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

《武漢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經2001年7月27日武漢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通過,2001年9月27日湖北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批准;2010年7月28日武漢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修訂,2010年9月29日湖北省十一屆人大常委員第18次會議批准。該《辦法》分總則、社會保障、社會服務、康復、教育、勞動就業、文化生活、法律責任、附則9章45條,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
  • 時間:2001年9月27日
  • 機構: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
  • 目的: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基本信息,實施辦法,修訂草案的說明,修改情況的匯報,審議結果的報告,修改建議的說明,批准的決議,

基本信息

武漢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
(2001年7月27日武漢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通過,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批准;2010年7月28日武漢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2001年9月27日員會第26次會議修訂,2010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議批准)

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對殘疾人保障的義務。
第三條 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禁止歧視、侮辱、侵害殘疾人。
殘疾人的監護人必須履行監護職責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事業的領導,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使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武漢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管理委員會按照本辦法關於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管理職責的規定,負責做好各自管理範圍內的殘疾人工作。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協調殘疾人工作,檢查和督促本辦法的施行。
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規定,共同做好殘疾人工作,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
市、區殘疾人聯合會依照法律、法規、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託,開展殘疾人工作,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具體機構負責殘疾人工作,利用社區資源開展適合於殘疾人的服務活動。
鼓勵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自治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助殘活動,幫助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
第七條 制定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對涉及殘疾人權益和殘疾人事業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殘疾人和殘疾人組織的意見。
第八條 殘疾人事業經費應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根據當地國民經濟發展情況逐步增加。
市、區彩票公益金的本級使用部分,每年應當安排一定的比例用於發展殘疾人事業。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贈財產資助殘疾人事業。捐贈人捐贈財產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有關稅收方面的優惠。
市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依法開展殘疾人事業資金募集和管理工作,並接受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保證募集的資金用於殘疾人事業。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開展殘疾預防工作,普及殘疾預防知識,建立殘疾報告制度,健全新生兒缺陷預防和早期發現、早期治療機制,提高人口素質和預防殘疾發生。
第十條 對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在經濟社會發展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殘疾人,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社會保障
第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針對殘疾人特殊困難和需求,採取重點保障和特殊扶助的措施,保障殘疾人基本生活:
(一)對符合城鄉低保條件的殘疾人應當優先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二)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殘疾人應當給予定額生活補助;
(三)對低收入殘疾人家庭,應當優先納入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救助範圍;
(四)對因重大疾病、災害、就學等造成生活特別困難且未納入臨時救助範圍的殘疾人家庭,應當給予特別救助;
(五)對本人無收入或者收入低於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重度殘疾人應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其中,對已喪失勞動能力的成年重度殘疾人,應當單獨施保,全額發放低保金;
(六)對符合農村困難民眾危房改造條件的殘疾人家庭,應當優先改造其住房;
(七)對符合條件的城市低收入殘疾人家庭,應當優先納入城市住房保障範圍。
第十二條 對符合條件的貧困殘疾人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貧困殘疾人個體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按國家規定給予政府補貼
對符合條件的貧困殘疾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及農村重度殘疾人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按國家規定給予政府補貼。
對招用符合條件的殘疾人的企業,按國家規定給予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政府補貼。
