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壽夫

谷壽夫

谷壽夫(1882-1947),日本陸軍中將,侵華日軍乙級戰犯南京大屠殺主犯之一。日本岡山縣人,畢業於日本陸軍大學,曾參加日俄戰爭。1937年七七事變後派往中國,在華北他就縱容部隊燒殺劫掠。淞滬會戰期間率軍繞道杭州灣登入。1937年12月12日率所部由中華門侵入南京,並夥同第16師團、18師團、114師團等製造了南京大屠殺。

1947年2月6日南京軍事法庭公審,3月10日法庭宣判處死刑,谷壽夫不服抗訴,4月25日蔣介石批示維持原判。4月26日被槍斃於南京雨花台。聚集的民眾連綿數里,斥責怒罵聲不絕。

基本介紹

人物經歷,受審過程,起訴書宣讀,審判經過,判決書,萬人空巷,廣東憲兵押解谷壽夫上刑場,子彈打飛谷壽夫兩顆門牙,大事年表,後代,

人物經歷

谷壽夫農民出身。1903年11月畢業於日本陸軍士官學校第15期步兵科,翌年3月授予步兵少尉軍銜。參加日俄戰爭,期間晉升為中尉。1912年11月畢業於日本陸軍大學第24期,成績名列該期第三名,被派往英國留學。後曾在參謀本部及駐外使館任職。他在日本海軍大學講授陸戰術時曾強調:“作戰時的掠奪、強盜強姦是保持士氣的重要手段”。他在陸大當教官時還採訪了原來滿洲軍司令部作戰課長松川敏胤,寫了一本《機密日俄戰史》,很有價值。這就是日本人說的他對日本陸軍的軍政和軍事教育方面的很大貢獻。1925年3月18日晉升陸軍大佐;1928年8月10日作為第三師團參謀長參加了侵略中國山東的作戰。1930年8月1日晉升陸軍少將,任駐國聯的日軍陸空軍代表。1932年回國任軍事調查委員會會長。1933年8月1日任近衛師團第2旅團長(師團長為後來的南京大屠殺主犯朝香宮鳩彥王中將)。1934年8月1日擔任東京灣要塞司令官的閒職。1935年6月5日任第九師團留守師團長,12月2日任第六師團長。
1937年,抗日戰爭爆發時,谷壽夫擔任日本第六師團中將師團長,率部參加進攻華北的戰鬥,在華北也縱容屬下屠殺過平民百姓。10月後調入華中戰線,在柳川平助中將的第十軍編成內參加金山衛登入,接著不顧後勤的缺乏,長途奔襲南京。屢戰屢勝,被日本人認為是個優秀的高級指揮官。1937年12月南京陷落前松井石根突然生病,由朝香宮鳩彥王接替出任攻城總指揮;谷壽夫認為自己是“建功立業”機會來了,祭起了“打下南京放假一星期”這個曾國藩當年起家的法寶,12月13日,第六師團攻破德械第88師防守的中華門,率先攻入南京市。
當時,逃難的中國南京市民和放下武器投降的國民黨軍軍人擁擠在主要街道上,谷壽夫指使和縱容屬下官兵對無辜百姓狂擲手榴彈,用機槍掃射,自己也親自用軍刀殺人,其中他本人強姦中國婦女達十餘人。第六師團的隨軍攝影記者河野公輝曾在該師團司令部看到一份上級傳達的命令∶“不容許共產主義的暴虐,為粉碎共匪的猖獗 活動,農民、工人自不待言,直至婦女兒童皆應殺戮之。”
後來,谷壽夫還邀請日本參加甲午戰爭、日俄戰爭、一戰的日本老兵來參觀,結果那些日本老頭個個破口大罵谷壽夫“壞了皇軍威名”。直到同年12月22日,第六師團奉命回到安徽南部進行“清剿作戰”,該師團在南京的暴行才得以停止。據統計,被谷壽夫及其師團官兵殺害的中國平民和戰俘至少達5萬人,他的第六師團在南京大屠殺中殘殺中國人民的數量,僅次於中島今朝吾的第十六師團。
谷壽夫等人南京所犯下的滔天罪行,震驚了世界,日本大本營本身都感覺到不恥和不安,為避免受到世界輿論的譴責,谷壽夫於同年12月27日被調任本土防衛軍擔任任中部軍司令官的閒職,(其上級松井石根、柳川平助都於次年2月14日被編入了預備役,倒是侵入南京的華中派遣軍的參謀長冢田攻和副參謀長武藤章等人還留在現役。),1939年9月12日和另外幾名大屠殺主犯一起被編入預備役,此後也沒有擔任過什麼官職;在日本即將戰敗前幾天才被啟用為第59軍司令官兼軍管區司令官,且未及上任日本政府就已宣布無條件投降。要是按照資歷來說,“軍政兼優”的谷壽夫很可能於1940年8月1日被升任大將擔任某方面軍的司令官了。
日本投降後谷壽夫於1946年2月作為戰犯被盟軍總司令部逮捕移交中國,定為乙級戰犯。經南京軍事法庭1年多的審判,於1947年4月26日被槍決。政府對谷壽夫下的斷語是:“谷壽夫為侵華最重要戰犯,尤為南京大屠殺之要犯。
谷壽夫的兒子谷隼夫為陸士49期、陸大第58期的畢業生,和野田毅為陸士的同期同學。後駐武漢的第34軍隊少佐參謀,1944年11月19日戰死於湖北,追晉中佐。

