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48號

《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已由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於2011年11月24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本辦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

(2011年11月24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
  • 文號:第48號
  • 發布單位: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布時間: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康 復,第三章 教 育,第四章 勞動就業,第五章 文化生活,第六章 社會保障,第七章 無障礙環境,第八章 法律責任,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殘疾人保障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工作的領導,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殘疾人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促進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省、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殘疾人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事業的工作,具體工作由同級殘疾人聯合會承擔。
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殘疾人事業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殘疾人事業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本級留成的彩票公益金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用於發展殘疾人事業,具體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殘疾人事業各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五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健全以社區為基礎、以一級預防為重點的三級殘疾預防體系,減少殘疾發生,減輕殘疾程度。
第六條 禁止基於殘疾的歧視。禁止侮辱、侵害殘疾人。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殘疾人人格。
第七條 鼓勵殘疾人自尊、自信、自強、自立。
殘疾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第八條 殘疾人本人或者其法定監護人申請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應當向殘疾人戶口所在地縣級殘疾人聯合會提出申請。核發殘疾人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並免收證件工本費。
殘疾人證是認定殘疾人殘疾類別、等級,享受政府各種優惠政策的憑證。

第二章 康 復

第九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數額資金用於殘疾人康復服務,並將殘疾人康復工作納入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和基層醫療衛生服務內容,建立和完善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分階段實施重點康復項目,為殘疾人康復創造條件。
衛生部門應當在二級以上綜合醫院及其他具備條件的醫療機構設立康復醫學科,開展康復醫療工作。鄉(鎮)、街道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設立康復室,配備專業人員負責殘疾人康復工作,村衛生所應當創造條件,為殘疾人康復提供基本服務。
第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對新生兒可能致殘病種篩查實行免費制度,對六周歲以下殘疾兒童免費提供搶救性康復。
第十一條 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會同衛生部門對從事殘疾人康復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第三章 教 育

第十二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教育納入全民教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教育發展評價考核體系,保障殘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
對進城務工人員隨遷的殘疾兒童、少年,應當按照就近入學原則,安排在當地特殊教育學校或者公辦普通學校隨班就讀,並享有其他接受義務教育學生和城市殘疾學生同等的權利和待遇。
逐步實施殘疾學生高中階段免費教育。
普通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在讀的殘疾學生和殘疾人家庭子女,優先享受國家助學金。
第十三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特殊教育體系,逐步實現每縣至少有一所特殊教育學校。根據殘疾人的數量、分布狀況和殘疾人類別等,在普通學校設定特殊教育班。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舉辦各類殘疾人教育機構、捐資助學。
特殊教育學校(班)學生生均公用經費標準應當高於普通學校學生生均公用經費標準。
第十四條 對從事特殊教育的教師在晉級、晉職、評優、業務培訓等方面應當優先考慮。
從事特殊教育的教師和手語翻譯,享受特殊教育津貼。

第四章 勞動就業

第十五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勞動就業統籌規劃,制定扶持就業的各項優惠政策,建立就業服務體系,拓寬就業渠道,保障就業權利。
殘疾人聯合會對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狀況進行年度審核。
第十六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開發的公益性崗位,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優先安排殘疾人就業。
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應當開展適合殘疾人特點的各類技能培訓。
政府有關部門所屬的職業培訓機構應當為殘疾人提供職業培訓,並減免培訓費用。
第十七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不低於本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總數百分之一點七的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並為殘疾人提供適當的工種、崗位。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應當按其差額人數和該地區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縣以上財政部門代扣、稅務部門代征。其使用和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在人員錄用中不得拒絕接收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與殘疾職工簽訂勞動契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不得違法解除與殘疾職工的勞動契約。
第十九條 鼓勵興辦福利企業及其他福利性機構,稅務部門依法對福利企業給予稅收優惠。
福利企業應當根據殘疾人能力和特長設定適當的工作崗位,提供必要的無障礙設施和特殊勞動保護措施,保障殘疾職工與健全職工同工同酬,享受各項平等權利。
第二十條 鼓勵殘疾人自主創業。對自主創業的殘疾人,有關部門在提供小額擔保貸款、社會保險補助等方面給予扶持。
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並依法給予稅收優惠。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二十一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推廣殘疾人民眾性體育健身項目,增強殘疾人體質。
城鄉體育健身活動場所應當配置適合殘疾人身心特點的健身康復器材。
第二十二條 文化、體育部門應當將殘疾人的文體比賽納入全民文體活動計畫,在經費、人員、活動場地等方面給予支持。
在文體比賽中獲獎的殘疾人享受與健全人同等的物質和精神獎勵。
第二十三條 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和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宣傳殘疾人事業,豐富殘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省、市和有條件的縣電視台應當在新聞節目中加配手語翻譯,為電視節目和影視作品加配字幕。公共圖書館應當建立盲人有聲讀物閱覽室。