第十三條 市、區殘疾人聯合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殘疾評定,免費發放《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殘疾評定實行免費制度。
殘疾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享受下列優惠:
(一)盲人和下肢殘疾人免費乘坐公共汽車(含專線車)、電車、軌道交通和輪渡;
(二)搭乘公共運輸工具,免費攜帶隨身必備輔助器具;
(三)存車處免費存放肢殘人的代步車輛;
(四)按照水陸運送平常信函方式寄送盲人讀物免交郵費;
(五)免費向市民開放的展覽館、博物館、圖書館、科技館、體育館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優先安排殘疾人入場,並設定明顯標識;
(六)免費進入公園、風景區。
第十四條 殘疾人的配偶、子女需要到城鎮落戶,且符合規定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優先辦理。
第三章 社會服務
第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建立以公共服務機構為主體、其他社會服務機構為補充,社區服務為基礎、家庭服務為依託,以生活照料、醫療康復、社會保障、教育就業、文化體育、權益保護等為主要內容的殘疾人服務體系。
第十六條 有關部門應當研究制定為殘疾人服務的相關行業標準,完善行業管理政策,加強對殘疾人服務的支持引導和監督,推進殘疾人服務體系的規範化和專業化。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民辦公助、公辦民營、政府補貼、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興辦殘疾人服務機構或者從事殘疾人服務。
第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專門的殘疾人托養照料機構,對符合條件的殘疾人逐步實行集中托養服務、居家照料服務或者日間生活照料服務,並給予適當補貼。
第十八條 新建、擴建、改建公用設施、公共建築、住宅小區、城市道路時,應當根據國家技術規範和規定,進行無障礙設施設計和建設,實行無障礙設施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重點市政建設項目中無障礙設施的設計、施工和驗收,應當聽取殘疾人組織的意見。
公共運輸工具應當逐步配置無障礙設備,公共停車區應當設定方便殘疾人的專用停車泊位。
對各類無障礙設施應當加強維護和管理,保證其有效使用。
第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推進信息交流無障礙,為殘疾人獲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公共服務機構應當創建信息無障礙平台,提供語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語等無障礙服務,影視作品和節目應當加配字幕,網路、電子信息和通信產品應當方便殘疾人使用。
第四章 康 復
第二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益性的殘疾人康復機構;綜合性醫院應當設立殘疾人康復醫學科(室),開展康復醫療與訓練、科學研究、人員培訓和技術指導工作。
衛生、民政等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扶持社會組織及個人興辦殘疾人康復服務機構。衛生主管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組織和指導城鄉社區開展康復服務,逐步建立和完善資源共享的康復服務網路。
第二十一條 財政、衛生等有關主管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根據國家殘疾人康復計畫,優先開展殘疾兒童搶救性治療和康復,建立健全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對零至六歲貧困殘疾兒童免費實施醫療康復救助。
第二十二條 有關部門應當落實和完善殘疾人醫療保障有關政府補貼政策,逐步將符合規定的殘疾人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範圍;落實和完善殘疾人康復救助辦法,對貧困殘疾人康復訓練、輔助器具適配等基本康復需求給予補貼。
第五章 教 育
第二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社會和家庭必須保障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盲、聾、弱智兒童、少年的入學需要,舉辦特殊教育學校和輔讀班,並採取措施,改善辦學條件,提高教學質量。
社區教育、送教上門等方式對重度殘疾、孤獨症、腦癱等兒童和少年實施義務教育。
普通國小和初級中等學校應當接收能適應其學習生活的殘疾兒童、少年入學。
普通幼兒教育機構應當接收能適應其生活的殘疾幼兒。
鼓勵多種形式興辦學前特殊教育機構,開展學前殘疾兒童的早期教育。
第二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接受義務教育以外其他教育(含學前教育)的殘疾學生、貧困殘疾人家庭的學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資助,逐步實行殘疾人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職業教育免費制度。
第二十五條 普通高級中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市屬高等學校,不得拒絕招收符合國家規定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入學。
建立殘疾人中等職業學校(職教班),加強殘疾人職業教育與勞動技能培訓。
對在本市普通高級中等學校、市屬高等學校接受教育的貧困殘疾學生,學校應當減免市教育主管部門確定減免的有關費用,優先提供助學金和助學貸款
第二十六條 專門從事殘疾人教育工作的教師,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貼。專門從事殘疾人教育累計滿十年的,發給榮譽證書;累計滿十五年,並在殘疾人教育崗位上退休的,享受的特殊教育津貼計入退休金
第六章 勞動就業
第二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勞動就業進行統籌規劃,對具有一定勞動能力、生活能夠自理、達到法定就業年齡的殘疾人,開展適合殘疾人就業的職業培訓、職業指導和就業服務,通過多種渠道安排勞動就業。
第二十八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應當按照在職職工百分之一點五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安排殘疾人就業超過前款規定比例的,按照規定標準給予經濟獎勵;達不到前款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門用於殘疾人事業,接受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
市、區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負責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核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應當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同級財政部門代扣。其他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徵收。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 設立市級殘疾人事業發展項目專項統籌資金,每年按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總額的百分之十五提取,統籌協調全市殘疾人就業工作。