受審過程

日本投降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將谷壽夫列為乙級戰犯。1946年8月南京大屠殺的主犯谷壽夫從東京巢鴨監獄被引渡南京。1947年2月6日,南京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對谷壽夫進行公審。負責這次審判的法庭,是受盟軍總部遠東軍事法庭委託的江蘇高等法院刑庭第一庭。審判庭設在南京城內明故宮的一座大庭里,布置莊嚴肅穆,周圍戒備森嚴。從1947年2月6日下午開庭審判,先後持續了一個多月,到3月10日結束。
1946年1月20日《申報》第2 版《審判遠東戰犯》報導了此事:
東京組國際軍事法庭審訊遠東戰罪犯,法官至多為九名由麥帥選任,影佐禎昆、谷壽夫均作階下囚
1947年2月6日下午審判開始,憲兵將戰犯谷壽夫押入法庭。主審谷壽夫的審判長是石美瑜律師。公訴人代表中國政府起訴。起訴書中說:南京大屠殺的主犯谷壽夫,擔任日軍第六師團中將師團長,於1937年12月13日,率部攻入南京,立即展開慘絕人寰的大屠殺,持續40多天。起訴書中詳訴了谷壽夫的屠殺罪行:查屠殺最慘厲之日期,為1937年12月13日至22日。在中華門花神廟寶塔橋石觀音下關、草鞋峽等處,我被俘軍民遭日軍用機槍集體射殺並焚屍滅跡者有19萬餘人。此外零星屠殺,其屍體經慈善機關收埋者有15萬餘具。屠殺總數當在34萬人以上。起訴書中還舉例指出:12月15日下午一時,我軍警2000餘名被日軍俘虜後。押赴中華門外,用機槍掃射,飲彈齊殞。其中負傷未死者,悉遭活埋。同月18日夜間,又將我被囚於幕府山之軍民67418人用鐵絲綑紮,驅至下關草鞋峽,用機槍射殺,凡倒臥血泊中尚能掙扎者,均遭亂刀戳死,並將全部屍骸用煤油澆灌焚化。日軍在中華門外,輪姦少女後.又迫使過路僧侶續與行奸,僧拒不從,竟被處宮刑而死。我南京婦女無不人人自危,紛紛避難於外僑所組織的國際委員會所劃定的安全區。但日軍不顧國際正義,竟亦逞其獸慾,每乘黑夜,越牆而入。不擇老幼,摸索強姦。
中國軍事法庭審判南京大屠殺案的主犯谷壽夫中國軍事法庭審判南京大屠殺案的主犯谷壽夫

起訴書宣讀

1947年2月16日下午,南京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對谷壽夫進行的第二次審判。當審判長宣布開庭之後,問被告對公訴書中所列舉的犯罪事實有何申訴。谷壽夫故作鎮靜,為他的犯罪事實厚顏無恥地進行狡辯:“當日軍攻克上海,南京處於戰爭狀態之時,你們中國政府為什麼不早作撤退準備,在雙方交戰炮火紛飛的情況下,有些非戰鬥人員不幸為流彈所中,這也是戰爭中不可避免的現象,本人對此感到抱歉。”面對著證人席上陳放的從“南京萬人坑”里掘出的穿有洞孔或劃有傷痕的頭骨,他抵賴說:“你們憑啥說這是日本士兵的刀槍穿刺的呢?”面對著許多出席作證的被日軍屠殺倖存者和被害家屬的血淚控訴,他惡狠狠地說:“你們在堂堂國際法庭上,不要帶上民族感情來對我審訊,這是不符合法律原則的,是不公道的。”最後還強辯說:“軍人以服從為天職,我是奉命來華作戰,執行任務的,戰爭責任不在我谷壽夫身上。”谷壽夫的狡辯激起了人們滿腔怒火。
1947年3月11日《申報》第2版《谷壽夫判處死刑》記載了南京大屠殺主犯谷壽夫被中國政府判處死刑的訊息,及判決書要點:
南京大屠殺主犯谷壽夫判處死刑,判決書宣讀後當庭送達

