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京審判(1946~1948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歷史事件)

東京審判(1946~1948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歷史事件)

東京審判是指1946年5月3日至1948年11月12日,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日本東京對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日本首要甲級戰犯的國際大審判。這些人中包括東條英機松井石根土肥原賢二等對中國和亞洲乃至全世界犯下累累罪行的戰犯。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由美國中國英國法國蘇聯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荷蘭印度菲律賓11國指派的11名法官組成。中國法官梅汝璈代表中國方面參加東京審判,任中國駐國際法庭法律代表團團長,首席檢察官和首席法官。

目前唯一健在的東京審判歷史見證人為高文彬,他於1946年遠赴東京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參與審判日本甲級戰犯的工作,擔任中方翻譯與中國檢察官秘書,每天的主要工作是蒐集證據與翻譯。

基本介紹

事件回溯,歷史沿革,審判論定,法官名單,審判經過,戰犯結局,結局一,結局二,結局三,結局四,中國代表,人物信息,個人經歷,人物作品,貢獻及評價,飛赴東京,參與審判,舌戰美國法官,大規模偽證,歷史貢獻,

事件回溯

歷史沿革

東京審判指1946年1月19日至1948年11月12日在日本東京對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日本首要戰犯的國際審判。
1946年1月19日,遠東盟軍最高統帥部根據1945年12月16—26的莫斯科會議規定,發表了特別通告,設定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同時頒布了《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其內容與英、美、蘇、法4國在倫敦簽署的《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基本相同。
甲級戰犯板垣征四郎甲級戰犯板垣征四郎
中國委派法學家梅汝璈為法官。由11國檢察官組成的委員會於1946年4月29日向法庭提出起訴書。被告28人,除松岡洋右等3人已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外,實際受審25人。起訴書控告被告自1928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間犯有破壞和平罪、戰爭罪和違反人道罪。
審訊自1946年5月3日開始。
1948年11月12日法庭宣布判處東條英機廣田弘毅土肥原賢二板垣征四郎松井石根武藤章木村兵太郎絞刑,木戶幸一等16人被判處無期徒刑,東鄉茂德被判處20年徒刑 ,重光葵被判處7年徒刑 。
7人絞刑於1948年12月23日在東京巢鴨監獄執行。
自1950年起美國不顧世界輿論的反對,將判刑的首要戰犯陸續釋放出獄。
這次審判並不能代表所有被侵略國家人民的意志。但確認侵略戰爭為國際法上的犯罪,策劃、準備、發動或進行侵略戰爭者列為甲級戰犯,是對國際法戰犯概念的重大發展。

審判論定

1:日軍入侵併占領南京是事先預謀的。
向哲浚在法庭上陳詞向哲浚在法庭上陳詞
2:在日軍占領後六個星期內,南京及其附近被屠殺的平民和俘虜,總數20多萬人。這個數字還沒有將被日軍燒棄了的屍體,投入到長江,或以其他方法處分的人們計算在內。
3:日軍在占領南京期間對南京進行了強姦、搶劫、毀房屋等戰爭行為。

法官名單

澳大利亞:威廉·韋伯爵士(SirWilliam Webb) 澳大利亞最高法院法官,法官團主席(庭長);
中國:梅汝璈;中國國民政府立法院立法委員 (吳學義法律顧問);
美國:約翰·派屈克·希金斯(John P. Higgins) 美國麻省最高法院首席法官;
密朗·C·克萊墨爾將軍(Major-General Cramer) 於1946年7月代替希金斯;
英國:派屈克·德富林勳爵(Hon Lord Patrick) 英國蘇格蘭最高法院法官;
蘇聯:伊凡·密切葉維支·柴揚諾夫將軍(Major-General I.M. Zarayanov) 蘇聯最高軍事法院成員;
加拿大:愛德華·斯圖爾特·麥克杜格爾(Edward Stuart McDougall) 前法官,加拿大省最高法院法官;
法國:亨利·柏奈爾(Henri Bernard)法國巴黎首席檢察官及首名軍事法官;
荷蘭:貝爾特·羅林(Professor Bert R?ling)荷蘭烏特勒支大學法學教授;
印度:拉達賓諾德·巴爾(Radhabinod Pal)印度加爾各答大學法學院講師;曾提出異議;
紐西蘭:艾里瑪·哈維·諾斯克羅夫特(Harvey Northcroft) 紐西蘭軍法處長;
菲律賓:德爾芬·哈那尼拉(Colonel Delfin Jaranilla) 菲律賓最高法院法官。