第六章 社會保障

第二十四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重點保障和特殊扶助相結合的要求,建立分類施保、覆蓋城鄉的殘疾人生活保障救助機制,健全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對殘疾人和殘疾人家庭提供生活、教育、醫療和其他社會保障。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為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貧困殘疾人和重度殘疾人,代繳全部或者部分費用。
第二十五條 對符合城鄉醫療救助條件的殘疾人,在享受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待遇後仍有困難的,應當給予醫療救助。
對重度殘疾人、老年殘疾人、一戶多殘的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後生活仍有較大困難的,優先給予救助。
第二十六條 鼓勵個體就業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有結餘的地區,可以對貧困殘疾人個體工商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給予適當補貼。
鼓勵商業保險機構增設殘疾人險種,鼓勵有條件的地區與商業保險機構合作,為殘疾人辦理養老、醫療等補充保險。
第二十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殘疾人,應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殘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應當按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上浮適當的比例。
城市保障性住房、農村危房改造,應當優先安排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家庭,並照顧殘疾人家庭住房的特殊需求。
第二十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有條件的城區建立非營利性的殘疾人供養、托養機構,為沒有法定贍(扶、撫)養人的精神殘疾人、智力殘疾人和其他各類重度殘疾人提供長期供養、托養服務;在農村地區可以通過整合敬老院等資源,擴展服務功能,為有需求的殘疾人提供集中供養、托養服務。
倡導社會組織和志願者為殘疾人家庭提供無償服務。
第二十九條 建立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機制,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共同做好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
殘疾人法律救助機構應當為殘疾人免費提供法律救助服務。
第三十條 殘疾人持殘疾人證享受以下優惠或者照顧:
(一)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優先購票、檢票進站(港),免費攜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盲人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捷運等公共運輸工具;
(二)盲人或者聾人家庭安裝和使用有線電視和數位電視,收費按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三)電信服務單位對視力、聽力、言語殘疾人免收或者優惠收取相關費用;
(四)免費進入公共文化體育場所、風景區、公園,對盲人、雙下肢殘疾人、重度智力和精神殘疾人,允許一名陪護人員免費進入上述場所,但上述場所舉辦商業性文體活動時除外;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優惠或者照顧。

第七章 無障礙環境

第三十一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對無障礙環境建設進行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加強監督管理。
新建、改建和擴建建築物、道路、交通設施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並實行無障礙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按照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規定,加快推進已建成設施的改造,優先推進與殘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設施的改造。
第三十二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規劃、建設部門對不按國家標準進行無障礙設計或者施工的,不予審批和驗收。
有關部門和產權單位應當加強對無障礙設施的維護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損、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的用途。
重度貧困殘疾人家庭住宅無障礙改造應當列入政府救助項目。
第三十三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逐步將殘疾人無障礙信息交流納入信息化建設規劃,鼓勵、引導和扶持企業做好無障礙信息交流技術和產品的研製、開發及套用。
省、市、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發布公共信息的場所,應當在設備和設施等方面為視聽障礙殘疾人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三十四條 城市公共停車場應當設定方便殘疾人的專用停車位。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允許盲人攜帶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24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6次會議通過的《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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