第三十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錄用殘疾人,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契約,並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殘疾人勞動。
企業被兼併、撤銷、解散或者破產時,應當妥善安排殘疾職工的生活,並通過多種渠道促進其重新就業。
第三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崗位應當按照規定安置符合條件的殘疾人。
第三十二條 鼓勵殘疾人自願組織起來從業或者自謀職業。
殘疾人申請從事個體經營、開辦私營企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優先核發執照,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場地、資金和技術等方面給予扶持;符合國家減免稅費規定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減免。
第三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社會興辦精神殘疾智力殘疾工療機構、推拿保健機構等福利性機構,安排殘疾人就業。
對招用殘疾職工達到國家規定比例的企業,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生產、經營、場地等方面給予扶持,稅務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減免稅收。
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規範盲人按摩行業,保障盲人保健和醫療按摩人員從業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四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殘疾人就業納入勞動監察範圍,對殘疾人勞動就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和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和其他適合殘疾人從事的生產勞動。
農業、財政等主管部門應當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產品收購和資金供給等方面,對從事生產勞動的農村殘疾人給予幫助。
第三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殘疾人扶貧工作納入農村扶貧計畫,在技術、資金和物資等方面優先扶持貧困殘疾人。
第七章 文化生活
第三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創造條件,豐富殘疾人精神文化生活。興建大型文化、體育、娛樂場所,應當設有供殘疾人使用、活動的設施。
第三十八條 科技、文化、體育等主管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幫助殘疾人參加各種科學、文化、體育、娛樂活動,扶持和組織殘疾人參加科學文化交流和國內、國際性比賽。
市、區人民政府對在國際、國內重大體育、文藝等比賽中獲得優勝的殘疾人,應當給予獎勵,其獎勵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文化、體育、娛樂管理部門和經營單位,應當為殘疾人參與文體健身、娛樂活動提供方便和照顧。
殘疾職工參加區級以上舉辦的藝術表演和體育競賽活動,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參加活動期間,其工資、福利等待遇不變;對無固定收入的殘疾人,組織者應當給予適當補助。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未按照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但滯納金總額不得超過欠繳數額。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提出批評、警告。
當事人對收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或者滯納金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又拒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和滯納金的,負責收取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 殘疾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確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殘疾人,本市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四十二條 違反國家規定,學校拒絕招收殘疾學生的,當事人或者其親屬、監護人可以要求教育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處理,教育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責令該學校招收。
第四十三條 對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殘疾人和殘疾人組織有權要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查處,並及時答覆。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查處的,其主管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國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對侵害殘疾人權益的行為未及時制止或者未給予受害殘疾人必要幫助,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四十四條 侵犯殘疾人人身權或者其他合法權益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情節輕微,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給予行政處分;無工作單位的,由其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處理;
(二)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賠償;
(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
(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的委託,現將提請本次常委會審議的《武漢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武漢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的必要性
《武漢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於2001年12月公布實施以來,很好地指導、促進了殘疾人事業發展,保障了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發展成果,使殘疾人生活質量得到明顯改善,社會扶殘助殘氛圍日益濃厚,人道主義精神得到進一步弘揚。實踐證明,該《辦法》確立的基本制度是正確的,有關殘疾人事業發展和殘疾人權益保障的規定也是緊密結合實際、切實可行的,得到廣大殘疾人民眾及社會各界普遍讚譽。