審判經過

東京審判現場東京審判現場
1945年9月2日,日本外務大臣重光葵代表天皇,參謀總長梅津美治郎大將代表大本營陸海軍部,在美軍戰列艦“密蘇里號”的甲板上籤署了無條件投降書。
1946年1月19日,經盟國授權,駐日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頒布了《特別通告》及《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宣布在東京正式成立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準備對日本戰犯進行審判。
1946年4月29日,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對東條英機等28名甲級戰犯正式起訴。5月3日,法庭召開第一次公開會議,開始審理東條英機等戰犯的罪行。3日至4日,首席檢察官基南宣讀42頁的起訴書,歷數了自1928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間,被告所犯的反和平罪、戰爭罪和違反人道罪等。
鈴木啟久等8名侵華日本戰犯低頭認罪鈴木啟久等8名侵華日本戰犯低頭認罪
1946年5月,由中、美、英、蘇、澳、加、法、荷、新、印、菲十一個國家組成的遠東軍事法庭對日本28名甲級戰犯進行審判。
東京審判從1946年5月3日開始,到1948年11月12日結束,前後持續兩年多,共開庭818次,有419名證人出庭作證,受理證據4336份,英文審判記錄48412頁。整個審判耗資750萬美元。從1948年11月4日起宣讀長達1231頁的判決書,到12日才讀完。判決書肯定日本的內外政策在受審查的時期(1928—1945年)內都是旨在準備和發動侵略戰爭。
受審戰犯
東京審判28名被告前十位是:東條英機土肥原賢二松井石根板垣征四郎廣田弘毅武藤章木村兵太郎荒木貞夫平沼騏一郎重光葵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受審的25名日軍甲級戰犯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受審的25名日軍甲級戰犯
遠東軍事法庭從1946年5月3日第一次開庭起,到1948年1月2日審判完畢審判期間開庭818次,審判記錄共48412頁,有419人出庭作證,有779人書面作證,受理證據4300餘件,判決書長達1213頁。
國際法庭於1948年11月4日開始宣判:判處東條英機、板垣征四郎、土肥原賢二、松井石根、廣田弘毅、木村兵太郎及武藤章絞刑1948年12月23日執行。

戰犯結局

結局一

絞刑: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對甲級戰犯東條英機土肥原賢二板垣征四郎松井石根木村兵太郎廣田弘毅武藤章等7人處以絞刑,1948年12月23日凌晨,東條英機等7名甲級戰犯被絞死在東京巢鴨監獄的死刑架上。
槍決:
從1945年12月中旬起,中國也在一些地方設立了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從1945年底至1947年底,各軍事法庭共受理戰犯案件2435件,已判決的318件,不起訴的661件,經國防部核定判處死刑的110件(其中包括對南京大屠殺的主犯之一日軍第6師團師團長谷壽夫判處死刑、綁赴中華門執行槍決)。
南京大屠殺案的主犯谷壽夫被執行死刑南京大屠殺案的主犯谷壽夫被執行死刑
自殺:
一類是戰敗時自殺的,像陸軍大臣阿南惟幾、東部軍管區司令官田中靜一等。另一類自殺就是像杉山元等人,在被宣布為甲級戰犯嫌疑人以後自殺,這種就純粹是“畏罪”的逃避行為。
病死:
東京審判被告最初是28人,但前外交大臣松岡洋右和前海軍大將永野修身病死。

結局二

無期徒刑、有期徒刑
除東京審判外,盟國還在馬尼拉、新加坡、仰光、西貢、伯力等地,對乙、丙級戰犯進行了審判。據統計,被盟國起訴的日本各類戰犯總數為5423人,被判刑者4226人,其中被判處死刑者941人。

結局三

“無罪”、被赦免
由於蔣介石何應欽等人出於利用日軍力量進行反共內戰的考慮,對侵華日軍戰爭罪犯的審判竭力施加影響,中國軍事法庭對很多戰犯從輕從寬處理,甚至免於追究罪責。
日本戰犯齋藤美夫等三人在釋放通知書上籤字日本戰犯齋藤美夫等三人在釋放通知書上籤字
製造“濟南慘案”的主犯並在中國推行“三光政策”的日本方面軍司令官和日本在中國派遣軍總司令官岡村寧次,於1949年1月被南京法庭宣判“無罪”而釋放回國。
由於美國的對外政策轉向反蘇、反共、反對中國革命,急欲把日本變成反共的東方前哨陣地。因此,美國占領當局竟不顧中國和全世界人民的反對,對日本戰犯竭力庇護和大批釋放。到1958年4月7日,所有未服滿刑期的戰犯都得到了赦免。
1956年4月25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4次會議通過了《關於處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國戰爭中戰爭犯罪分子的決定》,同日,毛澤東發布命令,予以公布。
1956年6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宣布對在撫順和太原關押的335名(其中撫順在押者295名)職務低、罪行輕、認罪表現較好的次要戰犯免予起訴,立即釋放。
1956年6月21日,第一批被免予起訴釋放回國的在撫順戰犯管理所內羈押的日本戰犯總計295名; 1956年7月15日,第二批被免予起訴釋放歸國的在撫順戰犯管理所內羈押的日本戰犯總計296名; 1956年8月21日,第三批被免予起訴釋放回國的在撫順戰犯管理所內羈押的日本戰犯總計306名。
1959年,我國政府又根據服刑戰犯的悔罪表現,先後寬釋了所有在押戰犯。