審判經過

當谷壽夫的“申辯”剛一完結,檢方公訴人,立即義正辭嚴地進行批駁。主要從谷壽夫的履歷,軍銜.職位和他在一次日本天皇召開的御前會議上的發言,揭露他不僅是日本軍國主義侵華政策的執行者,而且是侵華戰爭的決策者。
南京大屠殺元兇谷壽夫受審南京大屠殺元兇谷壽夫受審
公訴人的話剛結束,一位英國《曼徹斯特衛報》的駐華記者田伯烈憤怒地站起來作證說:“我當時在南京親眼看到南京的活地獄,日軍進城後的兩天內,連續不斷地屠殺,大規模地搶劫,侵擾私宅,姦污婦女,一切都失去了控制,街道上堆滿了平民的屍體。任何人如因恐懼而奔跑,任何人在黃昏後如為巡邏日軍抓住,都會被就地槍殺或被刺死的。這次暴行確實是有目共睹無可辯解的。”他還說:“未及時退出的中國士兵都已拋棄了槍械,脫掉了軍服,但日軍大搜捕,捆綁在一起加以槍殺,這些都是在日軍軍官直接指揮下乾的。日軍進城後,對重要市區進行有計畫的破壞,大小鋪店無一倖免,全城所有私人住宅,不論中國人的或外國人的都被日軍‘光顧’洗劫一空。強姦和侮辱婦女的事情時有所聞。我的外國朋友看到日本兵闖入鄰居住宅,搶去了四個中國姑娘。還有幾個外國人看到一個新到日軍軍官寓所有搶來的八個年輕的中國女子。恐懼的程度.實在不是筆墨所能形容……”
一位日本記者揭露說:“我是日本當時駐南京記者,一直旅居在中國。12月10日那天,南京依然美麗如昔。但是從13日日軍侵入南京之後,很快變成一片焦土,到處是破壞的痕跡,滿目蕭然,宛如人間地獄。我親眼看到日軍從難民區里拖出成百成千已經被解除武裝的中國士兵去槍殺,或者當作練習刺殺的對象。我親眼看到自己喜愛的城市和機關、學校、居民住宅,為日軍縱火焚毀,這是我有生以來第一次看到的活地獄。”
一位美國駐華記者作證說:“ 12月13日,日軍潮水一般湧入城內,恐怖隨之開始,而且恐怖的嚴重性一天比一天增加起來。國際紅十字會主席雷伯(編者註:雷伯實為南京國際安全區主席)和秘書史密斯,曾訪問日軍司令部中將谷壽夫,請求阻止難於再容忍的騷亂行動,但他們的訪問與懇求是徒勞的。晚上日軍把附近一個收容所中的難民1300人全部拖走,用繩子縛著,押向刑場。我們目睹當時的情景實在痛楚極了。”
金陵大學美籍教授貝德士從旁聽席上站起來說:“12月16日早晨.我們開始聽到日軍姦污婦女的事情。據我們所知有一百多個青年婦女被日軍劫去,其中7個是從金大圖書館劫走的,在家裡被劫去的婦女更不知其數。晚上我赴布克教授處吃晚餐,回來時我的住宅門上貼著大使館的布告,可是門戶已洞開,所有箱櫃均被打開,被褥和食物都不翼而飛。”
市民姚加隆是日軍大屠殺中的倖存者,他頭部受重傷,斷了一條臂膀。他起來控訴日軍暴行說:“12月15日我攜家眷避難於中華門外斬龍橋,日軍將我妻姦殺,8歲幼兒,3歲幼女因在旁哀泣,被用槍尖挑入火中,活活燒死。”
公訴人還補充說:“谷壽夫身邊有兩個士兵(即野田毅向井敏明)打賭,從南京下關一直殺到夫子廟,一個殺了105個,一個殺了106個,殺106個的得了冠軍,贏了一瓶白蘭地。”
法庭最後放映了由國際紅十字會提供《日軍南京屠殺罪行紀錄片》將日軍在南京進行的慘絕人寰的大屠殺,重新展現在人們面前。陰險狡猾的谷壽夫在鐵的事實面前不得不低下了頭。
審判長詢問辯護律師有什麼意見。辯護律師說:“被告谷壽夫罪證確鑿,不容抵賴,希望法庭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予以公正的判決。被告提出不要帶上民族感情這一點,可予以注意。”
1947年3月10日下午,南京審判戰犯軍事法庭戰犯谷壽夫的最後審判。這天法庭內外戒備森嚴,審判長宣布開庭之後,被告谷壽夫被憲兵押上法庭。他穿著舊軍服,留短鬍鬚,面色發青,低頭站在被告席。約20分鐘左右,審判長石美瑜律師宣布審判谷壽夫的判決書。