由於以下原因,該《辦法》需要進行修訂。

第一,立法依據發生了變化。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進行了修訂,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這部上位法對不適應當前社會發展需要及實際執行中難以操作的部分條款進行了大範圍修改,由原法9章54條修改為9章68條。經過認真比對,我市2001年實施的《辦法》中有關規定與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存在著若干不一致的地方。一些規定已不適應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現狀,有的內容需要依據上位法增補,部分在實踐中操作性不強的條款需要修改。

第二,殘疾人事業發展環境發生了重要變化。

首先,黨中央、國務院“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對民生問題更加關注,對殘疾人事業更加重視,2008年3月出台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見》,明確提出建設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和服務體系(以下簡稱“兩個體系”)的戰略任務。2010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關於加快推進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和服務體系建設指導意見》,對“兩個體系”建設作出了更加具體的部署。今年全國“兩會”前後,溫家寶總理提出“更加關注窮人、更加關注弱勢群體”、“要讓人民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嚴”、“公平正義比太陽更有光輝”。這些都將大大促進殘疾人事業的發展。
其次,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弱勢群體、特別是殘疾人群體的物質文化精神生活需求日益增長。近10年來,我市各級黨委、政府對殘疾人事業也日益重視,特別是市政府連續8年為殘疾人辦實事,在殘疾人定額生活補助、特殊困難臨時救助、安置社區殘疾人協理員、為殘疾人購買公益崗、城市無障礙建設和改造、扶持農村殘疾人發展生產、貧困精神殘疾人藥物補貼、殘疾人托養等諸多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惠殘措施,其中許多成功的做法、有效的機制需要通過地方法規進行規範。
再次,我市“兩型社會”建設的要求與殘疾人民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需求尚有差距。我市殘疾人工作和殘疾人事業發展還面臨著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需要從制度上進一步完善。一是殘疾人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的方式和渠道有待進一步改善;二是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體系亟待完善;三是殘疾人服務基礎設施十分匱乏,要求鼓勵興辦康復、托養機構;四是殘疾人工作組織基礎需要加強;五是無障礙環境建設亟待加快;六是殘疾人合法權益保障機制尚需健全,等等。
第三,我市殘疾人事業發展面臨新的任務。
近幾年來,中央、省、市關注民生力度不斷加大,社會各界扶殘助殘氛圍日漸濃厚,人道主義精神得到不斷弘揚,殘疾人事業迎來了歷史最佳機遇,但也面臨著更為複雜的形勢和更為艱巨的任務。2008年,市政府與中殘聯簽訂了“創建全國殘疾人工作示範城市”任務書;2009年,市政府與中國殘聯簽訂了“共建全國殘疾人服務體系建設試點城市”協定書;我市創建“全國無障礙城市”工作正向縱深推進。這一切,都需要地方法規給予更全面、更具體、更有效的規範和保障。

二、修訂經過

根據地方立法的相關要求,我們在調研、起草《辦法》過程中,注意把握、處理好三個關係。一是正確處理好法規和政策的關係。法規具有普遍約束力,較為穩定,必須非常規範;政策並非對每個公民具有約束力,較為靈活、變化較快。二是正確處理好普惠和特惠的關係。各類面向弱勢群體的優惠法規和政策應當優先考慮殘疾人;多制定針對各類殘疾人的優惠法規;按照中央提出的“重點保障和特別扶助”的要求,慎重製定、出台特殊措施。三是正確處理好盡力而為和量力而行的關係。上級明確要求的,堅決執行;上級沒有明確要求、但殘疾人民眾迫切需求的、經過努力可以達到的,創造條件盡力解決;一時條件不具備的,逐步解決;確實做不到的也不勉強。做到既達到貫徹上位法的要求,又解決殘疾人實際問題;既實現創新,又結合工作實際,不盲目冒進,實事求是。

2008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正式施行後,市人大常委會將修訂《辦法》列入了2010年的立法計畫。市人大內司委、法制委和市政府法制辦、市殘聯及時組成專班,收集情況和資料,研究問題和難點,明確工作方向和方法,初步形成了《辦法》草案代擬稿。隨後,分別組織了上門協商、書面函詢、上網徵求意見、分類組織座談等活動。一是將《辦法》草案代擬稿送呈市直各相關部門徵求意見,並由市政府召開專門會議,協調相關工作職責。二是在全市基層殘疾人組織、各類殘疾人專門協會、殘疾人特殊教育學校、部分企業以及殘疾人民眾代表等不同層面廣泛徵求意見。修訂工作得到了市直各職能部門和基層殘聯組織及殘疾人代表、法律專家的基本認同和支持,先後數易其稿。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市人大內司委全體會議討論,形成了提請本次常委會審議的《辦法(修訂草案)》。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關於體例的調整

原《辦法》28條。通過認真研究,這次在體例上作了較大調整和變動。現修訂為9章、46條,其中:修改15條,新增條款14項。總體結構為: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社會保障、第三章社會服務、第四章康復與預防、第五章教育、第六章勞動就業、第七章文化生活、第八章法律責任、第九章附則。

