶”。
這二者至少有一點共同之處,即都認為法律關係(理所當然地)應受到法律規定的調整。在其他方面,傳統學說對法律關係的定義,大概只是想說明法律關係能與現實生活相對應。在另一方面,Larentz的定義也有不足之處,這畢竟只是一種比喻而已。此外,這一比喻也不適用於不受任何人限制的所有權。因此,現在他將法律關係表述為與所有權相同,都是“法律制度賦予特定的人的一種可能性……一種自由空間,所有其他人都不得對此加以干涉”。Hadding的觀點與之類似,他認為如一項法律關係不與另一個人發生關係,那么此項法律關係就是無意義的。因此,應當將物權理解為“一個人相對於其他人的決定權能”。這樣表述當然是無可非議的,不過“權能”一詞,也不符合“紐帶”的比喻。
法律關係的第二個要素的實質,在於其對一部分現實生活的擷取。生活關係是一個連續統一體,而我們正是從這一連續統一體中取出一部分來,對其進行法律觀察。

相關論述

民事法律關係的方法論地位問題
在這樣一個社會當中,它基本的東西是什麼?我們看到的社會是什麼?我們要研究這個社會的時候,用什麼樣的方法來認識它?所以,我就提出來它最基本的應該是民事法律關係。為什麼它是一個民事法律關係,而不是別的呢?就是這樣一個民事法律關係它能夠把“市民社會”當中的兩種物質形式和它們的結構方式完整的表現出來,包含進去。一個法律關係講三個要素,主體、權利義務、客體,這三個要素恰好就是“市民社會”現實所反映出來的東西。人是主體,物以及物所代表的利益,是它的客體,然後再加上編織這些人與人之間關係的權利義務,就是它的內容,一個民事法律關係恰好反映的就是這個社會的實際情況。所以在討論的時候,有的同學提出來民事法律關係為什麼是三要素?民事法律關係為什麼不是二要素呢?為什麼不是四要素呢?後來我就提出我的觀點,因為這個“市民社會”所構成的基本物質形態就是兩種物質形態,這兩種物質形態把它編織起來把它分配公平了,就是權利義務,把這三個東西編織在一起就等於一個完整的社會形式完全的反映出來了。它客觀的、如實的展現了“市民社會”的實際情況,然後把它提升倒一個高度的地位。所以在這個“市民社會”當中它存在的形式就是以民事法律關係這種形式存在的,它運動的形態就是用民事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來實現的。作為整個社會來說,整個市民社會當中它基本的結構形式是民事法律關係加一個結構形式,具體的一個一個的民事法律關係都是在不停的運動,不斷產生、變更、發展,就推動市民社會不斷的向前發展。所以,我就說“市民社會”它基本的運動規律就是民事法律關係的運動規律,就是民事法律關係的運動。後來,我就說是不是又狂妄一點,說馬克思講他的辨證唯物主義,唯物辨證法的核心就是訂立統一規律。民法要是講民法哲學的話,民法的核心就是民事法律關係。那么我就說,民事法律關係它在民法的世界當中、在市民社會當中它是基於這樣一個極端重要的地位。
表現
我想,它是不是表現在這三個方面:
第一,民法觀察這個社會的基本方法,是民事法律關係。它看這個社會都是法律關係,都是各種各樣的抽象的法律關係是一個整體,具體的法律關係每一個、每一個都在運動。比如你說我去買菜,我去訂立法律關係去了;別人問你幹嗎去,你說我去訂立法律關係去,別人可能會說你是不是有點傻呀。其實基於買賣關係還不是法律關係嗎?我去結婚,你幹嗎呀,去訂法律關係去,這些都是法律關係。
第二,民法規範這個世界,規範社會行為的時候,也是用民事法律關係的方法。我們說整個民法講的就是民事法律關係,我們在民法當中規定很多種情況,都是講的這種法律關係怎么辦,哪種法律關係怎么辦。
第三,我們在研究民法的時候,我們在處理糾紛的時候,還是用法律關係這種方法。離開這種方法你研究不了這個社會,也沒有辦法處理這個爭議。只有確定了法律關係的性質,然後你才能夠準確是適用法律。
從這三個方面來看,它體現了民事法律關係基本方法論的作用。其實一部民法典整個做的就是民事法律關係問題,比如我們在制訂民法典是時候,規定了總則和分則,總則其實在抽象的規定民事法律關係的問題,就是把民事法律關係基本的問題抽象出來,作概括的規定。所以,總則的全部的內容歸納起來講的都是民事法律關係的三要素,這三要素就是主體、客體和它的內容。例如《民法通則》規定它的主體講自然人和法人,民法總則要規定物,規定的就是民事客體的物,然後民法總則要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也可以說它是客體的內容,也可以說它是設立民法法律關係的基礎。和民事法律關係最沒有法律關係的好像訴訟時效沒有法律關係,其實訴訟時效更有關係了,它講的是起來存在的時間、期限,講的還是起來義務關係的問題。所以,我覺得民法總則整個講的就是抽象的法律關係。民法分則就是把民事法律關係具體化、類型化。我在給同學們講課的時候,我說民事法律關係在民法分則當中的體現是它一步一步的類型化,最終到了民事法律關係具體化。實現了民事法律關係具體化就決定了法律適用問題,到具體化的時候才能夠對行為,對這樣的法律關係怎么樣來規範它、限制它,在發生爭議的時候怎么樣來適用它。我想把民事法律關係的類型化和具體化是不是可以分成四個層次,第一個層次,就是最高的民事法律關係的類型,人身法律關係和財產法律關係,我們經常說民法兩大支柱,就是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第二個層次,就是基本類型,基本類型在人身關係當中分成人格關係和財產關係,還涉及到繼承的這種關係,繼承這種關係它既是一個財產關係,又是一個身份關係,是依據身份關係來解決財產的關係。一個人死亡以後他遺產的分配問題,它是一個財產法,也是一個身份法,它是以身份為基礎來確定財產歸屬的法律。財產關係這部分也有三個基本類型,就是物權關係、債權關係和智慧財產權的關係。智慧財產權關係和繼承關係非常相似,智慧財產權關係和繼承關係它們兩者之間都有一個基本的特點,就是它們之間即有身份的內容又有財產的內容。然後到第三個類型,有些情況還可以分成中間的類型,比如說在人格關係當中,可以分成物資性的人格權和精神性的人格權。在財產關係當中,比如說他物權裡面可以分成擔保物權和用益物權,這是一個中間的類型。在這箇中間類型上面還可以再分,分到第四個類型的時候,才是具體的法律關係。到了具體的法律關係來看,那就是最基礎的民事法律關係,也就是民事法律關係到了具體化的程度,不到具體化做不到最終的適用法律。所以說,在制訂民法典的時候,要規範到最基礎的民事法律關係,在辦理民事案件的時候,分析它的民事法律關係性質也要把它確定到最基礎的民事法律關係裡面,這個時候才能夠確定它適用什麼樣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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