判決書

戰犯谷壽夫判決書正本
公訴人:本庭檢察員
被告:谷壽夫男,年64歲,日本人,住東京都中野區富士見町53號,日本原陸軍中將師團長 。
指定辯護人:梅祖芳律師、張仁德律師
右被告因戰犯案件,經本庭檢察官起訴,本庭判決如左:
主文:谷壽夫在作戰期間,共同縱兵屠殺俘虜及非戰鬥人員,並強姦、搶劫、破壞財產,處死刑。事實谷壽夫系日本軍閥中 悍善戰之將領,遠在日俄戰役,即已從軍,並著戰績。迨民國26年中日戰起,充任第六師團長,於是年8月,率部來華,參與侵略戰爭,先轉戰於河北永定河及保定、石家莊等處。同年11月,我京滬沿線戰事頻告失利,移轉陣地,扼守南京。日本軍閥以我首都為抗戰中心,遂糾集其精銳而兇殘之第六師團谷壽夫部隊,第十六師團中島部隊,第十八師團牛島部隊,第一一四師團末松部隊等,在松井石根大將指揮之下,合力會攻,並以遭遇我軍堅強抵抗,忿恨之餘,乃於陷城後,作有計畫之屠殺,以示報復。由谷壽夫所率之第六師團任前鋒,於37年12月12日(即農曆十一月十日)傍晚,攻陷中華門,先頭部隊用繩梯攀垣而入,即開始屠殺。
事由
翌晨復率大軍進城,與中島、牛島、末松等部隊,分竄京市各區,展開大規模屠殺,繼以焚燒奸掠。查屠殺最慘厲之時期,厥為26年12月12日至同月21日,亦即在谷壽夫部隊駐京之期間內。計於中華門外花神廟、寶塔橋、石觀音、下關草鞋峽等處,我被俘軍民遭日軍用機槍集體射殺及焚屍滅跡者,單耀亭等19萬餘人。此外零星屠殺,其屍體經慈善機關收埋者15萬餘具。被害總數達30萬人以上。屍橫遍地,慘絕人寰。其殘酷之情狀,尤非筆楮所能形容。如12月15日下午1時,我軍警2000餘名,為日軍俘獲後,解赴漢中門外,用機槍密集掃射,飲彈齊殞,其負傷未死者,悉遭活焚。同月16日下午6時,麇集華僑招待所之難民5000餘人,被日兵押往中山碼頭,用機槍射殺後,棄屍江中,僅白增榮、梁廷芳二人,中彈受傷,投身波中,與漂屍同流,得以倖免。同月18日夜間,復將我被囚幕府山之軍民57,418人,以鉛絲扎捆,驅集下關草鞋峽,亦用機槍射殺,其倒臥血泊中尚能掙扎者,均遭亂刀戳斃,並將全部屍骸,澆以煤油焚化。又如12月12日,鄉婦王徐氏,在中華門外下碼頭,遭日軍梟首焚屍。同月13日,鄉民魏小山,因谷壽夫部隊在中華門堆草巷縱火,馳往施救,致被砍死,同日,僧隆敬、隆慧及尼真行、燈高、燈元等,亦於中華門外廟庵內,悉遭屠戮。14日,市民姚加隆攜眷避難於中華門斬龍橋,又遭日軍將其妻姦殺,八歲幼兒,三歲幼女,因在旁哀泣,被用槍尖挑入火中,活焚而斃。同月13日至17日,時值嚴寒,駐中華門外日軍,勒令鄉民30餘人,入水撈魚,從則凍斃,違亦遭戮,並將一老叟,綁懸樹梢,以槍瞄準,作打靶練習,終至命中,繩斷跌斃。又日軍官二人,以殺人為競賽,其一殺達105人,一則以殺106人獲勝。同月19日,鄉婦謝善真,年逾六旬,被日軍在中華門外東嶽廟用刀刺殺,並以竹竿插入陰戶,均屬慘無人道。計自12月12日至同月21日,我首都無辜軍民,被日軍殘殺而有案可稽者,達886起。(見附屬檔案甲1至28號,乙1至858號。)其在中華門一帶被害者,除以上列舉外,尚有王福和、柯大才、卓呂同、沈有功、劉廣松、曹文黨、余必福、陳肖氏等378案。
陷城
“日軍陷城後,更四出強姦,一逞淫慾。據外僑所組國際委員會統計,在26年12月16、17兩日,我婦女遭日軍蹂躪者,已越千人。且方式之離奇慘虐,實史乘所未前聞,如12月13日,民婦陶湯氏,在中華門東仁厚里5號,被日軍輪姦後,剖腹焚屍。懷胎9月之孕婦肖余氏,16歲少女黃桂英、陳二姑娘及63歲之鄉婦,亦同在中華門地區,慘遭姦污。鄉女丁小姑娘,在中華門堆草巷,經日軍13人輪姦後,因不勝狂虐,厲聲呼救,竟被刀刺小腹致死。同月13日至17日間,日軍在中華門外,於輪姦少女後,復迫令過路僧侶續與行奸,僧拒不從,竟被處宮刑致死。又在中華門外土城頭,有少女3人,因遭日軍強姦,羞憤投江自盡。凡我留京婦女,莫不岌岌自危,乃相率奔避於國際委員會所劃定之安全區。詎日軍罔顧國際正義,竟亦逞其獸慾,每乘黑夜,越垣入內,不擇老幼,摸索強姦,雖經外僑以國際團體名義,迭向日軍當局嚴重抗議,而日將谷壽夫等均置若罔聞,任使部屬肆虐如故。”“再日軍鋒鏑所至,焚燒與屠殺常同時並施,我首都為其實行恐怖政策之對象,遍處大火,烈焰燭天,半城幾成灰燼。我公私財產之損失殆不可以數字計。中華門循相里房屋數十幢,均遭燒毀,居民何慶森、夏鴻貴、畢張氏等數百人,廬舍成墟,棲息無所。中華門釣魚巷、湖北路、長樂路、雙閘鎮各處居民,曾有年、常許氏、馮兆英等房屋數百幢,亦俱焚燒,蕩然無存。至12月20日,復從事全城有計畫之縱火暴行,市中心區之太平路,火焰遍布,至夜未熄,且所有消防設備,悉遭劫掠,市民有敢營救者,盡殺無赦。”“日軍更貪婪成性,舉凡糧食、牲畜、器皿、古玩、莫不劫取。如在石壩街50號,搶掠國醫石筱軒名貴書籍4大箱,字畫古玩2千餘件,木器400件,衣服30餘箱。又在集慶路、任管巷等處,掠劫民間牲畜、糧食、錢財不可勝計。即國際紅十字會病院內,護士財物,病人被褥,難民食糧,亦遭洗劫一空。美大使館職員陶格拉斯晉欽(DouglasJenkine)美籍女教士格蕾絲苞爾(MissGraceBauer)德人烏拉比、巴赤德、波濮羅、蒸姆生(RabeBarchardtPobloJeimssen)等住宅,並經先後搜劫,損失嚴重。”