(二)關於內容的說明

1、關於殘疾人社會保障。鑒於“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是黨中央、國務院在新時期對我國殘疾人事業發展提出的新的戰略任務之一。《辦法(修訂草案)》規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針對殘疾人特殊困難和需求,採取重點保障和特殊扶助的措施,保障殘疾人基本生活。有關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農村殘疾人,優先納入農村困難民眾危房改造範圍;將符合條件的城市低收入殘疾人家庭,優先納入城市住房保障範圍。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針對殘疾人特殊困難和需求,採取重點保障和特殊扶助的措施,保障殘疾人基本生活。對符合條件的貧困殘疾人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貧困殘疾人個體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按規定給予政府補貼;對符合條件的貧困殘疾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及農村重度殘疾人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按規定給予政府補貼;對各類企業招用符合條件的殘疾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給予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補貼。

2、關於殘疾人社會服務。鑒於“殘疾人社會服務體系”也是黨中央、國務院在新時期對我國殘疾人事業發展提出的新的戰略任務之一,去年武漢市政府與中國殘聯合作共建“殘疾人服務體系建設試點城市”,探索滿足殘疾人特殊性、多樣性、類別化的服務需求,並為全國提供有益經驗。《辦法(修訂草案)》規定:建立健全以專業機構為骨幹、社區為基礎、家庭鄰里為依託,以生活照料、醫療衛生、康復、社會保障、教育、就業、文化體育、維權為主要內容的殘疾人服務體系。市、區應當建立專門的殘疾人托養照料機構,對符合條件的殘疾人逐步實行集中托養服務或者日間生活照料;對適合居家照料且生活困難的殘疾人給予護理補貼。建立市級殘疾人事業發展項目庫,每年按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入總額的15%提取,設立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全市殘疾人服務重點項目的補助。

3、關於無障礙建設。為了給殘疾人出行和社會交流提供便利,進一步規範和推進無障礙環境建設,《辦法(修訂草案)》規定:新建、擴建、改建公用設施、公共建築、住宅小區、城市道路時,應當根據國家技術規範和規定,進行無障礙設計和建設。逐步實施無障礙設施進困難殘疾人家庭。公共運輸工具應當逐步配置無障礙設備,公共停車區應當設定方便殘疾人的專用停車泊位。對各類無障礙設施應當加強維護和管理,保證有效使用。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採取措施,推進信息和交流無障礙,為殘疾人獲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公共服務機構應當創建信息無障礙平台,提供語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語等無障礙服務,影視作品和節目應當加配字幕,網路、電子信息和通信產品應當方便殘疾人使用。

4、關於教育。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市區人民政府對接受義務教育階段以外的其他教育(含學前教育)的殘疾學生、貧困殘疾人家庭的學生,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資助,教育主管部門對就讀普通高級中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的殘疾人、貧困殘疾人家庭的子女應提供資助,逐步實行殘疾人學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職業教育免費制度。鑒於重度殘疾、孤獨症、腦癱等兒童少年基本無法接受義務教育、普通高、中級教育的,《辦法(修訂草案)》規定:以社區教育、送教上門等方式對重度殘疾、孤獨症、腦癱等兒童和少年實施義務教育。

5、關於法律責任。為了使修訂後的法規得以順利實施,《辦法(修訂草案)》對下列嚴重損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對確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殘疾人,本市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對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殘疾人和殘疾人組織有權要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查處,並及時答覆。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查處的,其主管機關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此外,根據本市工作實際和殘疾人民眾迫切要求,《辦法(修訂草案)》提出了對0—6歲貧困殘疾兒童實行搶救性康復等內容,增補了規範盲人按摩行業等內容,明確對參加體育、文藝比賽的殘疾人按規定給予獎勵等。
以上說明,請連同《辦法(修訂草案)》一併審議。

