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從事檢測工作的實驗室。檢測是指按照規定程式,由確定給定產品的一種或多種特徵、進行處理或提供服務所組成的技術操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 外文名: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testing and calibration laboratories
  • 類型:通用要求
  • 含義: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
範圍,術語和定義,管理要求,引用標準,技術要求,

範圍

1.1 本標準規定了實驗室從事檢測和( 或) 校準的能力( 包括抽樣能力) 的通用要求。這些檢測和校準包括套用標準方法、非標準方法和實驗室制定方法進行的檢測和校準。
1.2 本標準適用於所有從事檢測和(或)校準的組織,包括諸如第一方、第二方和第三方實驗室,以及將檢測和(或)校準作為檢查和產品認證工作一部分的實驗室。
本標準適用於所有實驗室,不論其人員數量的多少或檢測和(或)校準活動範圍的大小。當實驗室不從事本標準所包括的一種或多種活動,例如抽樣和新方法的設計(制定)時,可不採用本標準中相關條款的要求。
1.3 文中注是對正文的說明、舉例和指導。它產既不包含要求,也不構成本標準的主體部分。
1.4 本標準用於實驗室建立質量、管理和技術體系並控制其動作。實驗室的客戶、法定管理機構和認可機構也可使用本標準對實驗室的能力進行確認或承認。
1.5 本標準不包含實驗室運作中應符合的法規和安全要求。
1.6 如果檢測和校準實驗室符合本標準的要求,當它們從事新方法的設計(制定)和(或)結合標準的和非標準的檢測和校準方法制定工作計畫時,其檢測和校準所運作的質量體系也符合GB/T19001 (idt ISO 9001 )要求;在實驗室僅使用標準方法時,則符合GB/T19002 (idt ISO 9002 )的要求。本標準包含了GB/T 19001 (idt ISO 9001 )和GB/T 19002 (idt ISO 9002 )中未包含的一些技術能力要求。附錄A 提供了ISO/IEC 17025 與ISO 9001 和ISO 9002 的條款對照。
注1 :為確保這些要求套用的一致性,或許有必要對本標準的某些要求進行說明或解釋。附錄B 給出了制定特殊領域套用細則的指南,尤其適用於認可機構(見GB/T15486 — 1996 (idtISO/IEC 指南58 :1993 ,4.1.3 )。
注2 :如果實驗室希望對其部分或檢測和校準活動進行認可,宜選擇一個依據GB/T15486 — 1996 (idtISO/IEC 指南58 )動作的認可機構。
2 引用標準

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採用下列定義。
3.1 檢測實驗室 testing laboratory
從事檢測工作的實驗室。檢測是指按照規定程式,由確定給定產品的一種或多種特徵、進行處理或提供服務所組成的技術操作。( ISO/IEC 2 : 1996 )
註:“ test ”在某些場合也譯為測試、試驗或檢驗。
3.2 校準實驗室 calibration laboratory
從事校準工作的實驗室。校準是指在規定條件下,為確定測量儀器或測量系統所指示的量值,或實物量具或標準物質所代表的量值,與對應的由標準所復現的量值之間關係的一組操作。( JJF 1001 — 1998 )
鑒於本標準目的,使用 ISO/IEC 指南 2 和 BIM 中給出的術語和定義。
註: GB/T6583 ( idt ISO8042 )規定了與質量有關的一般定義, ISO/IEC 指南 2 則專門規定了與標準化、認證和實驗室認可有關的定義。若 GB/T6583 ( idt ISO8402 )與 ISO/IEC 指南 2 和 BIM 中給出的定義有差異,優先使用 ISO/IEC 指南 2 和 VIM 中的定義。

管理要求

4.1 組織
4.1.1 實驗室或其所在組織應是一個能夠承擔法律責任的實體.
4.1.2 實驗室的職責是以符合本標準的要求的方式從事檢測和校準, 並能滿足客戶、法定管理機構或提供認可的組織的需求。
4.1.3 實驗室的管理體系應覆蓋實驗室在固定設施內、離開其固定設施的場所,或在相關的臨時或移動設施中進行的工作。
4.1.4 如果實驗室所在的組織還從事檢測和(或)校準以外的活動,為了鑑別潛在的利益衝突,應界定該組織中參與檢測和(或)校準或對檢和(或)校準有影響的關鍵人員的職責。
注1 :如果實驗室是某個較大組織的一部分,該組織應使其有利益衝突的聞分,如生產、商貿行銷或財務部門,不對實驗室滿足本標準的要求產生不良影響。
注2 :如果實驗室希望作為第三方實驗室得到認可,應能證明其公正性。並且實驗室及其員工能夠抵禦任何可能影響其技術判斷的、不正當的商業、財務和其他方面的壓力。第三方檢測或校準實驗室不應參與任何損害其判斷獨立性和檢測或校準誠信度的活動。
4.1.5 實驗室應:
a) 有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他們具有所需的權力和資源以履行其職責、識別對質量體系或檢測和(或)校準程式的偏離,以及採取措施預防或減少這種偏離(見5.2 );
b) 有措施保證其管理層和員工不受任何對工作質量有不良影響的、來自內、外部的不正當的商業、財務和其他方面的壓力和影響;
c) 有保護客戶的機密信息和所有權的政策和程式,包括保護電子存儲和傳輸結果的程式;
d) 有政策和程式以避免捲入任何可能會降低其能力、公正性、判斷或運作誠實性的可信程度的活動;
e) 確定實驗室的組織和管理結構、其在母體組織中的地位,以及質量管理、技術運作和支持服務之間的關係;
f) 規定對檢測和(或)校準質量有影響的所有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員的職責、權力和相互關係;
g) 由熟悉各項檢測和(或)校準的方法、程式、目的和結果評價的人員對檢測和校準人員包括在培員工進行足夠的監督;
h) 技術管理層,全面負責技術運作和確保實驗室運作質量所需的資源;
i) 指定一名人員作為質量主管(無論如何稱謂),不管現有的其他職責,應賦予其在任何時候都能保證質量體系得到實施和遵循的責任和權力。質量主管應有直接渠道接觸決定實驗室政策和資源的最高管理層;
j) 指定關鍵管理人員的代理人(見注)。
註:個別人可能有多項職能,對每項職責都指定代理人可能是不現實的。
4.2質量體系
4.2.1 實驗室應建立、實施和維持與其活動範圍相適應的質量體系。應將其政策、制度、計畫、程式和指導書制訂成檔案,並達到確保實驗室檢測和(或)校準結果質量所需的程度。體系檔案應傳達至有關人員,並被其理解、獲取和執行。
4.2.2 實驗室質量體系的方針和目標應在質量手冊(不論如何稱謂)中予以規定。總體目標應以檔案形式寫入質量方針聲明;質量方針聲明應由首席執行者授權發布,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a) 實驗室管理層對良好職業行為和為客戶提供檢測和校準服務質量的承諾;
b)管理層關於實驗室服務標準的聲明;
c)質量體系的目標;
d) 要求實驗室所有與檢測和校準活動有關的人員熟悉與之相關的質量檔案,並在工作中執行這些政策和程式;
e) 實驗室管理層對遵循本標準的承諾。
註:質量方針聲明宜簡明,可包括應始終按照規定的方法和客戶的需要來進行檢測和(或)校準的要求。當檢測昨(或)校準實驗室是某個較大組織的一部分時,某些質量方針要素可以列以其他檔案之中。
4.2.3質量手冊應包括或註明含技術程式在內的支持性程式, 並概述質量體系中所用檔案的架構。
4.2.4質量手冊中應界定技術管理層和質量主管的作用和責任包括確保遵循本標準的責任。
4.3 總則
實驗室應建立和維持程式來控制構成其質量體系的所有檔案(內部制定或來自外部的),諸如規章、標準、其他規範化檔案、檢測和(或)校準方法,以及圖紙、軟體、規範、指導書和手冊。
注1 :本文中的“檔案”可以是方針聲明、程式、規範、校準表格、圖表、教科書、張貼品、備忘錄、軟體、圖紙、計畫等。這些檔案可能承載在各種載體上,進化論是硬拷貝或是電子媒體,並且可以是數字的、模擬的、攝影的或書面的形式。
注2 :有關檢測和校準數據的控制在5.4.7 條中規定; 記錄的控制在4.12 條中規定.