結局四

“東山再起”
由於美國在戰略政策上出現轉變,盟軍的總司令麥克阿瑟發出的所謂“戰犯假釋”的指令,岸信介等戰犯因此被釋放和減刑,之後又撤銷了各種“褫奪公職”的法令,這些戰犯和曾經被清洗的人再次擔任了公職。
岸信介於1957年2月擔任首相岸信介於1957年2月擔任首相
岸信介(Nobusuke Kishi) 1896年11月13日生,日本山口縣人。前首相佐藤榮作胞兄。1936年後歷任偽滿政府實業部總務司司長、產業部次長和總務廳次長等職,被稱為操縱偽滿的五大頭目之一。
1939年調回日本,歷任阿部信行內閣、米內光政內閣、近衛文磨內閣等的商工省政務次官。
1942年4月在“大政翼贊會”支持下首次當選為眾議員,同年10月任東條內閣商工大臣。
1943年任東條內閣國務大臣兼軍需省次官。日本投降後,被定為甲級戰犯關進監獄,1948年獲釋。
1952年解除“整肅”,同年組織“ 日本再建同盟”。
1953年當選為眾議員,同年加入自由黨。
1954年又與鳩山一郎等組成日本民主黨,任幹事長。
1955年自由民主黨成立後,仍任幹事長。
1956年任石橋內閣外務大臣
1957年2月任首相。任首相期間,與美國簽訂新的日美安全條約。
岸信介擔任內閣首相的時候,他的內閣成員“由大臣到長官,曾經被清洗的人數達到了一半左右”。在回憶錄中,岸信介得意地說:“自民黨是我搞起來的,日本的命運只能由自民黨來掌握。” 由他的話中就可以看出,日本右翼勢力在日本是多么猖狂。

中國代表

人物信息

梅汝璈(1904~1973)中國法學家。字亞軒 。江西南昌人 。
梅汝璈梅汝璈
20年代在清華學校(清華大學前身)學習。在清華學習期間,梅先生在《清華周刊》發表多篇文章,如第286期的《清華學生之新覺悟》、第295期的《辟妄說》和第308期的《學生政治之危機及吾人今後應取之態度》等,表達出其年輕時代的憂國憂民之心。

個人經歷

1924 年自清華學校畢業後赴美國留學。
1926年在史丹福大學獲得文科學士學位,並被選入懷·白塔·卡帕榮譽學會。
1926年夏~1928年冬在芝加哥大學法學院攻讀法律,並獲得法學博士學位。在此期間,梅汝璈曾與同學施滉冀朝鼎等組織了中山主義研究會,以回響國內發生的北伐革命行動。
1929年春,他遊歷了英、法、德、蘇等國後回國。先後任教於山西大學、南開大學、武漢大學,講授英美法、政治學、民法概論、刑法概論、國際私法等課程,還擔任過當時內政部參事兼行政訴願委員會委員、立法院委員及立法院涉外立法委員會主任委員和外交委員會代理委員長、國防最高委員會專門委員、中山文化教育館編譯部主任及《時事類編》半月刊主編,同時在復旦大學、中央政治學校等院校兼職講授英美法課程。
1946~1948年,梅汝璈代表中國出任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法官,參與了審判對20世紀30~40年代發生於亞洲和太平洋地區的大規模侵略戰爭負有主要責任的日本戰爭罪犯的工作,同某些庇護日本戰犯的勢力進行了堅決而卓有成效的鬥爭。 在歷時兩年半開庭818次的漫長過程中,梅先生始終堅持法律原則,有禮有節,在“法官席位之爭”、“起草判決書”和“堅持死刑處罰”等關鍵時刻維護了祖國的尊嚴和人民的利益,贏得了世界的讚賞與尊重,出色完成了任務,贏得了周恩來總理的高度評價:“他為人民辦了一件大好事,為國家爭了光,全國人民都應當感謝他。”時任教育次長兼國立政治大學校長顧毓琇先生曾贈劍與梅先生,並稱他為壯士。
1948年底,國民黨政府又任命他為行政院政務委員兼法務部長,他拒絕到任,並於一年後輾轉到達北京,擔任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顧問兼條約委員會委員。
1954年當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大常委會法案委員會(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他是第三、四屆政協委員。此後,歷任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案委員會委員,第三、四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委員,以及世界和平理事會理事、中國人民外交學會常務理事、中國政法學會理事等職,為中國的外交事業和法制建設作出了積極的貢獻。
60年代開始撰寫《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一書。
1973年逝世,享年69歲。

人物作品

梅先生著有《中國人民走向憲治》《中國戰時立法》《告日本人民書》《關於谷壽夫、松井石根南京大屠殺》《制定侵略定義的歷史問題》《世界人民堅決反對美國對日本的和約》等著作,遺著《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一書由其後人梅小璈先生於1988年在法律出版社出版。
據山西大學教育科學研究院校友、徐特立教育研究所特聘研究員尉遲華回憶,梅汝璈回國後因山西大學與清華有使中國文化與西方文化“會通”這一辦學宗旨相近的特點,欣然應聘法律系。在執教期間,他不僅強調“法治”的重要性,而且經常以“恥不如人”的清華精神諄諄告誡莘莘學子。
抗日戰爭之始,南開遷往昆明與北大、清華合併成立“西南聯大”,他途經重慶,應當時擔任教育部次長的清華校友顧毓琇的邀聘,擔任該校的法律系教授。