修改情況的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0年4月27日,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聽取了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關於《武漢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辦法(修訂草案)]的說明,對辦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審議意見總體認為,由於立法依據和殘疾人事業發展環境發生了變化,對現行的《武漢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進行修訂很有必要。會上,共有24位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82條次意見和建議,1位列席會議的市人大代表提出了8條次意見和建議,共90條次意見和建議,主要涉及立法宗旨、基層殘疾人工作機構、重度殘疾人單獨施保以及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徵收與使用等方面的內容。為了擴大立法民主,提高立法質量,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規工作室將辦法(修訂草案)寄送給各區人大常委會和全體市人大代表,並在武漢人大網站上全文公布,共收到各方面反饋的意見和建議65條次,主要涉及彩票公益金分配比例量化、重度殘疾人單獨施保等問題。同時,法制委員會通過採取召開座談會和外出學習考察的形式,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與使用、重度殘疾人單獨施保等問題進行了專題調研。根據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結合調研了解到的情況,法規工作室會同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市政府法制辦、市殘聯對辦法(修訂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5月28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聽取了法規工作室關於辦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對辦法(修訂草案)作了進一步修改,形成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6月7日,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十九次主任會議聽取了法制委員會關於辦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決定將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關於立法宗旨和適用範圍

有審議意見認為,辦法(修訂草案)第一條的表述還不夠完整,應該增加立法宗旨方面的內容。根據上位法的有關規定和審議意見,將辦法(修訂草案)第一條修改為:“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有審議意見認為,應該增加法規適用範圍的規定。因此,增加一條作為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二條,即“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對殘疾人保障的義務。”

二、關於基層殘疾人工作機構

有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認為,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設立專門的殘疾人服務機構是否具有可行性值得考慮。鑒於省政府有關部門規定,基層殘聯的職責由鄉(鎮)、街道社會事務管理辦公室承擔。因此,刪去辦法(修訂草案)第七條第二款中“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殘疾人工作機構”的規定,並在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六條第一款中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具體機構負責殘疾人工作”。

三、關於彩票公益金分配比例的量化

有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建議,將辦法(修訂草案)第九條第二款中彩票公益金的分配比例量化,以便於執行。經查,目前國家法律法規和省政府的相關規章中對彩票公益金分配比例沒有作出具體規定;在實際操作中,福彩和體彩安排的比例也不一樣,並且這個比例是依形勢的變化而確定的,因此不宜在法規中將比例量化,而由政府相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的比例更具有可操作性。

四、關於殘疾人基本生活的優先保障

有審議意見認為,辦法(修訂草案)第十條的規定沒有突出保障殘疾人基本生活的特殊性,應該在相關表述中增加“優先”;有審議意見建議,將第十條與第十一條進行整合;還有審議意見認為,應該在第十條中直接規定對重度殘疾人單獨施保,不論其是否單獨立戶,都應該納入低保範圍。

根據審議意見,在辦法(修訂草案)第十條第一、三、四項中增加殘疾人“應當優先”享受有關政策的規定,並對辦法(修訂草案)第十條中的第二、三、四、五項的順序作了相應調整。同時,將辦法(修訂草案)第十一條的規定調整到第十條中,作為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的第六、七項。另外,考慮到重度殘疾人家庭的特殊困難、特殊需求以及我市的實際情況,法制委員會經研究認為,對重度殘疾人降低低保政策門檻既必要,也可行;並且,在確定單獨施保的範圍上,以重度殘疾人的個人收入作為標準更科學合理。因此,根據審議意見,參考外地立法經驗,將辦法(修訂草案)第十條第二項修改為“對本人無收入或者收入低於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重度殘疾人單獨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全額發放低保金”。

五、關於無障礙設施的設計和建設

有審議意見建議,對辦法(修訂草案)第十九條關於無障礙設施的規定再加以細化,以便於操作;也有審議意見建議,刪去該條第二款,認為政府的具體工作不需要在法規中加以規定。根據審議意見,參考外地做法,在辦法(修訂草案)第十九條中增加“實行無障礙設施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重點市政建設項目中無障礙設施的設計、施工和驗收,應當聽取殘疾人組織的意見”的規定,同時刪去該條第二款。
六、關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徵收