4.3.2 檔案的批准和發布
4.3.2.1 凡作為質量體系組成部分發給實驗室人員的所有檔案,在發布之前應由授權人員審查並批准使用. 應建立識別質量體系中檔案當前的修訂狀態和分發的控制清單或等同的檔案控制程式並易於查閱,以防止使用無效和( 或) 作廢的檔案。
4.3.2.2 所用程式應確保:
a) 在對實驗室有效運作起重要作用的所有作業場所,都能得到相應檔案的授權版本;
b) 定期審查檔案,必要時進行修訂,以保證持續適用和滿足使用的要求;
c) 及時地從所有使用和發布處撤除無效或作廢的檔案,或用其他方法確保防止誤用;
d) 出於法律或知識保存目的的而保留的和廢檔案,應有適當的標記。
4.3.2.3 實驗室制定的質量體系檔案應有唯一性標識。該標識應包括發布日期和(或)修訂標識、頁碼、總頁數或表示檔案結束的標記和發布機構。
4.3.3 檔案變更
4.3.3.1 除非另有特別指定, 檔案的變更應由原審查責任人進行審查和批准。被指定的人員應獲得進
行審查和批准所依據的有關背景資料。
4.3.3.2 若可行,更改的或新的內容應在檔案或適當的附屬檔案中標明。
4.3.3.3 如果實驗室的檔案控制度允許在檔案再版之前對檔案進行手寫修改,則應確定修改的程式和許可權。修改之處應有清晰的標註、簽名縮寫並註明日期。修訂的檔案應儘快發布。
4.3.3.4 應制定程式來描述如何更改和控制保存在計算機系統中的檔案。
4.4 要求、標書和契約的評審
4.4.1 實驗室應建立和維持評審客戶要求、標書和契約的程式。這些為簽訂檢測和(或)校準契約而進行評審的政策和程式應確保:
a) 對包括所用方法在內的要求應予適當規定,形成檔案,並易於理解(見5.4.2 );
b) 實驗室有能力和資源滿足這些要求;
c) 選擇適當的、能滿足客戶要求的檢測和(或)校準方法(見5.4.2 );
客戶要求或標書與契約之間的任何差異,應在工作開始之前得到解決。每項契約應得到實驗室和客戶雙方的接受。
注1 :對要求、標書和契約的評審需以可行和有效的方法進行,並考慮和時間安排等方面的影響。對內部客戶的要求、標書和契約的審查可用簡化方式進行。
注2 :對實驗室能力的評審,應證實實驗室具備了必要的物力、人力和信息資源,且實驗室人員對所從事的檢測和(或)校準具有必要的技能和專業技術。該評審也可包括以前參加的實驗室間比對能力驗證的結果和(或)為確定測量不確定度檢出限、置信限等而使用的已知值樣品或物品所做的試驗性檢測或校準計畫的結果。
注3 :契約可以是為客房提供檢測和(或)校準服務的任何書面的或口頭的協定。
4.4.2 應保存包括任何重大變化在內的評審記錄。在執行契約期間,就客戶的要求或工作結果與客戶進行討論的有關記錄,了應予保存。
註:對例行的和其他簡單任務的評審,由實驗室中負責契約工作的人員註明日期並加以標識(如簽名縮寫)即寫。對於重複性的例行工作,如果客戶要求不變,僅需在初期調查階段,或在與客戶的總協定下對持續進行的例行工作契約批准時進行評審。對於新的、複雜的或先進的檢測和(或)校準任務,則需保存較全面的記錄。
4.4.3 評審的內容應包括被實驗室分包出去的所有工作。
4.4.4 對契約的任何偏離均應通知客戶。
4.4.5 工作開始後如果需要修改契約,應重複進行同樣的契約評審過程,並將所有修改內容通知所有受到影響的人員。
4.5 檢測和校準的分包
4.5.1 當實驗室由於未預料的原因(如工作量、需要更多專業技術或暫不具備能力)或持續性的原因(如通過長期分包、代理或特殊協定)需將工作分包時,應分包給合格的分包方,例如能夠遵照本標準要求進行工作的分包方。
4.5.2 實驗室應將分包安排以書面形式通知客戶,適當時應得到客戶的準許,最好是書面的同意。
4.5.3 實驗室應就其分包方的工作對客戶負責,由客戶或法定管理機構指定的分包方除外。
4.5.4 實驗室應保存檢測和(或)校準中使用的所有分包方的註冊資料,並保存其工作符合本標準的證明記錄。
4.6 服務和供應品的採購
4.6.1 實驗室應有選擇和購買對檢測和(或)校準質量有影響的服務和供應商品的政策和程式。還應有與檢測和校準有關的試劑和消耗材料的購買、驗收和存儲的程式。
4.6.2 實驗室應確保所購買的、影響檢測和(或)校準質量的供應品、試劑和消耗材料,只有在經檢查或證實符合有關檢測和(或)校準方法中規定標準規範或要求之後才投入使用。所使用的服務和供應品應符合規定的要求。應保存採取的符合性檢查活動的記錄。
4.6.3 影響實驗室輸出質量的物品採購檔案中,應包含描述所購服務和供應品的資料。這些採購檔案在發出之前,其技術內容經過審查和批准。
註:該描述可包括型式、類別、等級、精確的標識、規格、圖紙、檢查說明、包括檢測結果批准在內的其他技術資料、質量要求和進行這些工作所依據的質量體系標準。
4.6.4 實驗室應對影響檢測和校準質量的重要的消耗品、供應品和服務的供應商進行評價,並保存這些評價的記錄和獲批准的供應商名單。
4.7 服務客戶
實驗室應與客戶或其代表合作,以明確客戶的要求,並在確保其他客戶機密的前提下,允許客戶到實驗室監視與其工作有關的操作。
注1 :這種合作可包括:
a) 允許客戶或其代表合理進入實驗室的相關區域直接觀察為其進行的檢測和(或)校準;
b) 客戶為驗證目的所需的檢測和(或)校準物品的準備、包裝和傳送。
注2 :客戶非常重視與實驗室保持技術方面的良好溝通並獲得建議和指導,以及根據結果得出的意見和解釋。實驗室在整個過程中,宜與客戶尤其是大宗業務的客戶保持聯繫。實驗室應將檢測和(或)校準過程中的任何延誤和主要偏離通知客戶。
注3 :鼓勵實驗室從其客戶處蒐集其他反饋資料(例如通過客戶調查),無論是下在面還是負面的反饋。這些反饋可用於改進質量體系、檢測和校準工作及對客戶的服務。
4.8 抱怨
實驗室應有政策和程式處理來自客戶工其他方面的抱怨應保存所有抱怨的記錄,以及實驗室針對抱怨所開展的調查和糾正措施的記錄(見4.10 )
