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

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

(1994年7月28日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1994年7月31日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施行 根據2005年9月23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修正案》修正 )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 實施時間:2005-11-01
  • 內容分類:省級地方法規
實施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康 復,第三章 教 育,第四章 勞動就業,第五章 文化生活,第六章 福 利,第七章 環 境,第八章 法律責任,實施辦法修正案,修正案(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審議意見的報告,

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
殘疾人經縣以上醫院按照國家規定的殘疾標準鑑定後,由縣級殘疾人聯合會核發《殘疾人證》。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事業的領導,把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採取措施促進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為同級人民政府的殘疾人工作協調機構,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事業工作,負責督促、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本辦法的貫徹實施;殘疾人聯合會承擔同級人民政府委託的任務,組織發展殘疾人事業,辦理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委託的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積極開展殘疾人工作。
第五條 殘疾人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履行公民應盡的義務,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維護社會穩定。
殘疾人應當發揚樂觀進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強、自立,為社會主義建設貢獻力量。
第六條 對在社會主義建設中作出顯著成績的殘疾人,對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為殘疾人服務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第二章 康 復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有計畫地開展殘疾人康復工作,培養從事康復工作的人才,宣傳、普及康復知識,採取康復措施幫助殘疾人恢復或者補償功能。
鄉鎮、街道應當根據條件逐步設立康復醫療機構,組織開展社區康復工作。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研製、生產和供應方便殘疾人生活和工作的假肢、矯形器、輔助器械的單位,應當給予扶持。
第九條 殘疾人進行康復治療的費用,享受公費醫療的,按照公費醫療的有關規定辦理;無勞動能力、無親屬照顧、無生活來源的,由民政部門給予補助;其他的,由本人負責。

第三章 教 育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規劃,採取措施,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逐步提高殘疾兒童、少年的入學率。
對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學生免收學費,並根據實際情況減免雜費。政府設立助學金,幫助貧困殘疾學生就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特殊教育幹部。
第十一條 普通國小、初級中等學校,必須招收能適應其學習生活的殘疾兒童、少年入學;普通高級中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高等院校,以及各類成人教育學校,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入學,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普通幼兒教育機構應當接收能適應其生活的殘疾幼兒。
第十二條 市、州、地和有條件的縣設特殊教育學校,生源較集中的鄉、鎮設啟智班,農村的盲童、聾童、弱智兒童原則上就近隨班就讀。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殘疾人所在單位和社會,應當重視殘疾人的文化教育,逐步降低殘疾人文盲、半文盲的比例。
第十四條 從事特殊教育的教職員工和經考試合格的手語翻譯,享受特殊教育津貼。

第四章 勞動就業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下列措施安排有一定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就業:
(一)鼓勵社會力量興辦福利企業、工療站、按摩醫療診所等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
(二)鼓勵企業事業單位興辦福利企業,安置本單位職工的殘疾子女就業;
(三)鼓勵和幫助殘疾人自謀職業;
(四)縣、鄉人民政府組織和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和其他形式的生產勞動,或者在鄉、鎮、村辦企業中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十六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等各類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超過該比例的,由殘疾人聯合會予以適當獎勵;未達到該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確有困難的,可以減免。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當專款專用,主要用於殘疾人職業培訓、扶持殘疾人集體從業、個體開業和從事農村生產勞動等方面,並接受財政、審計監督。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徵收、減免、使用、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 縣以上殘疾人聯合會可以設立殘疾人勞動就業指導服務機構,開展殘疾人待業調查、就業登記、能力評估、職業培訓和就業介紹等工作。
殘疾人組織興辦的經濟實體,符合福利企業條件的,享受國家對福利企業的各項優惠政策。
第十八條 殘疾人依法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優先核發營業執照,適當減免管理費,要求進入集貿市場經營的,在攤點位置安排上給予照顧;稅務部門按照規定給予減免稅。
第十九條 單位在招用、聘用、轉正、晉級、職稱評定、生活福利、勞動報酬、勞動保險等方面,對殘疾人應當與本單位健全職工同等對待。對殘疾職工的辭退、除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有計畫地興辦殘疾人活動場所,扶持幫助殘疾人開展文化、娛樂活動,組織和鼓勵殘疾人參加體育活動。
文化、體育和其他娛樂場所,應當採取措施,為殘疾人參加文化、體育和娛樂活動提供方便和照顧。
第二十一條 殘疾人因公參加文藝體育等方面的活動,在活動期間,屬單位職工的享受所在單位的工資福利待遇,無單位的由組織單位給予補貼。