有審議意見認為,應該借鑑外地做法,明確規定由地稅部門代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也有審議意見建議,在法規中應當明確殘聯、地稅和財政部門在收取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工作中的具體職責。鑒於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向沒有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徵收用於殘疾人就業的專項資金,以履行其保障殘疾人就業義務。《湖北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管理辦法》也規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各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核定。從武漢市的實際情況來看,市政府在2001年《武漢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頒布實施後,另行制定了具體徵收辦法,規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原則上由市地稅局代征,市地稅局徵收範圍以外的單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在各級財政部門指導、協助下,由各級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負責收取。因此,根據上位法的有關規定和審議意見,結合省、市規章的相關規定,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條第三款對市、區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地方稅務和財政部門徵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職責作了明確規定,即“市、區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負責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核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應當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同級財政部門代扣。其他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地方稅務機關代為徵收。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此外,根據審議意見,還對辦法(修訂草案)個別文字表述和條款順序作了相應修改和調整。
以上匯報,請連同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一併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6月22日,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聽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員會關於《武漢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辦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對《武漢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審議意見認為,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反映了常委會第一次審議的意見和有關方面的修改建議。同時,共有19位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37條次意見和建議,1位列席會議的市人大代表提出了2條次意見和建議,共39條次意見和建議。會後,市人大法制委員會、法規工作室會同市人大內司委、市政府法制辦、市殘聯對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進行了逐條研究,對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進行了認真修改。7月8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聽取了法規工作室關於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修改情況的匯報,並對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作了進一步修改,形成了《武漢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表決稿)》。法制委員會認為,辦法(修訂草案)經過常委會會議的兩次審議和修改,已經成熟。7月12日,市人大常委會第七十二次主任會議聽取了法制委員會關於辦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決定將法制委員會提出的《武漢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辦法(修訂草案表決稿)]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
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根據審議意見,將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一條修改為:“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辦法(修訂草案表決稿)第一條]
二、根據審議意見,刪去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六條第二款中的“建立助殘志願者隊伍”。[辦法(修訂草案表決稿)第六條第二款]
三、根據審議意見,將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第四項修改為:“對因重大疾病、災害、就學等造成生活特別困難且未納入臨時救助範圍的殘疾人家庭,應當給予特別救助”;將第五項修改為:“對本人無收入或者收入低於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重度殘疾人應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其中,對喪失勞動能力的成年重度殘疾人,應當單獨施保,全額發放低保金”。[辦法(修訂草案表決稿)第十一條]
四、根據審議意見,將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市、區人民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接受義務教育以外其他教育(含學前教育)的殘疾學生、貧困殘疾人家庭的學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資助,逐步實行殘疾人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職業教育免費制度。”[辦法(修訂草案表決稿)第二十四條]
五、根據審議意見,將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普通高級中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市屬高等學校,不得拒絕招收符合國家規定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入學。”[辦法(修訂草案表決稿)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六、根據審議意見,將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條修改為:“設立市級殘疾人事業發展項目專項統籌資金,每年按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總額的百分之十五提取。”[辦法(修訂草案表決稿)第二十九條]
七、根據審議意見,將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中的“優惠服務”修改為“方便和照顧”。[辦法(修訂草案表決稿)第三十九條第一款]
八、根據審議意見,將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四十條第一款修改為:“未按照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但滯納金總額不得超過欠繳數額。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提出批評、警告。”[辦法(修訂草案表決稿)第四十條第一款]
九、根據審議意見,將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條修改為:“違反國家規定,學校拒絕招收殘疾學生的,當事人或者其親屬、監護人可以要求教育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處理,教育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責令該學校招收。”[辦法(修訂草案表決稿)第四十二條]
十、根據審議意見,在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規定為“國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對侵害殘疾人權益的行為未及時制止或者未給予受害殘疾人必要幫助,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辦法(修訂草案表決稿)第四十三條第二款]
此外,根據審議意見,還對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個別文字表述和條款順序作了相應修改和調整。
報告完畢。

修改建議的說明

(2010年9月28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省人大常委會:
9月27日,本次常委會會議對武漢市人大常委會報請批准的《武漢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贊成將該辦法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批准,並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9月28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該辦法進行了審議,提出以下修改建議:
一、建議在辦法第二十九條最後增加“,統籌協調全市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內容。
二、建議在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最後增加“,並通過多種渠道促進其重新就業”的內容。
以上修改建議將批覆武漢市人大常委會,由武漢市人大常委會對該辦法作出修改後公布施行。
特此說明。

批准的決議

(2010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批准《武漢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由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