貢獻及評價

梅先生因為是我國法學界權威,翌年被任命為我國參加“遠東軍事法庭”的首席審判官。
然而,中國雖然是同盟國中受侵略最慘的戰勝國之一,但審判長由澳大利亞韋伯法官擔任,美、中、英、蘇、加、法、新、荷、印、菲十國法官的座次問題,開庭前預演時就發生了爭議,因為庭長韋伯宣布入場的順序為美、英、中、蘇、加、法、新、荷、印、 菲,把中國法官的座次排在英國之後。
梅汝璈立即對這一安排提出強烈抗議:“如論個人之座位,我本不在意。但既然我們代表各自國家,我認為法庭座次應該按日本投降時各受降國的簽字順序排列才最合理。首先,今日系審判日本戰犯,中國受日本侵害最烈,且抗戰時間最久、付出犧牲最大,因此,有八年浴血抗戰歷史的中國理應排在第二,再者,沒有日本的無條件投降,便沒有今日的審判,按各受降國的簽字順序排座,實屬順理成章。”
接著,他憤然脫下象徵著權力的黑色絲質法袍,拒絕“彩排”,他說:“今日預演已有許多記者和電影攝影師在場,一旦明日見報便是既成事實。既然我的建議在同仁中並無很大異議,我請求立即對我的建議進行表決。否則,我只有不參加預演,回國向政府辭職。”
由於他的據理力爭,庭長當即召集法官們表決,結果入場順序和法官座次按日本投降各受降國簽字順序安排。這次預演雖然推遲了半個多小時進行,梅汝璈終於為我國爭得了應有的位置,捍衛了中華民族的尊嚴。
在對戰犯量刑方面,再次發生激烈的爭辯。一些來自未遭到日軍過多侵略踐踏的國家的法官們不贊成處以死刑。為了伸張正義,梅汝璈根據審判過程中兩年來收集的日軍暴行,例如在南京大屠殺中就用了砍頭、挖心、水溺、火燒、砍去四肢、割下生殖器等令人髮指的暴行,較之德軍在奧斯維辛集中營的單純用毒氣殺人殘酷百倍,主張對首惡必須處以死刑。表決結果以6票對5票的微弱優勢,把東條英機、土肥原賢二等七名首犯送上了絞刑架。
雖然從1946年5月開庭歷時兩年半的時間裡他享受著豐厚的待遇,但是由於他從報上看到國內“飢餓”、“內戰”的壞訊息,對國民黨政府徹底失望。所以當1948年12月國民黨政府公布梅汝璈為行政院委員兼法務部長時,他拒絕去南京赴任履新。
1949年6月南京、上海相繼解放後,他由東京設法抵香港與中共駐港代表清華校友喬冠華取得聯繫,秘密由港赴京。抵京第三天,便應邀出席了中國人民外交學會的成立大會,周恩來在會上介紹:“今天參加這個會的,還有剛從香港回來的梅汝璈先生,他為人民辦了件大好事,為國家爭了光,全國人民都應該感謝他。”
1950年,梅汝璈擔任外交部顧問。1954年當選全國人大代表和人大法案委員會委員。此後,歷任第三、四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委員。
1957年“反右運動”時,梅汝璈受到了不公平的對待。在1966年爆發的“文化大革命”中,他遭到了更嚴重的批判。外交部的“造反派”在抄家時搜出那件他曾在東京審判時穿過的法袍,如獲至寶,以為抓住了梅汝璈有反動歷史問題的確切證據,並試圖將其燒毀。但梅汝璈對此有理有節地應對抗爭,並進行了巧妙的周旋,從而保存下了這件歷史的珍品。
1973年,梅汝璈在飽受摧殘之後,懷著對親友的眷戀,對“文革”的不滿和厭惡,對未能寫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這本巨著的遺憾,在北京與世長辭,默默地離開了人間,終年69歲。
1976年底,他的家人遵囑將厚達尺余的東京審判判決書中文原稿和他在東京大審判時穿過的法袍,無償捐獻給中國革命博物館收藏,希望能作為歷史的見證警示後人永遠不要忘記過去的那段歲月。
當梅汝璈被任命為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法官時,他才42歲。在當時的中國法學界和法務部門,資望深、年齡大的人士比比皆是。可是,執法東京的重任卻偏偏落到了剛剛步入中年的梅汝璈身上——這無不得益於梅汝璈多年來在法學研究、教學和司法實踐方面的出色表現。輿論對他的評價是:精通法學理論,善於雄辯而又頭腦冷靜