第六章 福 利

第二十二條 對無勞動能力、無親屬照顧、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屬於非農業戶口的,由所在地民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實行社會救濟,或者由社會福利機構收養,或者由社區服務機構安置供養;屬於農業戶口的,按照農村五保戶供養規定,採取集體或者分散供養的辦法,保證其基本生活。
對流落街頭的殘疾人,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管理。
第二十三條 縣和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減免農村殘疾人的義務工、公益事業費和其他社會負擔。
第二十四條 殘疾人搭乘公共運輸工具,社會各方面應當給予照顧;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準予免費攜帶。
盲人免費乘坐市內公共運輸工具;外出活動途經街道、交通路口時,交通民警、行人和車輛駕駛人員應當給予照顧。
第二十五條 殘疾人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殘疾人家庭應當鼓勵、幫助殘疾人參加社會養老和醫療保險。

第七章 環 境

第二十六條 新建、擴建、改造公用設施、公共建築、公共場所和進行城市新區、開發區建設時,應當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的要求建立方便殘疾人的無障礙設施。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要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部門加強對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七條 宣傳部門和新聞單位,應當向社會宣傳人道主義,報導反映殘疾人事業的發展狀況和殘疾人自強不息的先進事跡,使全社會都來關心殘疾人。
省和有條件的市、州、地電視台應當在綜合新聞節目中增加中文字幕或者手語解說。
第二十八條 每年五月的第三個星期日為助殘日。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應當組織開展助殘日活動,為殘疾人提供服務,幫助殘疾人解決實際困難。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殘疾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向殘疾人聯合會投訴的,殘疾人聯合會有責任督促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批評教育,或者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拒絕招收符合國家規定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入學的;
(二)違反有關規定辭退、開除殘疾職工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安置殘疾人就業的。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有關組織進行批評教育或者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一)侮辱、虐待、遺棄殘疾人的;
(二)破壞、損毀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公共設施的;
(三)挪用、侵占、貪污殘疾人教育、康復、救濟、就業基金等專項經費和物資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逾期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徵收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仍不繳納的,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當繳納金額5‰的滯納金。
對限期繳納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限期繳納決定的,徵收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實施辦法修正案