4.9 不符合檢測和(或)校準工作的控制
4.9.1 當檢測和(或)校準工作的任何方面,或該工作的結果不符合其程式或客戶同意的要求時,實驗室應實施既定的政策和程式。該政策和程式應保證:
a) 確定對不符合工作進行管理的責任和權力,規定當不符合工作被確定時所採取的措施(包括必要時暫停工作,扣發檢測報告和校準證書);
b) 對不符合工作的嚴重性進行評價;
c) 立即採取糾正措施,同時對不符合工作的可接受性作出決定;
d) 必要時,通知客戶並取消工作;
e) 確定批准恢復工作的職責。
註:對質量體系或檢測和(或)校準活動的不符合工作或問題的鑑別,可能在質量體系和技術運作的各個環節進行,例如客戶抱怨、質量控制儀器校準、消耗材料的核查、對員工的考察或監督、檢測報告和校準證書的核查、管理評審和內部或外部審核。
4.9.2 當評價表明不符合工作可能再度發生,或對實驗室的運作對其政策和程式的符合性產生懷疑時,應立即執行4.10 中規定的糾正措施程式。
4.10糾正措施
4.10.1 總則
實驗室應制訂政策和程式並規定相應的權力,以便在確認了不符合工作、偏離質量體系或技術動作中的政策和程式時實施糾正措施。
註:實驗室質量體系或技術運作中的問題可以通過各種活動來確認,例如不符合工作的控制、內部或外部審核、管理評審、客戶的反饋或員工的觀察。
4.10.2 原因分析
糾正措施程式應從確定問題根本原因的調查開始。
註:原因分析是糾正措施程式中最關鍵有時也是最困難的部分。根本原因通常並不明顯,因此需要仔細分析產生問題的所有潛在原因。潛在原因可包括:客戶的要求、樣品、樣品規格、方法和程式、員工的技能和培訓、消耗品、設備及其校準。
4.10.3 糾正措施的選擇和實施
需採取糾正措施時,實驗室應確定將要採取的糾正活動,並選擇和實施最能消除問題和防止問題再次發生的措施。
糾正措施應與問題的嚴重程度和風險大小相適應。
實驗室應將糾正活動調查所要求的任何變更制訂成檔案並加以實施。
4.10.4 糾正措施的監控
實驗室應對糾正措施的結果進行監控,以確保所採取的糾正活動是有效的。
4.10.5 附加審核
當對不符合或偏離的鑑別導致對實驗室符合其政策的程式,或符合本標準產生懷疑時,實驗室應儘快依據4.13 條的規定對相關活動區域進行審核。
註:附加審核常在糾正措施實施後進行,以確定糾正措施的有效性。僅在證實了問題嚴重或對業務有危害時,才有必要進行附加審核。
4.11 預防措施
4.11.1 應確定不符合的潛在原因和所需的改進,無論是技術方面的還是相關質量體系方面。如需採取預防措施,應制訂、執行和監控這些措施計畫,以減少類似不符合情況發生的可能性並藉機改進。
4.11.2 預防措施程式應包括措施的啟動和控制,以確保其有效性。
注1 :預防措施是事先主動確定改進機會的過程,而不是對已發現問題或抱怨的瓜。
注2 :除對運作程式進行評審之外,預防措施還涉及包括趨勢和風險分析以及能力驗證結果在內的資料分析
4.12 記錄的控制
4.12.1 總則
實驗室應建立和維持識別、收集、索引、存取、存檔、存放、維護和清理質量記錄和技術記錄的程式。4.12.1.1質量記錄應包括來自內部審核管理評審的報告及糾正措施的記錄。
4.12.1.2 所有記錄應清晰明了,並以便於存取的方式存放和保存在具有防止損壞、變質、丟失等適宜環境的設施中。應規定記錄的保存期。
註:記錄可存放於任何形式的載體上,例如硬拷貝或電子媒體。
4.12.1.3 所有記錄應予以安全保護和保密。
4.12.1.4 實驗室應有程式來保護和備份以上形式存儲的記錄,並防止未經授予權的侵入或修改。
4.12.2 技術記錄
4.12.2.1 實驗室應將原始觀察記錄、導出數據、開展跟蹤審核的足夠信息、校準記錄、員工記錄以及發出的每份檢測報告或校準證書的副本規定的時間保存。如可能,每項檢測或校準的記錄應包含足夠的信息,以便識別不確定度的影響因素,並保證該檢測或校準在儘可能接近原條件的情況下能夠復現。記錄應包括負責抽樣的人員、從事各項檢測和(或)校準的人員和結果校核人員的標識。
注1 :在某些領域,保留所有的原始觀察記錄也許是不可能或不實際的。
注2 :技術記錄是進行檢測和(或)校準所得數據(見5.4.7 )和信息的累積,它們表明檢測和(或)校準是否達到了規定的質量或規定的過程參數。技術記錄可包括表格、契約、工作單、工作手冊、核查表、工作筆記、控制圖、外部和內部的檢測報告及校準證書、客戶信函、檔案和反饋。
4.12.2.2 觀察結果、數據和計算應在工作時予以記錄,並能的按照特定任務分類識別。
4.12.2.3 當記錄中出現錯誤時,每一錯誤應劃改,不可擦塗掉,以免字跡模糊或消失,並將正確值填寫在其旁邊。對記錄的所有改動應有改動人的簽名或簽名縮寫。對電子存儲的記錄也應採取同等措施,以避免原始數據的丟失或改動。
4.13.1 實驗室應根據預定的日程表和程式,定期地對其活動進行內部審核,以驗證其運作持續符合質量體系和本標準的要求。內部審核計畫應涉及質量體系的全部要素,包括檢測和(或)校準活動。質量主管負責按照日程表的要求和管理層的需要策劃和組織內部審核。審核應由經過培訓和具備資格的人員來執行,只要資源允許,審核人員應獨立於被審核的活動。
註:內部審核的周期通常為一年。
4.13.2 當審核中發現的問題導致對運作的有效性,或對實驗室檢測和(或)校準結果的正確性或有效性產生懷疑時,實驗室應及時採取糾正措施。如果調查表明實驗室的結果可能已受影響,應書面通知客戶。
4.13.3 審核活動的領域、審核發現的情況和因此採取的糾正措施,應予以記錄。
4.13.4 跟蹤審核活動應驗證和記錄糾正措施的實施情況及有效性。
4.14.1 實驗室的執行管理層應根據預定的日程和程式,定期地對實驗室的質量體系和檢測和(或)校準活動進行評審,以確保其持續適用和有效,並進行必要的改動或改進。評審應考慮到:
——政策和程式的適用;
——管理和監督人員的報告;
——近期內部審核的結果;
——糾正和預防措施;