飛赴東京

1946年3月20日,上海華懋公寓1層的大廳里,受命擔任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法官的梅汝璈今天就要肩負祖國重託,飛赴東京。臨行前,梅汝璈向新聞界慷慨陳詞:“審判日本戰犯是人道正義的勝利,我有幸受國人之託,作為莊嚴的國際法庭法官,決勉力依法行事,不負政府與國人囑望。”
當日,《中央日報》、上海的《申報》《大公報》《新聞報》等中國最權威的媒體,紛紛在顯著位置刊出訊息:清算血債——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官梅汝璈今飛東京。
梅汝璈到達東京後,作為戰勝國派出的法官,下榻於東京“帝國飯店”,出門有專車,餐廳有專席。優厚的待遇並不能使梅汝璈減輕對祖國命運的牽掛。他每天翻閱侍者送來的英文報紙,看到的是滿目的淒涼:“飢餓的中國人在吃樹皮、鼠肉和泥土”,“滿洲大規模內戰爆發,中國殷切期待馬歇爾特使返華調停”。國破山河在,國家尊嚴何在?梅汝璈因此不願去餐廳,只有按鈴請侍者把早飯送到房間裡來。
在盟軍最高統帥部中國聯絡官為梅法官舉辦接風宴會。宴會上,時任國民政府教育次長兼國立中央大學校長的顧毓琇,將一柄裝飾華貴的寶劍贈予梅汝璈。梅汝璈深深鞠躬,雙手過頂接劍。他說:“‘紅粉送佳人,寶劍贈壯士’。可惜我非壯士,受之有愧。”顧毓琇說:“你代表四萬萬五千萬中國人民和千百萬死難同胞,到這侵略國的首都來懲罰元兇禍首。天下之壯烈事,以此為最。君不為壯士誰為壯士!”
聽罷,梅汝璈拔劍出鞘,動情地表示:“戲文中常有‘尚方寶劍,先斬後奏’。如今系法治時代,必須先審後斬。否則,我真要先斬他幾個,方雪我心頭之恨。……對這些戰犯必予嚴懲,非如此,不能稍慰千百萬冤死的同胞。我既受國人之託,定將勉力依法行事,斷不使戰爭元兇逃脫法網!” 一番話,令在座者無不擊掌稱快。
《大公報》記者肖南負責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全程跟蹤報導。在宴會上,他目睹了梅汝璈“天降大任於斯人”的激動和歡欣。他不無擔憂。他以一個記者的敏感以及對社會現實、國際利益的透徹了解,預感梅汝璈此行必定艱難。畢竟,梅汝璈是一個留學美國,回國後又多年從事教學和法院工作的學者型專家。
回到飯店後,梅汝璈的心情久久不能平靜。他想起了一位老朋友在得知自己將執法東京後吟誦出來的詩句:
法界推巨擘,中外早知名。
時也春正月,快哉此一行。
同仇增敵愾,官讞律長城。
我有拳拳意,非君孰與傾?
東京審判最重要的工作就是撰寫起訴書。但撰寫起訴書首當其衝的問題是:控訴這些被告犯罪行為的時候,從什麼時間算起?國際檢查局內部對此發生了嚴重分歧。一種意見是:應該將1941年12月7日,日軍偷襲珍珠港事件作為被告犯罪日期的起點。另一種意見是:應該將1937年7月7日,日軍在盧溝橋發動的全面侵華戰爭作為被告犯罪日期的起點。中國代表團的提出應以1928年1月1日日本製造“皇姑屯事件”為對日本戰犯起訴的起始日。國際檢查局內部經過鄭重的討論,贊成中國代表團的主張,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指控被告的犯罪行為從1928年開始到1945年為止,總共約18年。

參與審判

1946年4月,11國法官齊集東京,正式開庭審判的日子就要到了。但是,各位法官在法庭上的座位將按什麼樣的順序來排列?這是遠東國際軍事法庭開庭前各國法官最為關注的問題。梅汝璈也不例外,他對助手說:“任何國際場合,爭坐次在所難免,這是關係國家、民族地位和榮譽的大事,故應有的位置必須力爭得到之。”
雖然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沒有明文規定法官席位的次序,但法官座位的排列次序卻極其敏感,由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指定的庭長——澳大利亞的一位德高望重的老法官衛勃,想使兩位與他親近的英美法官坐在他的左右手。衛勃提議,法官席次應該按照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慣例來安排,即以美、英、蘇、中、法為序。但有的法官當即指出,按照聯合國憲章,安全理事會的5個常任理事國是以中、法、蘇、英、美(按照國名字母先後)為序的。微笑著傾聽良久的梅汝璈終於說話道:“個人的坐次,本人並不介意,只因與各位同仁一樣,是代表了各自的國家來的,所以我還須請示本國政府。”
這一軍“將”得厲害。因預定的開庭日期將至,法官們如果都要請示國內而後定,必拖延時日。衛勃認定不能開這危險“先例”,忙說:“為確保準時開庭,坐次問題必須儘快排定,希望梅先生從大局出發。”
梅汝璈收斂笑容道:“同意庭長的意見,但中國代表應排在第二位。眾所周知,中國受日本侵略最深,抗日時間最長,付出犧牲最大,審判的又是日本戰犯。因此,有八年浴血抗戰歷史的中國理應排在第二。再者,沒有日本的無條件投降,便沒有今日的審判。故我提議,各位都不用爭了,法官的坐次,按受降國簽字的順序排列,實屬順理成章。”他接著報了各簽字國的順序:美國、中國、英國、蘇聯、澳大利亞……俗話說“弱國無外交”,因此對於梅汝璈的提議,幾個西方國家代表心裡根本不願接受。直到5月2日,即正式開庭的前一天,衛勃的真實意圖才暴露出來。
下午4時,法官們都按要求做好了準備,在法官休息室集合。這時,衛勃突然宣布:法官座席的次序是美、英、中、蘇、法、加、荷、新、印、菲,這是經過盟軍最高統帥同意了的安排。按照這個安排,庭長右邊是美、中法官,左邊將是英、蘇法官。很明顯,英美居中,排擠中國,同時以壓制加拿大作為陪襯(按照受降簽字次序加拿大應排在法國之前)。大家不禁愕然。中國法官梅汝璈和加拿大法官麥克杜哥最為憤慨。梅汝璈當即指出:“這個安排是荒謬的,我絕不接受這種於法無據、於理不合的安排!”他憤然脫下象徵著權力的黑色絲質法袍,欲退出預演,以示抗議。
開庭預演儀式已經推遲了約半個小時,審判大廳里的人們等得有點不耐煩了。此時此刻,沒有人能承擔得起推遲明天正式開庭的嚴重後果,因為這個日期已經向全世界宣布了。那是令人窒息的20分鐘。當衛勃第三次來到中國法官辦公室的時候,他盯著梅汝璈一字一句地說:“兄弟們同意你的意見,預演就按受降簽字國次序進行。”
這時已經是下午5時了。一個爭論多日、僵持很久的問題終於得到了解決。在場的上海《申報》記者以自豪的神色告訴外國同行:“中國抗戰長達8年,戰勝日本功勞最大,應當占有這光榮的一席。”