(2005年9月23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一、第十二條修改為:“市、州、地和有條件的縣設特殊教育學校,生源較集中的鄉、鎮設啟智班,農村的盲童、聾童、弱智兒童原則上就近隨班就讀。” 二、第十六條修改為:“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等各類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超過該比例的,由殘疾人聯合會予以適當獎勵;未達到該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確有困難的,可以減免。”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當專款專用,主要用於殘疾人職業培訓、扶持殘疾人集體從業、個體開業和從事農村生產勞動等方面,並接受財政、審計監督。”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徵收、減免、使用、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三、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新建、擴建、改造公用設施、公共建築、公共場所和進行城市新區、開發區建設時,應當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的要求建立方便殘疾人的無障礙設施。”“各級殘疾人聯合會要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部門加強對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的監督和檢查。” 四、增加一款,作為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內容為:“省和有條件的市、州、地電視台應當在綜合新聞節目中增加中文字幕或者手語解說。”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二條,內容為:“違反本辦法逾期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徵收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仍不繳納的,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當繳納金額5‰的滯納金。” “對限期繳納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限期繳納決定的,徵收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六、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對《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辦法修正案 (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正的必要性 根據1990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以下簡稱《殘疾人保障法》)規定,結合我省實際,1994年7月28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施行以來,對於維護我省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推動殘疾人康復、教育、就業、扶貧、文化、體育等各項工作的有效開展,營造扶殘助殘的良好社會氛圍和法制環境,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國家和我省改革開放的深入及殘疾人事業的不斷發展,《辦法》中的一些規定不能適應新形勢下發展殘疾人事業的需要,主要表現在:一是對殘疾人生活無障礙設施建設的規定和國家現行相關規定不盡一致,沒有對殘疾人無障礙設施的建設提出具體明確的硬性要求;二是有關分散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的規定表述不夠規範,影響了實際操作;三是“殘疾人就業基金”的提法與國家現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提法不符,收取方式也已不適應需要,特別是對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法律責任的規定欠缺,導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欠繳現象比較嚴重。因此,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適時對《辦法》進行修改,以進一步保障、規範和促進我省殘疾人事業的發展,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確保我省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是十分必要的。二、修改過程2005年,省人大、省政府將《辦法修正案(草案)》列入正式立法計畫後,省法制辦和省殘疾人聯合會成立了《辦法修正案 (草案)》起草小組。起草小組成員在認真總結和研究我省殘疾人工作主要經驗和存在問題的基礎上,經深入調研,形成了《辦法修正案(草案)》初稿。隨後又徵求了全省各地(州、市)殘疾人聯合會的意見和省財政廳、建設廳、司法廳、經貿委、廣電局等部門及省高法院的意見,並先後向9個地(州、市)及部分縣人民政府(行署)發出徵求意見函。經過反覆論證修改,在基本採納各方面合理意見的基礎上,數易其稿,形成《辦法修正案 (草案)》。經2005年7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一)關於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和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為了切實保障殘疾人的勞動就業權利,《辦法修正案(草案)》對《辦法》作了四點重要修改:一是為使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規定表述更為準確,避免產生歧義,確保有效執行,根據《殘疾人保障法》第三十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一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具體比例”的規定,我們將我省已實施多年的《貴州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黔府令〔1996〕18號)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含外商、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按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規定上升到地方性法規中,修改為《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二是為了確保國家政令統一,使我省政府有關“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規定得到繼續有效實施,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中“基金審批許可權在財政部,重要的報國務院審批,地方無權批准設立基金項目”的規定,同時,參照財政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規定》(財綜字〔1995〕5號)中使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統一提法,我們把《辦法》中的“殘疾人就業基金”修改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三是明確了殘疾人聯合會是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徵收主體。雖然財政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規定》第四條規定:“‘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縣級以上(含縣級)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具體負責”,但根據《中共貴州省委辦公廳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貴州省殘疾人聯合會機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廳字(2001)53號)規定,我省各級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已成為殘疾人聯合會的內設機構,不具備徵收主體的法律資格;再加上《貴州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第六條規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徵收”,《殘疾人保障法》第七條規定:“殘疾人聯合會承擔政府委託的任務”,我們維持了殘疾人聯合會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主體的資格。同時,考慮到單靠殘疾人聯合會一家徵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力量不足,力度有限,為確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能夠及時足額徵收到位,《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了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徵收或者由其委託的部門代收;並參照財政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規定》第五條"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因經費緊張,企業因政策性虧損等原因,確需減免殘疾人保障金的,由單位提出申請,報同級財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經財政部門會同殘疾人聯合會審批後,可以給予減免照顧"的規定,借鑑兄弟省(區、市)地方立法經驗,增加了減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批准程式方面的內容。 四是為了維護《辦法》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加大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徵收工作力度,強化執法力度,我們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參照財政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規定》中有關加收滯納金的規定,沿用《貴州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加收滯納金的做法,在《辦法》中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三條:“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無正當理由不按時、足額繳納的,由徵收部門責令其限期交納;逾期不繳納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當繳納金額5%的滯納金。對限期繳納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限期繳納決定的,徵收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二)關於無障礙設施建設。無障礙設施是殘疾人參與社會生活的基本條件之一,也能方便老年人、婦女、兒童和其他社會成員。