——由外部機構進行的評審;
——實驗室間比對能力驗證的結果;
——工作量和工作類型的變化;
——客戶的反饋;
——抱怨;
——其他相關因素,如質量控制活動、資源以及員工培訓。
注1 :管理評審的典型周期為12 個月。
注2 :評審的結果輸入實驗室計畫系統,並包括下年度的目標、目的和活動計畫。
注3 :管理評審包括對日常管理會議中有關議題的研究。
4.14.2 應記錄管理評審中發現的問題和由此採取的措施。管理層應確保這些措施在適當和約定的日程內得到實施。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9001 — 1994質量體系設計、開發、生產、安裝和服務的質量保證模式( idt ISO 9001 : 1994 )
GB/T19002 — 1994質量體系生產、安裝和服務的質量保證模式( idt ISO 9002 : 1994 )
ISO/IEC 指南 2 標準化及相關活動的一般術語和定義
VIM ,國際通用計量學基本術語,由國際計量局( BIPM )、國際電工委員會( IEC )、國際臨床化和實驗醫學聯合會( IFCC )、國際標準化組織( ISO )、國際理論化學和套用化學聯合會( IUPAC )、國際理論物理和套用物理聯合會( IUPAP )和國際法制計量組織( OIML )發布。
註: JJF 1001 — 1998 《通用計量術語及定義》包含了 VIM 的全部內容。

技術要求

5.1 總則
5.1.1 決定實驗室檢測和(或)校準的正確性和可靠性的因素有很多,包括:
——人員(5.2);
——設施和環境條件(5.3);
——檢測和校準方法及方法的確認(5.4);
——設備(5.5);
——測量的溯源性(5.6);
——抽樣(5.7);
——檢測和校準物品的處置(5.8);
5.1.2 上述因素對總的測量不確定度的影響,在各類檢測之間和(各類)校準之間明顯不同。實驗室在制定檢測和校準的方法和程式、培訓和考核人員、選擇和校準所用設備時,應考慮到這些因素。
5.2 人員
5.2.1 實驗室管理層應確保所有操作專門設備、從事檢測和(或)校準以及評價結果和簽署檢測報告和校準證書的人員的能力。當使用在培員工時,應對其安排適當的監督。對從事特定工作的人員,應按要求根據相應的教育、培訓、經驗和(或)可證明的技能進行資格確認。
注1:某些技術領域(如無損檢測)可能要求從事某些工作的人員持有個人資格證書,實驗室有責任滿足這些專門人員持證上崗的要求。人員資格證書的要求可能是法定的、特殊技術領域標準包含的,或是客戶要求的。
注2:對檢測報告所含意見和解釋負責的人員,除了具備相應的資格、培訓、經驗以及所進行的檢測方面的足夠知識外,還需具有:
——製造被檢測物品、材料、產品等所用的相應技術知識、已使用或擬使用方法的知識,以及在使用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缺陷或降級等方面的知識;
——法規和標準中闡明的通用要求的知識;
——所發現的對有關物品、材料和產品等正常使用的偏離程度的了解。
5.2.2 實驗室管理層制訂實驗室人員的教育、培訓和技能目標。應有確定培訓需求和提供人員培訓的政策和程式。培訓計畫應與實驗室當前和預期的任務相適應。
5.2.3 實驗室應使用長期僱傭人員或簽約人員。在使用簽約人員和額外技術人員關鍵的支持人員時,實驗室應確保這些人員是勝任的且受到監督,並依據實驗室的質量體系要求工作。
5.2.4 對與檢測和(或)校準有關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關鍵支持人員,實驗室應保留其當前工作的描述。
註:工作描述可用多種方式表達,但至少需規定以下內容:
——從事檢測和(或)校準工作方面的職責;
——檢測和(或)校準計畫和結果評價方面的職責;
——提交意見和解釋的職責;
——方法改進、新方法制定和確認方面的職責;
——所需的專業知識和經驗;
——資格和培訓計畫;
——管理職責;
5.2.5 管理層應授權專門人員進行特殊類型的抽樣、檢測和(或)校準、發布檢測報告和校準證書、提出意見和解釋以及操作特殊類型的設備。實驗室應保留所有技術人員(包括簽約人員)的相關授權、能力、教育和專業資格、培訓、技能和經驗的記錄,並包含授權和(或)能力確認的日期。這些信息應易於獲取。
5.3 設施和環境條件
5.3.1 用於檢測和(或)校準的實驗室設施,包括但不限於能源、照明和環境條件,應有助於檢測和(或)校準的正確實施。
實驗室應確保其環境條件不會使結果無效,或對所要求的測量質量產生不良影響。在實驗室固定設施以外的場所進行抽樣、檢測和(或)校準時,應予特別注意。對影響檢測和校準結果的設施和環境條件的技術要求應制定成檔案。
5.3.2 相關的規範、方法和程式有要求,或對結果的質量有影響時,實驗室應監測、控制和記錄環境條件。對諸如生物消毒、灰塵、電磁干擾、輻射、溫度、供電、溫度、聲級和振級等應予以重視,使其適應於相關的技術活動。當環境條件危及到檢測和(或)校準的結果時,應停止檢測和校準。
5.3.3 應將不相容活動的相鄰區域進行有效隔離。應採取措施以防止交叉污染
5.3.4 對影響檢測和(或)校準質量的區域的進入和使用,應加以控制。實驗室應根據其特定情況確定控制的範圍。
5.3.5 應採取措施確保實驗室的良好內務,必要時應制訂專門的程式。
5.4 檢測和校準的方法及方法的確認
5.4.1 總則
實驗室使用適合的的方法和程式進行所有檢測和(或)校準,包括被檢測和(或)校準物品的抽樣、處理、運輸、存儲和準備,適當進,還應包括測量不確定度的評價和分析檢測和(或)校準數據的統計技術。
如果缺少指導書可能影響檢測和(或)校準的結果,實驗室應具有所有相關設備的使用和操作說明書以及處置、準備檢測和(或)校準物品的指導書,或者二者兼有。所有與實驗室工作有關的指導書、標準、手冊和參考資料應保持現行有效並易於員工取閱(見4.3)。對檢測和校準方法的偏離,僅應在該偏離已被檔案規定、經技術判斷、授權和客戶同意的情況下才允許發生。