種種暴行,更僕難數。日本投降後,谷壽夫在東京被捕,經我駐日代表團解送來京,由本庭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查本案被告谷壽夫,於民國26年,由日本率軍來華,參預侵略戰爭,與中島、牛島、末松各部隊,會攻南京,因遭我軍堅強抵抗,血戰四晝夜,始於是年12月12日傍晚,由中華門用繩梯攀垣而入,翌晨率大隊進城,留駐一旬,於同月21日,移師進攻蕪湖各情,已據供認不諱。(見偵查卷66頁,審判卷7宗16頁、23頁。)至其陷城後,與各會攻部隊,分竄京市各區,展開大規模屠殺,計我被俘軍民,在中華門花神廟、石觀音、小心橋、掃帚巷、正覺寺、方家山、寶塔橋、下關草鞋峽等處,慘遭集體殺戮及焚屍滅跡者,達19萬人以上,在中華門下碼頭、東嶽廟、堆草巷、斬龍橋等處,被零星殘殺,屍骸經慈善團體掩埋者,達15萬人以上,被害總數共30餘萬人。此項事實,匪特已據身歷其境之證人殷有餘、梁廷芳、白增榮、單張氏、魯、殷南岡、芮方緣、畢正清、張玉發、柯榮福、潘大貴、毛吳氏、郭歧、范實甫、姚加隆、萬劉氏、徐承鑄、僧隆海、蓮華、尼慧定等1250餘人,及當時主持掩埋屍體之許傳音、周一漁、劉德才、盛世徵等,具結證明,(詳見附屬檔案甲1至28號,附屬檔案乙1至858號,京字9至12號,各證,暨本庭偵查及審判筆錄。)
罪證
且有紅十字會掩埋屍體43071具,崇善堂收埋屍體112266具之統計表,及偽南京督辦高冠吾為叢葬於靈谷寺無主孤魂3000餘具所立之碑文為憑。(見京字3號,16號,17號各證。)復經本庭按叢葬地點,在中華門外雨花台萬人坑等地發掘墳冢5處,起出被害人屍骸頭顱數千具,由法醫潘英才,檢驗員宋士豪等,驗明屍骨,多有刀砍、中彈,或鈍器擊損傷痕,填具鑑定書在卷可稽。(見本庭勘驗筆錄,及京字14號證。)並有當時日軍為炫耀武功,自行拍攝之屠殺照片15幀,及實地攝製之屠城電影,經我軍於勝利後扣獲,可資印證,(見京字1號,2號,15號各證。)至陷城後,日軍各部隊分竄各區,姦淫肆虐,如鄉婦陶湯氏被奸後剖腹焚屍,丁小姑娘遭輪姦後刺死,即妊婦老嫗亦同遭姦污,又放火燒毀民房,掠劫財物,以及闖入安全區內,強姦婦女,劫取外人財產等情,亦據各生存之被害人及目睹之證人蕭余氏、陳二姑娘、柯榮福、方鶴年、張孫氏、范實甫、張萬氏、周一漁、何慶森、夏鴻貴、畢張氏、倪春富、曾有年、常許氏、馮兆英、石筱軒、徐兆彬等百餘人,分別結證是實,核與國際委員會所組南京安全區內檔案列舉之日軍暴行,及外籍記者田伯烈(H.J.Timperley)所著《日軍暴行紀實》,史邁士(LewisS.C.Smythe)所作《南京戰禍寫真》,暨當時參加南京戰役之我軍營長郭歧所編《陷都血淚錄》,臚載各節,悉相吻合。(詳見附屬檔案丙、丁、戊、己及京字9號至12號各證,暨本庭偵查及審判筆錄。)又經當時留京之美籍教授貝德士(M.S.Bates)、史邁士(LewisS.C.Smythe)本於目擊實情,到庭宣誓並具結證明無異。是會攻南京之日軍各將領,共同縱兵,分頭實施屠殺,強姦,搶劫,破壞財產之事實,已屬眾證確鑿,無可掩飾,雖據辯稱:(一)被告部隊入城後,系駐紮中華門,於12月21日全部開赴蕪湖,當時中華門一帶,正值激戰,居民遷徙一空,並無屠殺對象,且被害人均未能指出日兵番號,故屠殺事件,應由中島、末松,及其他部隊負責,即罪行調查表亦多載有“中島”字樣,可見與被告無涉。(二)被告所屬部隊,軍紀嚴肅,可保證未曾殺害一人,除已經證人小笠原清到庭證明外,應請傳訊被告所屬之參謀長下野一霍,旅團長坂井德太郎,柳川參謀長田邊盛武,高級參謀本鐵熊等,即可明了。(三)本案證據全系偽造,不足為論罪根據等語,以為免責之辯解。但關於第一點,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契約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參照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26年渝上字第1744號各判例。)被告既系會攻南京之高級將領,因遭守軍猛烈抵抗,(見審判卷7宗16頁)乃於陷城後,會合中島、牛島、末松等部隊,分竄各區,實施大屠殺及奸掠焚燒等暴行,我被俘軍民慘遭殺戮者,達30餘萬人之眾,已與監督不嚴之偶發事件,顯有不同。況經當時駐京外僑,以國際團體名義,於26年12月14日至21日,即在被告部隊駐京之期間內,前後12次,分向日軍當局及日本大使館,提出嚴重抗議,並在照會內,附錄日軍燒、殺、淫、掠暴行,計113案,促請日軍注意管束部屬,防止暴行擴大,(見南京安全區檔案原文1至49頁,及附屬檔案,京字10、11號各證。)而被告等各將領,又均置若無睹,縱兵肆虐如故,且反將此種慘烈屠城情狀,攝成電影及照片,藉以表彰戰績。
事實