舌戰美國法官

當11位對日參戰國的法官穿著法袍莊嚴地坐在審判席上等待預演開始時,法官之間又因國旗位置而發生的爭執。這時候,審判席後面插著的參戰國國旗,美國國旗插在第一位,中國國旗插在第二位,中國的法律顧問吳學義一看,立刻向梅汝璈打手勢。梅汝璈馬上心領神會,向庭長衛勃提出:“中國國旗應插在第一位。”
美國法官克萊墨十分傲慢地說:“為什麼?”梅汝璈當即用流利的英語慷慨激昂地闡述了中國軍民自1931年“九一八事變”,直到1945年8月15日打敗日本軍國主義的侵略所付出的巨大犧牲和代價。他說:“殘暴的日本法西斯分子在侵略戰爭中犯下了滔天罪行,深受其害的中國人民傷痕累累,幾千萬亡靈沉冤九泉。17年間,為抗擊日本侵略者,我國軍民傷亡逾3500萬人,擊斃擊傷日軍達130多萬,占日軍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傷亡總數的70%。事實充分證明,中國正是打敗日本軍國主義的主力。”
隨即,中美雙方展開激烈的爭論。幾番唇槍舌劍,美方理屈詞窮,最終做出讓步,中國國旗插在了第一位,美國國旗則移至第二位。這是自1840年鴉片戰爭之後,中國代表團出席國際會議有史以來國旗插在首位的第一次!國旗是一個國家的象徵,是一個國家主權和尊嚴的標誌。所以,當中國國旗剛剛插在第一位,國內新聞媒介就立即刊發了這一重大新聞,有的報紙還及時刊出“號外”。
中國代表團從抵達東京到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正式開庭的40余天時間裡,憑著對正義事業的高度責任感,進行著這場為千百萬受害者伸冤報仇的艱苦鬥爭。他們沒有辜負祖國人民的期望,28名甲級戰犯得到了應有的懲罰。東條英機等7名主要甲級戰犯被判死刑。作為中國代表團的主要成員,梅汝璈憑著他豐富的經驗和淵博的法律知識,全程參加了這次審判,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審判進行到後期,圍繞對戰犯的量刑問題,法官們發生了激烈的爭辯。
軍事法庭的11名法官中,一些人所在的國家在二次大戰中沒有過多遭到日軍的侵略踐踏,對日本軍國主義的殘暴罪行缺乏切膚之痛,他們因此主張對戰犯從寬處理,有的法官則由於國內刑法廢除了死刑而不贊同對戰犯處以死刑,還有的則以人道主義為由,反對處死罪大惡極的戰犯。
梅汝璈用充分的證據證實了日軍的暴行,例如,光在南京大屠殺中,日軍就使用了砍頭、挖心、水溺、火燒、砍四肢、割生殖器等令人髮指的暴行,較之德軍在奧斯維辛集中營單純用毒氣殺人的辦法殘酷百倍。
鑒於此,梅汝璈主張對日軍首惡必須處以死刑。在梅先生的慷慨陳詞和據理力爭下,11名法官就死刑問題進行表決,結果以6票對5票的微弱優勢,把南京大屠殺的罪魁禍首土肥原賢二等7個日本主要戰犯送上了絞刑架。
在法庭最後環節的工作——判決書的書寫問題上,梅汝璈再次以其凜然正氣和愛國之心為中國人爭得了榮譽和尊嚴。當時,有人主張判決書統一書寫,但梅汝璈認為,有關日本軍國主義侵華罪行的部分,中國人受害最深,中國人最明白自己的痛苦,中國人最有發言權,因此,這一部分理當由中國人自己書寫。經過他的交涉,由這次歷史性審判而形成的長達90餘萬字的國際刑事判決書,留下了梅汝璈代表4億多受害中國人民寫下的10多萬字。
對於那場如同硝煙一般逝去的歷史審判,日本國內也許有人有不同的看法,但梅汝璈先生的一段話,或許能讓人更深刻地理解什麼是戰爭和歷史:
“我不是復仇主義者,我無意於把日本軍國主義欠下我們的血債寫在日本人民的賬上。但是,我相信,忘記過去的苦難可能招致未來的災禍。”

大規模偽證

“東京審判”研究新進展:審判中被告和辯護方作大規模偽證
自出版80卷《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庭審記錄》以來,對東京審判文獻的蒐集、整理、出版工作又有了新進展。
“東京審判”即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是1946年5月3日至1948年11月12日,美、中、英、蘇、法等11國代表聯合國,對在亞洲戰場挑起戰爭和在戰爭中犯下廣泛暴行的日本進行的審判。
深入研究庭審記錄,上海交通大學東京審判研究中心主任程兆奇教授發現,法庭上被告方提出的證據,和事發當時他們自己留下的日記等第一手文獻大相逕庭,這表明東京審判中被告和辯護方作了大規模偽證。
據程兆奇介紹,當年在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上,在為南京大屠殺第一責任人松井石根辯護時,松井石根和被告方出庭作證的證人都聲稱:松井石根對受命攻打中國無可奈何,而且十分“痛心”。
這些“證據”導致法庭否定了檢方提出的松井石根39項罪名中的38項,而僅僅認定他在普通戰爭罪中對部屬行為約束的“不作為”一項有罪。
然而,松井石根的日記上卻清楚地表明,他是開戰之初日軍高級將領中最積極的主戰派,攻占中國首都就是由他最先提出、並親自率軍不斷突破日軍中央“制令線”的命令而實現的。
松井石根的隨員岡田尚在作證時聲稱,1937年12月18日日軍南京入城式的第二天,他見到松井石根滿面戚容痛苦地說:“三十餘年來一貫的願望就是實現中日兩國的和平”,現在卻是兵戎相見的“悲慘結果”,讓他“無限遺憾”。
然而松井石根在“南京攻略感懷”的日記中卻寫著“貔貅百萬旌旗肅,仰見皇威耀八紘”。12月21日松井石根回到上海,在當天日記中還有這樣一句話:“上海出發以來恰好兩周,完成了南京入城的壯舉,歸來的心情格外舒暢。”這與岡田尚的證詞大相逕庭。
歷史不容翻案。程兆奇認為,以事實說話,深入日本右翼無法否認的自己留下的文獻,從中找出日本右翼刻意掩蓋、日本政要不願承認的真相,才能對日本右翼的觀點真正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