註:如果國際的、區域的或國家的標準,或其他承認的規範已包含了如何進行檢測和(或)校準的簡明和足夠信息,並且這些標準是以可被實驗室操作人員作為公開件使用的方式書寫時,則不需再進行補充或改寫內部程式。對方法中的可選擇步驟,可能是必要制定附加細則或補充檔案。
5.4.2方法的選擇
實驗室應採用滿足客戶需要並適用於所進行的檢測和(或)校準的方法,包括在抽樣的方法。應優先使用以國際、區域或國家標準發布的方法。實驗室應確保使用標準的最新有效版本,除非該版本不適宜或不可能使用。必要時,應採用附加細則對標準加以補充,以確保套用的一致性。
當客戶未指定所用方法時,實驗室應選擇以國際、區域或國家標準發布的,或由知名的技術組織或有關科學書籍和期刊公布的,或由設備製造商指定的方法。實驗室制定的或採用的方法如能滿足實驗室的預期用途並以過驗證,也可使用。所選用的方法應通知客戶。在開始檢測或校準之前,實驗室應確認能夠正確地運用標準的方法。如果標準的方法發生的變化,應重新進行確認。
當認為客戶提出的方法不合適或已過期時,實驗室應通知客戶。
5.4.3 實驗室制定的方法
實驗室為其慶用而制定檢測和校準方法的過程應是有計畫的活動,並應指定具有足夠資源的有資格的人員進行。
計畫應隨方法制定的進度加以更新,並確保所有有關人員之間的有效溝通。
5.4.4 非標準方法
當必須使用標準方法中未包含的方法時,應徵得客戶的同意,包括對客戶要求的明確說明以及檢測和(或)校準的目的。所制定的方法在使用前應以適當的確認。
註:對新的檢測和(或)校準的方法,在進行檢測和(或)校準之前需製成程式。程式中至少需包含下列信息:
a) 適當的識別;
b) 範圍;
c) 被檢測或校準物品類型的描述;
d) 被測定的參數或量和範圍;
e) 裝置和設備,包括技術性能要求;
f) 所需的參考標準和標準物質(參考物質);
g) 要求的環境條件和所需的穩定周期;
h) 程式的描述,包括:
——物品的附加識別標誌、處置、運輸、存儲和準備;
——工作開始前所進行的校核;
——檢查設備工作是否正常,需要時,在每次使用之前對設備進行校準和調整;
——觀察和結果的記錄方法;
——需遵循的安全措施;
i) 接受(或拒絕)的準則和(或)要求;
j) 需記錄的數據以及分析和表達的方法;
k) 不確定度或評定不確定度的程式。
5.4.5 方法的確認
5.4.5.1確認是通過核查並提供客觀證據,以證實某一特定預期用途的特殊要求得到滿足。
5.4.5.2實驗室應對非標準方法、實驗室設計(制定)的方法、超出其預定範圍使用的標準方法、擴充和修改過的標準方法進行確認,以證實該方法適用於預期的用途。確認應儘可能全面,以滿足預定用途或套用的需要。實驗室應記錄所獲得的結果、使用的確認程式以及該方法是否適合預期用途的聲明。
注1:可包括對抽樣、處置和運輸程式的確認;
注2:用於確定某方法性能的技術性能的技術宜是下列情況之一,或是其組合:
——使用參考標準或標準物質(參考物質)進行校準;
——一其他方法所得的結果進行比較;
——實驗室間對;
——對影響結果的因素作系統性評審;
——根據對方法的理論原理和實踐經驗的科學理解,對所得結果不確定度進行的評定。
注3:當對已確認的非標準方法作某些改動時,需將這些改動的影響制訂成檔案,適當時需重新進行確認。
5.4.5.3 按預期用途進行評價所確認的方法得到的值的範圍和準確度,應適應客戶的需求。這些值諸如:結果的不確定度、檢出限、方法的選擇性、線性、重複性和(或)復現性限、抵禦外來影響的穩健度和(或)抵禦來自樣品(或檢測物)母體干擾的互動靈敏度。
注1:確認包括對要求的詳細說明、方法我量的測定、利用該方法能滿足要求的核實以及有關確認的有效性的聲明。注2:在方法制定過程中,需進行定期的評審,以證實客戶的需求仍能得到滿足。對修訂編制計畫所需的要求中的任何變更,均需得到批准和授權。
注3:確認通常是成本、風險和技術可行性之間的一種平衡。許多情況下,由於缺乏信息,值(如:準確度、檢出限、選擇性、線性、重複性、復現性、穩健度和互動靈敏度)的範圍和不確定度只能以簡化的方式給出。
5.4.6 測量不確定度的評定
5.4.6.1 校準實驗室或進行自校準的檢測實驗室,對所有的校準和各種校準類型都應具有並套用評定測量不確定度的程式。
5.4.6.2 檢測實驗室應具有並套用評定測量不確定度的程式。某些情況下,檢測方法的性質會妨礙對測量不確定度進行嚴密的計量學和統計學上的有效計算。這種情況下,實驗室至少應努力找現出不確定度的所有分量且作出合理評定,並確保結果的表達方式不會對不確定度造成錯覺。合理的評定應依據對方法性能的理解和測量範圍,並利用諸如過去的經驗和確認的數據。
注1:測量不確定度評定所需的嚴密程度取決於某些因素,諸如:
——檢測方法的要求;
——客戶的要求;
——據以作出滿足某規範決定的窄限。
注2:某些情況下,公認的檢測方法規定了測量不確定度主要來源的值極限,並規定了計算結果的表示方式,這時,實驗室只要遵守該檢測方法和報告的說明(5。10),即被認為符合本款的要求。
5.4.6.3 在評定測量不確定度時,對給定條件下的所有重要不確定度分量,均應採用適當的分析方法加以考慮。
注1:構成不確定度的不源包括(但不限於)所用的參考標準和標準物質(參考物質)、方法和設備、環境條件、被檢測或校準物品的性能和狀態以及操作人員。
注2:在評定測量不確度時,通常不考慮被檢測和(或)校準物品預計的長期性能。
注3:進一步信息參見ISO5725和“guide to the expression of uncertainty in measurement”(參考文獻)
5.4.7 數據控制
5.4.7.1 應對計算和數據傳送進行系統和適當的檢查。