其系與各會攻將領,基於契約意思,共同縱兵,分頭竄擾,而作有計畫之大規模屠殺及焚燒奸掠,至為明顯。縱令被告部隊,僅在旬日間,分擔京市一隅之屠殺等暴行,然既與各會攻將領,本於聯絡之犯意,互相利用,以達其報復之目的,依照上述說明,即應就全部所發生之結果,與松井、中島、牛島、末松、柳川各將領,共同負責,奚容以罪行調查表載有“中島”字樣,以及被害人未能指出日兵番號等詞為藉口,希圖諉卸。矧查京市各區,屠殺奸掠等事件,泰半系發生於被告部隊駐京之期間內(即12月12日至同月21日),即在被告自承為其防區之中華門一帶而遭燒、殺、淫、掠之居民有案可稽者,已達459起,(詳見附屬檔案甲9、13、18、19、20、24、26、28號,乙1至370號,丙1至21號,丁1至57號,戊1至3號各證,暨本庭偵查及審判筆錄。)其中被害人家屬及證人,且多能切實指明被告部隊之罪行,如據範文卿之子范實甫供稱:“谷壽夫部下殺人、放火、強姦,無所不為,最殘忍的要算是谷壽夫部隊,殺人最多約有十幾萬人,我家對門丁道台的孫女被谷壽夫部下13個人強姦,這小姑娘因受不了,慘叫,被日軍一刀刺破小腹而死,我還看見鄰人魏小山,因谷壽夫部隊放火,他去救火,被日軍一刀砍死。”丁長榮供稱:“我兒子丁連寶,被谷部(指被告)士兵用槍打,又戳一刀死了,當時一共打死7個人,又在中華門賽虹橋,見兩個婦人被日兵強姦後,用刺刀從陰戶刺入腹部,致腹破腸流而死。”徐承鑄供稱:“我胞兄徐承耀,被谷壽夫部隊拉,經母親哀求,不肯釋放,當被拉到雨花台下用槍打死。”又據證人歐陽都麟供稱:“日軍谷壽夫部隊攻陷南京,由中華門首先進城,先行屠殺,就此兩天內(12、13兩日)中華門內外,遍地屍首,慘不忍睹,有的用刺刀刺孕婦腹部致死,致腹破胎墜而死,有的用刺刀從婦女陰戶刺入,刀尖透出臀部致死,亦有80歲老婦,被強姦致死。”證人張鴻如供稱:“日軍於26年農曆11月初10晚進城,殺人放火姦淫最厲害的是谷壽夫部隊。”各等語,(見本庭審判卷1宗30頁,3宗35頁、39頁、43頁,7宗60頁、61頁。)尤足見被告部隊分擔實施暴行之事實,昭然若揭,尚何有狡賴之餘地。關於第2點,查被告部隊,遠在保定石家莊一帶作戰時,即曾搶劫居民陳嗣哲所有之衣服古玩28箱及紅木家具等物多件,又在浙江德清縣境,殘殺平民卜順金、卜玉山等人,(見京字18號、20號各證。)是其軍紀之敗壞,已可概見,迨會攻南京陷城後,更暴行累累,兇殘無匹,乃反謂軍紀嚴肅未曾殺害一人,顯屬遁辭,至證人小笠原清,於被告部隊會攻南京之時,尚在日本求學,徒以臆測之詞,漫謂被告部隊在南京並無暴行,自屬無可採信。又查被告所屬參謀長下野一霍,旅團長坂井德太郎,及柳川參謀長田邊盛武,高級參謀本鐵熊等,均系參與會攻南京之高級軍官及參謀長官,對於實施有計畫之南京大屠殺事件,本有共犯嫌疑,縱使該嫌疑犯等到庭為被告所預期之陳述,亦不外瞻徇袒庇,自難據為被告有利之判決。茲被告猶斤斤請傳該嫌疑犯等到庭作證,無非藉端希圖延宕。關於第3點,查本案證人千餘人,均系身歷其境,將當時目擊日軍暴行痛陳如繪。被害人屍骸頭顱數千具,並經本庭在叢葬地點掘出。靈谷寺無主孤魂3千餘具之墓碑,至今猶存。郭歧所編《陷都血淚錄》,遠在民國27年即在西安寫成,並於同年8月披露於西京平報。(見京字第12號證第1頁。)國際委員會所組南京安全區之檔案,外籍記者田伯烈所著《日軍暴行紀實》,及美籍教授史邁士所作《南京戰禍寫真》,皆為當時未曾參加作戰之英、美、德人士,本其目睹情形,所作之日軍暴行實錄。日軍以殺人為競賽娛樂,且系在被告該國“東京日日新聞”登載。(見京字10號證第284及285頁。)屠殺照片及屠城電影,俱為當時日軍所攝製,藉以誇耀武功。均系被告及會攻南京各將領共同實施暴行之鐵證。被告竟以空言抹煞,妄指為偽造,可謂毫無理由。綜上各點抗辯,均屬狡展圖卸,殊無可采。查被告在作戰期間,以兇殘手段,縱兵屠殺俘虜及非戰鬥人員,並肆施強姦、搶劫、破壞財產等暴行,系違反海牙陸戰規例及戰時俘虜待遇公約各規定,應構成戰爭罪及違反人道罪。其間有方法結果關係,應從重處斷。又其接連肆虐之行為,系基於概括之犯意,應依連續犯之例論處。按被告與各會攻將領,率部陷我首都後,共同縱兵肆虐,遭戮者達數十萬眾,更以剖腹、梟首、輪姦、活焚之殘酷行為,加諸徒手民眾與夫無辜婦孺,窮凶極惡,無與倫比,不僅為人類文明之重大污點,即揆其心術之險惡,手段之毒辣,貽害之慘烈,亦屬無可矜全,應予科處極刑,以照炯戒。
谷壽夫
據上論結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海牙陸戰規例第4條第2項,第23條第3款、第7款,第28條,第46條,第47條,戰時俘虜待遇公約第2條,第3條,戰爭罪犯審判條例第1條,第2條第2款,第3條第1款、第4款、第24款、第27款,第11條,刑法第28條,第55條,第56條前段,第5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本庭檢察官陳光虞蒞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36年3月10日 國防部審判戰犯軍事法庭 審判長石美瑜印審判官宋書同印審判官李元慶印審判官葛召棠印審判官葉在增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體坤中華民國36年3月10日(即公元1947年3月10日)