歷史貢獻

東京審判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反法西斯同盟國,對在日本政府策劃、準備、發動和實施侵略戰爭中起過重要作用、擔負主要責任的人物,進行的國際軍事審判。
“國際社會採取法律手段對破壞人類文明的戰犯進行審訊和制裁,是人類歷史上的一個創舉。”東京審判對日本軍國主義發動的侵略戰爭性質的認定和對戰犯戰爭責任的追究與判決,符合國際公約和國際法準則,符合世界各國和人民的利益,符合人類對和平與正義的追求。
東京審判從法庭憲章的起草與公布、法庭的組成、對戰犯的審判,直到認定日本軍國主義侵略戰爭的性質和對主要戰爭罪犯的懲治,都具有不可辯駁的法理依據。
東京審判在兩年七個月的審理過程中,盟國並沒有以戰勝國的姿態對戰爭罪犯以主觀、武斷的判決,而是以國際法為根據,在大量的人證、物證的基礎上,在給予戰犯以充分的自我辯論的基礎上而作出的法律判決。“這一點已經得到世界的公認。”
東京審判不僅從法律的角度認定了日本發動的對中國、東南亞和美英等國戰爭的侵略性和非正義性,而且通過審判日本主要戰犯,公開揭露了日本軍國主義者的戰爭暴行,尤其是侵華14年間在中國所犯下的罪行。宋志勇介紹,在法庭上,戰時日本曾嚴密封鎖的“南京大屠殺”等駭人聽聞的戰爭罪行被揭露,為審判提供了有力的證據,也為歷史研究提供了珍貴資料。
“從政治角度看,東京審判和紐倫堡審判一樣,對於制止侵略戰爭、保護正義力量、倡導世界和平、促使用戰爭以外的方式解決爭端等起到了積極作用,具有重要的政治意義。”東京審判向全世界宣告,策劃、發動侵略戰爭是違反國際法的犯罪行為,參與戰爭犯罪的人,要對侵略戰爭負責。
東京審判是一場嚴肅、正義的審判,它懲罰了戰爭罪犯,維護了國際法的尊嚴,為人類和平事業的發展做出了重大貢獻,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東京審判是國際社會對日本錯誤國策以及戰爭罪行的總清算
早在明治維新以後,日本政府就走上了一條對外侵略擴張的歪路。按照其錯誤侵略國策,日本先後發動甲午戰爭、日俄戰爭,參與第一次世界大戰,吞併朝鮮,侵占台灣,多次出兵侵略中國大陸。1931年之後,日本更是變本加厲,先後發動九一八事變、七七事變,並偷襲珍珠港,進攻東南亞和香港,進行了長達14年的侵華戰爭及“大東亞戰爭”,使被侵略國家和人民蒙受了巨大戰爭災難和生命財產損失。
在戰爭過程中,日本違反國際法,蔑視人類尊嚴,犯下了一系列慘絕人寰的戰爭暴行,如南京大屠殺、巴丹死亡行軍、化學毒氣戰、活人身體實驗等等,累累罪行,罄竹難書。國際社會如果對這種反人類文明的罪行置之不理,國際公理將不復存在,國際秩序將失去人性,人類文明乃至生存都將受到危害。為挽救人類文明,捍衛世界和平,必須對日本的上述戰爭犯罪進行徹底清算。東京審判正是通過揭露、批判日本錯誤的對外侵略國策,懲罰戰爭犯罪,對日本法西斯的侵略暴行進行總清算,使發動侵略戰爭、雙手沾滿各國人民鮮血的罪魁禍首受到應有的懲處,把戰爭罪犯永遠釘在歷史的恥辱柱上。
1945年11月開庭的紐倫堡審判和1946年5月開庭的東京審判,正是國際社會這種正當要求和共同意志的體現,是落實反法西斯盟國共同約定懲罰戰爭犯罪的具體行動,其合法性不容置疑。
東京審判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和正義
東京審判向全世界表明,陰謀策劃、發動和實施侵略戰爭是違反國際法的犯罪行為;參與戰爭犯罪的個人,要對侵略戰爭負責。它昭示世界,誰膽敢策劃、發動和進行侵略戰爭,不管地位多高,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由於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是由戰勝國單獨組成的,其合法性受到一些人特別是日本右翼勢力的質疑和攻擊,認為東京審判是“勝者的審判”,是勝者對敗者的“片面審判”和“報復”。事實上,一方面,遠東國際軍事法庭雖然是由戰勝國所組成,但並非“戰勝者裁決戰敗者”,更不是勝利者對失敗者的報復。法庭的設立以及對戰爭罪、反和平罪的控告也符合既有國際習慣法的法理依據。在審判過程中,無論是檢察官還是法官,都嚴格遵循法理法律規定,控辯雙方的權利尤其是被告方的權利得到最大限度的尊重。另一方面,法律和政治是密不可分的。從國內法來說,法律體現的是統治者的政治要求。國際法也不是孤立存在的,它與人類社會的發展階段和國際政治的變化息息相關。要求法律與政治徹底割裂,是不可能的。它只能是相對獨立於政治,不可能絕對獨立於政治。這是人類社會發展規律所決定的。東京審判的最大政治前提就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反法西斯盟國的勝利而結束,否則,就根本談不到對日本戰爭犯罪的法律制裁。總體來說,東京審判是比較公正的,體現了國際法的正義原則。對日本戰犯進行審判的正義性質是不可動搖、不容挑戰的!