5.4.7.2 當利用計算機或自動設備對檢測或校準數據進行採集、處理、記錄、報告、存儲或檢索時,實驗室應確保:
a) 由使有者開發的計算機軟體應被制訂成足夠詳細的檔案,並對其適用性進行適當驗證;
b) 建立並實施數據保護的程式。這引起程式應包括(但不限於):數據輸入或採集、數據存儲、數據傳輸和數據處理的完整性的保密性;
c) 維護計算機和自動設備以確保其功能正常,並提供保護檢測和校準數據完整性所必需的環境和運行條件。
註:通用的商業現成軟體(如文字處理、資料庫和統計程式),在其設計的套用範圍內可認為是充分有效的。但實驗室對軟體的配置(或調整)需按5.4.7.2.a進行確認。
5.5 設備
5.5.1 實驗室應配備正確進行檢測和(或)校準(包括抽樣、物品製品、數據處理與分析)所要求的所有抽樣、測量和檢測設備。當實驗室需要使用固定控制之外的設備時,應確保滿足本標準的要求。
5.5.2 用於檢測、校準和抽樣的設備及其軟體應達到要求的準確度,並符合檢測和(或)校準相應的規範要求。對結果有重要影響的儀器的養分量或值,應制訂校準計畫。設備(包括用於抽樣的設備)在投入工作前應進行校準或核查,以證實其能夠滿足實驗室的規範要求和相應的標準規範。設備在使用前應進行核查和(或)校準(見5.6)。
5.5.3 設備應由經過授權的人員操作。設備使用和維護的最新版說明書(包括設備製造商提供的有關手冊)應便於有關人員取用。
5.5.4 用於檢測和校準並對結果有影響的每一設備及其軟體,如可能,均應加以唯一性標識。
應保存對檢測和(或)校準具有重要影響的每一設備及軟體的記錄。該記錄至少應包括:
a) 設備及其軟體的識別;
b) 製造商名稱、型式標識、系列號或其他唯一性標識;
c) 對設備是否符合規範的核查(見5。5。2);
d) 當前的處所(如果適用);
e) 製造商的說明書(如果有),或其存放地點;
f) 所有校準報告和證書的日期、結果及複印件,設備調整、驗收準則和下次校準的預定日期;
g) 設備維護計畫,以及已進行的維護(適用時);
h) 設備的任何損壞、幫障、改裝或修理。
5.5.6 實驗室應具有安全處置、運輸、存放、使用和有計畫維護測量設備的程式,以確保其功能正常並防止污染或性能退化。
註:在實驗室固定場所外使用測量設備進行檢測、校準或抽樣時,可能需要附加的程式.
5.5.7 曾經過載或處置不當、給出可疑結果,或已顯示出缺陷、超出規定限度的設備,均應停止使用。這些設備應予隔離以防誤用,或加貼標籤、標記以清晰表明該設備已停用,直至修復並通過校準或檢測表明能正常工作為止。實驗室應核查這些缺陷或偏離規定極限對先前的檢測和(或)校準的影響,並執行“不符合工作控制”程式(見4.9)。
5.5.8 實驗室控制下的需校準的所有設備,只要可和使用標籤、編碼或其他標識表明其校準狀態,包括上次校準的日期、再校準或失效日期。
5.5.9 無論什麼原因,若設備脫離了實驗室的直接控制,實驗室應確保設備返回後,在使用前對其功能和校準狀態進行核查並能顯示滿意結果。
5.5.10 當需要利用期間核查以維持設備校準狀態的可信度時,應按照規定的程式進行。
5.5.11 當校準產生了一組修正因子時,實驗室應有程式確保其所有備份(例如計算機軟體中的備份)得到正確更新。
5.5.12 檢測和校準設備包括硬體和軟體應得到保護,以避免發生致使檢測和(或)校準結果失效的調整。
5.6 測量溯源性
5.6.1 總則
用於檢測和(或)校準的所有設備,包括對檢測、校準和抽樣結果的準確性或有效性有顯著影響的輔助測量設備(例如用於測量環境條件的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應進行校準。實驗室應制定設備校準的計畫和程式。
註:該計畫宜包含一個對測量標準、用作測量標準的標準物質(參考物質)以及用於檢測和校準的測量與檢測設備進行選擇、使用、校準、核查、控制和維護的系統。
5.6.2 特定要求
5.6.2.1 校準
5.6.2.1.1 對於校準實驗室,設備校準計畫的制定和實施應確保實驗室所進行的校準和測量可溯源到國際單位制(SI)
校準實驗室通過不間斷的校準鏈或比較鏈與相應測量的SI單位基準相連線,以建立測量標準和測量儀器對SI的溯源性。以SI的連結可以通過參比國家測量標準來達到。國家測量標準可以是基準,它們是SI單位的原級實現或是以基本物理常量為根據的SI單位約定的表達式,或是由其他國家計量院所校準的次級標準。當使用外部校準服務時,應使用能夠證明資格、測量能力和溯源性的實驗室的校準服務,以保證測量的溯源性。由這些實驗室發布的校準證書應有包括測量不確定度和(或)符合確定的計量規範聲明的測量結果(見5.10.4.2)
注1:滿足本標準要求的校準實驗室即被認為是有資格的。由依據本標準認可的校準實驗室發布的帶有認可機構標誌的校準證書,對相關校準來說,是所報告校準數據溯源性的充分證明。
注2:對測量SI單位的溯源可以通過參比適當的基準(網球VIM:1993,6。4),或參比一個自然常數不達到,用相對SI單位表示的該常數的值是已知的,並由國際計量大會CGPM)和國際計量委員會CIPM)推存。
注3:持有自己的基準或基於基本物理常量的SI單位表達式的校準實驗室,只有在將這些標準直接或間接地與國家計量院的類似標準進行比對之後,方能宣稱溯源到SI單位制。
注4:“確定的計量規範”是指,在校準證書中必須清楚表明該測量已與何種規範進行過比對,這可以通過在證書中包含該規範或明確指出已參照了該規範不達到。
注5:當:國際標準“和國家標準”與溯源性關聯使用時,則是假定這些標準滿足了實現SI單位基準的性能。
注6:對國家測量標準的溯源性不要求必須使用實驗室據國的國家計量院。
注7:如果校準實驗室希望或需要溯源到本國以外的其他國家計量院,宜選擇直接參與或通過區域組織積極參與國際計量局(BIPM)活動的國家計量院。
注8:不間斷的校準或比較鏈,可以通過不同的、能證明溯源性的實驗室以過若干步驟不實現。