萬人空巷

1947年4月,谷壽夫受公審。公審當日,寬敞的法庭里擠滿了人群。法庭外的廣場上站滿了旁聽者,收音機、擴音器設在全城各街道要道口。
谷壽夫
進行公審的幾天裡,南京城萬人空巷。最後一天宣判時,法官對谷壽夫這個魔鬼說:“谷壽夫你在家躲得了嗎?你們的行為激起了全世界人民的憤恨,整個地球你都無藏身之地了,就是殺了你124個谷壽夫,都不能抵償我30萬同胞的萬分之一,你還有何話可說,你有什麼交代,要不要給親人寫信,今天對你宣布死刑!”
谷壽夫寫完信後,憲兵立刻將他押赴雨花台刑場。行刑人員是憲警隊的洪班長,沿途人潮洶湧,跟著十輪大軍車,圍觀的市民大喊大叫:“好啊!殺人魔王今天要被人殺了。”到了雨花台,滿山坡都擠滿了觀看行刑的人群,聲討這個即將赴鬼門關的魔鬼。
押解谷壽夫的車一停,張濤和另一名憲兵將谷壽夫拖下車時,谷壽夫已嚇得全身發軟,站不起來了,只好由張濤和另一名憲兵左右扶持站立。

廣東憲兵押解谷壽夫上刑場

家住惠州的80歲老兵張濤來到惠州市博物館,將他書寫的《抗戰回憶錄》手稿送給博物館收藏,並首次披露了自己59年前押解乙級日本戰犯谷壽夫上刑場的經歷。
張濤說,押解谷壽夫上刑場的歷史照片中(見下圖),左邊那個憲兵便是他。記者葉仕欣通訊員鐘雪平
張濤說,1942年,國民黨軍隊在廣東招收憲兵學員,當年18歲的他以張承沅的名字在龍川縣報了名,並被錄取。日本投降後,他們所在團受命東進南京執行任務,駐紮在南京下關保衛南京憲兵司令部。
張濤回憶說,日本投降後,谷壽夫逃回了日本老家,後在日本東京長野縣被逮捕,押解回中國南京老虎橋監獄。