東京審判揭露了日本侵略戰爭罪行,為歷史研究留下了寶貴史料
侵略戰爭期間,日本軍隊在其所到之處犯下了累累暴行。但由於戰時實行新聞統制和封鎖,這些讓日本民族蒙羞的罪行都被掩蓋起來。而東京審判揭露了日本政府和軍部策劃、實施侵略戰爭以及在戰爭中犯下的大量罪行,如製造九一八事變、南京大屠殺、殘害俘虜,等等。日軍犯下的這些駭人聽聞的戰爭醜行被揭露在大庭廣眾之下,極大地震撼了日本國民,讓他們認清了日本軍國主義的醜惡本質。這對戰後初期日本反思侵略戰爭,擁護和平民主改革起到了重要作用。
東京審判不僅懲罰了日本主要戰爭罪犯,而且為日本近代歷史研究特別是對外侵略史的研究提供了一大批歷史資料。如記錄法庭審理全過程的法庭英文庭審記錄達48412頁(日文為10卷),洋洋千萬字。不久前我國影印出版了這部庭審記錄,多達80卷。此外,控辯雙方共提供書面證據4336件,法庭判決書長達1213頁,而法官個人的判決意見書加起來比判決書還要龐大,均創世界審判史之最。上述各類審判資料基本概括了日本19世紀20年代末到1945年戰敗投降期間的歷史,特別是日本統治者策劃、實施對外侵略戰爭以及在戰爭中犯下的種種罪行,是一個規模龐大的歷史資料庫。它為日本近現代史、中日關係史、遠東國際關係史、國際法特別是戰爭法規的研究提供了一個豐富、權威而龐大的歷史資料庫。
東京審判具有重要的國際法意義
東京審判對國際法特別是國際刑事法的發展做出了重大貢獻。東京審判體現在國際法上有兩大特點。一是適用傳統的國際法,二是根據國際法的發展和時代的需要,完善或創設新的國際法規範。東京審判的否定論者指責東京審判違反國際法,其依據僅僅是囿於成文的國際法。其實,東京審判在國際法上的意義並非是如何適用了傳統的國際法,而是在尊重傳統國際法的基礎上發展了國際法。東京審判及此前進行的紐倫堡審判適用的“侵略戰爭罪”“反人道罪”“個人為戰爭罪行負責”等概念,無論在國際法的理論上還是在國際法的實踐上都具有重大意義。東京審判結束後國際法發展的歷程,已經充分證明了這一點。1950年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通過了“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及該法庭的判決所包含的各項國際法原則”、1968年聯合國大會《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不適用法定時效公約》、1970年聯合國大會《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的國際法原則宣言》、1998年羅馬外交大會通過的《國際刑事法院規約》等一系列國際法檔案,以及前盧安達國際法庭和前南斯拉夫國際法庭的審判實踐,都明確肯定了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對新的戰爭罪概念的管轄權。這些都表明,國際社會和國際法學界已經接受、認可並發展了東京審判及紐倫堡審判確認的戰爭犯罪概念和原則,由此證明了東京審判對國際法所作出的重大貢獻。兩大國際審判的原則奠定了現代國際刑法的基礎,這是不爭的歷史事實。公平和正義是法律永恆的追求目標,為達到這一目標,人類就必須依照社會發展變化,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德、日法西斯國家犯下的空前規模的戰爭罪行,促使國際法必須增加新內容和新概念來應對。如果完全拘泥於傳統國際法的條文,將原適用於國內法的罪刑法定原則完全照搬到東京審判這一國際戰爭審判中,顯然是不適宜的,有悖於人類正義。
在看到東京審判具有重要歷史意義的同時,也應看到其缺憾和不足。比如,沒有追究天皇裕仁的戰爭責任是東京審判最大的缺憾。天皇是日本戰爭責任體制中的最高責任者,不追究天皇的戰爭責任,就不可能徹底追究日本國家的戰爭責任。這給戰後的日本政治帶來了嚴重後果,造成戰後日本一些政要、右翼勢力拒絕對侵略戰爭進行誠心的反省和悔改,使日本政治長期右傾化。此外,日本在侵略戰爭中犯下的諸多罪行,如生化武器罪行、731部隊罪行、強征和迫害慰安婦罪行、強征勞工罪行等等,都沒有得到應有的審判和追究,東京審判涉及的一些國際法問題的討論也沒有完全透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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