2001年6月21日,建設部、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下發了《關於發布行業標準〈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的通知》(建標〔2001〕126號),為全國城市各類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築和居住小區,以及有殘疾人生活與工作場所的無障礙設計提供了行業標準。同年,國務院批轉了《中國殘疾人事業"十五"綱要》(以下簡稱《綱要》),要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民政部門和殘聯等要切實加強監管力度。城市現有道路、重要公共建築物和住宅等應按《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的要求,逐步改造,以滿足殘疾人、老年人的需要”。因此,為使無障礙設施的建設既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又能適應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需求,滿足殘疾人需要,我們將《辦法》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新建、擴建、改造公用設施、公共建築、公共場所和進行城市新區、開發區建設時,應當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規範》要求建立方便殘疾人的無障礙設施。各級殘疾人聯合會要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部門加強對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的監督和檢查。(三)關於綜合新聞欄目中增加中文字幕或者手語解說。信息與交流無障礙,將為殘疾人走出家門、進行信息交流、參與社會生活以及享受公共服務提供便利,有助於營造社會各界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的環境。《綱要》提出:“省會城市及有條件的中等城市電視台爭取開辦手語新聞節目,廣播電台爭取開辦殘疾人專題節目,社會綜合性報刊開闢有關殘疾人內容的欄目”、“電視新聞、電影、電視劇逐步加配字幕”。2005年4月,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2004年中國人權事業的進展》白皮書,把“不少電視台開辦了電視手語新聞欄目,越來越多的電視節目和電影加配了字幕”作為我國人權事業取得的成就之一。因此,在吸納省廣電局意見的基礎上,結合本省實際,我們在《辦法》中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七條:“省級電視台和有條件的地(州、市)級電視台應當在每周的綜合新聞欄目中增加中文字幕或者手語解說。以上說明及《辦法修正案(草案)》,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會議對《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為進一步促進我省殘疾人事業的發展,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對《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進行修改是必要的,同意本次會議審議後提交表決。審議中,委員們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9月20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並邀請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參加,對《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審議,並對委員們的審議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和發展,修改《實施辦法》,對進一步保障、規範、促進我省殘疾人事業的發展十分必要,具有可操作性,文本基本成熟,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提交表決。對委員們提出的意見,法制委員會作了認真研究,並對《修正案草案》文本作了相應修改。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根據委員的意見和省人大內司委的審議意見,對第十四條不作修改為宜。  2、根據委員的意見,在《修正案草案》第十六條第一款末加上“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確有困難的,可以減免”一句,並刪去第二款,將原第四款修改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徵收、減免、使用、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3、根據省人大內司委的審議意見,將《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六條中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規範》”修改為“《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 4、根據省人大內司委的審議意見,將《修正案草案》第五項增加的內容作為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並修改為“省和有條件和市、州、地電視台應當在綜合新聞節日中增加中文字幕或者手語解說。 5、根據省人大內司委的審議意見,將《修正案草案》第六項增加的一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並將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本辦法逾期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徵收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仍不繳納的,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當繳納金額5‰的滯納金。 6、修正案的施行日期明確為“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按照立法法的規定,將根據本修正案對原法規作相應修改後重新公布。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省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交由內務司法委員會辦理後,內務司法委員會即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了立法調研,致函九個市州地、廣泛徵求意見,並召開了有省財政廳、省人事廳、省建設廳、省廣電局、省高院、省司法廳、省殘聯、省政府法制辦和省人大法工委等單位參加的論證會,聽取了他們的意見。在此基礎上,於8月26日召開內務司法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對《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  《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自1994年7月28日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並頒布施行以來,對於維護我省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推動殘疾人康復、教育、就業、扶貧、文化、體育等各項工作的有效開展,營造扶殘助殘的良好社會氛圍和法制環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和發展,《實施辦法》中的一些規定不能適應新形勢下殘疾人事業發展的需要,具體表現在:一是有關殘疾人生活無障礙設施建設的規定和國家現行相關規定不一致,沒有對殘疾人無障礙設施的建設提出具體明確的要求;二是對分散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的規定表述不夠規範,影響了實際操作;三是“殘疾人就業基金”的提法與國家現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提法不符,收取方式不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對不按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情況無法責約束,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欠繳現象比較嚴重。因此,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對《實施辦法》進行修改,以促進我省殘疾人事業的發展,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是十分必要的。 《修正案草案》主要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就業保障金收取、無障礙設施建設、新聞欄目中增加中文字幕或者手語解說等內容進行了修改。內務司法委員會認為,《修正案草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基本成熟,建議常委會予以審議。 二、建議修改的內容  1、將第十二條改為“市(州、地)和有條件的縣設特殊教育學校,生源較集中的鄉、鎮設啟智班,農村的盲童、聾童、弱智兒童原則上就近隨班就讀”。 2、鑒於第十四條修改後的內容與現行法律規定不符,原規定條款清楚適用,以不改動為宜。 3、將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本省行政區域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等各類用人單位,應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超過該比例的,予以適當獎勵;未達到該比例的,應當按其差額人數和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第二款修改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徵收或者由其委託的部門代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確有困難的,可以減免”;刪去第三款中的“應當專款專用”;第四款修改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徵收、減免、使用、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4、將第二十六條中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無障礙設施規範》”修改為“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 5、將修正案第五項增加的內容作為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省和有條件的市(州、地)電視台,應當在綜合新聞的節目中,增加中方字幕或者手語解說。 6、將修正案第六項增加的一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逾期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徵收部門責令其限期交納;仍不繳納的,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當繳納金額5‰的滯納金”。 以上意見,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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