子彈打飛谷壽夫兩顆門牙

谷壽夫行刑時沒有被捆綁,也沒有插行刑牌,洪班長手執駁殼槍,在谷壽夫背後舉起,對準其後腦勺“砰”的開了一槍,子彈從頭頂斜入,由口中飛出,打飛了谷壽夫兩個門牙。谷壽夫當場斃命。張濤和同伴將已斃命的谷壽夫面朝天放在地上。這時漫山遍野圍觀的人高聲歡呼,掌聲雷動。張濤說,這樣槍斃谷壽夫,感覺還是對他太優待了。現已86歲的老憲兵張濤說,1948年,24歲的他與妻子從常州回到在惠州做小販的父親身邊,並改名叫張濤。59年來他對此事一直守口如瓶。今抗日戰爭勝利六十周年,當他在報紙上看到自己當年押解日本戰犯谷壽夫上刑場的歷史照片後,便忍不住將這段歷史寫了下來。
谷壽夫(中),中國憲兵張濤(左)谷壽夫(中),中國憲兵張濤(左)
1947年4月26日,谷壽夫被槍決於南京,第二天《申報》02版《判決書全文》刊登了此訊息:
九載血債而今獲償
谷壽夫執行槍決
雨花台畔萬餘觀眾歡呼
屠夫末日
押赴雨花台刑場
黃泉路上 惡有惡報
遺臭萬年 附:
谷壽夫
據葛召棠幼子葛文德回憶,後來從父親那裡得知,審判谷壽夫一案原來如此艱難。除了收集大量的人證、物證以外,東京審判戰犯條例規定,每個被告可以聘請兩名辯護律師,其中一名為日本人,另一名可以在國際法庭聘請。因被告戰犯知道東京審判大權操縱在美國手裡,故他們全聘請美國律師。國際法庭規定每個有戰犯引渡任務的國家,各由最高總司令部派一名軍官,由國際法庭派兩名法官為監審官。派來中國的監審官是美軍少校赫伯、美國駐國際法庭的法官阿爾達克和霍西,中國的兩名法官即被派往泰國任監審官。當然,這是無視中國在抗日戰爭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不僅如此,美國辯護律師還同三名美國監審官狼狽為奸,竭力為谷壽夫開脫罪責,霍西說:“日軍進攻南京時,松井石根是指揮九個師團的總司令,作為甲級戰犯已被判處死刑,谷壽夫只是個師團長,南京大屠殺的主犯應該是松井,而不是谷壽夫。因此,谷壽夫只能判三五年吧!”葛召棠等幾位法官氣憤地據理力爭:“南京大屠殺,松井石根和谷壽夫各有各的罪行。這次屠殺,谷壽夫是具體指揮官,而松井毫不制止,犯有縱容殺人罪。松井是首犯,谷壽夫是主犯。”
法庭設在中山路勵志社禮堂。懸掛在審判大廳上方的橫幅寫道:“公審南京大屠殺主犯谷壽夫。兩旁的柱子上貼著根據岳飛《滿江紅》里的名句改動的對聯:壯志飢餐胡虜肉,笑談渴飲倭寇血。台上第一排坐著石美瑜、宋書同、李元慶、葛召堂、葉在增等幾名身著黑色法衣的法官,第二排坐著出庭作證的中外人士和兩名辯護人,台下的中外記者和聽眾有1500多人。谷壽夫被四名法警押上法庭,庭長石美瑜神色肅穆地宣布開庭。公訴人陳光虞開始宣讀長達兩個時辰的起訴書:“被告谷壽夫,66歲,日本東京都中野區人,陸軍中將,先後任日本第六師團長和第五十九軍司令官……”之後,法庭如火山爆發,有揮拳喊打穀壽夫的,有憤怒、號啕痛哭之聲。中外證人歷陳了谷壽夫在南京大屠殺中所犯下的滔天血債,在被燒傷的證人、刀砍下來的頭顱和伊藤敏松拍攝下來日本士兵強姦中國婦女鏡頭面前,谷壽夫呆若木雞地在血淚交織的控訴聲中悚悚自危了。儘管谷壽夫早已預料會有這一天,但真的宣布他死期將至時,他兩腿一軟面無人色癱下,最後由兩名法警連拖帶拽將他押出法庭。
葛召棠等幾名法官收集草擬的鐵證如山,讓不可一世的谷壽夫不得不低頭認罪,全場聽眾的熱淚和掌聲令葛召棠心動不已,他感到自己和同事們的心血沒有白費,更沒有辜負30多萬死難同胞家屬的期望。回到獄房數天后,谷壽夫一次從惡夢中驚醒後,要求見看守所所長文瑞華。見到文瑞華的谷壽華鞠躬哀求道:“懇望文所長給解除片刻手銬,我想寫首詩留給我的妻子清子女士;另外,縫製一個小布袋,裝上我的頭髮和指甲,留給我的家人。用頭髮和指甲作訣別物,是我們日本人的傳統習俗。”在要求得到滿足後,谷壽夫用一塊硬紙板墊在膝蓋上,寫下以《贈清子》為題的四句詩:“櫻花開時我喪命,痛留妻室哭夫君。願獻此身化瘀積,中國不再恨日本。”可能是印證了中國的古話:“人之將死,其言亦善。”這位南京大屠殺劊子手,似乎在臨死前也良心發現,希望以他的死來消除中國人民對日本的仇恨。可是,事隔60多年的今天,日本的一些右翼勢力仍想翻案妄圖抹掉和美化這段侵略歷史,這不得不引起人們的警覺!
1947年4月26日,雨後初霽,神州大地一派春色。上午11點,兩個法警將谷壽夫從看守所提出押往監刑室。監刑法官葛召棠對谷壽夫驗明正身後,宣讀了執行處決的命令。最後問:“戰犯谷壽夫,你若有話還可以作最後的陳述。”谷壽夫慘白的臉毫無表情說:“我左胸口袋裡有個小布袋,裡面裝有我的頭髮、指甲和一首詩。煩請法官先生寄往東京都中野區富町53號近藤清子女士收,讓我的指甲和頭髮回歸故里。拜託了!”
葛召棠向身旁一位法警使了個眼色,示意他給谷壽夫解除手銬。谷壽夫兩手相互搓了幾下,從口袋中掏出那個小布袋,雙手捧著遞給葛召棠監刑法官。“我們一定負責將它寄給你的妻子。”葛召棠將布袋交給身邊的法警,用手指著桌上的執行死刑命令:“請在上面簽名。”也許雙手被銬得太久有些麻木,谷壽夫的簽名時顫微微如同鬼畫符。隨後兩名法警將谷壽夫五花大綁,在他背上插上“處決南京大屠殺主犯谷壽夫”的木質斬標,並押上一輛紅色刑車。刑車在前後50輛武裝汽車、機車護衛下,經中山路、中華門駛向雨花台處決刑場,沿途人山人海,人們歡聲雷動。臭名昭著的殺人惡魔谷壽夫的全身血,又怎能償還這五多萬滴無辜的血淚!

大事年表

1903年11月陸軍士官學校第15期畢業。成績16名。排名32號的就是中島今朝吾
1904年3月近衛步兵第1聯隊付,少尉,日俄戰爭隨軍。
1905年6年 陸軍中尉
1912年11月以陸軍大學第24期畢業,畢業的時候成績名次3號優等生
1915年4月英國大使館付武官侯補校官
1917年8月以第一次世界大戰英國軍隨軍(觀戰武官)
1919年4月陸軍大學教官
1924年2月陸軍大學教官
1927年3月步兵第61聯隊長(大佐
1928年8月第3師參謀長
1930年5月國際聯盟陸海空軍問題常設委員,8月陸軍少將・同陸地空軍的日本代表。
1932年8月軍事調查委員會委員長
1933年8月近衛步兵第2旅長
1934年8月陸軍中將・東京灣要塞司令官
1935年6月5日 第9師團留守師團長。
1935年12月第6師團(熊本)師團長
1937年11月上海攻略戰勝利。12月南京攻略戰勝利,參與南京大屠殺,28日回國任中部軍司令。
1939年8月待命,9月預備役編入
1945年8月大戰末期召集的第59軍司令官兼軍管區司令官。終戰後,中國復員監就任。
1946年2月根據 GHQ作為BC級戰犯逮捕。被交給了到8月國民政府審判。
1947年3月10日在南京軍事法庭作為BC級戰犯死刑判決。
1947年4月26日在南京雨花台執行槍斃

後代

1944年11月9日,長子谷隼夫在中國戰場上被中國空軍擊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