5.6.2.1.2 某些校準目前尚不能嚴格按照SI單位進行,這種情況下,校準應通過建立對適當測量標準的溯源來提供測量的可信度,例如:
——使用有資格的供應者提供的有證標準物質參考物質)不給出材料可靠的物理或化學特性;
——使用規定的方法和(或)被有關各方接受並且描述清晰的協定標準。
可能時,要求參加適當的實驗室間比對計畫。
5.6.2.2 檢測
5.6.2.2.1 對檢測實驗室,5。6。2。1中給出的要求適用於測量設備和具有測量功能的檢測設備,除非已經證實校準帶來的貢獻對檢測結果總的不確定度幾乎沒有影響。這種情況下,實驗室應保證所用設備能夠提供所需的測量不確定度
註:對5.6.2.1的遵循程度取決於校準的不確定度對總的不確定度的相對貢獻。如果校準是主導因素,則需嚴格遵循該要求。
5.6.2.2.2 測量無法溯源到SI單位或與之無關時,與對校準實驗室的要求一樣,要求測量能夠溯源到諸如有證標準物質參考物質)、約定的方法和(或)協定標準(見5。6。2。1。2)。
5.6.3 參考標準和標準物質(參考物質)
5.6.3.1 參考標準
實驗室應有校準其參考標準的計畫和程式。參考標準應由5.6.2.1中所述的能夠提供溯源的機構進行校準。實驗室持有的測量與參考標準應僅用於校準而不用於其目的,除非能證明作為參考標準的性能不會失效。參考標準在任何調整之前或之後均應校準。
5.6.3.2 標準物質(參考物質
可能時,標準物質(參考物質)應溯源到SI測量單位或有證標準物質(參考物質)。只要技術和經濟條件允許,應對內部標準物質(參考物質)進行核查。
5.6.3.3 期間核查
應根據規定的程式和日程對參考標準、基準、傳遞或工作以及標準物質(參考物質)進行核查,以保持其校準狀態的置信度。
5.6.3.4 運輸和儲存
實驗室應有程式來安全處置、運輸、存儲和使用參考標準和標準物質(參考物質),以防止污染或損壞。確保其完整性。
註:當參考標準和標準物質(參考物質)用於實驗室固定場所以外的檢測、校準或抽樣時,也許有必要制訂附加的程式。
5.7 抽樣
5.7.1 實驗室為後續檢測或校準而對物質、材料或產品進行抽樣時,應有用於抽樣的抽樣計藍程式。抽樣計畫和程式在抽樣的地點應能夠得到。只要合理,抽樣計畫應根據適當的統計方法制定。抽樣過程應注意需要控制的因素,以確保檢測和校準結果的有效性。
注1:抽樣是取出物質、材料或產品的一部分作為其整體的代表性樣品進行檢測或校準的一種規定程式。抽樣也可能是由檢測或校準該物質、材料或產品的相關規範要求的。某些情況下(如清規法醫分析),樣品可能不具備代表性,而是由其可獲性所決定。
注2:抽樣程式宜對取自某個物質、材料或產品的一個或多個樣品的選擇、抽樣計畫、提取和製備進行描述,以提供所需的信息。
5.7.2 當客戶對檔案規定的抽樣程式有偏離、添加或刪節的要求時,應詳細記錄這引起要求和相關的抽樣資料,並記入包含檢測和(或)校準結果的所有檔案中,同時告知相關人員。
5.7.3 當抽樣作為檢測或校準工作的一部分時,實驗室應有程式記錄與抽樣有關的資料和操作。這些記錄應包括所用的同樣程式、抽樣人的識別、環境條件(如果相關)、必要時有抽樣地點的圖示或其他等效方法,如果合適,還應包括抽樣程式所依據的統計方法。
5.8 檢測和校準物品的處置
5.8.1 實驗室應有用於檢測和或)校準物品的運輸、接收、處置、保護、存儲、保留和(或)清理的程式,包括為保護檢測和(或)校準物品的完整性以及實驗室與客戶利益所需的全部條款。
5.8.2 實驗室應具有檢測和(或)校準物品的標識系統。物品在實驗室的整個期間應保留該標識。標識系統的統計和使用應確保物品不會在實物上或在涉及的記錄和其他檔案中混淆。如果合適,標識系統應包停職物品群組的細分和物品在實驗室內外部的傳遞。
5.8.3 在接收檢測或校準物品時,應記錄異常情況或對檢測或校準方法中所述正常(或規定)條件的偏離。當對物品是否適合於檢測或校準存在有疑問時,或當物品不符合所提供的描述,或對所要墳的檢測或校準規定得不夠詳盡時,實驗室應在開始工作之前問詢客戶,以得到進一步的說明,並記錄下討論的內容。
5.8.4 實驗室應有程式和適當的設施避免檢測或校準物品在存儲、處置和準備過程中發生退化、丟失或損壞。應遵守物品提供的處理說明。當物品需要被存放或規定的環境條件下養護時,應維持、監控和記錄這些條件。當一個檢測或校準物品或其一部分需要安全保護時,實驗室應對存放和安全作出安排,以保護該物品或其有關部分的狀態和完整性。
注1:在檢測之後要重新投入使用的檢測物品,需特別注意確保物品在處置、檢測或存儲(或待檢)過程中不被破壞或損傷。
注2:需向負責抽樣和運樣品的人員提供有關樣品存儲和運輸的信息,包括影響檢測或校準結果的抽樣要求的信息。
注3:維護檢測或校準樣品安全的原由可能出自記錄、安全或價值的原因,或是為了日後進行補充的檢測和(或)校準。
5.9 檢測和校準結果質量的保證
實驗室應有質量控制程式以監控檢測和校準的有效性。所得數據的記錄方式便於可發現其發展趨勢,如可行,應採用統計技術對結果進行審查。這種監控應有計畫並加以評審,可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內容:
a) 定期使用有證標準物質參考物質)和(或)次級標準物質(參考物質)進行內部質量控制;
b) 參加實驗室間的比對或能力驗證計畫;
c) 利用相同或不同方法進行重複檢測或校準;
d) 對存留物品進行再檢測或再校準;
e) 分析一個物品不同特性結果的相關性。
註:選用的方法需與所進行工作的類型和工作量相適應。
5.10 結果報告
5.10.1 總則
實驗室應準確、清晰、明確和客觀地報告每一項檢測、校準,或一系列的檢測或校準的結果,並符合檢測或校準方法中規定的要求。
結果通常應以檢測報告或校準證書(見注1)的形式出具,並且應包括客戶要求的、說明檢測或校準結果所必需的和所用方法要求的全部信息。這些信息通常是5.10.2和5.10.3和5.10.4中要求的內容。
在為內部客戶進行檢測和校準或與客戶有書面協定的情況下,可用簡化的方式報告結果。對於5.10.2至5.10.4中所列卻未向客戶報告的信息,應能方便地從進行檢測和(或)校準的實驗室中獲得。
注1:檢測報告和校準證書有時分別稱為檢測證書和校準報告。
注2:只要滿足本標準的要求,檢測報告或校準證書可用硬拷貝或電子表子數據傳輸的方式發布。
5.10.2 檢測報告和校準證書
除非實驗室有充分的理由,否則每份檢測報告或校準證書應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a) 標題(例如“檢測報告”或“校準證書”);
b) 實驗室的名稱和地址,進行檢測和(或)校準的地點(如果與實驗室的地址不同);
c) 檢測報告或校準證書的唯一性標識(如系列號)和每一頁上的標識,確保能夠識別該頁是屬於檢測報告或校準證書的一部分,以及表明檢測報告或校準證書結束的清晰標識;
d) 客戶的名稱和地址;
e) 所用方法的標識;
f) 檢測或校準物品的描述、狀態和明確的標識;
g) 對結果的有效性和套用至關重要的檢測或校準物品的接收日期和進行檢測或校準的日期;
h) 如與結果的有結果的效性和套用相關時,實驗室或其他機構所用的抽樣計畫和程式的說明;
i) 檢測和校準的結果,適當時,帶有測量單位;
j) 檢測報告或校準證書批准人的姓名、職務、簽字或等同的標識;
k) 相關之處,結果僅與被檢測或被校準物品有關的聲明。
注1:檢測報告和校準證書的硬拷貝也需有頁碼和總頁數。
注2:建議實驗室作出未經實驗室書面批准,不得複製(全文複製除外)檢測報告或校準證書的聲明。
5.10.3 檢測報告
5.10.3.1 當需對檢測結果作出解釋時,除5.10.2中所列的要求之外,檢測報告中還應包括下列內容:
a) 對檢測方法的偏離、增添或刪節,以及特殊檢測條件的信息,如環境條件;
b) 需要時,符合(或不符合)要求和(或)規範的聲明;
c) 適用時,評定測量不確定度的聲明。當不確定度與檢測結果的有效性或套用有關,或客戶的指令中有要求,或當不確定度影響到對限度的符合性,檢測報告中還需要包括不確定度的信息;
d) 適用時,提出意見和解釋;(見5.10.5);
e) 特定方法、客戶或客戶群體要求的附加信息。
5.10.3.2 當需對檢測結果作解釋時,對含抽樣結果在內的檢測報告,除此之外了5.10.2和5.10.3.1所列的要求之外,還應包括下列內容:
a) 抽樣日期;
b) 抽取的物質、材料或產品的清晰標識(適當時,包括製造者的名稱、標示的型號或類型和相應的系列號);
c) 抽樣地點,包括任何簡圖、草圖或照片;
d) 所用抽樣計畫和程式的說明;
e) 抽樣過程中可能影響檢測結果解釋的環境條件的詳細信息;
f) 與抽樣方法或程式有關的標準或規範,以及對這些規範的偏離、增添或刪節。
5.10.4 校準證書
5.10.4.1 如需對校準結果進行解釋時,除5.10.2中所列的要求之外,校準證書還應包含下列內容:
a) 校準活動中對測量結果有影響的條件(例如環境條件);
b) 測量不確定度和(或)符合確定的計量規範或條款的聲明;
c) 測量可溯源證據(見5.6.2.1.1注2)。
5.10.4.2 校準證書應僅與量和功能性檢測的結果有關,如欲作出符合某規範的聲明,就指明符合或不符合該規範的那些條款。
當符合某規範的聲明中略去了測量結果和相關的不確定度時,實驗室應記錄並保存這些結果,以備日後查閱。
作出符合性聲明時,應考慮測量不確定度
5.10.4.3 當用於校準的儀器已被調整或修理時,如果可獲得,應報告調整或修理前後的校準結果。
5.10.4.4 校準證書(或校準標籤)不應包含對校準的時間間隔折建議,除非已與客戶在成協定。該要求可能被法規取代。
5.10.5 意見和解釋
當證書中包含意見和解釋時,實驗室應把意見和解釋的依據制訂成檔案。與在檢測報告中一樣,意見和解釋應被清晰標註。
注1:意見和解釋不應與ISO/IEC 17020和ISO/IEC指南65中所指的檢查和產品認證相混淆。
注2:檢測報告中包含的意見和解釋可以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內容:
——關於結果符合(或不符合)要求聲明的意見;
——契約要求的履行;
——如何使用結果的建議;
——用於改進的指導。
注3:許多情況下,通過與客戶直接對話來傳達意見和解釋或許更為恰當,但這些對話需有文字記錄。
5.10.6 從分包方獲得的檢測和校準結果
當檢測報告包含了由分包方所出具的檢測結果時,這些結果應予清晰標明。分包方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報告結果。
當校準工作被分包時,執行該工作的實驗室應向契約實驗室出具校準證書。
5.10.7 結果的電子傳送
當用電話、電傳、傳真或其他電子或電磁方式傳送檢測或校準結果時,應滿足本標準的要求(見5.4.7)。
5.10.8 報告和證書的格式
報告和證書的格式應設計為適用於所進行的各種檢測或校準類型,並儘量減小產生誤解或誤用的可能性。
注1:需注意檢測報告或校準證書的編排尤其是檢測或校準數據的表達方式,並易於讀者理解。
注2:表頭需儘可能地標準化。
5.10.9 檢測報告和校準證書的修改
對已布的檢測報告或校準證書的實質性修改,應僅以追加檔案或資料調換的形式,並包括如下聲明: “對檢測報告(或校準證書)的補充,系列號……(或其他標識)“,或其他等同的文字形式。這種修改應滿足本標準的所有要求。當有必要發布全新的檢測報告或校準證書時,應注以唯一性標識,並註明所替代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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